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教学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模式
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式教学改革之现实路径
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式教学改革之现实路径发布时间:2022-11-14T09:07:40.944Z 来源:《中国教师》2022年13期第7月作者:张子高[导读] 在现如今信息时代下探索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教学的融合式发展,具体包括:利用信息化手段讲授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张子高(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在现如今信息时代下探索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教学的融合式发展,具体包括:利用信息化手段讲授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提高教学质量;案例式研究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增强实践能力;开展双师教学模式,增强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功底。
以期提高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学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模式,培养应用型、实践性、复合型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学作为法学的基础性学科门类,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教学模式,但同时也存在着教学内容偏重技术规则、教学方式单一、考核机制简单等问题。
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应以提高民事诉讼法教学质量,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核心,尊重民事诉讼法学科特色,遵循法学教育规律。
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就民事诉讼法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考评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与完善。
一、利用信息化手段讲授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为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动员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改革。
在了解同学们对信息化教学手段的认识的基础上,动员学生参与到信息化教学改革当中,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真正成为教学过程的主体。
动员学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制作微课视频,建立微信、QQ学习群,让学生亲身经历创作过程和网络学习探讨,最终使同学们对“民事诉讼法”的信息化教学改革兴趣浓厚,进而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习效率。
进行信息化教学设计,并应用到课堂教学中。
选取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的相关内容展开教学设计,并将其应用到课堂教学当中。
上课之前,教师把上课准备讲的内容和教学案例上传到 QQ 班级群、微信班级群或者其他网络平台,学生自主讨论学习,对于看不懂的内容及时通过线上资源反馈给老师,老师根据学生的反馈适时调整教学内容。
关于《民法学》课程引入实践教学模式的思考
关于《民法学》课程引入实践教学模式的思考为了实现应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文章论述了《民法学》课程教学采用实践教学模式的必要性,着重讲述了常用的几种实践教学模式,即模拟法庭、案例观摩及法律咨询,并就采用上述几种实践教学模式时需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释。
1 《民法学》课程引入实践教学模式的必要性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民法有“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之称。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时无刻不是处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①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在科学分类中属于社会科学,在社会科学分类中属于法学,在法学分类中属于实用法学。
《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必修专业基础课,课程主要涉及到民法基础理论、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等内容。
通过民法学课程的学习,让学生在掌握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运用民法方法针对假设的或者真实的案例,适用民法规则,作出对该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
本课程在具体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时,应充分考虑“着重实践能力”的教学要求,坚持"实际、实用、实践"的原则,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相关实务操作能力、基本技能。
通过引入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将所学的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民法学课程的培养目标是有法律常识,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论民法教学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模式
论民法教学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模式引言民法是法学专业中基础而重要的学科之一,涵盖了许多法律规范和理论。
在民法教学中,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民法教学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围绕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模式展开讨论,探究其对民法教学的意义、特点和实施方法。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实体法指的是民法中的法律规定,主要确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民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等。
而程序法则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系列诉讼程序,主要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和程序。
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民法领域中密不可分,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实体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而程序法则确保了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施和保护。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意义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模式是指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一种教学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分开教学模式,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意义。
1. 促进学生全面理解和掌握民法知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紧密相关,通过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可以使学生更加全面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的知识。
学生在学习实体法的同时,也能了解到相应的程序法规定和实施方式,从而加深对法律规范和理论的理解。
2. 培养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学生需要不仅要了解法律规定,还需要学习如何运用程序法来解决具体的案例和问题。
通过实践、模拟案例等教学手段,学生可以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并且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
3. 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教学模式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在学习过程中,学生需要对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培养自己对法律问题的敏感性和分析能力。
同时,学生也需要学习如何判断案件是否适用某一法律规定,培养自己的辨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实施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方法实施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模式需要采取合理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民事诉讼法学“三位一体”教学模式探索
民事诉讼法学“三位一体”教学模式探索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教授民事诉讼法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我认为可以探索“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
所谓“三位一体”,即将理论教学、案例分析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
在理论教学中,教师可以讲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程序规定、证据规则等内容,让学生对法律的基本框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通过引入相关典型案例,使学生能够了解法律规定在实际情况中的应用,掌握关键性问题的分析方法和解决思路。
案例分析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分析各类案例,学生可以感受到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和实效性。
教师可以在课堂上提供典型案例,并引导学生从事实认定、证据收集与保全、程序规定等方面进行深入思考和讨论。
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可以深入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践教学是“三位一体”教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操作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法律意识。
在实践教学中,学生可以参观法院庭审,亲身体验实际的诉讼流程和法律操作。
教师可以安排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扮演原告、被告、辩护人等角色,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
通过实践教学,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课程内容,掌握实际操作技巧,并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团队合作的能力。
“三位一体”教学模式的探索,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能力。
理论教学提供了学生学习的基础和框架,案例分析使学生能够将理论应用于实践,而实践教学则是对理论和案例的重要补充和实践。
通过多种形式的教学手段相互结合,学生可以全方位地了解民事诉讼法,并能够在实际应用中灵活运用。
对于这一教学模式的探索,还需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
教师在教学中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案例的搜集和整理,组织实践活动等。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学习能力,才能更好地理解并应用所学知识。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传统教育模式正在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资源都在不断地丰富和更新。
在法学教育领域,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是法学专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分别关注司法程序和法律实体的内容和实践。
传统的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常常存在割裂的现象,缺乏连接和互动。
本文将探讨如何构建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以实现课程之间的无缝衔接和资源共享,提升学生的法学学习体验和能力。
一、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关系在法学教育中,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是相辅相成的。
程序法是指规定司法程序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实体法是指规定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规定了司法实体的实施程序,实体法规定了司法实体的具体内容。
在法学学习中,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缺一不可。
传统的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往往是分开进行的,教学内容独立,学习环境封闭,学生学习效果有限。
学生在学习程序法时,往往只停留在理论知识的层面,缺乏实践操作的环节;在学习实体法时,往往只关注具体的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实施程序的重要性。
这种割裂的教学模式不利于学生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也不利于学生培养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有必要构建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打破传统的学科壁垒,促进课程之间的融合和互动。
1. 教学内容互通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的内容应该互相融通、互相贯通。
在程序法教学中,应该融入实体法的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通过实际案例来展示程序法的应用情景,提高学生对程序法的实际操作能力。
在实体法课程中,也应该融入程序法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技巧,让学生了解法律实施的具体程序和要求,避免法律知识的抽象化和脱离实际操作。
通过教学内容的互通,可以增强学生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整体认识和理解,提高学习的综合效益。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
在法学教育中,程序法和实体法是两个重要的学科。
虽然在内容和目的上存在差异,但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可以建立起一种“超级链接”,通过互补和相互依存,为学生的法学学习和职业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持。
程序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主要讨论的是审判程序和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
它关注的是法律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研究司法机关的运作方式以及涉及诉讼的各种问题。
相比之下,实体法关注的是法律的内容和规范,例如刑法、民法、商法等。
实体法主要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权益保护为目标,而程序法则强调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程序规则。
程序法教学可以为学生的实体法学习提供基础。
在具体的实体法规范中,涉及到案件的争议解决和司法程序问题,学生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程序规则。
通过学习程序法,学生可以获得对法律程序的整体认识,能够理解实体法规则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
程序法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程序法涉及到许多复杂的程序问题和法律逻辑。
学习程序法可以培养学生的系统思维和法律推理能力,使他们能够分析和解决实体法案件中的问题。
程序法的学习也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条理性和逻辑性,这对于他们的实体法学习和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可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
在实际工作中,法律专业人士往往需要同时处理程序和实体法问题。
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程序规则,同时也需要熟悉和应用实体法规定。
通过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的“超级链接”,可以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为他们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信息化时代,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已经深刻影响了各行各业,包括法学教育领域。
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内容,如何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成为当前法学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程序法教学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对法律程序、诉讼规则等方面的教学。
学生在学习程序法课程时,通常会面临着理论与实践脱节、抽象概念难以理解等问题。
而实体法课程则注重对法律实体规则的教学,更侧重于案例分析和具体法律条文的解读。
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教学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衔接,提高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成为当前教育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教学内容的融会贯通,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实践能力。
【背景介绍结束】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的建立与应用。
具体研究目的包括:从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的特点出发,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的联系和差异;探讨“超级链接”的概念及其在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中的应用情况;分析“超级链接”对促进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互动和融合的作用;提出未来“超级链接”在法学教育领域发展的展望和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为提升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之间的教学质量和互动性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推动法学教育领域的进步与发展。
2. 正文2.1 程序法教学的特点1. 抽象性:程序法是一种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其内容相对抽象,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逻辑思维能力才能理解和掌握。
2. 系统性:程序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案、审理、上诉等各个环节,学习程序法需要全面掌握这些环节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形成完整的认知系统。
3. 实践性:程序法是贯穿司法实践的重要法律领域,学习程序法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和司法实践能力。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各行各业都在加速数字化转型。
法律行业也不例外,法律技术成为推动法律实践变革和创新的一个热点。
其中,程序化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互动及“超级链接”,成为促进法律教育数字化水平提升、满足社会需求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阐述程序化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超级链接”的现状及其未来可行的发展方向。
一、程序化法教学的发展概况程序化法教学是基于计算机程序开展的法律教学模式,利用虚拟环境创造仿真的法律实践场景,通过模拟演练等方式实现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实践能力的提升。
程序化法教学的发展需要科技和教育的双引擎加持,同时也要考虑到法律从业者和学生的实践需求。
它主要由真实案例分析、虚拟环境模拟、互动式讲解、形式多样等特点,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二、实体法的教学现状传统的实体法课程主要是基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被动接受,缺乏与实际工作的紧密联系。
很难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律原则,并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而且,学生们很难意识到法律原则的复杂性和实践性。
另外,由于法律学科的复杂性,传统实体法课程往往涉及的面领较为狭窄,只关注某一个领域。
而往往法律实践需要跨领域综合考虑,所以缺乏一定的横向与纵向拓展。
由于程序化法教学的实践性、互动性和灵活性,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将实体法课程注入更多的实践内容,从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
程序化法教学能够通过模拟真实场景来让学生更好的应用法律知识,培养实践技能。
同时,程序化法教学还能够使得实体法课程从狭窄的领域向横跨多领域、跨界学科拓展,使得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和法律操作。
1、利用数字化手段,通过真实案例演练、虚拟环境模拟等方式,带领学生进入更真实的法律实践场景,提高学习效果。
2、注重互动交流,让学生参与讨论,即使是虚拟环境中,也可以保持活跃氛围,使课程具有社交性和人情味。
3、强调实践能力训练,通过实践性较强的程序流程、自助式练习等方式,使学生必须直接面对实践,自我优化。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程序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的是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则和制度。
程序法教学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这些内容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基础知识。
而实体法是法学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的是法律的实施和具体应用。
实体法课程主要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内容,这些内容是程序法教学的重要配合,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互补关系:实体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设立的,而程序法则是实现实体法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没有实体法,程序法就会失去意义;没有程序法,实体法也难以实现。
2.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相互渗透:在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往往相互渗透,互相作用。
程序法的规范内容不仅涉及程序性的法律规定,还涉及具体的实体法律规定。
3. 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关联性: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学习程序法对于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是他们学习实体法的基础和前提。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学习方式和学习环境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信息技术为教学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使得学生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取和了解所学知识。
在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建立“超级链接”,可以使两者之间形成紧密的联系,使学生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和学习相关知识。
1. 利用网络资源建立“超级链接”在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中,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建立“超级链接”,如建立网上课堂、开设网络课程、提供在线学习资源等。
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到最新的教学资源和信息,可以参与在线讨论和交流,还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学习和复习,提高学习效率。
在课堂教学中,可以运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如利用投影仪展示案例分析、实地调研、庭审模拟等。
这种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更加直观地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具体应用,增强学习的趣味性和互动性。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教育领域也在不断探索和尝试数字化教学的方式和方法。
在法学教育中,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一直是法学院的重要课程之一,它们分别代表了法律实务的核心能力和法理学的理论体系。
如何将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进行有效的融合和连接,成为了当前法学院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命题。
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往往是相互作用的关系,程序法规定了法律实体的行使和实施程序,而实体法规定了法律实体的权利和义务。
对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超级链接”,有利于学生全面理解和把握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实务能力和理论素养。
程序法教学需要与实体法课程相互衔接。
在程序法教学中,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等形式,引入实体法的相关内容,让学生在学习程序法的能够了解和掌握实体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程序。
在诉讼法课程中,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民事案例,引入相关的合同法、侵权法等实体法课程内容,让学生在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的也能够考虑到实体法的适用情况,从而达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机融合。
在实施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超级链接”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实务素养和综合能力。
教师应当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能够熟练地运用案例、实例等形式,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还需要加强教学资源的共享和互动,通过建立相关的教学平台和资源共享机制,让学生能够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实务与理论的结合,提高课程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学校和法学院应当加强与司法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实体的合作,通过开展相关的实习和实践活动,让学生能够在实践中全面了解和掌握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和运用情况,提高其法律实务能力和综合素养。
还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就业联盟和双向选择机制,加强学校与社会实体的联系和互动,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职业发展渠道,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自从计算机技术与法律学科的相遇,程序法已经变得越来越普及。
现在,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联系也变得越来越密切。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程序法首先与实体法紧密相连,因为程序法是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程序法规定了各种诉讼程序的具体步骤和法律程序应该如何实施。
同时,在实体法中,程序法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实体法包括各种法律法规,例如劳动法、商法、财税法等,这些法规涉及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个领域。
在实施这些法规时,程序法提供了指引。
程序法为实体法提供了有效的执行方式,例如,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各个程序规定。
这样,程序法和实体法在许多情况下是相辅相成的。
其次,程序法对于律师和法学专业人员而言,也是一个必学的学科。
程序法教学通常结合实体法课程进行教学。
通过学习程序法,律师和法学专业人员可以深入了解法律实践的基本流程和程序,从而更加熟悉各种法规的实施方式。
在进行实体法律顾问服务时,这些知识可以很好地帮助律师和法学专业人士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程序法也成为了数字化时代法律领域的一部分。
在数字化时代,过去人们主要使用纸质文书作为法律文件,现在信息化技术的普及,更多的法律文件以电子形式存档和传递。
因此,程序法教学也包括对新型技术的应用和分析。
在实践中,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紧密联系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培养有能力的法律专业人员。
在实际授课中,程序法的理论与实践应该相互结合。
不仅要让学生学习程序法的理论基础,还要让他们参与和掌握程序法实施的实际场景。
通过案例研究、模拟法庭和实践课程等方式,让学生真正深入了解法律实践的各个环节。
只有在具备了这些技能和知识后,学生才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员。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的应用范围和深度也在不断扩大,法学教育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法学教育过程中,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在今天的信息时代,可以将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进行“超级链接”,更好地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学生的专业素养。
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超级链接”在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程序法教学侧重于法律程序的规范和运作,强调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而实体法课程则注重对具体法律规则和案例的分析和运用。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程序法和实体法是密切相关的,缺一不可。
将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进行“超级链接”,可以更好地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学生能够在课堂上学习到理论知识,并能够应用于实际的案例分析中,从而更好地提高专业素养。
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超级链接”在于跨学科知识的整合。
在法学教育中,程序法和实体法不仅仅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同时也需要结合其他学科的知识。
在程序法教学中,需要结合逻辑学、心理学等知识,来分析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体法课程中,则需要结合经济学、社会学等知识,来分析法律规则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可以通过“超级链接”的方式,将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与其他学科的知识整合起来,使学生能够在法学教育中获得更加丰富和全面的知识结构。
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超级链接”在于信息技术的应用。
在今天的信息时代,信息技术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也对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超级链接”的方式,可以将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与信息技术相结合,通过网络课堂、在线案例分析等方式,使学生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法学知识,更好地进行学习和交流。
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还可以使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教学更加生动和形象,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学习的效果。
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能够更好地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学生的专业素养。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在法学教育中,程序法和实体法是两个非常重要的领域。
程序法是指诉讼程序中的规则和制度,而实体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对具体行为的规范。
虽然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异,但在教学上却可以进行有效的“超级链接”,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
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超级链接”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在学习程序法的过程中,学生需要了解诉讼程序的各种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则和制度往往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而在学习实体法的过程中,学生需要了解具体法律规定和对各种行为的规范,这些规定和规范往往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秩序。
通过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学习,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从而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超级链接”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
在课堂教学中,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将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结合,让学生在分析具体案例的过程中,既考虑诉讼程序的规则和制度,又考虑具体法律规定和对具体行为的规范,从而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
这种“超级链接”的教学方式,有利于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为将来的法律实践打下良好的基础。
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超级链接”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创新能力。
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教学过程中,可以引导学生进行法律逻辑推理和法律规则的创新思考,让学生在理解法律规则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
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创新能力,还可以激发学生对法律学科的兴趣和热情,为将来的法律研究和实践奠定良好的基础。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摘要】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在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意义。
程序法教学不仅是法学基础课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理解实体法课程的关键。
实体法课程需要学生掌握程序法基础知识,以便更好地分析案例和理解法律规则。
程序法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在实体法案例分析中把握程序法要点,从而提高其法律分析能力。
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内容之间存在互补性,相辅相成。
加强程序法教学对实体法课程的支持,是建立两者之间“超级链接”的关键。
通过深入研究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的关系,可以提升法学教育的质量,培养具有全面法律素养的法律人才。
最终实现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将有助于学生更深入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关键词】程序法教学、实体法课程、关系、重要性、基础、案例分析、要点、互相帮助、互补性、相辅相成、支持、超级链接。
1. 引言1.1 介绍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关系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程序法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着重于研究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的规范和原则。
而实体法课程则是侧重于具体法律规则和案例分析,包括刑法、民法、经济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内容。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程序法与实体法密不可分。
实体法的执行和适用都需要在程序法的规范范围内进行,一旦程序错误或不当会直接影响到实体法的有效性。
程序法教学对于学生在学习实体法课程时具有重要意义。
程序法教学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的适用过程,更可以培养学生审慎、系统的思维方式和判断能力。
通过学习程序法,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组织结构,为学习实体法打下坚实基础。
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应该被充分重视和加强,促进二者的有机结合和互相支持,以更好地培养出符合法律实践需要的优秀法律人才。
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关系将为法学教育的深入发展带来更多的启示和推动力。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摘要】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法学教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程序法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而实体法课程则侧重于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
两者结合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构建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超级链接”需注重课程设置的整合和教学方法的创新,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方式将两者有机结合。
这种链接不仅有助于学生深入理解法律知识,还能培养他们的批判性思维和实践能力。
建立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联系是法学教育的重要方向,也是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程序法教学、实体法课程、超级链接、特点、联系、重要性、构建、结论1. 引言1.1 引言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是近年来法学教育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
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往往被分开教授,学生学习这两门课程时存在较大的割裂感。
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教育者和学者开始思考如何将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建立起更紧密的联系,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实际运用能力。
程序法教学的特点在于强调程序规则和程序原则的学习和应用,帮助学生了解司法过程和司法机关的运作方式。
而实体法课程则着重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规则,帮助学生理解各种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
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联系在于两者在实践中的紧密关联,程序法决定实体法的有效实施和强制力。
程序法教学对实体法课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熟练掌握程序规则和程序原则的学生才能真正理解和应用实体法规定。
为了构建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超级链接”,教育者需要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创新,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将程序法和实体法内化为一体,形成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
通过建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联系,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还能够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律教育也在不断地进行变革和完善。
作为法律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课程一直备受关注。
虽然这两者的内容和目的不同,但是它们却存在着一种“超级链接”,成为了法律教育中的重要环节。
一、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区别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区别。
实体法课程主要涉及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具体的法条,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而程序法课程则关注于法律实施的过程和方式,包括诉讼程序、非诉程序、仲裁程序等等。
另外,实体法课程更注重的是法律规则的“外在”表现,而程序法课程更注重的是法律执行的“内部”机制。
二、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联系虽然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着重点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的联系却非常紧密。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保障实体法课程中所授予的知识只有在程序法的保障下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虽然民法已经规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则,但是如果缺乏程序法的针对性规定和保护机制,那么这些规则只是纸上谈兵,无法真正得到实现。
因此,程序法对于实体法的实际效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程序法为实体法提供必要的法律途径实体法课程可以告诉我们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它却无法告诉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时就需要程序法的介入了。
程序法为实体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途径,使得人们有了争议可以寻求诉讼、仲裁等各种法律途径来解决,保障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3.合格的法律人必须同时精通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实际工作中,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从业人员必须同时精通程序法和实体法,才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对于律师来说,除了对法律规则的熟知外,了解法律程序的要点和变化也非常重要;对于法官和检察官来说,除了需要具备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实体法方面的知识外,对审判或者公诉程序也要非常熟悉。
三、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的相融合在法律教育中,应当重视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融合,建立两者的“超级链接”,使得法律教育更加完整和全面。
论民法教学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模式
论民法教学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模式论民法教学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模式依照《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得通知》以及《法学系精品课程建设五年打算》得规定和有关精神,全国大部分高等院校得法学院均对法学课程进行改革,同时把民法学得改革列入第一批得改革课程之中.民法作为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得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学基础课程,民法课程建设不仅关系到民法课程本身教学质量得咨询题,而且关乎法学其它相关课程得质量,具有举足轻重得地位.然而,高等教育得民法学课程教学方式一直裹足不前,始终停留在从前得教学理念和模式中,尽管增加了模拟法庭得演练等时刻缓解,但却未从全然上解决民法学教学内容得缺失——实体法与程序法得结合咨询题.一、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得必要性(一)民法学得基础学科地位决定了教学改革得必要性从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课程设置来看,民法学为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必修得重要课程.民法学作为民商法基础理论,也是学习其它核心课程如商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继承法以及经济法等相关课程得重要基础.从学时上看,依照教育部得规定,设有法学专业得院校在开设民法课时,为保证民法课得教学质量,民法课课时不得少于108学时.在实际教学中,大部分高等院校基于民法课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得地位,民法课课时都在108学时以上,尤其是政法院校,更是超出了那个数字.此外,大部分法学院还开设了民法类得选修课和专题,大论文联盟大地增加了民法课在本科教学中得比重.WCOm同时,民法在法学理论中被称为万法之基,是学习和理解民法体系中其它法律得基础,如知识产权法、商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部门法课程.然而,从课程设置得时刻上来看,民法开设时刻较早,一般在大学一年级下学期或二年级上学期就开始开设民法课,民事诉讼法课程设置时刻却与之不同步,学生在民法学课程学习时全然不具备程序法知识得基础,导致民法学得教学事倍功半.因此,必须在民事实体法教学中引进民事程序法得内容,探究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相结合得教学模式,重新整合民法学得课程体系,提高民法学课堂教学得效果.(二)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对民法学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得确定和社会经济得进展,对法律专业人才类型得需求也日益突显,就社会总体需求来看,具有扎实得民法理论知识得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得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并将成为法律人才培养得要紧类型.除了法官、检察官外,律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需得法律人才以具有扎实得民法知识得法律人才为主.从司法实践得现实需求来看,当今中国法院为习惯审判方式得改革,呈大民事格局设置.将过去得经济庭、知识产权庭、房地产庭都改为民一庭至民四庭,四个庭均适用民法.此外,从法院受理得案件种类得数量和比例来看,民事案件数量居多,比例远远地超过了其它两类案件.这要求学生对民法知识得掌握不仅要有一定得宽度,而且要有一定得深度,只有通过本科时期对民法得学习,打下坚实得基础,方能习惯实践部门得需要.随着中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得广泛程度在日益扩大,更多行业和领域都急需民法专业知识理论扎实得应用型法律人才.据调查,对新型得法律项目和高难度得法律服务事项,如:反倾销、涉外贸易、网络信息、电子商务、金融保险、国际法律事务等,能够达到熟练运用相关法律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得法律人才稀缺,而能够从事此类法律工作得人必须有着深厚得民法学基础.因此就社会总体需求看,具有扎实得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得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要才中得需求比例更是越来越大,并将成为法律人才培养得要紧类型.为促进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能力得全面提高,缩短学生毕业后习惯社会得进程,培养真正习惯社会需求得法学专门人才.必须改革民法学传统得教学方法,探究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得新得教学模式.二、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得差不多思路(一)民事实体法课程体系得改革思路法学本科教育得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得应用型得法律人才,为使培养出来得学生能习惯社会得需求,应突破原有得学科界线,转变原有得教学观念,改革教学方式,建立起一套符合当今社会实践需要得民法教学课程体系.即以民法得体系为基础,结合民事诉讼法得理论,探讨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实践中得契合点,对民法学教学理论体系进行构建,改革民法学理论教学单项式、封闭式与民事诉讼法全然脱节得传统教学模式,探究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得一体化教学得改革思路.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得一体化教学将有助于培养出真正习惯社会需求得法学人才,在实际生活中,关于法律咨询题得解决是需要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融合在一起得.任何一起民事纠纷得处理从来基本上先程序后实体,只有程序得正义才能体现实体得公正,在法律适用上采取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条腿走路得方法.民法得应用性决定了民法学必须与民诉法相结合,才能使民法课教学达到事半功倍得效果.通过在民事实体法教学中引进民事程序法得内容,探究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相结合得教学模式,提高民法学课堂教学得效果,促进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能力得全面提高,培养真正习惯社会需求得法学专门人才.目前全国大部分高等院校民法课程改革得一个总趋势,确实是力求改变束缚着民法教学进展得传统教学理念和模式,突出教学观念得改变、教学方式得改革和教学理念得变化,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探究得提出,突破了传统得民法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体现了教学观念得改变、教学方式得改革、教学理念得变化,正是这一趋势得反映.(二)民事实体法教学方法得改革探究民法学得教学方法要服务于最终得教学目标,因此,教学方法改革思路要围绕着深化实践与强调启发性教学来进行改革.第一、由于现行得民法教学中存在理论与实际结合不够、学生应用能力欠缺等诸多咨询题,因此必须要深化实践教学.加强模拟法庭得演练,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扮演今后可能担任得不同职业、职务角色,例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模拟解决这些角色遇到得咨询题,完成不同角色所担当得任务,检查自己是否差不多具备解决咨询题,完成任务所需要得知识和技能,是否差不多做好了从事这些工作得必要预备,让他们了解今后从事这些工作所需要得知识和技能,对比自己现在得水平,从而发觉存在得咨询题,寻出差距,正确评价自己差不多掌握得知识和技能,从而使学生扎扎实实学习,切实为以后得职业做预备.第二、注重启发性教学,即在教学过程中启发学生去考虑,调动学生学习考虑得积极性,其重点在于激发学生去思维,使学生产生新思想,新咨询题,新观点.强调在教学中引进比较得教学方法,启发学生把具有可比较性得概念、原理、制度放在一起进行比较,以加深学生对知识得理解,使学生在以后得学习中有意识地进行比较,从而达到事半功倍得效果.另外,使用比较教学方法得启发式教学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从宏观上向学生介绍整个知识结构体系,重视知识结构得整体性、体系化,使学生能对知识点进行横向联合.三、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模式设计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一体化教学得关键咨询题是抓住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在实践中得契合之处,具体体现在差不多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代理制度等内容当中,本文试举例讲明:第一、在差不多原则制度中,平等、自愿是民法差不多原则中最重要得、具有基础性得原则,是整个民法理论得基石.平等原则表明了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得法律人格,平等原则要求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平等得法律地位,任何民事主体都只能通过平等协商得方法设立、变更、终止它们之间得民事关系.平等原则得这些要求决定了一旦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纠纷,诉诸法院时,当事人之间也必定处于平等得地位,应享有平等得诉讼权利,是平等得诉讼主体.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中亦规定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在讲授《民法通则》第3条平等原则时,需要同时讲授《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5条得规定.自愿原则也即意思自治原则,国家不干预当事人得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得选择,它要求行为人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民法中自愿原则所体现得思想表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确实是调解自愿得原则,当事人可主动申请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它们之间得民事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其做调解工作.在讲授《民法通则》第4条自愿原则得同时,能够同时讲授《民事诉讼法》第9条得规定.第二、法律关系是民法教学中得难点,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必定存在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得人;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享有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得事物,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得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所享有得民事权利和负有得民事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得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得对象,如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内容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得诉讼权利和承担得诉讼义务.尽管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要素在内容上有着差不,但仍然具有某些方面得联系,因此在教学上将这两个内容结合起来,有助于于学生得理解.第三、在民事主体制度中,结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制度.民事诉讼主体是以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当事人为核心得,这些当事人是民事权利主体,其诉讼权利和义务是以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为基础得.民事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得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确定是否为当事人时需要运用民法中民事主体得相关理论来做出推断.在民法中,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相应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二者得内涵差不多一致.专门是在讲授自然人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时,应结合民事诉讼中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进行讲解分析.例如宣告死亡、失踪制度,应从实体法角度推断是否符合宣告得条件,在程序法上即为是否受理得条件.第四、代理制度中,不仅限于介绍代理得特征、分类、代理权等内容,同时结合民事诉讼中得代理进行讲授,民事诉讼代理是代理得一种特别表现形式,它完全适用民法中代理得相关规定.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得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得;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得最终后果又被代理人承担;民法中得代理分为托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在民事诉讼法中相应地存在托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综上,通过重新整合民法学得课程体系,采取同步教学得方法,探究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相结合得教学模式,能够使学生将所学得民法理论和实际咨询题结合起来,增强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咨询题得综合能力,从而解决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教学脱节这一长期存在症结,使民法学得教学效果事半功倍.。
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式教学改革之案例式教学研究-以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为例
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式教学改革之案例式教学研究 -以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为例发布时间:2022-10-25T01:29:14.705Z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2年第6月第12期作者:张子高[导读] 最高院开展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试点改革工作对于我国民事审判领域法院结构由“圆柱式”向“金字塔式”转变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张子高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最高院开展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试点改革工作对于我国民事审判领域法院结构由“圆柱式”向“金字塔式”转变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厘清上级法院在审判、执行业务、司法行政事务上监督指导、管理协调的范围和权限,导致我国民事审判领域四级法院职能“同质化”严重、法院审级关系“行政化”问题突出、较高级别人民法院职能发挥受限等问题;对此有必要重新对四级法院在民事审判领域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明确基层人民法院明辨是非、定分止争,中级人民法院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法院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院制定规则、统一法制;在推动各级法院职能转变过程中应当及时对级别管辖进行调整、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关键词:四级法院审级职能;级别管辖;教学改革;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法学专业学生正式执业前,获取直接的、基础的应用经验,并最大程度提升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是各法学专业学院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重要问题,而案例教学则是适合课堂教学的培养学生业务能力的教学方法之一。
文章从案例是教学改革着手,以民事诉讼框架下的四级法院定位为例,探究融合式教学改革新方案。
与很多国家金字塔结构的法院布局不同,我国四级法院呈现出没有严格的价值目标、职能配置和运作机制划分的柱形结构。
[[[1]王庆廷. 四级人民法院的角色定位及功能配置[J]. 中州学刊, 2015(5):8.]]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上下级法院关系在审判、执行业务上的范围与权限缺乏清晰界定,监督指导关系尝尝在司法实务中异化为上下级领导关系,导致长期以来我国四级法院职能同质化、上下级法院行政化、较高级别法院政策制度和法律解释功能难发挥等诸多问题。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在法学教学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一直是法学院的重要课程。
程序法指导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如何处理程序问题,而实体法则规定了法律关系和法律产生的主体在行为上应当遵守的具体要求。
虽然程序法和实体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学科,但对于学习法学的学生来说,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
本文将探讨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以及如何实现这种超级链接。
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逻辑关系。
实体法规定了具体的法律内容,而程序法则规定了法院在处理实体法案件的程序和方式。
实体法是研究法律规范的内容,着重于解释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而程序法则是研究法律规范的实施过程,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律规范。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相互联系的,没有实体法就无法确定程序法的标准,同时没有程序法也无法保障实体法的有效实施。
在法律实践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常常交织在一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因此学生在学习程序法和实体法时需要深入理解这两门学科之间的逻辑联系。
程序法教学可以通过案例引领学生深入实体法学习。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实际案例来引导学生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联系。
通过分析一些法庭审判案例,学生可以了解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法是如何与实体法相互作用的。
这种案例教学方式可以让学生在具体案例中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联系,同时也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加深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理解。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谈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程序法教学是指以程序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课程教学。
而实体法课程则是涉及到具体法律实体的法律教学。
这两种课程在法学教育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下面,本文将探讨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的“超级链接”。
一、联系1. 实体法课程的程序性实体法课程与程序法课程并不完全独立。
实体法课程如民法、刑法、商法等等,都具备着法律程序性。
比如,在民法的拍卖法律规定中,就规定了拍卖的程序,如拍卖方式、拍卖组织、拍卖公告等等。
同样,在刑法的审判程序方面,也有异于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
所以,在学习实体法课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一些程序性的要求。
另一方面,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也有着联系。
程序法课程通常涉及到一些实体法律问题的处理程序,例如:“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性法律问题的研究,但是其中却包含了法律实体如人权、财产等的保护规定。
这些规定涉及到实体法律问题。
在学习程序法课程时,可能会用到这些实体法律规定,而这也加强了实体法课程与程序法课程之间的联系。
二、区别虽然程序法教学与实体法课程之间具有联系,但是它们也有着不同的特性。
程序法教学通常侧重于法律程序规定,注重了解法律手续、证据、原则等等方面的规定。
相反,实体法课程侧重于法律实体和实体规则的分析。
两种课程的教学重点是有所不同的。
同时,在学习过程中,它们所侧重的目标也不同。
程序法教学主要掌握法律程序的知识和技能。
在学习这些程序性的法律规定中,学生需要理解、把握有关的法律概念和基本原则,以便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遵循程序规定。
而实体法课程则更加注重法律实体的分析和理解,要求学生深入掌握理论知识和实践法律案例,以便在处理实际问题时能够应用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建立“超级链接”1. 建立交流机制实体法课程和程序法教学之间的交流机制非常重要。
这可以通过学院内部或跨学校的合作交流来实现。
比如,学院可推进项目或交换计划,让不同领域的法律教师相互访问,从而学习和分享其他领域的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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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教学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模式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法学系精品课程建设五年计划》的规定和有关精神,全国大部分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均对法学课程进行改革,并且把民法学的改革列入第一批的改革课程之中。
民法作为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学基础课程,民法课程建设不仅关系到民法课程本身教学质量的问题,而且关乎法学其它相关课程的质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高等教育的民法学课程教学方式一直裹足不前,始终停留在从前的教学理念和模式中,虽然增加了模拟法庭的演练等时间缓解,但却未从根本上解决民法学教学内容的缺失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问题。
一、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的必要性
(一)民法学的基础学科地位决定了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从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课程设置来看,民法学为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必修的重要课程。
民法学作为民商法基础理论,也是学习其它核心课程如商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继承法以及经济法等相关课程的重要基础。
从学时上看,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在开设民法课时,为保证民法课的教学质量,民法课课时不得少于108学时。
在实际教学中,大部分高等院校基于民法课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民法课课时都在108学时以上,尤其是政法院校,更是超出了这个数字。
此外,大部分法学院还开设了民法类的选修课和专题,大大地增加了民法课在本科教学中的比重。
同时,民法在法学理论中被称为万法之基,是学习和理解民法体系中其它法律的基础,如知识产权法、商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部门法课程。
然而,从课程设置的时间上来看,民法开设时间较早,一般在大学一年级下学期或二年级上学期就开始开设民法课,民事诉讼法课程设置时间却与之不同步,学生在民法学课程学习时根本不具备程序法知识的基础,导致民法学的教学事倍功半。
因此,必须在民事实体法教学中引进民事程序法的内容,探索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重新整合民法学的课程体系,提高民法学课堂教学的效果。
(二)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对民法学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法律专业人才类型的需求也日益突显,就社会总体需求来看,具有扎实的民法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并将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类型。
除了法官、检察官外,律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需的法律人才以具有扎实的民法知识的法律人才为主。
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来看,当今中国法院为适应审判方式的改革,呈大民事格局设置。
将过去的经济庭、知识产权庭、房地产庭都改为民一庭至民四庭,四个庭均适用民法。
此外,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种类的数量和比例来看,民事案件数量居多,比例远远地超过了其它两类案件。
这要求学生对民法知识的掌握不仅要有一定的宽度,而且要有一定的深度,只有通过本科阶段对民法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方能适应实践部门的需要。
随着中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广泛程度在日益扩大,更多行业和领域都急需民法专业知识理论扎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据调查,对新型的法律项目和高难度的法律服务事项,如:反倾销、涉外贸易、网络信息、电子商务、金融保险、国际法律事务等,能够达到熟练运用相关法律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法律人才稀缺,而能够从事此类法律工作的人必须有着深厚的民法学基础。
因此就社会总体需求看,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要才中的需求比例更是越来越大,并将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类型。
为促进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能力的全面提高,缩短学生毕业后适应社会的进程,培养真正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学专门
人才。
必须改革民法学传统的教学方法,探索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新的教学模式。
二、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的基本思路
(一)民事实体法课程体系的改革思路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所需的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为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应突破原有的学科界线,转变原有的教学观念,改革教学方式,建立起一套符合当今社会实践需要的民法教学课程体系。
即以民法的体系为基础,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理论,探讨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实践中的契合点,对民法学教学理论体系进行构建,改革民法学理论教学单项式、封闭式与民事诉讼法全然脱节的传统教学模式,探索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教学的改革思路。
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教学将有助于培养出真正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在实际生活中,对于法律问题的解决是需要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融合在一起的。
任何一起民事纠纷的处理从来都是先程序后实体,只有程序的正义才能体现实体的公正,在法律适用上采取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条腿走路的方法。
民法的应用性决定了民法学必须与民诉法相结合,才能使民法课教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过在民事实体法教学中引进民事程序法的内容,探索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民法学课堂教学的效果,促进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能力的全面提高,培养真正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学专门人才。
目前全国大部分高等院校民法课程改革的一个总趋势,就是力求改变束缚着民法教学发展的传统教学理念和模式,突出教学观念的改变、教学方式的改革和教学理念的变化,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探索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的民法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体现了教学观念的改变、教学方式的改革、教学理念的变化,正是这一趋势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