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201X最新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推荐word版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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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交通法实施条例释义-范文word版 (7页)

【最新2018】交通法实施条例释义-范文word版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交通法实施条例释义交通法实施条例释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X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交通法规新规定

上海交通法规新规定

上海交通法规新规定上海交通法规新规定 2017年3⽉25⽇起,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正式施⾏。

与1997年的原《条例》相⽐,新版条例85%以上条款为新内容,新增加了20余种违法⾏为,⼩编为⼤家整理了上海交通法规新规定,⼀起来看⼀下。

上海交通法规新规定 2017年3⽉25⽇开始,与市民⽣活息息相关、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效实施。

据上海市公安交警部门统计,截⾄昨天下午15时,全市累计查获各类交通违法⾏为共计2万余起,同⽐上升10.6%。

其中不少涉及《条例》新增、调整条款的违法⾏为,如查获连续变换两条车道116起、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带446起、货车占⽤客车车道50起等。

新《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对上位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地⽅作出细化,新创设了20余种违法⾏为。

例如,三⼗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驶,不得有下列⾏为: (⼀)同⽅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驶速度超过每⼩时六⼗公⾥,在公路(⾼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驶速度超过每⼩时⼋⼗公⾥; (⼆)⼀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三)机动车驾驶⼈未使⽤安全带; (四)在⾼速公路上⾏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五)安排未满⼗⼆周岁未成年⼈乘坐副驾驶座位; (六)驾驶家庭乘⽤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童安全座椅; (七)拨打接听⼿持电话、浏览电⼦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为。

对于其中第七条禁⽌性规定,有⼈提出:“等红灯时接听电话是否可以?”对此,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邢培毅指出,法律的禁⽌性规定情形是发⽣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驶”的情况下,因此不管红灯、绿灯,都属于上道⾏驶的状态,均不可拨打接听⼿持电话、浏览电⼦设备。

同时,《条例》对于⼀些社会反响较⼤的违法⾏为加⼤了处罚⼒度,再来看⼀下其他相关规定。

【2018最新】201X《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解读-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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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解读201X《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解读是怎么样的呢,有哪些我们需要了解的内容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1X《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解读,欢迎大家阅读!据《劳动报》报道,开车不能打手机,那看导航怎么办?不满12岁不能坐副驾驶座,假如是两座车怎么处理?临时停车究竟可以停多少时间?黄线设置是否太多、是否需要经过行政程序?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市民关心的具体执法问题,目前公安机关正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各项准备工作,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尽快推出实施细则。

配套措施细则在制订中对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有不少市民认为具体到某些细节问题仍然不是很清晰。

俞烈对此表示,市公安局将会同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条例》的贯彻实施意见。

针对《条例》修订后新创设的规定,如“禁止货车占用客车道”、“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等规定,市公安局将研究制定具体执法意见,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要求,细化明确与本市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客货分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

另外,将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落实1.8万套“电子警察”配备工作,有效弥补警力不足,强化非现场执法手段的应用,与现场执法警力形成“叠加”效应。

固化完善交通大整治期间形成的视频举报制度,在互联网和手机APP上分别开设举报平台,扩大举报途径,优化审核流程,进一步畅通市民群众参与道路交通治理的渠道,加强对突出交通违法的社会监督,形成交通整治全民参与的良好环境。

今后全警种可联动执法交通大整治出成效,离不开法制的规范和引领。

俞烈认为,此次《条例》的一大重要突破是,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打破了以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警种界限,有利于推动形成多警种联动的执法机制。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一)营业性道路运输;(二)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三)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贯彻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道路运输应当按照货畅其流、人便于行的要求,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准点、快捷、经济、方便的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处(所)、汽车维修管理处(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公安、财政、税务、物价、规划、技术监督、劳动、市政、环保、环卫、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本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

外商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应当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或者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必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2018-2019-附件和特此报告顺序-推荐word版 (11页)

2018-2019-附件和特此报告顺序-推荐word版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附件和特此报告顺序篇一:函和报告的写作范文由于函的种别较多,从制作式样到内容表述均有肯定灵敏机动性。

主要引见榜样性公文的构造、内容和写法。

公文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局部组成。

其各局部的式样、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一)首部。

主要包罗标题、主送组织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

2、主送组织。

(二)正文。

其构造普通由开头、主体、末端、结语等局部组成。

(三)末端。

普通用规矩性语言向他方提议期盼。

或请他方帮忙治理某一题目,或请他方准时复函,或请他方提议意见或请主管部分容许等。

(四)结语。

通常应依据函询、函告、函或函复的事变,选择运用差异的完毕语。

如“特此函询()”、“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

有的函也可以不消完毕语,如属便函,可以像平常信件一样,应用“此致”、“敬礼”。

(五)末端题名。

普通包罗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署名组织单元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五、撰写书翰应注意的题目函的写作,最后要注意行文简便明了,用语操纵分寸。

无论是平行组织可能是不相从属的行文,都要注意语气安宁有礼,不要倚势压人或英雄所难,也不用迎合奉承、曲意客气。

至于复函,则要注意行文的针对性,回复的明了性。

其次,函也偶然效性的题目,格外是复函更应该敏捷、准时。

像看待其他公牍一样,准时处置书翰,以担保公事等运动的正常实行。

例文报告事件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产销和质量等题目的函国办函[1993] 2号国度计委、经贸办、农业部、业部、经贸部、纺织部、技能监视局:为进一步成长我国羊毛生产,搞活羊毛畅达,升高羊毛质量,依据国务院带领同道的指示,现就相关题目报告如下:一、要实在抓紧抓好草场改革和羊种变革劳动。

(略)二、技能监视局要增强羊毛的质量监视和磨练劳动。

(略)三、要尽快组织直接进来国际羊毛拍卖市场。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17).doc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17).doc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17)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个公民均应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任何人不得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五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闪烁时,准许车辆通行,并示意即将转为黄灯;(二)红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行进。

第六条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种类及其含意由市公安局另行公布。

第三章车辆第七条本市单位、各驻沪机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沪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购置的车辆,均可按规定申领本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本市单位或常住户口居民购置的车辆不得擅自申领外省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

第八条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移动的,必须申领临时移动证;需驶离本市的,必须申领临时号牌。

研制、生产的新车及大修车需要试车时,须申领试车号牌。

逾期未通过年度检验以及停驶的机动车需要移动时,须申领临时移动证。

第九条用于教练的机动车必须申领教练车号牌,并须安装供教练员使用的副制动器(大货车驾驶员加考的大客车除外)。

教练车不准载运货物和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在道路上教练。

第十条悬挂移动证、临时号牌、试车号牌以及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领有本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挂车,其车厢后栏板外侧须按规定喷刷车牌号码,驾驶室门外侧须喷刷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厢型货运机动车作为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车使用时,必须装设扶梯、拉手等安全设备,并须经公安部门核准。

【2018-2019】课题申报推荐意见word版本 (4页)

【2018-2019】课题申报推荐意见word版本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课题申报推荐意见篇一:课题意见五、推荐人情况及意见六、各级审查意见篇二:教研课题之学校推荐意见(范例)教研课题之学校推荐意见(范例)例一:本项目以创新型卫生检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为目标,属学校教学改革的重点领域,项目的实施对培养创新型卫生检验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其研究成果可供全国同类专业借鉴,也可为教育主管部门有效管理提供依据,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

项目主持人是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卫生检验专业负责人,校级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有能力主持并完成该课题的研究。

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基础较好。

经费预算合理。

若获立项资助,学院将在人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全面支持,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同意申报。

例二:候选人。

博士,201X年在美国辛辛那提大学 (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获得博士学位,1998年7月至201X年10月在美国辛辛那提大学和美国环保署风险管理国家实验室从事高级访问学者、副研究员、博士后等研究工作,201X年12月至201X年10月任美国Pegasus Technical Services Inc.注册工程师,201X年11月至今任湖南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工程系系主任。

其主要研究方向为污染控制理论与技术。

教授长期从事废水废气处理领域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主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在内的多项国家级、部省级科研课题,取得了重要的学术成就。

教授基础理论和研究基础扎实,具有丰富的国内外研究经历,富有创造力和创新精神。

若被批准为环境工程学科“芙蓉学者”特聘教授,必将进一步提高我省、我校环境工程学科的整体实力和水平,吸引更多的优秀环境工程人才来我省工作。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因本案于201X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伍之祥,上海市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兴祥,,因本案于201X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翼敏,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犯贪污罪一案,于201X年5月9日作出(201X)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及辩护人伍之祥、沈翼敏、刘成智到庭参加诉讼。

应二审检察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X年初至201X年4月,被告人孙国洋在担任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医药公司)行政管理部部长期间,与他人预谋,利用孙国洋具体负责联络、洽谈转让新兴医药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羽山路5-2地块事宜的职务便利,在与上海天雨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雨公司)、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兴祥洽谈土地转让价格过程中,故意压低合同价格,将双方原商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币2,500万元在合同中签订为人民币2,300万元。

【2018-2019】交通法实施条例第52条-优秀word范文 (2页)

【2018-2019】交通法实施条例第52条-优秀word范文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交通法实施条例第52条交通法实施条例第52条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于交通法实施条例第52条,希望能帮助到你。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的处理规定。

1.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机动车是有寿命的,机动车的寿命,通常是指机动车从开始使用直到其物质磨损严重到不堪修复而破废时所经历的时间或者行驶的里程。

同人类的生老病死一样,机动车也会发生故障。

机动车的故障,依其发生的部位不同而对机动车的正常使用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机动车的故障排除,也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般说来,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所发生的故障不会影响到车辆的正常和安全行驶,这时驾驶员仍然可以继续驾驶车辆,等到达目的地后再行修理,或直接开到修理工厂,例如汽车空调器发生故障、车窗玻璃升降装置发生故障、睛朗天气时雨刷器发生故障等;二是所发生故障足已对车辆的正常行驶或者安全产生威胁,这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止行驶,进行修复后才能继续前行。

停车修理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的黄色报警闪烁灯光,示意其他车辆注意安全绕行;并且不准占用车道,要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道路两侧、停车场、空地等地方停放。

移动故障车辆,可以采用人力推行、其他车辆牵引等方式。

2.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难以移动”,是指车辆坏在道路上,故障严重,或者装载已满不熊及时卸下,致使无法用人力推行或者其他车辆牵引移开。

2018-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版-推荐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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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版-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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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版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将自201X年3月25日起施行。

次法规修订,立足于超大型城市道路管理的实际需要,针对本市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各项道路交通管理措施,为本市道路交通的常态长效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慢行优先”
《条例》倡导慢行优先,明确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买分卖分”
《条例》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由他人替代记分的,公安机关可处500元以上201X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可处201X元以上201X0元以下罚款。

“通行规定”
《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为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

“信用处罚”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二、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版)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版)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版)第六章综合治理第五十二条本市建立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强基层治理,落实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通过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

第五十三条本市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

本市倡导先取得机动车号牌额度再购置车辆,倡导先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再购置车辆,合理调控机动车拥有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网格监督员,在对工作责任网格进行巡查的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上报信息,并对反馈的处置结果进行核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对道路交通相关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完成车辆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相关行政程序时,应当对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还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或者解除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五十六条本市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工作模式,提升交通管理工作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先进的智能化手段,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交通诱导显示屏等多种媒介,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交通拥堵指数,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引导服务。

公安机关可以利用直升机、无人机等开展空中巡查,配合地面交通疏导和管控。

第五十七条本市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挂钩制度,对保险周期内有多次或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提高其保险费率。

鼓励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第六十五条(文明执法)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执法人员,对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规范执法)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职权和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行执法标准和指引,根据道路交通执法统一的要求,为执法人员提供健全、完备、可操作的执法指引。

第六十七条(便民执法)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依托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执法方式。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发布交通信息,引导交通出行。

第六十八条(执法协作)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负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紧密配合,提高工作协同性,并建立排堵保畅、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九条(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

第七十条(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加强执法指导和监督,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执法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反馈查处结果。

第七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民警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协助开展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新法规月刊》
【年(卷),期】2001(000)007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总页数】8页(P15-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加强综合交通管理补齐城市治理短板——解读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J], 胡颢
2.持续跟进一步不松——《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活动正式启动 [J], 乔骏
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6年6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J], 姜燮富;;
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J], 徐岑;王轶桦;王伟
5.松江区人大常委会集中开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 [J], 金杭萍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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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最新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01X最新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马上就要实施了,各位车主们赶紧来看看都有哪些内容你是要清楚的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1X最新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X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X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X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区级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编制前款规定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共交通客运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业规划,构建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和符合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的公交专用道体系。

设置公交专用道,应当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公交专用道上应当设置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

在公交专用道上设置的公交站点,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线路、车辆、班次到站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客流调查以及公共汽(电)车的线路普查,会同公安机关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公共汽(电)车线路的新辟、调整、终止计划,优化公共汽(电)车客运线网,推进与轨道交通网络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融合和衔接,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效率。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汽(电)车具体
的线路和站点,方便乘客候车、乘车,方便公共汽(电)车停靠,方便路面公共
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换乘。

第十条本市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

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

机动车和非机
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根据国家和本市规
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依法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规划国土
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

建设项
目的出入口与道路衔接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进行审核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其中交通标志、标线和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的设计,应当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经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毁交通标志、标线等交
通设施。

第十四条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
及时调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

公安机关负责交通信号灯的新增和调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的新增和调整。

对于常发性拥堵区域和路段,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
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推进实施。

第十五条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隧道、桥梁等道路应当按照科学、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限速标志、标线。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
规范、合理地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交通设施,并依据职责分工,保持各项交通设施功能完好。

对配时不合理的交通信号灯或者容易造成辨认错
误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科学合理的
调整。

交通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排除隐患。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
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
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设置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
五点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物体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二米。

第十八条新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
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鼓励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现有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进行停
车设施改造,满足社会公众绿色出行需求。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
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
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车辆,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以及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
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发放以及注册登记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
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
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三条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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