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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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苏教保[2013]9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保〔2013〕9号)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各直属(代管)学校: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和《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经市政府同意,现从2013-2014学年度开始,在市直属学校范围内,实施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进一步保障未成学生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有效处理和防范在校学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填补无责伤害事故赔偿空白并提供相应的风险补偿保障;缓解因救治、赔偿责任等引起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教育教学秩序。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市教育局各直属(含代管、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在校在籍学生。

三、保险费和保险期间保险费为每名学生每年5元。

试点工作期间,由学校按照投保期初在籍学生数计算总保费统一缴纳。

保险期间以学年度为单位。

自2013-2014学年度(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起,每年9月1日零时至次年8月31日24时。

四、赔偿范围及标准赔偿范围主要是针对校(园)方责任险覆盖不到的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涉及校园责任险的,如果明确校园方有责任的,在校园方责任险项下赔付;如果校园方无责任的,在本保险项下赔付;如果不能明确责任的或不能明确责任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保险期间内,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包括夏令营、冬令营和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以及上下学乘坐校车导致参保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每名学生在8万元以内,承保公司予以补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EVA是一种以经济利润为核心的绩效评价方法,强调资本的有效利用和价值创造能力。

传统的利润指标往往只考虑了会计成本和收入,而忽略了资本成本的影响,导致了企业的资源配置不够有效。

EVA通过扣除资本成本,计算出企业创造的经济附加值,更准确地衡量了企业的绩效表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传统的EVA模型也面临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无法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和市场变化带来的影响。

对EVA模型进行改进,提升其适用性和准确性,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从改进的EVA模型在企业中的应用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其在实际经营中的作用和意义。

1.2 研究意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常常需要衡量和评估自身的经营绩效,以便更好地指导经营决策和管理实践。

而传统的财务指标如利润率、收益率等已经无法充分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创造能力和财务绩效。

研究如何有效评估企业价值和绩效的方法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种背景下,经济附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简称EVA)的概念应运而生。

EVA通过减去资本成本,衡量企业在特定时期内创造的经济附加值,更加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真实的经济价值。

改进的EVA模型进一步对传统EVA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提高了评估企业价值和绩效的精确度和准确性。

研究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可以帮助企业更全面地评估自身的价值和绩效,为经营决策提供更可靠的参考依据。

可以促进企业更有效地利用资金和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可以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增长。

本研究旨在探讨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为企业管理提供更科学、更有效的方法和思路。

1.3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并分析其在提高企业绩效和价值创造方面的作用。

通过对改进的EVA模型和实际应用案例的研究,我们旨在揭示其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的价值,为企业提供更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新中小学生班主任基本功大赛笔试试卷及参考答案

新中小学生班主任基本功大赛笔试试卷及参考答案

小学班主任基本功竞赛笔试题一、填空(20分)1.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2. 2009年新春伊始,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6号)。

这是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下发以来,又一个关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文件。

3.2008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共有6条,分别是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4.素质教育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2004年9月1日执行的《中小学生守则》共 10 条;《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共 20 条。

6.班主任每年对班内学生的家访率不少于 1/3 ,三年家访学生的覆盖率达到 100% ,重点学生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7.《苏州市中小学班主任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自2007年起,凡担任中小学班主任的教师,均需接受班主任岗位培训,其中,新任班主任的上岗培训不少于 30 学时,在岗班主任培训每年 20学时,列入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范畴。

8.班主任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策略主要分为团体心理健康辅导和个体心理健康辅导两类。

9.开展主题班队会应遵循教育性、科学性、针对性等相关原则。

10.少先队队旗图案是五角星加火炬,队的呼号是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回答是时刻准备着。

二、选择题(30分)(11-15为单项选择,16-20为多项选择)11.( A )坚守乡村教育,踏实地走在行知路上,给我们所有老师带来了心灵的震撼。

A、李镇西B、魏书生C、杨瑞清D、任小艾12.为把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引向深入,从2004年开始,每年的(B )月为“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

A、8月B、9月C、10月D、12月13.《苏州市深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三项规定》是指丰富校园生活、( D )、不搞有偿家教。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学校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要针对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一般说来,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涉及的主体有学校、监护人、学生本人或者是混同主体。

1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评述:1998年8月15日的《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校园旗杆倒下砸伤学生的案例。

4月29日,江苏省灌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

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右手食指近指节中段缺失,右手中指近指节骨折,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灌南县法院判令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095.45元。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是保证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前提。

国家有关法律对学校有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部对此问题也三令五申,在1989年做出了《关于中小学危房修缮、改建工作的通知》,1992年又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出了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综上所述,因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而发生未成年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措施(一)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中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

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

1.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

比如,公安、交通、工商、消防、卫生防疫与教育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卫生安全,消除各种隐患,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环境。

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聘请公安民警为学校的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校园周边的安全防范机制。

发生学生被敲诈后,应主动和派出所联系,在重点路段、部位和地区要求加强警力巡逻,防止拦路抢劫、勒索和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

在学校附近的十字、丁字路口应设立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加强和社区的联系。

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联控联防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

学校每年向学生宣传意外伤害险,组织学生购买由个人只承担三分之一金额的教育局统一指定的意外伤害保险。

(二)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好处,维护社会不乱,政治不乱的高度动身,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任务感、责任感。

严厉执行学校安全事情划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增强安全教育。

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方法。

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候、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承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案例:2002年5月鞍山市某校初二年级学生乘车扫墓春游
⑸上学或放学时发生的伤害事故。
上学、放学时发生的事故特点是:
学校容易忽视上课前、放学后的学生监管;
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危险多,学生因脱离老师和家长 的管理,容易发生违纪行为。
有些学生早晨很早到校,而教师却未到上班时间;
有些学生放学后喜欢留在学校玩耍,而教师以为学生已 回家。
案例一,学童教学楼栏杆摔下致残学校被判赔43 万元。
案例二、2002年10月6日,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 体育课当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 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
5、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 服务设施设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 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 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 者更换
案例:中考掷实心球事故。
2、组织学生参加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 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 安全、卫生要求,专人负责,并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案例1:某初一学生应老师要求,攀上教室窗台挂 窗帘,结果该学生不慎从窗台坠落受伤。
2、春游拓展活动
3、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 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 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3、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指发生学生死 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园伤害类型
2004-11-15:“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组委 会公布了“你认为最急迫需要解决的校园伤害” 专项调查,结果显示: 语言伤害、校园同伴暴力、运动伤害、校园设 施伤害、体罚、校园勒索、自虐自残轻生、抢 劫、绑架、性伤害、人为投毒等类型。 其中 “语言伤害”认为是最急需解决的问题 (81. 5%)。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1、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doc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doc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分为六章,由总则、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宗旨,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通过解读条例,老师们都认识到:(1) 加强职业道德学习,让师德闪光。

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师爱为魂。

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

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能让师德在新时代新教育中闪光。

(2) 多方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

老师们在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有许多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要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班主任要利用晨会、班队活动、思品等课程时间有机、灵活地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学习了这一条例,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首位,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和谐校园。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措施。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交流和反馈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解读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解读

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解读[日期:2010-12-30] 来源:徐州工程学院保卫处作者:保卫处[字体:大中小]2007年江苏省在全国率先改革,为全省所有中小学校统一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在全国开创政府出资为学校投保的先例。

记者昨日从“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保险合同签字仪式”上了解到好消息,从本学期起,投保范围从中小学生推广到大学生和在园幼儿,全省有1300多万名学生可享受此免费保险项目。

政策解读1300多万名在校生全部“上保险”据了解,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是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的延续。

大学生幼儿纳入投保范围2007年,江苏省政府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专门安排了3000万元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专项经费,为全省1000万名中小学生统一买单投保。

此项保险自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在全省实施两年。

江苏省教育厅沈健厅长表示,全省范围内176.74万在校大学生、193.22万名在园幼儿,全部由省财政统一买单投保,保险赔款限额为每个学生30万元。

加上之前已经实施的全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制度,我省1300多万在校大中小学生和在园幼儿全部纳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范围。

据沈厅长介绍,此项保险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采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首席保险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共同中标承保。

昨天,省教育厅与三家保险公司正式签订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保险合同。

该合同实施时间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每生最高赔付30万元省教育厅安全保卫处魏赞荣副处长解释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只适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寒暑假不包括在内。

当然学生在节假日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除外,例如春游。

投保费用由政府买单,每年购买一次,投保时间从当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每名学生投保费用3元,保险赔款限额为每个学生30万元。

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4年修订)

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4年修订)

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第三章干预与矫治第四章预防重新犯罪第五章支持与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依法矫治,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二)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四)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财政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五)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学校】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报告

【学校】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报告

【关键字】学校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报告篇一: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学习心得体会近几年来,中小学生伤亡事故发生之频繁,数目之大,实在令人感到触目惊心。

据有关材料统计,每年我们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一万人以上,平均每天因游泳、食物中毒、交通事故、他杀、自杀而死亡的中小学生人数达40余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据统计而这些意外危险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作为学习实施但安全措施不完备的建筑带来的意外伤害;二是楼道、通道等容易发生拥堵压的场所造成的伤害;三是校外人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溺水等等;四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等引起的意外伤害;五是校外不法分子的侵害,如殴打、杀人、强奸等刑事案件;六是文体活动中的意外伤害。

吴杏妹主任在引领全体班主任学习《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理》时强调:安全教育是我们时时处处都应考虑的问题,并应提到一个高度来重视它,要与当前学校开展的生命教育紧密联系,使学校、家庭和社会应组成一个强大的安全网络体系,同时指出学校是育人的摇篮,作为班主任应承担起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健康和安全的责任。

学校在强调教学质量的同时,不可忽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学生无论是上学、放学、课内、课外、校内、校外随时随地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学校和家长双向配合才能真正减少事故的发生。

只有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安全教育共同体的局面,才能促进中小学健康成长,才能使家庭幸福、学校平安和社会和谐。

一片冰心在玉壶——学习《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心得体会江苏省昆山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长吴建军昆山市教育局决定把今年定为“师德师风教育年”,广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

我们要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观念,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努力规范育人环境,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依法治校,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格局。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人身伤害事故是每个家长和教育工作者都不愿看到的,而对于中小学生来说,由于他们的年龄特点和认知能力的限制,更需要有效的预防和妥善的处理。

因此,我们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本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事故预防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防范能力和急救处理的技巧。

以下是我对这方面的学习心得与体会。

一、意识到预防的重要性事故的发生常常是由于一时疏忽或者缺乏安全意识所致,而中小学生由于年幼稚嫩,更容易产生安全意识薄弱的问题。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领悟到了预防的重要性。

我们应该树立安全预防的第一位,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还要在学校和家庭建立起完备的安全预防措施。

例如,在校园安全方面,学校应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设置明确的责任岗位,制定详细的校园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设立健全安全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家庭方面,父母应该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培养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家长要做到关心、细心和耐心,及时发现孩子的安全隐患,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

同时,家庭中也要建立起合理的安全措施,如防火、防盗和防溺水等,确保孩子的安全。

二、提高防范能力学习条例中的防范措施,不仅让我明白了防范的重要性,更让我学会了如何提高自己的防范能力。

只有时刻保持警惕,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首先,我要学会观察周围环境。

了解周围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避免潜在的危险。

比如,在课堂上,我会避免坐在桌子边缘或者其他容易造成伤害的地方。

其次,我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学会自我保护的基本技能,如遇到突发情况时保持冷静、及时躲避和寻找帮助等。

同时,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良好的体质和健康的心态,以增强自身的抵御能力。

最后,我要养成安全意识。

要保持警惕,时刻注意自己周围的安全状况。

关于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归责、处理与防范的法律思考

关于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归责、处理与防范的法律思考
关键 词 学生意 外伤 害事件 中图分类号 : 90 D 2. 5 归责 处理 防范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 0 ) .0.3 10.522 90 160 0 4
容和实际效果来看,教育法》 《 却是以“ 权利” 的形式确定 了学校所具有 的组织教育教学权, 招生权, 对学生的管理权聘任教师及对其进行的
内外各项活动中, 发生 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 的意外事件。 根据投资主 的特殊社会责任角度和 日常事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 在对待学校与学
体与资金来源的不同, 这里提及的学校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公立
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上笔者主张不宜将其简单定性为“ 特别权力关
学校, 另一类是私立学校 前者的举办者 是国家 , 国家作为单一投 系 或“ 是 契约关系” 也不宜将其视 为“ , 行政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不宜 , 资主体 , 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 的, 显而 易见, 该类学校投资主体中不 统一 或 笼 统 地 予 以 定位 或 定 性 , 而应 该 综 合 各种 因 素 , 对 二 者之 间 针
对此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0日颁布于2005年1月1日施行的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处理条例以及此后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提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理草案中的内容精神均就在诉讼案件中学校是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只眈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不取决于学校的行为是否属于处理办法排除责任的规定而取决于学校行为是否有民事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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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预防处理条例

学校事故预防处理条例

学校事故预防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限期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附近应当设立学校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车辆警示、限速等标志和设施,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督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四)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五)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六)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强管理;(七)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八)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九)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组织学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简报

学校组织学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简报

****学校**年秋季学期
工作简报
分类:安全工作**年**月20日学习《**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与处理条例》简报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在**月20日的教师会议中,我校集中学习了《**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进程、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为创建安全和谐校园奠定了牢固基础。

会上,**校长对《**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内容分别进行了宣读和讲解,尤其对学生人身伤害预防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内容做了深入解读。

分管安全的**副校长还在会上向学生们列举了一些媒体报道的校园安全事例,希望老师们重视预防,防患于未然,要求大家要细心谨慎,强调一旦发生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会议结束后,老师们纷纷表示,要根据《**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要求,进一步保护好孩子,保护好自己,为自己的人身安全所负责。

附图片。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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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2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督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四)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五)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六)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强管理;(七)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八)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九)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学校教职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不得从事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责任第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归责原则确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的;(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四)学校组织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活动,违反了有关规定或者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五)学校向学生提供、推荐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体育器械等物品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的;(六)学校教职员对学生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七)学校教职员未履行工作职责、擅离职守,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给予必要注意或者照顾的;(九)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后果加重的;(十)学校知道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事前教育和及时制止的;(十一)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但未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十二)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十三)学校知道教职员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或者离校后又自行返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擅自离开期间发生,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的;(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的;(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六)学生因自身原因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因教职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镇范围内的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在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报告本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事故的处理。

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学校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进行调解,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学校或者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学校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

第二十七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有争议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因教职员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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