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11951144169037攀枝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及《东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主修专业所有课程(除毕业论文外)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4、本科在校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5、学位外语要求:(1)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考试4级及以上考试,或通过学校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2)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14〕3号)文件精神,非外语专业学生,若在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英语,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若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非英语小语种,可参加相应的大学小语种科目四级考试;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PETS-3),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或在读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证书或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6、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违纪处分且处分未撤销者;(2)因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
7、毕业后再报名参加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学位的依据。
二、申请、审核、授予程序1. 具备学位申请资格的在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本人填写《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学院方受理其学位申请,受理时间为该生毕业前1个月内或毕业后取得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后的一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从2005级起试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现对《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如下: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高升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为2.0以上(含2.0);考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0以上(含1.0);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绩点为2.5以上(含2.5)。
(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自学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外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第二外语考试。
(五)非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统一考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并坚持错误者;(二)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学位申请程序(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历届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达到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可向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不提出申请学位的,不再补办。
(二)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审核各系(院)学生材料,向院学位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三)成人教育学院对各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供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条政策依据根据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对象经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各门课程考试平均达75分;毕业论文(设计)及其它实践环节达到良好。
3.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且取得合格证书。
4.参加学院组织的两门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学习期间,有明显的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不改悔者;2.在学习期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受所在单位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者;3.违反学术诚信,考试作弊或协同他人作弊者;4.累计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5.超过申报时间者(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学位办要求统一公布申报时间)。
第五条工作程序1.凡符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由所在教学系统一提交继续教育学院。
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在毕业生毕业后向学校学位办提出推荐名单,同时提交申请者的全部学习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毕业证书、外语统考合格证书以及相关的信息材料。
3.学校学位办对申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后,分送相关的(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复审。
4.校学位办将分委会复审认定合格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经审批通过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何种办学形式)。
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5.校学位办负责将授予的学士学位名单和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为深入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学院的办学宗旨和教育教学政策,特制定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制定目的在于规定学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学位课程要求、学分要求以及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表彰,是学生在专业领域具备基本的学术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重要证明。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实行学分制,学生需经过一定学分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课程第四条学士学位课程包括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通识课程是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外语课程、数学课程、英语写作与阅读理解等。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通识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专业课程是学生学习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核心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专业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选修课程是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职业需求选择的课程,可以通过学院安排的选修课程或其他形式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选修课程。
第三章学士学位学分要求第八条学士学位学分总数为160学分以上。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120学分,选修课程学分不得高于40学分,其中通识课程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专业课程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
第十条学士学位学分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学位授予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四章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获得相应学分;(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三)取得规定的毕业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能力进行研究和探索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论文课题,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的写作和答辩。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管理和实施。
其目的是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和就业能力培养。
2.学位授予的时间和程序:每年学位授予时间为6月和12月。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学生申请、学校审定、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各环节需按规定完成。
3.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实习实践报告等。
4.学校审定: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
审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5.学位评定:学位评定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实习实践报告、综合能力评估等。
评定结果通过绩点制度进行统一评定。
6.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进行。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学位证书库。
学位授予的情况会在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7.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质量、实习实践经历等。
学生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在专业课程中取得一定的学业成绩。
毕业论文质量必须符合学校要求,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评审。
另外,学校还要求学生进行一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8.学位的认证和使用: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所获得学位的官方认证,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学位证书可以作为就业、升职、出国留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学校积极开展学位证书的查询和复核工作,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学位认证服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途径查询学生的学位信息。
10.学校还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位证书复核,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准确性。
学位证书复核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学生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结构中的一级十分重要的基础学位。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授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一样,反映我国高等本科教育的学术水平,关系到国家和学位授予单位的声誉,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开展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高等学校须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推荐,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同意。
第四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下述政治要求和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2 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课程、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
第五条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择优向有权开展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高等学校统一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并负责提供审查学位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应由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
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可以是学校学位办公室,也可以是学校教务部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
高等学校的其他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 拟定本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2 初步审查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3 委托校或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4 定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11.07•【文号】•【施行日期】198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由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
云南省出台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实施办法-成人高考网.doc
近日,省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了《云南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对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完成本科教学内容,各门课程考试合格(含学士学位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通过规定的学位外语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且平均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其中,成人申请本科学士学位,还需参加全省学位外语统考。
省学位办每年6月、12月分别组织一次成人本科学生的学位外语统一考试。
授予程序包括: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向所在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普通高校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负责向本校或有
权授予学士学位普通高等学校的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请者名单,同时提供《申请表》、申请人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全省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对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院校的申请者,要依照本校相同专业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对申请者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主干课程的学习情况进行认定。
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向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填写《申请表》。
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名单、《申请表》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提交相应的学校和主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通过者由学校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授。
四川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暂行实施办法
附件:四川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暂行实施办法为做好四川省新增学士学位单位授予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一、组织领导四川省学士学位单位授予审核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领导,具体工作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负责。
申请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领导,具体工作由校教务处负责。
二、审批范围经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
三、审核指导思想及原则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加强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利于促进普通高校的全面建设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
四、普通高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申请程序(一)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1、能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有实习基地;3、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二)申请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报送以下材料:1、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书面申请;2、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见附件三);3、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见附件四,尚无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不得提出申请);4、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四川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川学位[2006]54号四川省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位单位),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
学士学位按《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各高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教育单位,由本校教务处负责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七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一) 成人本科毕业生。
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学院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二)自考本科毕业生;(三)网络本科毕业生。
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包括:(一)我校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二)XX地区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我校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三)委托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领导,努力学习XXX 思想、XXX理论;努力实践XXX重要思想;拥护改调开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二)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的学习要求,能够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三)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课程补考门次累计在所修课程的20%(含20%)以下;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高于2.0(含2.0);(五)在校期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水平统一测试,成绩表明其确已具备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外语水平。
(六)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记过或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一)我校符合申报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夜大学部等教学管理部门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要求报继续教育学院;(二)委托我校授予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三)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XX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送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四)继续教育学院和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并报送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3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指标体系分解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指标体系分解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涵自评目标责任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思路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办学思路明确,质量意识强。
一贯重视本科教学,能正确处理教学与学校其它工作的关系A牵头部门:办公室一、学校注重先进教育思想观念的学习和研究有关活动与材料(办公室、宣传部)1、收集学校党委中心组及其扩大会议对先进教育思想观念的学习和研究有关活动与材料(宣传部)2、收集历年会议文件、领导讲话、论文专辑及其它有关学习和研究先进教育思想观念资料汇编(办公室、宣传部)二、关于办学理念和办学思路(办公室)1、关于办学理念和办学思路进行系统科学研究、论述的论文2、收集学校明确办学理念和办学思路的有关文件、工作会议记录、制度等材料(办公室、教务处综合科)三、强化质量意识(教务处)1、收集学校树立素质教育意识的文件、制度(综合科)2、学校强化质量意识、明确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有关文件、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及落实情况等材料(综合科)3、结合学校的定位,制定本科教育质量标准并切实实行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措施及其落实情况(质量科)四、重视本科教学(教务处)1、收集关于加强本科建设教学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度和措施(教务处综合科)2、制定学校党、政领导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的文件、制度、及其调研记录材料(办公室)3、收集党委会、校务会、教代会专题研究教学工作的会议记录(办公室)、校领导的听课记录(教务质量科)4、收集学校月教学工作例会有关材料、教学通讯(教务处综合科)5、收集各级领导干部听课、巡考的有关文件、制度和记录(办公室)6、收集学校体现对教学重视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有关材料(办公室)7、收集教师考核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的制度文件(人事处)五、教学与学校其他工作的关系(教务处)1、制定学校正确处理人才培养、教学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关于突出教学中心地位的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制度(办公室)2、制定学校保证教学工作投入优先地位、具有稳定来源的文件、措施及具体材料(办公室)3、各职能部门制定围绕育人工作、为教学服务的有关文件、执行情况的综述材料(附原件)(职能部门)4、制定育人工作成为学校的舆论中心的有关文件、措施及其材料(宣传部)六、综述材料(办公室)一、注重对先进教育思想观念的学习和研究的有关活动与材料二、专题研究教学工作的会议的有关材料三、参加第一、第二、第三届教学研讨会有关材料四、落实素质教育的具体措施及其成效五、根据学校文件,制定强化质量意识、明确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有关文件、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及其落实情况等材料六、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本科教育质量标准、措施及其落实的情况七、关于转变教育思想观念的具体措施的总结材料八、党、政领导研究教学工作的文件制度和会议记录九、领导的听课、巡考的文件制度、措施及其落实的情况记录十、执行学校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的落实措施和执行情况材料十一、突出教学中心地位的总结材料1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涵自评目标责任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办学指导思发展规划发展规划、整体规划、近期实施情况A牵头部门:办公室一、学校发展规划(办公室)1、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公室)2、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处)3、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务处)综合科4、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事处)5、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处)6、学校科研规划(科研处)二、各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制定的计划、相应措施及取得的成效(教务处综合科、人事处、建设规划处、计财处)三、学校教学机构设置情况,院(部)机构设置一览表,各教学单位教研室、研究所一览表(人事处)四、综述材料(办公室)一、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制定的本部门的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二、落实规划的相应措施、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三、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2想校领导素质校领导的政治思想素质、事业心、政策水平、组织决策能力、科学管理能力A牵头部门:办公室一、学校领导的结构(办公室)1、基本情况一览表: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职称、学缘、专业、分管工作、社会兼职二、思想政治及专业素质(办公室)1、校领导的科研成果统计2、获奖情况统计3、校领导年度考核述职及群众测评材料三、组织决策和科学管理能力(办公室)四、综述材料(办公室)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涵自评目标责任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3办学指导思想教学投入教学建设经费投入情况B牵头部门:计财处一、2001—2004各年度(以下同)四项教学经费统计表二、教育事业费预算、决算及四项教学经费明细表三、四项教学经费支出明细表四、四项教学经费的来源及占学费收入的比例(与目标的符合度)五、各年度统计(以下同),生均四项教学经费增加情况统计表六、生均四项教学经费增长率七、总经费统计表八、总经费增长率统计表九、总经费支出明细表十、生均四项教学经费增长率与总经费增长率对照表十一、综述材料(计财处)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B牵头部门:人事处一、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人事处)1、师资队伍建设10年和5年规划的有关内容2、为完成目标而制定的年度计划、任务分解和完成情况二、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人事处、教务处质量科)三、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情况及效果(教务处质量科、人事处)四、全校学生名册及数量(教务处教务科)2001-2005年度普教本专科在校生学生名册及数量,[按教学单位、专业、层次、学制、入学年份,提供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五、2001-2005年度的教职工名册(人事处)六、历年教师晋升职称情况统计、历年送培、互访情况统计、历年引进教师情况统计、历年外聘教师情况统计(人事处)七、综述材料(注:教师脱产攻读学位、进修或出国,应在名单中具体注明,并予以分析说明)(人事处)一、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1、师资队伍的建设的10年和5年规划2、为完成目标而制定的年度计划、任务分解和完成情况二、2001-2005年在职职工名册三、全体教师名册2001-2005全体教师名册[分年度,教研室,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学历、学位、毕业时间、学缘、参加工作时间、学科(专业)、任课名称等等,专、兼职、外聘分开](注:院部提供的名单需与人事处提供的名单完全相符)外聘教师应同时提供聘书复印件(正式评估时交原件)一二评价自责任部门4级指标级指标内涵评目标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师资队伍建设队伍结构师资队伍的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工作态度;45岁以下青年教师中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C牵头部门:人事处一、2001-2005年度的教师名册总表(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位、职称、学缘、专业、所在单位及从事何种工作)相关数据统计(如总数、分职称、学历、年龄的比例、分院、系的人数等)(人事处)二、2001-2005年度的教师名册(专、兼职、外聘分开)(人事处)三、2001-2005年度教授、副教授名录(专、兼职、外聘分开)(人事处)四、2001-2005年度研究生教师名录(专、兼职、外聘分开)(人事处)五、45岁以下青年教师中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名录(人事处)六、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名册(人事处)七、综述材料(人事处)一、2001-2005年度的教师名册(专、兼职、外聘分开)二、2001-2005年度教授、副教授名录(专、兼职、外聘分开)三、2001-2005年度研究生教师名录(专、兼职、外聘分开)四、45岁以下青年教师中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名录五、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名册主讲教师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情况C牵头部门:教务处一、确定对目标按年度和教学单位分解的任务及完成情况的统计(教务处质量科、人事处)二、各学年担任主讲的任课教师名册(教务处质量科)三、各学年主讲教师任课情况汇总(教务处质量科)1、主讲教师名册及其占担任主讲的任课教师的比例2、主讲教师任课情况一览表(序号、单位、姓名、学历、职称、任职时间、各学年授课情况、备注)(教务处)四、有关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文件或规定(教务处质量科)1、新教师岗前培训的有关材料、新教师培训合格证复印件2、主讲教师岗位资格认定的文件3、建立主讲教师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五、综述材料(教务处质量科)一、为完成目标而采取的政策、措施、计划和完成情况统计二、分年度、教研室列出担任主讲的任课教师名册三、分年度、教研室列出主讲教师名册及其占担任主讲的任课教师的比例四、各学年主讲教师任课情况汇总1、主讲教师名册2、主讲教师任课情况一览表(序号、单位、姓名、学历、职称、任职时间、各学年授课情况、备注)五、落实学校有关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文件或规定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一级二级评价内涵自评责任部门5指标指标目标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教学工作专业设置专业结构和专业建设的规划、措施、投入、建设效果B牵头部门:教务处一、专业总体布局与结构(教务处综合科)1、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及其合理性的论证材料2、本科专业设置一览表3、2001-2005年各年度本科专业发展情况4、2001-2005年本科专业总体布局和结构情况5、本科专业总体布局与学校定位的符合情况二、优势专业(教务处综合科)1、完善加强重点学科和优势专业建设的文件、措施及其落实情况2、全校各类重点学科及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专业一览表三、新办专业(教务处)1、新办专业目录及简介、申报材料、论证材料、批复文件2、新办专业近几年招生情况(招就处)3、新办专业的学科基础、教学条件、教学质量状况(学生英语、计算机考试情况(教务科),省内专升本情况(质量科)、毕业班学生学习成绩(教务科)、考研情况(学位办))4、学生对新办专业的评价材料5、新办专业建设与投入情况四、综述材料(教务处综合科)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二、各类重点学科及本院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专业一览表三、新办专业招生情况及简介四、新办专业办学的师资条件五、与新办专业相近的专业(或方向)和重点学科的办学情况六、新办专业建设与投入情况,已毕业学生的考研及就业情况,学生对专业的评价材料七、新办专业的建设措施及办学情况的总结材料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是否符合教育部关于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执行情况A牵头部门:教务处一、学校关于制定和执行本科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文件规定和制度保证(教务处综合科)二、编制、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论证审定材料(教务处综合科)三、2001级—2004级各年级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汇编和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教务处综合科)四、学校关于开设人文素质及其他素质选修课的文件、制度、激励措施和开设情况(素质教育中心)五、攀枝花学院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管理办法(教务处实践科)六、建立学生创新活动中心,组织学生开展的创新活动,收集创新成果(学生处)七、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面的教改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教务处综合科)八、建立对专业培养方案执行效果的评价体系(教务处综合科)九、教学大纲、各学期教师教学工作计划、各学期课程总表、校历(教务处综合科、教务科)十、综述材料(教务处综合科)一、2001-2004级各专业培养方案二、各专业执行培养方案的分析报告三、各专业培养方案中体现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措施四、学生参加的创新活动及其创新成果五、2001~2004级培养方案编制、修订工作组织及修订过程中的论证、总结材料六、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面的教研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七、素质选修课的开设情况一二评价自责任部门6级指标级指标内涵评目标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教学工作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合理,教学计划完备,教学内容达到大纲要求情况;任基础课和主干课的高职称教师比例B牵头部门:教务处一、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的主要课程情况(教务处综合科)二、制定学校本科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教务处综合科)1、改革的总体思路、具体计划2、课程设置的情况三、配套措施和执行情况(教务处)1、有关“两课”改革的文件、措施等材料(教务处综合科、素质教育中心、人文社科学院)2、加强英语、计算机教学工作的有关文件、措施等材料(教务处质量科、外语学院、计算机学院)3、加强大学物理、高等数学教学工作的有关文件、措施等材料(教务处、数理部)4、本科课程评估方案(政策法规处)5、教育部二十一世纪中国高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与实践课题的立项名单、批文、课题的研究成果及其验收的材料(教务处综合科)6、完善实施精品课程建设的文件(攀学院教[2003]19号)、措施,校级精品课程评估方案;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材料汇编(教务处综合科)7、本科课程教学大纲汇编制定本科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文件和材料(教务处综合科)四、改革成果(教务处)1、重点建设精品课程一览表综合科2、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改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综合科3、搜集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的具体成果综合科五、任基础课和主干课的高职称教师情况(教务处质量科、教学单位)六、综述材料(教务处综合科)一、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的主要课程情况二、各单位推进课程改革的具体方案材料三、各单位重点建设精品课程的申报书、建设计划书及年度总结材料四、本单位开设的本科课程教学大纲(汇编)五、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改项目、论文和获奖情况六、二十一世纪中国高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与实践课题的立项、完成情况七、传统专业改造及用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提升专业的经验总结材料八、搜集本院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的“物化”成果九、任基础课和主干课的高职称教师情况7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涵自评目标责任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教学工作3-4教材建设教材建设的规划、措施;近四年来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情况B牵头部门:教务处一、制定教材选用、评估制度(教务处教材科)1、制定科学的教材选用、评估制度2、收集教材选用、评估制度落实情况3、教材管理办法(收集院教[2003]03号、19号、20号文件,并进行修订汇总)4、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二、收集教材选用、评估情况(教务处教材科)1、各学年教材配备、到位情况2、教材样书库建设情况(含所占的比例)3、教材选用、评估情况及教材的使用效果4、近四年来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情况(优秀、推荐、重点、原版及新教材)三、教材建设及其成果(教务处教材科)1、学校针对优势学科重点支持特色教材编写的规划和措施,以及落实情况2、近年来我校教师主编、副主编、参编出版的教材样书(以前的还仍在使用的也统计)3、教材获奖情况(市级、省级评奖的书已经作为教材用的)综合科4、2003-2007年自编出版教材目录、样书5、教材建设及管理研究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四、综述材料(教务处教材科)一、教材建设的规划及管理的文件与措施二、所有课程使用教材目录统计表(含编者、出版社、出版年、是否国家统编教材、优秀教材、新教材、面向21世纪教材)三、自编、出版教材目录及样书四、近年来我校教师主编、副主编、参编出版的教材样书五、教材获奖情况(含参加过市级、省级评奖的书已经作为教材用的)六、教材建设及管理研究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七、几年来教材建设工作的成效总结报告8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涵自评目标责任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教学工作3-5实践教学实验课教学及实验开出率情况,考核制度B牵头部门:教务处一、实践教学的时间安排(教务处实践科)1、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方案汇编(教务处)2、各专业实践教学大纲,每学年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计划(教务处、教学单位)3、各院(系、部)实践教学任务和课表(—学年分学年度)(教学单位)4、实验课教师情况一览表(教务处)二、加强实践教学的措施(教务处实践科)1、管理文件汇编(实验、社会调查、毕业实习、课程实习、毕业论文)(教务处)2、实践教学的经费保障措施(计财处)3、加强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措施及其效果(教务处)4、学生参加第二课堂及创新活动材料(学生处)5、有关“两课”课程改革的文件、规章制度、基地建设、内容等(教务处、素质教育中心、人文社科学院)6、各院(系、部)实验室利用和开出率统计表(教学单位)7、各院(系、部)实验人员工作守则(教学单位)8、根据目标制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建设的规划和措施(教务处)9、根据目标制定全校教学实验室开放规划、计划,开放的一览表(教务处)10、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及开放情况(包括开放的范围、时间、内容和对学生的覆盖面)统计表(教务处)三、实践教学的效果(教务处实践科)1、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改革研究的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2、学生参加计算机技能、电子设计竞赛的获奖情况3、各专业学生获得的各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情况统计表4、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统计及其所占比例(该类课程以教学大纲中注明的为准)5、学生参加各种创新型、设计型比赛的获奖情况及其获奖作品6、实验室开放的效果表现及总结四、综述材料(教务处实践科)一、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措施及组织工作材料二、关于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体系满足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说明材料三、各专业实践教学大纲,每年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计划四、加强本单位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措施及其效果五、实践教学任务及和课表六、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改革研究的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七、实践教学(实验、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的工作总结及典型经验总结材料八、有关“两课”课程实践教学的文件、规章制度、基地建设、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教学的内容、研究成果(含学生的实践优秀论文集)等相关材料(人文学院)一、落实学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建设规划的措施及其完成情况九、含实验学时的课程统计十、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统计十一、有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课程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十二、实验教学改革教研立项项目及获奖、发表论文情况十三、学生参加各种创新型、设计型比赛的获奖情况及其获奖作品十四、学生获得各种技能等级证书的统计十五、开展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工作的总结材料各实验室开放的管理规章制度十六、各实验室开放的情况及记录(开放情况包括开放的范围、时间、内容和对学生的覆盖面)十七、实验室开放效果一二评价自责任部门9级指标级指标内涵评目标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教学工作3-6教学效果教师课程教学效果,学生基本理论与技能,实践能力、文化素质水平、思想道德素养、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情况B牵头部门:教务处1、管理文件汇编(实验、社会调查、毕业实习、课程实习、毕业论文)(教务处学位办)2、加强教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措施及其效果(教务处质量科)3、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改革研究的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教务处实践科)4、有关“两课”课程改革的文件、规章制度、基地建设、内容等(教务处综合科)5、加强大学生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培养的有关规定(教务处综合科)6、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教务处综合科)7、收集本科生选修课开设情况及学生选课情况统计及其总结(教务处教务科)8、本科学生的学籍卡(教务处教务科)9、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资格、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及通过情况与分析(教务处实践科)10、05届毕业生外语、计算机学业成绩及等级考试统计(教务处教务科)11、参加专升本统考课程成绩分析(教务处质量科)12、学生参加全国英语竞赛、其他竞赛及获奖情况。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XX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贯彻《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XX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相应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按照我校成人高考本科生培养方案,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好。
(二)符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要求。
第四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已经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且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为65分以上(含65分),并通过了论文答辩(综合考核),且毕业论文(综合考核)成绩为70分以上(含70分)。
(二)符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要求。
“双本”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如已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可提供证书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视为符合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要求。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成人高考本科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已作结业或肄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二)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习期间受过学校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未撤销者;(三)专升本毕业生(业余、函授)有三门以上课程(含三门)、高起本毕业生(业余、函授)有五门以上课程(含五门)因不及格而补考者;(四)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作弊记录者;(五)毕业论文属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六)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学位申请者。
第六条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位评定程序(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需在毕业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根据《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批准备案的、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水平:(1)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2)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试、考核,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3)通过XX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2.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3.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4.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6.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审查与授予的最高机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学生申请和初审,并向校教务部提出者名单和提供相关材料,由校教务部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核。
第六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应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资格一年内,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提交《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位单位),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各高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 1 -第六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七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一)成人本科毕业生。
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三)网络本科毕业生。
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本成教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
其中,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攀枝花学院本科层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位的质量和水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范围包括学院设置的各个专业。
第六条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分要求和毕业要求。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要求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具体由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按照教育部教育部匹配度要求按照专业设置确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采取选修制和必修制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必修学分不得低于总学分的70%。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按学院的课程设置进行分配,包括专业课、公共课和选修课。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除了必修课程外,还包括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等各类学分的获取途径。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获取,未能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不能申请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由教务部门进行记录和管理,学生毕业前应进行学分综合考核。
第三章毕业要求第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毕业要求为通过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论文答辩、实践实习和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并由指导教师进行指导和评定。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毕业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原创性和实用性,并经学校指定的评委团进行评阅和答辩。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实践实习要求学生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实践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实践成果。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工作由学院的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并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毕业要求由教务部门进行记录和管理,学生需要按要求参加相应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答辩和决定。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xx省教育厅《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并结合《xx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和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由成人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提名,校学位办审核并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二)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者。
第四条已取得毕业资格、但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1.5且<2.0的学生,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xx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答辩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xx理工大学,论文发表时间夏季毕业生截止毕业当年的5月31日(夏季毕业)或11月31日(冬季毕业),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二)在“xx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参展,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xx理工大学,作品发表时间夏季毕业生截止毕业当年的5月31日(夏季毕业)或11月31日(冬季毕业),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三)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达到复试分数线;(四)获得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五)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六)高中起点本科前四年、专科起点本科前二年课程学习成绩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七)其他虽未列入但确能证明与以上所列各条水平相当的条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攀学院〔2014〕37号攀枝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办[2014]10号)和《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攀学院[2013]50号)文件精神,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包括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更好地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校成教本科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攀枝花学院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 1 -攀枝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攀枝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学士学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成立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学位办发文确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负责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工作事宜;(二)负责根据授位条件和标准,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三)负责接受申请者的报名,学位材料汇总、上报,申请者的学位档案整理;(四)对申请者的外语、学位课程、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初审,并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推荐名单;(五)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对象- 2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
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二)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成教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良。
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二)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1.成教本科毕业生需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
考试语种为英语和日语。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普教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
(三)成人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三门专业“主- 3 -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七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三)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四)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八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如下:(一)成教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需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如下:1.《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3.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其他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4.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5.身份证复印件。
(二)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4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2);2.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学位申请表、成人本科毕业证书、身份证、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两寸照片含纸质照片和电子版,(一人一袋,以毕业生名单顺序编号);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三)校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向省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1.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2);3.申请学生电子数据库文件,文件名字:年份(四位)+单位代码(五位).dbf,数据库字段信息格式及要求(见附件3);4.学位申请责任书(见附件4);5.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 经省学位办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由校学位办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校学位办和继续教育学院各司其职,明晰责任,切- 5 -实做好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一)校学位办职责:1.制定攀枝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及相关文件;2.组织学位外语考试,认定各专业主干课程并组织主干课程考试工作;3.监管教学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确保培养质量;4.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行授位资格初审,汇总上报省学位办;5.将省学位办审查批复后的毕业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6.履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责任报告书》中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继续教育学院职责:1.负责宣传、实施学校学位授予细则;2.宣传、组织学生学位申报工作;3.组织教学及相关考试工作;4.审查、报送参加省内外学位外语考试的学生申请材料,配合校学位办完成学位外语考试和主干课程考试工作;5.整理、汇总并审查学生学位申请材料,报校学位办;6.完成《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 6 -毕业生责任报告书》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
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攀枝花学院2014年6月19日- 7 -附件1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8 -- 9 -校学位办审核人签字:成教部门审核人签字:学校成人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学校成人(或网络)教育学院(章) 年 月 日 学校学位工作管理部门意见校(院)学位办(章) 年 月 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年 月 日 备注附件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高校成人或网络教育部门(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主干课程成绩序号姓名性别毕业生类别入学时间修业年限毕业时间专业名称1 2 3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考试课程平均成绩 校学位办审核人: 成人或网络教育部门制表人:- 10 -申请学生Visual FoxPro格式数据库文件字段信息要求 字段名称 中文名称 数据类型 字段长度 xxdm 申请学校代码 字符型 5xxmc 申请学校名称 字符型 40xh 学号 字符型 20xm 姓名 字符型 10xb 性别 字符型 2csny 出生年月 字符型 6xfzh 身份证号 字符型 18rxsj 入学时间 字符型 8xynx 修业年限 字符型 4bysj 毕业时间 字符型 8byslb 毕业生类别 字符型 10 byxxdm 毕业学校代码 字符型 5byxxmc 毕业学校名称 字符型 40zydm 专业代码 字符型 6zymc 专业名称 字符型 30 zgkcmc1 主干课程名称1 字符型 30zgkccj1 主干课程成绩1 数值型 (5,1) zgkcmc2 主干课程名称2 字符型 30zgkccj2 主干课程成绩2 数值型 (5,1) zgkcmc3 主干课程名称3 字符型 30zgkccj3 主干课程成绩3 数值型 (5,1) bylwcj 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 数值型 (5,1) kskcms 教学计划中考试课程门数 字符型 2pjcj 考试课程平均成绩 数值型 (5,1) xwwycj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 数值型 (5,1) xwwybh 学位外语合格证书编号 字符型 15bz 备注 字符型 20备注:自考生不填写修业年限及主干课程成绩。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责任报告书四川省学位办:今年我校共有 名成教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成教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这些学生的申请资格,我们严格执行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文件规定,并严格审查了学生本科毕业证书(原件),依据招生部门下达的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原件)、学生学籍异动批准文件(原始材料)和学生成绩登记册,进行了逐一审查并反复校对无误,所报材料真实,现上报省学位办审查。
若我校在成教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和申报中有违反国家及省上规定的情况,我们愿承担相关责任。
学校分管负责人:学校(单位盖章)年 月 日抄送:校领导,各二级学院、部、处、室、馆、中心,后勤集团。
攀枝花学院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