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货物买卖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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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无约定: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 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约定、事后协议补充、 合同条款和交单据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符合合同 约定的全套单据
(2)“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议付行才履行 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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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质担保:约定
(1)公约对卖方质量与规格担保义务的规定: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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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当事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 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 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 的合同。 根据适用范围(1) 纽约 伦敦 公约不适用 纽约 伦敦 合 同 选 择 美国法 公约适用 国际法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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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公约适用范围(2)作出了保留
北京
合 同 选 择
伦敦
中国法
公约不适用
保留的效力: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其 他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只有对方当 事人营业地处于公约缔约国时,公约才可能适用, 否则,公约无论如何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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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适用的客体范围
不适用于下列合同: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外情况。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飞机和气垫船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4、我国对80年公约的保留
(1)对第1条(1)款B项的保留
即对适用范围(2)的保留
(2)对第11条书面以外其他形式规定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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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5、公约的效力:(相对任意性) (1)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明示或默示)不适 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 明确排除 选择国内法/贸易惯例

国际商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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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发价 C.发价的效力 发价于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发 价人于发价送达受发价人时即受其发价的约束。 发价的效力,因受发价人的拒绝而失效,即使 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是如此;发价定有有效期 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发价还会因发价人 的撤销而丧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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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发价 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发价在送达受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 可以随时把它撤回。发价纵已送达受发价人,但如 撤回发价的通知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 生。 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其发价,只要 撤销通知于受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发价 人。 但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 是不可撤销或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 撤销的,而且受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 事时,发价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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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条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重要渊源。它所设定的规范是统 一规范,所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被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统一法;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实体法。 1964年,国际外交会议在海牙举行,会议通过了《国际货物 买卖统一法公约》(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同时通过了《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前 者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后者是世 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统一实体法。
国际商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周延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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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主要 围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 际贸易惯例,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 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发价与接受,买卖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 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货物买卖法第一节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三节买方和卖方的义务第四节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思考题]▪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第一节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1、普通法2、成文法(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2)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ª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

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只有比利时、刚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

[法学]《物流法律法规》第四章货物买卖法律法规_OK

[法学]《物流法律法规》第四章货物买卖法律法规_OK
Carriage Unpaid)术语。
–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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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组贸易术语。C组为主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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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 (2)计算重量的方法。
3.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 主要包括商品包装的方式、材料、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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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价格条款(Price Clause)
(1)E组贸易术语。EXW(Ex Works——工厂交货) (2)F组贸易术语。F组为主运费未付(Main
②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 而且受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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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价的终止 《公约》第17条规定了发价的终止事项:“一
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 价人时终止。”
除此规定外,还有几种发价终止的情况:
(1)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撤销的发价,于撤销发 价通知有效送达受发价人时,即被撤销并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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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的生效时间 根据各国立法,就承诺生效的时间大致有三种原则:
(1)投邮生效原则。 (2)到达生效原则。 (3)了解生效原则。
3.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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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通常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国际商法实务(第二版)第四章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实务(第二版)第四章货物买卖法

3. 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
供的货样或说明相符。
4. 所交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常的方
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果无此种通 常方式,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 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AC~110V
AC~220V

如果明示或暗示地使卖方知道买方所购的电视机是运往中国
境内使用……

买方并不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买方对卖方的技能
二、卖方移交货物单据
卖方移交货物单据的义务主要取决于合同和信用证是否有 明示规定,或取决于双方的习惯做法,或取决于双方所采用的 贸易惯例。在装运港交货的情况下,卖方一般都有义务向买方 移交装运的各种单据。特别是在装运港交货的合同中还往往规 定以卖方移交装运单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对等条件。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
三种不同情况
1.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 人,以运交买方,即认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且,标的货的 风险也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2. 在销售合同中没有涉及卖方应负责货物运输事宜的场合下,如 果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卖方应于 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存放的具体地点交付给买 方处置;如果标的物是待制造或待生产等未特定化的货物,卖 方应于在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制造或生产或存
1982年
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经济合同法
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
民商分立 法国、日本、德国等 民商合一 瑞士、意大利等
英美法系
一部分是由法院以判例形式所确立的法律原则 另一部分是有关货物买卖的单行法规
联合国贸法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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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
(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1、不涉及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2、不涉及销售合同中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3、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 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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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7日山东某进出口A公司应荷兰B商号的请 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450美元CIF鹿特丹,订 约后1个月装运,本月回复有效的实盘。B公司接收到A公 司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该初 级产品的数量,降低价格,并要求延长要约有效期。A公 司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减至420美元CIF鹿特
“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 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 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 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③ 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 货到目的港后 允许买方有复验权 (2)关于商检机构 ①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 ②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 ③ 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 验机构 (3)关于商检的期限:就品质、数量索赔的期 限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6、装运条款:关于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 地、装运通知等事项 7、保险条款 8、支付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条款
(二)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l.风险转移的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 发生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 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2. 风险转移的时间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A.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B.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2. 风险转移的时间
《公约》: A.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 B.货物特定化之后,风险的转移时间为: (1)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 时转移; (2)在途货物的风险自订立合同时起转移;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自买方接收货 物或应当接受货物时起转移。
案例参考答案
• 由于受盘人B公司提出的更改,是对装船时 间的更改,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即使发盘人 A公司不作任何答复,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订立合同的形式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 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 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公约》第11条)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当事人 营业地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 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 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营业地在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 售合同。P86 例:A公司与B公司营业地都不在缔约 国,但根据C国的国际私法规则,该合 同应适用C国的法律。C国是缔约国。
(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国际贸易术语,又被称为“价格术语” 或“交货条件”,是为了简化买卖双方在 做国际货物贸易时的交易成本,明确买卖 双方所订立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条 款,主要功能在于划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 人之间的责任、风险、费用,并反映价格 构成、交货条件。
接收与接受的区别:

《国际商法》第4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4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
由于1964年海牙 会议通过的两项 公约都未能达到 统一国际货物买 卖法的预期目的
1980年4月11日于维也 纳 1988年1月1日生 效 中国政府政府: 1981.9.30签署 1986.12.1.1交存核准书
易法委员会于
1969年成立专
门工作小组 10年酝酿,1978 年起草完成,四 个部分。适用范 围;合同成立; 货物买卖;最后 条款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国际货物英国货物买卖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规范
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
二、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
(一)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大陆法
民商分立的国家:
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 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活动,但如属商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 则应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 (法国、德国、日本等)
民商合一的国家:
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如意大利就只有民法典, 瑞士只有债务法典。它们只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设立了有关 货物买卖的规定。
§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卖方的义务
(一)概述
• 卖方的交货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三)《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
见教材P91
(四)中国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149条对买卖 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比较具体的规 定。我国《合同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 则与《公约》基本一致 。
本章小结
本章简要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并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为主,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 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违反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的救济方法;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要求学生重点掌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 务以及违约救济方法。
(三)卖方对货物品质问题的补救
《公约》第37条规定:如果卖方在交货 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 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 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 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 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作出补救 ,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 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二)卖方迟延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 法
根据《公约》规定,在卖方迟延交货的 情况下,主要看迟延交货是否构成根本 违约,如果构成根本违约,则买方可撤 销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若未构成根 本违约,则买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三)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 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2.要求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 3.减价 4.撤销合同 5.请求损害赔偿
非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没有达 到像根本违约那样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 方法
(一)卖方不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二)卖方迟延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三)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
的救济方法
(一)卖方不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2.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3.买方可以撤销合同

《物流法律法规》第四章货物买卖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第四章货物买卖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第四章货物买卖法律法规【物流法律法规】
第四章货物买卖法律法规
本章主要介绍与货物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交付、所有权、质量和数量、价格、风险和利益转移等内容。

第一节交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
交付的方式和期限。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方式的习
惯处理。

第二节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所有权是权利人
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节质量和数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卖方应当按
照约定的质量、数量出售货物,并对所售货物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节价格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
约定货物的价格。

如果没有约定,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

第五节风险和利益转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合同中当事人对风险承担的约定有效,但对第三人的权益无效。

附件: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民事关系的重要基石,对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

2: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方式,对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问题进行了规范。

第4章--买卖法

第4章--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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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1)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2)它具有确定的内容且被许多国家认可和接受 (3)它不是法律,一般不具有强制性,不能自动适用 (4)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
这一规则在北美、加勒比海地区广泛使用。但应注意的是,它对 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2)、(3)两个术语与国际商会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有着明显的区别,即 美国的这一规则,(2)、(3)两种贸易术语都是可以在任何 运输工具上或旁边交货,而国际商会《通则》中FOB与FAS则是 只能在船上或船边交货。因此,在与北美洲地区进行交易时应 特别注意。
(一)ULIS 和 ULF
由于各国货物买卖法方面存在着不少分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 可避免地会引起法律冲突,这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是不利的。为 了解决这个问题,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研究所就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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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拟定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以便协调和统一各国国 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法。后来因为二战,这项工作一度中断,二 战后,该所继续进行这项统一法的起草工作。终于在1964年在 海牙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后者于同 年8月23日生效,但批准或加入的国家很少,开始有9个:英、 西德、意、荷、比、卢、以色列和冈比亚。然而,后来德意荷 比卢等国相继退出了该公约,实际上,现在只有四国参加:英 国、圣马力诺、以色列、冈比亚。
关键术语
贸易术语 华沙-牛顿规则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FOB CFR CIF FCA CPT CIP DAT DAP 品质担保 权利担保 留置权 风 险转移界限

《物流法律法规》第四章货物买卖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第四章货物买卖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第四章货物买卖法律法规第四章货物买卖法律法规第一节货物买卖合同第一条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货物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卖方,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以买方支付货款的方式实现的合同。

第二条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素1.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名称、住所(住所是自然人的,应当标明住址);2.商品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单价等货物的具体要求;3.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运输费用承担责任;4.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等经济条件;5.违约责任约定;6.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方式;7.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第三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卖方的权利和义务(1)确保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规格等要求;(2)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交付货物;(3)承担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责任;(4)提供与货物有关的必要文件和证明。

2.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支付货款;(2)接收货物;(3)验收货物、提出质量异议;(4)要求卖方提供发票和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四条违约责任约定1.如果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第五条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运输人的要求,将货物从装运地运送到目的地的合同。

第六条货物运输合同的要素1.合同双方的名称和住所(住所是自然人的,应当标明住址);2.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具体要求;3.装运地和目的地;4.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期限;5.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责任承担;6.运输保险的责任承担;7.装货和卸货的时间和地点;8.违约责任约定。

第七条货物装运1.装运前,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2.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要求,按时将货物装载到预定的运输工具上。

第八条货物卸货1.到达目的地后,买方应当及时卸货,并验收货物。

货物买卖法2024年

货物买卖法2024年

货物买卖法202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法旨在规范货物买卖行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货物买卖活动。

第二条基本原则货物买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一方提出的货物买卖建议,一旦被另一方接受,即构成要约。

第五条承诺受要约方对要约表示同意,即构成承诺。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货物买卖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三章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卖方的权利和义务卖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货款;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保证货物的质量、数量、规格等符合约定。

第八条买方的权利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第四章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第九条货物交付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第十条货款支付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第五章货物风险的转移第十一条风险转移货物风险自货物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合同一经成立,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合同履行完毕或依法解除后,合同即告终止。

第八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第十七条法律效力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的合同,适用原合同约定的法律。

第十八条法律解释权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本文档为模拟示例,实际法律条文应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通过法定程序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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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 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 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 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行、色泽、款式和透 明度等。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 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2. 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3.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发价的含义 公约14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 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 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 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 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2) 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饿建议必须包含 了以下三项内容才符合十分确定的要求: A.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B.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 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C.应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 何确定货物的价格 (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 意思。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 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 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使命。 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 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 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公约19条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 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发价的 拒绝,并构成反要约;对发价表示接受,单载 有添加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向发价的条件, 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 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接受,合 同仍可有效成立.
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 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 主要条款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1、E组 2、F组 3、C组 4、D组
E组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装运港)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 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 惯例 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 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发价(offer) 1、发价的含义 2、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4、发价的终止和失效 (二)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 2.接受生效的时间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4.逾期的接受 5.接受的撤回
1.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2.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 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 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 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3.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4.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 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 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 我方有利的名称。
发价的终止和失效 (1)发价因拒绝而终止 (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 (3)发价由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 满而终止 (4)发价因“合理期限”以过而终 止
(二)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 公约18条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 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2.接受生效的时间 公约岁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达 生效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 (1) 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 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 (2) 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 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
(1)发价的撤回 公约15条规定,一向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 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到达受发价人 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发价人。 (2)发价的撤销 公约第16条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发价得予撤销。 单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 一旦受发价人已对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发价人的撤销 发价的权利即告终止。这一点与英美法系相同。 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一旦生 效即不得撤销: A、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 表示他是不可撤销的。如“不可撤销”、“实盘” B、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以 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 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 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 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 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 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 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 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机。只有比利时、冈比亚、德 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 个国家。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商 品的实际品质和平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 称为看货买卖,后者称为凭样品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 可分为下列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3)对等样品(Conter Sample)
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 关于商品的名称 •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 关于商品的数量 • 关于商品的包装
关于商品的名称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 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 部分,是买卖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 本依据,它噶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列名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 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 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 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 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 1、普通法 2、成文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 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的 《统一商法 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 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 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 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 享有立法权) (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主要有《民法通则》、 《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
(四)关于商品的包装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 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在商订包装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2. 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约定包装时,应 明确具体,不宜笼统规定。例如,一般不宜采用 “海运包装”和“习惯包装”之类的术语。 3. 明确包装费由何方负担。关于包装费用,一 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 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外支付。
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 机动幅度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3、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关于商品的数量
计量单位 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商订数量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事 项: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1. 计量单位 按重量计算:公吨、长吨、短吨、公斤、 克、盎司、克拉等 按数量计算;件、双、套、打、卷、令、 箩、袋、包等 按长度计算:米、英尺、码等 按面积计算: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等 按体积计算:立方米、立方尺、立方码等 按容积计算:公升、加仑、磅等
CIP
• DAF
D组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未完税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已完税交货
计算重量的方法
毛重(Groos Weight)商品本身
加包装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净重(Net Weight)商品本身的重
量。 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 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 净”(Groos fo Net)的办法计算.如:蚕豆100公 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所谓以毛做净实际上 就是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
采用凭样品买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 样品完全一致。 (2) 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 采用。 (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 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 如;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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