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6版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1)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16最新版)
附件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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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
22
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2. 新修订发布的审查细则与目录表中分类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审查细则规定为准。
3. 按照“其他食品”类别申请生产新食品原料的,其标注名称应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一致。
23。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xx审查细则》修订说明一、细则名称、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的调整内容(一)细则名称的修订将原细则名称修改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将原细则全文中“炒货食品”全部修改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二)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的调整内容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
在烘炒类、油炸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类产品。
申证单元仍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这样,除生的果蔬籽、果仁、坚果食品外,发证范围已覆盖全部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生的果蔬籽、果仁、坚果食品如葵花籽、花生仁、核桃(仁)、板栗、腰果等,虽然经过简单的初级加工,但属于初级加工农产品,不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其他类产品主要是指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食品。
经水煮、蒸煮、高温灭菌工艺的产品包括带汤料质的花生、豆类或水煮后不再经干燥的食品,以及经烘炒、蒸煮等熟制工艺后再经拌料加工的食品,如果仁、坚果类糖制品等,其中罐头工艺的产品与罐头审证单元有交叉,发证原则是以企业自愿申报,尽量减少企业的证书数为原则;其他加工工艺的产品包括经研磨、粉碎工艺制得粉状坚果制品如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这类产品可以是生制的也可以是熟制的。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的调整内容基本生产流程增加了其他类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清理→粉碎→熟制(包括高温灭菌)→冷却→包装。
有四种方式的加工工艺:1、原料→清理→熟制(包括高温灭菌)→冷却→包装。
(如水煮花生、高温灭菌包装花生仁等)2、原料→清理→熟制→拌料→冷却→包装。
(如果仁、坚果类糖制品等)3、原料→清理→粉碎→熟制→冷却→包装。
【如芝麻粉(糊)、杏仁粉等】4、原料→清理→粉碎→包装。
(如生的核桃粉、芝麻粉等)三、必备的生产资源调整内容必备的生产设备中将原细则“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修改为“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或相应的熟制(灭菌)设备”;“3.裹衣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修改为“裹衣设备或粉碎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完整版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
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
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2. 油炸类:3.其他类(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
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烘炒、油炸、熟制(包括高温灭菌)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
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
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
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xx审查细则》修订说明一、细则名称、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的调整内容(一)细则名称的修订将原细则名称修改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将原细则全文中“炒货食品”全部修改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二)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的调整内容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
在烘炒类、油炸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类产品。
申证单元仍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这样,除生的果蔬籽、果仁、坚果食品外,发证范围已覆盖全部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生的果蔬籽、果仁、坚果食品如葵花籽、花生仁、核桃(仁)、板栗、腰果等,虽然经过简单的初级加工,但属于初级加工农产品,不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其他类产品主要是指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食品。
经水煮、蒸煮、高温灭菌工艺的产品包括带汤料质的花生、豆类或水煮后不再经干燥的食品,以及经烘炒、蒸煮等熟制工艺后再经拌料加工的食品,如果仁、坚果类糖制品等,其中罐头工艺的产品与罐头审证单元有交叉,发证原则是以企业自愿申报,尽量减少企业的证书数为原则;其他加工工艺的产品包括经研磨、粉碎工艺制得粉状坚果制品如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这类产品可以是生制的也可以是熟制的。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的调整内容基本生产流程增加了其他类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清理→粉碎→熟制(包括高温灭菌)→冷却→包装。
有四种方式的加工工艺:1、原料→清理→熟制(包括高温灭菌)→冷却→包装。
(如水煮花生、高温灭菌包装花生仁等)2、原料→清理→熟制→拌料→冷却→包装。
(如果仁、坚果类糖制品等)3、原料→清理→粉碎→熟制→冷却→包装。
【如芝麻粉(糊)、杏仁粉等】4、原料→清理→粉碎→包装。
(如生的核桃粉、芝麻粉等)三、必备的生产资源调整内容必备的生产设备中将原细则“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修改为“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或相应的熟制(灭菌)设备”;“3.裹衣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修改为“裹衣设备或粉碎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
炒货食品和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炒货食品和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引言简要介绍炒货食品和坚果制品行业的重要性,以及生产许可证审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阐述制定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目的,确保炒货食品和坚果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1.2 适用范围明确审查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生产炒货食品和坚果制品的企业。
1.3 基本原则列出审查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透明等。
第二章:审查机构和职责2.1 审查机构介绍负责生产许可证审查的机构及其组成。
2.2 职责分配详细说明审查机构各成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三章:申请条件3.1 企业资质列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满足的资质条件。
3.2 生产设施详细描述生产设施的要求,包括厂房、设备等。
3.3 质量管理体系介绍企业需要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要求。
3.4 人员要求说明企业员工的资质要求,包括管理层和生产人员。
第四章:审查流程4.1 申请提交详细说明企业如何提交生产许可证申请。
4.2 初步审查介绍初步审查的流程和标准。
4.3 现场核查详细描述现场核查的步骤和重点。
4.4 综合评审阐述综合评审的流程和评审标准。
4.5 许可证发放介绍许可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章:审查标准5.1 产品质量标准列出炒货食品和坚果制品需要符合的质量标准。
5.2 生产过程控制介绍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标准。
5.3 食品安全管理详细说明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6.1 日常监管介绍日常监管的内容和方法。
6.2 违规处理说明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6.3 许可证变更和注销介绍许可证变更和注销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章:附则7.1 解释权明确审查细则的解释权归属。
7.2 实施日期规定审查细则的实施日期。
7.3 其他列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语总结审查细则的重要性和对行业的影响。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16版
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16版)
注:
1.“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
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2.新修订发布的审查细则与目录表中分类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审查细则规定为准。
3.按照“其他食品”类别申请生产新食品原料的,其标注名称应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一致。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定稿).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查产品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非罐头工艺生产的烘炒类和油炸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产品。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 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1 110 /分类名称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2.2 产品种类烘炒类: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或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而成的产品;油炸类:原料按照一定工艺配方,经常压或真空油炸制成的产品;其他类: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水煮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产品。
3 术语和定义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油炸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食品。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表 2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0 ≥2000且<10000 <2000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6565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GB 19300 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T 22165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或散装产品,尽量抽取预包装产品。
根据烘炒类和油炸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实际的包装,抽取最小销售包装净含量不超过 5kg 的产品,优先抽取油炸类产品。
31-炒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炒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等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
包括:烘炒类和油炸类。
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烘炒类、油炸类)。
炒货食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拌料原料浸泡或水煮翻炒(裹衣)油炸冷却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
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烘炒、油炸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
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
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
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
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清毒。
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3.裹衣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QB/T1733.1-1993《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1733.3-1993《裹衣花生》;QB/T1733.5-1993《油炸花生仁》;QB/T1733.6-1993《烤花生仁》;QB/T1733.7-1996《咸干花生》;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含现场核查表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
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
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烘炒类22. 油炸类拌料(有此工艺要求的)3.其他类制环节。
控制。
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烘炒、油炸、熟制(包括高温灭菌)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
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
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
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
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
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6版.doc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 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2006 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 2006 〕 646 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
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
申证单元为 1 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烘炒类2.油炸类 :3.其他类(二)关键控制环节。
1 .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
2 .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3 .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 .烘炒、油炸、熟制(包括高温灭菌)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
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
3 .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
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2016版SC审查通则1-3
权限下移
亮点3 方便企业措施
延续/变更审查 产品检验
外设仓库
许可决定的 权限下移, 方便申请人 到所在地市 县级许可机 关申请, 并允许代理 人申办。
简化申请材料 和审查要求, 对食安无影响 的变化情况仅 需材料审查, 现场核查主要 针对影响食安 变化情况。
简化试制产品 检验合格报告 要求, 申请人可委托 有资质检验机 构进行检验, 也可自行检验。
01
合理化现场核查程序,
规范核查组、审查部门、许可机关、
观察员、申请人的责任义务,
明确观察员的角色和作用。
02
优化核查项目与评判原则,
提高可操作性。
03
亮点6 缩短许可审查时限
总审批时限
从受理申请之日到取得许可证书, 总期限为30-40个工作日。
各环节时限
• 材料受理:最长5个工作日 • 成立核查组: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 • 现场核查:接受任务到完成10个工作日 • 许可决定:从受理到决定20-30个工作日 • 发证:从许可决定到发证10个工作日
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与监管层面
• 完成了食品监管机构调整 • 有关部门推进事前事中事
后的管理机制 • 配套了许可与监管法规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相关法规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 2016-10-01 实施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2016-07-01 实施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2016-07-01 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2015-10-01 实施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2015-10-01 实施
简化核查 要求, 可通过提 供影像资 料等方式 进行核查。
方
便
企
业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培训PPT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检验, 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 试制产品检验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审查细则的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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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审查细则对现场核查相 关内容进行细化或者有补充要求的, 应当一并核查,并在《食品、食品 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 表》中记录。
37
第三十七条 申请变更及延续的,申请人声 明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审查部门应当依 照本通则的规定就申请人声明的生产条件变 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的,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的变更前,办理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 续。
1
食品监管: 1.生产许可SC 2.经营许可 食品监管: 分段管理 集中管理
2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 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 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3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 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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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 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 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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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 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 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 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 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
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
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2. 油炸类:?3.其他类?(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
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烘炒、油炸、熟制(包括高温灭菌)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
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
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
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
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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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
质检食监〔2006〕646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
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
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
2. 油炸类:
3.其他类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
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烘炒、油炸、熟制(包括高温灭菌)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
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
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
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
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
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熟制(灭菌)设备(蒸煮、烘炒、干燥、油炸等相应的设备);3.裹衣设备或粉碎设备或混合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计量称重等设备)。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计量称重等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注:1.依据标准:GB19300、GB16565、GB2760、GB7718、QB/T1733.1、QB/T173 3.3、QB/T1733.5~7等。
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清单、制造者的名称和
注:1.依据标准:GB2760、GB2761、GB11671、GB15199、GB19300、GB7718、《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等。
具体技术要求见附表。
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固形物含量)、配料清单、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进行抽样,如同时生产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的,则3类产品分别抽取1种。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相同生产日期,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
每种产品随机抽取16个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kg,抽样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或不少于200kg)。
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
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抽样单上应写明产品的加工方式(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如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数应符合下表序号1~14规定的相应内容,各项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