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汇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2020年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作者:非成败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时间:2020.12.13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
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
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2. 油炸类:3.其他类(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
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烘炒、油炸、熟制(包括高温灭菌)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
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
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
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18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8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引言在生产和销售食品产品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类别。
在中国,生产和销售这些产品需要获得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本文将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该细则适用于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申请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生产资格审查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前,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
审查内容如下:企业资质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工厂或加工场。
此外,企业应该具有一定规模并有相关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
人员资质企业应当雇用一定数量的专业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要求他们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和技术能力。
原材料企业的原材料应当来源于正规渠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规定。
同时,应当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并保证符合产品标准。
生产流程企业应当有相应的生产计划,并采用标准的生产工艺和操作方法,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
卫生条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卫生条件。
生产车间应当定期消毒,生产设备应当经过清洗和消毒,并且应当定期检查水质和空气质量。
产品标准审查企业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以下标准:产品名称和分类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且应当属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类别。
产品配方产品的原材料配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同时应当满足产生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营养成分分析企业在生产产品时应当营养分析原材料,并且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营养成分信息。
微生物指标企业应当定期对产品进行微生物指标检测,并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
内含物检测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内含物检测,并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含量标准。
保质期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保质期检测,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的保质期信息。
认证标志使用通过审查并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定稿).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查产品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非罐头工艺生产的烘炒类和油炸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 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1 110 /分类名称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2。
2 产品种类烘炒类: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或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而成的产品;油炸类:原料按照一定工艺配方,经常压或真空油炸制成的产品;其他类: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水煮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3 术语和定义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油炸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食品。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表 2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0 ≥2000且<10000 〈2000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6565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GB 19300 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T 22165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或散装产品,尽量抽取预包装产品.根据烘炒类和油炸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实际的包装,抽取最小销售包装净含量不超过 5kg 的产品,优先抽取油炸类产品.6。
炒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炒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等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
包括:烘炒类和油炸类。
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烘炒类、油炸类)。
炒货食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2. 油炸类拌料原料浸泡或水煮翻炒(裹衣)油炸冷却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
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烘炒、油炸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
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
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
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
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清毒。
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3.裹衣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QB/T1733.1-1993《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1733.3-1993《裹衣花生》;QB/T1733.5-1993《油炸花生仁》;QB/T1733.6-1993《烤花生仁》;QB/T1733.7-1996《咸干花生》;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执行标准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执行标准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执行标准可以根据具体产品的类型和国际国内的规定进行制定。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执行标准的范例:
1. 炒货食品的执行标准:
- 油炸膨化食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确定食用油的种类和限值,检测油炸膨化食品的重金属残留和常见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 干果类炒货:规定干果类炒货的湿度、微生物限量、添加剂使用、防腐剂残留等指标,确保产品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稳定。
2. 坚果制品的执行标准:
- 瓜子类制品:确定瓜子类制品的湿度、色泽、完整率、油脂含量、黄曲霉毒素等指标,以保证产品的口感和食品安全。
- 坚果类糕点:制定坚果类糕点的配方比例、油脂含量、烘焙温度和时间等要求,确保产品的质地和口感符合标准。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要求,还需要考虑产品的标签要求、生产工艺指导等内容,以确保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完整版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
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
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2. 油炸类:3.其他类(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
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烘炒、油炸、熟制(包括高温灭菌)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
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
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
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炒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炒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等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
包括:烘炒类和油炸类。
申证单元为 1个,即炒货食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烘炒类、油炸类)。
炒货食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2. 油炸类(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
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烘炒、油炸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
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
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
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
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清毒。
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3.裹衣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QB/T1733.1-1993《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1733.3-1993《裹衣花生》;QB/T1733.5-1993《油炸花生仁》;QB/T1733.6-1993《烤花生仁》;QB/T1733.7-1996《咸干花生》;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xx审查细则》修订说明一、细则名称、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的调整内容(一)细则名称的修订将原细则名称修改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将原细则全文中“炒货食品”全部修改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二)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的调整内容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
在烘炒类、油炸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类产品。
申证单元仍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这样,除生的果蔬籽、果仁、坚果食品外,发证范围已覆盖全部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生的果蔬籽、果仁、坚果食品如葵花籽、花生仁、核桃(仁)、板栗、腰果等,虽然经过简单的初级加工,但属于初级加工农产品,不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其他类产品主要是指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食品。
经水煮、蒸煮、高温灭菌工艺的产品包括带汤料质的花生、豆类或水煮后不再经干燥的食品,以及经烘炒、蒸煮等熟制工艺后再经拌料加工的食品,如果仁、坚果类糖制品等,其中罐头工艺的产品与罐头审证单元有交叉,发证原则是以企业自愿申报,尽量减少企业的证书数为原则;其他加工工艺的产品包括经研磨、粉碎工艺制得粉状坚果制品如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这类产品可以是生制的也可以是熟制的。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的调整内容基本生产流程增加了其他类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清理→粉碎→熟制(包括高温灭菌)→冷却→包装。
有四种方式的加工工艺:1、原料→清理→熟制(包括高温灭菌)→冷却→包装。
(如水煮花生、高温灭菌包装花生仁等)2、原料→清理→熟制→拌料→冷却→包装。
(如果仁、坚果类糖制品等)3、原料→清理→粉碎→熟制→冷却→包装。
【如芝麻粉(糊)、杏仁粉等】4、原料→清理→粉碎→包装。
(如生的核桃粉、芝麻粉等)三、必备的生产资源调整内容必备的生产设备中将原细则“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修改为“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或相应的熟制(灭菌)设备”;“3.裹衣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修改为“裹衣设备或粉碎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
炒货食品和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炒货食品和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引言简要介绍炒货食品和坚果制品行业的重要性,以及生产许可证审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阐述制定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目的,确保炒货食品和坚果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1.2 适用范围明确审查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生产炒货食品和坚果制品的企业。
1.3 基本原则列出审查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透明等。
第二章:审查机构和职责2.1 审查机构介绍负责生产许可证审查的机构及其组成。
2.2 职责分配详细说明审查机构各成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三章:申请条件3.1 企业资质列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满足的资质条件。
3.2 生产设施详细描述生产设施的要求,包括厂房、设备等。
3.3 质量管理体系介绍企业需要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要求。
3.4 人员要求说明企业员工的资质要求,包括管理层和生产人员。
第四章:审查流程4.1 申请提交详细说明企业如何提交生产许可证申请。
4.2 初步审查介绍初步审查的流程和标准。
4.3 现场核查详细描述现场核查的步骤和重点。
4.4 综合评审阐述综合评审的流程和评审标准。
4.5 许可证发放介绍许可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章:审查标准5.1 产品质量标准列出炒货食品和坚果制品需要符合的质量标准。
5.2 生产过程控制介绍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标准。
5.3 食品安全管理详细说明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6.1 日常监管介绍日常监管的内容和方法。
6.2 违规处理说明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6.3 许可证变更和注销介绍许可证变更和注销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章:附则7.1 解释权明确审查细则的解释权归属。
7.2 实施日期规定审查细则的实施日期。
7.3 其他列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语总结审查细则的重要性和对行业的影响。
18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8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背景炒货食品和坚果制品是广受欢迎的食品类型。
然而,这些食品存在贮存不当、不卫生的问题,容易受到微生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影响,从而造成食品中毒和其他健康问题。
为了确保这些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对炒货食品和坚果制品的生产、贮存和销售都有严格的监管。
其中,生产许可证是确保炒货食品和坚果制品生产安全的重要工具。
目的本文旨在概述2006年版的18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帮助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增加食品生产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审查范围审查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场地及环境卫生2.生产设施、设备及生产线布置3.生产原料及辅料4.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控制5.检验检测、质量管理及售后服务体系审查要求企业需要满足以下要求,才能通过审查并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场地及环境卫生1.生产场地应符合国家卫生安全、防火安全、环保要求,并且要远离有害环境和噪音等影响生产的因素。
2.消毒控制合格台账和环境卫生检查报告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无病媒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存在。
3.应设置物品收放室,并且防鼠防蝇、无积尘等。
生产设施、设备及生产线布置1.生产设施、设备、仪器等应符合有关国家工艺标准和卫生标准要求,且经过检验合格。
2.生产线布置应符合有关国家工艺标准和卫生标准要求。
3.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区域的物品收放室、炒货用房、调味室、包装室。
生产原料及辅料1.生产原料和辅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规范,并且要保持质量稳定。
2.进货渠道应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
3.应有相应的保管措施,避免污染。
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控制1.生产工艺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规范,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稳定。
2.应当建立、实行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检测方法,建立产品质量技术档案。
3.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检测指标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4.应实行原辅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追踪记录,并保留样品。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
国家⾷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附件国家⾷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录⼀、粮⾷加⼯品 (1)1 ⼩麦粉 (1)2 ⼤⽶ (4)3 挂⾯ (6)4 其他粮⾷加⼯品 (8)⼆、⾷⽤油、油脂及其制品 (13)1 ⾷⽤植物油 (13)2 ⾷⽤动物油脂 (16)3 ⾷⽤油脂制品 (18)三、调味品 (21)1 酱油 (21)2 ⾷醋 (23)3 酱类 (26)4 调味料酒 (29)5 ⾹⾟料类 (31)6 固体复合调味料 (34)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37)8 液体复合调味料 (41)9 味精 (44)四、⾁制品 (47)1 预制⾁制品 (47)2 熟⾁制品 (49)五、乳制品 (57)1 液体乳 (57)2 乳粉 (62)3 乳清粉和乳清蛋⽩粉 (65)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酪、固态成型产品) (67)六、饮料 (74)1 瓶(桶)装饮⽤⽔ (74)2 果、蔬汁饮料 (77)3 蛋⽩饮料 (80)4 碳酸饮料(汽⽔) (83)5 茶饮料 (85)6 固体饮料 (88)7 其他饮料 (91)七、⽅便⾷品 (94)⼋、饼⼲ (99)九、罐头 (102)⼗、冷冻饮品 (109)⼗⼀、速冻⾷品 (113)1 速冻⾯⽶⾷品 (113)2 速冻⾕物⾷品 (115)3 速冻⾁制品 (117)4 速冻⽔产制品 (119)5 速冻蔬菜制品 (121)6 速冻⽔果制品 (123)⼗⼆、薯类及膨化⾷品 (126)1 膨化⾷品 (126)2 薯类⾷品 (128)⼗三、糖果制品 (134)1 糖果 (134)2 巧克⼒及巧克⼒制品 (136)3 果冻 (138)⼗四、茶叶及相关制品 (141)1 茶叶 (141)2 含茶制品和代⽤茶 (144)⼗五、酒类 (148)1 ⽩酒 (148)2 黄酒 (150)3 啤酒 (152)4 葡萄酒 (154)5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157)6 配制酒 (159)7 其他蒸馏酒 (162)⼗六、蔬菜制品 (165)⼗七、⽔果制品 (170)⼗⼋、炒货⾷品及坚果制品 (175)⼗九、蛋制品 (179)⼆⼗、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83)1 焙炒咖啡 (183)2 可可制品 (184)⼆⼗⼀、⾷糖 (188)⼆⼗⼆、⽔产制品 (195)⼆⼗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204)⼆⼗四、糕点 (208)1 糕点 (208)2 ⽉饼 (211)3 粽⼦ (214)⼆⼗五、⾖制品 (218)⼆⼗六、蜂产品 (223)1 蜂蜜 (223)2 蜂王浆 (225)3 蜂花粉 (227)4 蜂产品制品 (229)⼆⼗七、保健⾷品 (232)⼆⼗⼋、特殊膳⾷⾷品 (236)1 婴幼⼉⾕类辅助⾷品 (236)2 婴幼⼉罐装辅助⾷品 (240)3 辅⾷营养补充品 (242)⼆⼗九、特殊医学⽤途配⽅⾷品 (247)三⼗、婴幼⼉配⽅⾷品 (256)三⼗⼀、餐饮⾷品 (264)三⼗⼆、⾷⽤农产品 (268)1 畜禽⾁及副产品 (268)2 蔬菜 (286)3 ⽔产品 (310)4 ⽔果类 (328)5 鲜蛋 (332)6 ⾖类 (334)7 ⽣⼲坚果与籽类⾷品 (336)三⼗三、⾷品添加剂 (341)1 ⾷品添加剂明胶 (341)2 复配⾷品添加剂 (343)3 ⾷品⽤⾹精 (346)4 ⾷品添加剂⼭梨酸钾 (348)5 ⾷品添加剂⽊糖醇 (350)附注: (352)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352)2、微⽣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353)⼀、粮⾷加⼯品1 ⼩麦粉1.1 适⽤范围本细则适⽤于⼩麦粉⾷品安全监督抽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4版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4版程序和要求,以确保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申请材料要求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纳税登记证复印件;3.卫生许可证或营业场所卫生合格证复印件;4.相关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及饮食卫生管理制度;6.工艺设备的购进合同、有效检验证书和原材料、配料购进合同复印件;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审查程序1.材料审查: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现场检查: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生产场所、设备、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要求;3.抽样检验: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将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4.审查意见: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包括通过、不通过、补充材料等;5.审批决定:根据审查意见,最终决定是否颁发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
三、审查要点1.生产场所:要求生产场所干燥、通风、无害虫、无杂物,符合卫生要求;2.生产设备:要求设备齐全、功能完善、清洁卫生,符合食品生产标准;3.卫生条件:要求企业建立饮食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5.生产工艺:要求企业建立工艺流程图,并根据工艺流程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7.质量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产品进行质量把关和监控;8.抽样检验:要求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注意事项1.申请企业在准备材料时,应详细、准确地填写各种证明文件,并确保其真实有效;2.申请企业在进行生产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查要点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3.审查过程中,申请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回答有关问题,提供必要的配合检验和调查的条件;4.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要公正、客观地进行查验和判定,不得徇私舞弊,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5.审查通过后,企业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备案。
炒货制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炒货制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本次抽检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瓜子。
抽检依据是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酸价等理化指标,黄曲霉毒素B1等真菌毒素,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以及微生物指标等12个指标。
共抽检我区4家企业生产的4批次产品。
产品合格信息见附表
附表
产品合格信息
(声明:以下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
目)。
炒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炒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等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
包括:烘炒类和油炸类。
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烘炒类、油炸类)。
炒货食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2. 油炸类(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
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烘炒、油炸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
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
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
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
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清毒。
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3.裹衣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QB/T1733.1-1993《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1733.3-1993《裹衣花生》;QB/T1733.5-1993《油炸花生仁》;QB/T1733.6-1993《烤花生仁》;QB/T1733.7-1996《咸干花生》;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炒货及坚果制品规范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
3
糖精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8
GB/T 23495
●
4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97
●
5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140
●
6
黄曲霉毒素B1
GB 19300
强制性
GB/T 5009.22
●
7
大肠菌群
GB 1930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10-2010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非罐头工艺生产的烘炒类和油炸类、其它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强制性
GB/T 5009.11
●
5
铅
GB 16565
强制性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抽检中的风险与控制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抽检中的风险与控制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抽检适用范围和检验项目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抽检所指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开心果、杏仁、扁桃仁、松仁、瓜子”及“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类,具体抽检项目见表1。
表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验项目二、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抽检数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6月份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数量/批次为17477,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抽检数量/批次均有增加。
但是2020年度较2019年度和2018年上半年样品不合格率分别增加0.17个百分点和0.19个百分点。
表2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验项目三、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抽检常见不合格项分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江苏、内蒙古、广东、山西、福建、贵州、上海等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抽检数据显示排在前5位的常见不合格项是过氧化值、酸价、大肠菌群、霉菌、二氧化硫残留量。
(1)过氧化值:过氧化值是表征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指标,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中规定,生干坚果、生干籽类、熟制葵花籽和熟制其他坚果与籽类食品过氧化值的最大限量值为0.08g/100 g、0.40g/100 g、0.80g/100 g、0.50g/100g脂肪含量低的蚕豆、板栗类食品的过氧化值不作要求。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过度氧化;也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导致脂肪过度氧化,使得终产品过氧化值超标。
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2)酸价: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使用时可明显识别产品哈喇等异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中规定,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酸价(以脂肪计)(KOH)最大限量值为3mg/g,脂肪含量低的蚕豆、板栗类食品的酸价不作要求。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酸价超标可能与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如原料水分过高会加速油脂的酸败)、生产工艺不达标(如植物油精炼不到位或未精炼)或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等有关,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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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汇编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细则47:蜜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关于用晾晒法干燥蜜饯的生产企业晒场要求的通知 (5)关于做好蜜饯(凉果)分装企业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5)细则48: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6)十七、水果制品细则47:蜜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蜜饯产品适用于以果蔬和糖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和果糕类。
申证单元为1个,即蜜饯。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蜜饯。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生产企业:原料处理→糖 (盐) 制→干燥→修整→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处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糖(盐)制; 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返砂或流汤(糖);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蜜饯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设置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验收场、原辅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2.蜜饯分装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设置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材料仓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2.糖(盐)制设备;3.干燥设备(晒场或干燥房);4.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仅需具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GB 14884-2003《蜜饯卫生标准》;GB 14891.3-1997《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SB/T 10050-1992《糖莲子》;SB/T 10051-1992《丁香榄》;SB/T 10052-1992《雪花应子》;SB/T 10053-1992《桃脯》;SB/T 10054-1992《梨脯》;SB/T 10055-1992《海棠脯》;SB/T 10056-1992《糖桔饼》;SB/T 10057-1992《山楂糕、条、片》;SB/T 10085-1992《苹果脯》;SB/T 10086-1992《杏脯》;SB/T 10195-1993《冬瓜条》;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蜜饯产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天平(0.1g);(二)分析天平(0.1mg);(三)干燥箱;(四)电炉;(五)灭菌锅;(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微生物培养箱;(八)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蜜饯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蜜饯产品质量检验项目注:1.着色剂包括: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人工合成色素,检测时应根据产品的颜色确定;2.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八、抽样方法发证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生产量较大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2kg (不少于6个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经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和被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关于用晾晒法干燥蜜饯的生产企业晒场要求的通知粤质监函〔2005〕611号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为进一步规范蜜饯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确保蜜饯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蜜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对采用晾晒法干燥蜜饯的生产企业的晒场提出具体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晒场应在远离铁路、马路等尘土较多的地方设立,并建在地势高的地方,防止积水;晒场四周及上方应有全封闭的围墙或纱网,以防止飞禽、家禽、家畜等污染产品;晒场的地面应用硬质材料铺成(如水泥地面、水磨石等)且平整;晒场上应有晒盘等无污染的物品将产品与地面隔离;晒场要有安全卫生的防蝇、防鼠、防虫措施及防雨应急措施。
二、各地级以上市局对蜜饯生产企业实地核查时,要严格按照上述晒场要求进行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无论申请材料是否已上报省局),要督促其尽快整改;凡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关于做好蜜饯(凉果)分装企业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06〕537号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为进一步规范蜜饯分装企业的分装加工行为,确保蜜饯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蜜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对蜜饯分装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明确如下具体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原辅材料要求(一)蜜饯分装企业必须采购已获证企业的蜜饯产品进行分装,并制定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文件、采购清单、采购合同等),严禁直接从无证企业或个人收购无证蜜饯产品。
现场核查时如提供原料的获证企业在本市内,应连带核查该企业;如企业在本省其他市,应委托该市质监部门核查该企业。
核查已获证企业的内容主要是必备生产设备是否保持达到获证要求。
对出具产品全项目检验报告的获证企业,要核查是否具有按GB14884-2003标准进行全项目检验的设备。
(二)按照《通则》和《细则》对原辅材料的要求,分装企业应提供分装所用原辅材料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证据。
1、分装企业对每批采购的分装原料蜜饯,必须要求相关获证企业提供相应批次蜜饯按GB14884-2003标准检验合格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甜味剂、漂白剂、防腐剂、着色剂),检验报告中标识的产品品种及批次,必须与采购合同或采购清单上的产品品种及批次严格一致。
2、如获证企业提供的不是全项目的检验报告,分装企业必须对获证企业提供的分装原料蜜饯,按照GB14884-2003标准对全项目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真实可靠。
分装产品原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分装。
二、人员要求按《通则》的要求,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技能,并持证上岗。
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必须对检验员进行出厂检验项目的实际操作技能及相关理论的考核,并核查上岗证件。
三、对获证的蜜饯分装企业的监管要求(一)加大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的力度。
一是检查分装企业是否按规定采购已获证企业的蜜饯产品进行分装;分装企业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提供分装所用原辅材料是否有上述按GB14884-2003标准检验合格的全项目检验报告;自行检验全项目的企业是否有相应的检验设备。
原材料仓库中存放的待分装蜜饯原料的品种、数量、包装标识等信息与采购单据、合同、检验报告等资料是否一致。
二是检查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是否严格实施,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技能,并持证上岗。
(二)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加大监督抽查和卫生检验的覆盖面以及后处理的力度。
一是突出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质量卫生指标和食品添加剂(甜味剂、漂白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重点项目的监督抽查;二是确保每年的监督抽查覆盖企业所有产品;三是对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并跟踪复查工作;对存在严重食品质量问题的获证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对于经整改仍不合格,符合吊销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坚决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三)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对分装企业提供虚假原料采购验收证明资料、采购无证产品进行分装,分装产品原料使用量与分装后出厂销售的产品数量不符,出厂产品未按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即出厂销售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组织现场核查的蜜饯分装企业,请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细则48: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果制品是以水果为原料,经各种加工工艺和方法制成的产品。
水果制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水果干制品和果酱。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7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水果干制品选料→清洗→整理→护色(或不护色)→干燥(脱水)→后处理(或不经后处理)→包装2.果酱选料→清洗→整理→软化→打浆→配料→浓缩→灌装→杀菌→冷却→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水果干制品(1)原料的验收和处理;(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3)干燥(脱水);(4)包装。
2.果酱(1)原料的验收和处理;(2)浓缩;(3)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水果干制品(1)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2)发霉变质。
2.果酱(1)变色、分层;(2)糖结晶;(3)发霉变质,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水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设置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验收场所、原料处理场所、原辅材料仓库、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2.分装企业应具备独立的包装车间、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水果干制品原料处理设备、干燥(脱水)设备、包装设备;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
根据生产工艺不同还需配置相应的打浆设备、压榨设备、粉碎设备、筛分设备等。
采用自然晾晒方式进行干燥的产品,审查必备生产资源时,可以不要求干燥(脱水)设备,但需有相应的晾晒场所。
晾晒场四周有围墙或纱网等防护措施,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地面用水泥或坚硬材料铺砌,便于清洗和排水。
2.果酱原料处理设备、浓缩设备、灌装设备、灭菌设备、包装设备;分装企业应具备灌装、灭菌和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GB 16325-200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4891.3-1997《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GB 19586-2004《原产地域产品吐鲁番葡萄干》;QB/T 2076-1995《水果、蔬菜脆片》;NY/T 705-2003《无核葡萄干》;NY/T 709-2003《荔枝干》;NY/T 786-2004《食用椰干》;NY/T 948-2006《香蕉脆片》;NY/T 487-2002《槟榔干果》;GB 2761-2005《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SB/T 10196-1993《果酱通用技术条件》;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水果制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
水果制品所选用的原料应无异味、无腐烂、无腐烂现象,农药残留及污染物限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