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多个成员组成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旨在通过共同经营和管理实现成员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结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员大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负责决策组织的重大事项,比如制定组织章程、选举理事会成员等。
2.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负责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比如制定经营计划、决定投资方向等。
3.经理: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由理事会聘任或选举产生。
经理负责组织的日常运营,包括市场营销、生产计划、人力资源管理等。
4.监事会:负责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独立于理事会,并定期对组织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核。
5.分支机构: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和业务范围,可以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比如分支机构、办事处等,用于分工管理和扩大经营范围。
6.会员委员会: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的会员较多,为了更好的代表会员利益,可以设立会员委员会,由会员代表组成,负责协调会员关系和反映会员意见。
以上是一般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结构,不同组织的具体情况还可能有所差异。
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组织的运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整。
集体经济成员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成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管理,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成员资格1. 符合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入会条件。
2.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职业道德。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决议。
4. 具备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能力。
三、成员权利1.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享有表决权。
2.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按照规定享有分红权。
3.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享有就业权和劳动报酬。
4. 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受限制的自由选择经营方式。
四、成员义务1. 忠实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决议和规定。
2. 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服从组织领导。
3.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集体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
4. 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不得进行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五、成员责任1.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积极履行职责,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出贡献。
2. 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形象,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声誉。
3. 保守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组织的机密资料。
4. 勤奋工作,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和提升技能。
六、成员教育和培训1.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成员教育和培训,引导成员树立正确的经济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2.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织理论学习、技能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成员对集体经济的理解和认识,促进成员的良好发展。
七、成员奖惩制度1. 对于表现突出、业绩优秀的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给予奖励,如提高待遇、发放奖金等。
2. 对于违反组织章程、规定的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降低待遇、开除等。
八、成员退出制度1. 成员有自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可以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组织同意后正式退出组织。
2. 成员退出组织后,应当清理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交还组织的财产和文件,不得挟持组织资源和信息资源。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产生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
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
“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确定办法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沿革,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
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
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一)、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子女。
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二)、加入取得:《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也不是终身的,出现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XX乡××村关于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的公示
××村全体村村民:
我村通过会议研究,成立组织、发布公告、摸底登记、审核公示等,成员身份确认情况如下:
一、全村总户数户,户籍人口人,非户籍的人口人。
二、户籍人口中不能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
其中挂靠人口人(人名);婚出未迁出人(人名);行政事业国企人(人名)。
三、不是户籍人口可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
其中:婚入未迁入人,在校大学生人,在服兵役人。
综上所述,我村已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户籍人口人,减去户籍人口不能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加上非户籍人口可以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最后共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
对以上结果,进行公示。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注:“与户主关系”填写户主、配偶、儿子、女儿、父亲、母亲、祖父、外祖父、外祖母、孙子、孙女、兄、弟、姐、妹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章程
镇村(组)合作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经济体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保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明晰集体资产产权,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大队大队生产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管理,探索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一)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坚持的一般原则。
同时,应当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特殊情形作出特别处理,并辅之以明确成员资格的保有期间、确立资格取得的唯一性等原则。
简言之,也就是在确定特定农业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将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作为整体来系统地把握,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不但是关系到政治权利的问题,而且最现实的意义是关系到经济分配的财产性权利问题。
什么情况下成员资格始取得?是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还是户籍原则决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此,目前不能在任何一部全国性法律中找到答案。
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即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成员资格。
(3)折衷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尚有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方法。
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笔者认为,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尤其是原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这是一种原始取得即当然取得,即使没有在本地登记户口,但只要其未在其它地方登记户口,就应认定其户籍在本地。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9〕59号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委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委发〔2018〕1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
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确认身份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尊重历史。
确认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
确认成员身份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应确尽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2 1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或者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人。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 31、户籍标准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2、户籍+权利义务标准该标准认为,成员资格的判断除了看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外,还需看其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是户口保留在本集体,且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
3、户籍+实际生产生活+权利义务标准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户籍+实际生产生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该标准以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赖于该集体土地为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一条第1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乃至城市也逐渐兴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对于组织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成员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概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审核结果的确认的过程。
成员认定主要依据成员的身份背景、工作经历、个人素质、经济贡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程序1. 提交申请:个人或单位需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加入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工作简历、经济证明等。
2. 资格审核:集体经济组织将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入会条件、是否具备经济实力、是否有社会信誉等。
3. 面试评估:针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者,集体经济组织将进行面试和评估。
面试一般由组织的相关部门负责,通过面试,可以更好地了解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经历。
4. 决定成员认定:根据资格审核和面试评估的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将最终确定是否将申请人纳入组织成员。
对于未通过成员认定的人员,应当告知理由并且可以提出申诉。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的条件1. 具备合法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具备合法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 符合入会条件: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成员的入会条件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要求申请者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或经济支持能力,并且符合组织内部规定的文化程度要求等。
3. 有稳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工作经历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
4. 具备一定的经济贡献能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贡献能力,例如通过投入资金、提供技术或者劳动力等,为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依据法律法规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农业产业化与信息化依据法律法规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李月峰(山东省平度市农业农村局,山东平度266700)摘要:本文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确定基准日以及工作要求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可以引起重视,尽快立法,从而有效、全面、系统地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1认定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要以是否具有本村(居)户籍为基础,应当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二是权利义务对等;三是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依法依规,村规民约必须与我国法律法规相符,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村规民约,避免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四是程序公开,群众认可。
成员资格认定要按程序开展,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合法规范,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是群众的满意和认可,农民群众最清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变动情况,最具发言权,故应将成员资格认定的决定权交给农民群众,让公路工程施工之后,我们也需要对周围的环境进行部分修复,在公路施工设计当中一定要考虑好绿化带以及隔离带的设计,这一方面可以提升公路行程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能够扩大现有的生态效益。
另外,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要有所限制,不能够随意地破坏周边的环境,需要控制好围栏,用以隔离施工的用地,减少对于周围地形地貌的影响,减少挖开的面积,尽量保持周围的生物多样性。
公路工程的建设对于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有了非常大的帮助,但是同样公路工程的施工也会影响生态环境,导致我们生活的环境受到一定的污染。
所以,在施工建设当中必须要提高对于周边环境的保护意识,施工时要采取相关的减少环境污染的措施。
4结语综上所述,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废水、废渣、废弃物,如果对其处理不当,则会对周围的水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和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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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只要⼀出⽣,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法限制成员的⼟地承包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
党的⼗⼀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
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经营”体制⼀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出多种实现形式。
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发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平。
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地管理法》、《⼟地承包法》、《民法典》(2021.1.1⽣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只提出了⼀个名词概念,⽽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构成,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标准却不够明确,这容易引发诸多⽭盾纠纷,也影响农村产权改⾰。
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已成为当前推动农村改⾰发展的⼀项紧迫任务。
从浙江省、成都温江区等地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的基层⼯作实际,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地承包、享受权利、履⾏义务等情况予以界定。
原始取得即原农业⽣产合作社或农业⽣产队的社员,且户⼝⼀直保留在现集体经济组织内;现役义务兵;服役期满留在部队改任⼠官复员回原籍⼊户的;异地安置的复员⼠官,按婚迁待遇⼊户的;⼤中专院校的在校学⽣(⼊伍就读的军校⽣除外),就读期间其户⼝由原籍临时迁⼊学校管理的,以及学⽣毕业后按当地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对于农村事务以及相关纠纷有着⾮常重要的意义,以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这个事说到底,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份认定问题,同时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确权登记⼯作中普遍遇到的难题。
⽬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造成相关法规条⽂不具体和不可执⾏。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认定,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在某些特殊⼈群⾝份认定上有较⼤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确权登记⼯作的顺利推进。
在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三种⽅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进⾏界定:⼀是出台地⽅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是制定地⽅指导性意见,三是按照村规民约进⾏民主决策。
下⾯就简单梳理下,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规则,各地稍有区别。
1、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原则: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2、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单位:坚持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确认以⾏政村为单位。
3、毫⽆意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的:⼀轮⼟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的农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
4、按照政策进⾏异地搬迁⼈员,强泥⽯流易发区、⽣存条件恶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况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原村已撤制,整村或⼏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
劳动⼯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分段计算。
(⼆)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搬迁⼈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
劳动⼯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持证明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近年来,我国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统一司法尺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全市各级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共同研究,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供我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予以参考。
一、判断标准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解释说明】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在这一问题上,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成员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个是本质特征。
当表现形式不统一或者不具备主要表现形式时,应当从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判断。
因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
但需要说明的是:一、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实际取得了承包地;二、“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为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二、取得与丧失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2)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集体经济成员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成员管理制度引言集体经济成员管理制度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为了规范成员行为、调整成员关系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范和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集体经济成员管理制度,可以促进成员之间的互动、沟通和协作,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效率和发展潜力。
目的与重要性集体经济成员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公平、公正、规范的管理体系,对成员的权益、义务、责任进行明确,促进集体经济组织的良性发展。
通过制定集体经济成员管理制度可以达到以下几个重要目标: 1. 统一成员行为的规范和标准,建立和完善成员管理机制。
2. 明确成员的权益和义务,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3.加强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团队协作精神的形成。
4. 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组织结构和职责1.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集体经济成员管理制度,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
2.理事会: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实施成员大会的决策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运行。
3.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专业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策。
成员权益和义务1.成员权益:–共享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成果。
–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民主管理权利。
–参与决策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权益。
–获得公平、公正的分配和待遇。
–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支持。
2.成员义务:–遵守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规定。
–积极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守信用、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遵循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指导。
–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成员的入会和退出1.入会条件:–同意遵守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规定。
–同意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制度进行经济分成。
–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和经验。
2.入会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过评审和审批。
–缴纳入会费。
–参加入会仪式。
3.退出程序:–提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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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产生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
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
“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确定办法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沿革,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第八条普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普通成员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农(林)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承担耕地、林地保护,区域内共有生产、生活设施与集体合法利益维护等完全义务。
普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成员行使和履行,也可以由其利益关系人家庭行使和履行。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回原籍的刑满释放人员特殊成员的权利依照相关法规保留,由其利益关系人家庭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第十条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第十一条特殊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丧失: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利的;历史形成长期未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未享受权利的。
第十二条特殊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特殊成员因其不同情形享有法定的和集体经济组织赋予的部分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丧失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条件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按照公开程序,经过公示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以前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有关法规的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或市以上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专门规定后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相互关系集体经济组织“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组、村、乡镇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从行政管理级别上是乡镇管理村,村管理组。
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上,组、村、乡镇三级是独立的,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即各组、村、乡镇三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的,有各的资产(耕地、林地、水域滩涂、集体建设用地、企业、办公用房、社会事业设施)管理范围和对象。
即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乡镇人民管理乡镇资产,比如原公社的学校、影院、农机站、供销社、福利院、电站、仓库、道路、乡办企业等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村老百姓管理村资产,比如村上的小学、办公室、广场、村办企业等等;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组农户,即原来的社员管理组资产,比如水碾、办公室、保管室、晒场等等。
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作为拥有完全权利义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即平常意义上的社员,首先是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次作为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同时也是村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拥有组、村、乡镇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因此,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或者其管理班子都应该对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普通成员负责,对拥有该类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特殊成员负责,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对三级资产管理提出自己建议意见并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理论上讲,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应该由普通成员表决通过。
部分普通成员通过征地拆迁、土地综合整治等等方式进入集中居住区后,原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已经丧失,事实上,这部分人已经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
他们不应成为未搬迁农户处置集体建设用地的表决者。
特殊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部分权利的成员,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住房,有集体建设用地或租用本集体承包地的人,他们与集体经济组织构成特殊关系,与其拥有资产类别上与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同等权利。
比如,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特殊成员在集体进行涉及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时候,应拥有否决权。
从物权的占有、使用上进行分类区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较好地解决农村长期存在的“外嫁、新生、离婚、在校、空挂”等现象,较好地解决中央统筹城乡、推进户籍一元化的意见,较好地贯彻“占谁补谁”的改革思路。
避免征地拆迁中产生的大量分配矛盾。
资格认定外嫁妇女妇女结婚在本经济组织,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对其成员资格自然无争论。
但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结婚到城镇的,其成员资格就应区别对待了。
1.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在婆家,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土地亦存在,这要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籍已迁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按安置对象,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娘家),对征地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
2.对结婚到城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
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婆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应当系有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分配权。
新生孩子其父母均具有该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但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且是农民生存之基本权利,可以因出生这一事件而依法律规定自然取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成员违反计划生育之婴儿,依法有生存权利,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丧偶和离婚妇女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具有婆家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若户籍已迁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仅承包地因“减人不减地”原则而留在婆家的,不再对婆家征地补偿款享有分配权,但是,该承包土地毕竟为其生存所依附,因此,应当对该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
服刑人员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入狱服刑,丧失了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但不因此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一种私权利,即民事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所以,依照民法理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应失去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仍应依法享有,不得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