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地整治规划正式批准实施
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的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经登记备案的单位,方可承担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的业务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施工单位。
第四条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登记备案管理。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登记备案具备的条件第五条登记备案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取得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应的相关资质,具备相应能力;(三)资质必须年检合格;(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开展相应业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五)熟悉土地开发整理业务及相关技术规范;(六)具有良好的信誉,能服从和服务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没有不良记录。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具备的资质等其他条件:(一)具有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或相类似的业务;(二)具有稳定的能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任务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三)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及成果管理制度;(四)具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及预算编制方面的业绩和良好信誉。
公务员省考之公务员申论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公务员省考之公务员申论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大题(共10题)一、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资料30分钟,参考作答90分钟。
满分:100分。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作答。
二、给定材料资料1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世界各国都在摩拳擦掌,都想以科技为核心创新发展,争取发展主动权。
也许有人觉得创新应该是科研院所、“高精尖”行业与有关部门的事。
殊不知,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竞争日趋激烈,“知足常乐”已经难以长久,“抱残守缺”更会惨遭淘汰。
就在日前,九段高手、世界冠军李世石以1∶4败给了机器人“阿尔法狗”.为此,有人忐忑不安,人类智慧是否真的要被机器碾压?其实,人工智能围棋软件与人类棋手的对弈,终归是人与人的对决,确实地说是在人类科技发展的基础上,某个人群研发的高科技在挑战某个人的智商。
正如有评论所言,我们最该震惊的不是“阿尔法狗”的“神力”,而是其背后的研发团队、公司乃至国家的科研创新精神和战略前沿技术实力。
在新形势新机遇下,党和政府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就是要以创新为支撑,趟过改革“深水区”;就是要以创新为驱动,提速发展“中国号”.因此创新已经成为我们每个人都要面对的新课题。
创新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资料2 广佛地铁连通广州西朗至佛山魁奇路。
作为全国首条城际地铁,每天数以万计的“广佛候鸟”.很多人也许不知道,广佛地铁的设备大部分出自国产,屏蔽门由东莞一家玻璃幕墙工厂制造,检票闸机源自佛山的五金机械厂,综合控制的“大脑”系统则出自广州天河软件园。
在背后主导一系列技术创新的,则是广州的佳都集团。
这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从传统电子分销转而经营“互联网+智能轨道交通”等业务,乘国家发展轨道交通的东风,依托持续的科研投入,掌握了智能轨道交通、屏蔽门、自动票检综合控制和视频监控四大核心技术。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与措施
20 04年 , 中央、 党 国务 院针对严峻 的土地形势 , 出了把 加 提 强土地宏观管理特别 是土 地利 用规划 工作 放在 各项治 本之 策 的首位 。由于土地利 用规 划在 我 国大规模 开展 还 只有 十多年 的历史 , 规划管理还 处于成 长和 发展 阶段 , 从前 轮规 划 的实施 和近两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的实践看 , 存在一 些 问题 和 仍
实际操作上 , 还没 有一 套 可操 作 的法 定 程序 来规 范 人们 的行
土地利用规划 的根本任务 是保 护 、 发 、 开 整治 、 利用好有 限 的土地资源 , 切实解决土地利用在空 间上 的综合性 问题 和在时 间上 的战略性 问题 。因此 , 规划 的实施 是政 府行 为 , 体现 的是
首先 , 非农 业建设 用地 与耕地保 护指标 的制 定上 , 在 该控 制 的指标 , 定得过 高 , 该高 的指标 , 又尽量 控制 ; 其次 , 规划编制
的时间跨度太 大 , 致使 编 制完 成 的规 划 与现 实 土地 利用 相 脱
度, 未利用 土地资 源开 发审批 制度 等 , 致使 规划实 施 的随 意性
维普资讯
S e i lDei p ca sgn
< 编者按 ) 20 0 6年 6月 2 5日, 是第 l 6个全 国“ 土地 日” 也 是《 , 土地 管理 法》 布二 十周年 纪念 日。中 国是传 统的 农业 大 颁 国 , 民世代 “ 人 以地为本” 藉 以创 造灿 烂文明 , , 土地 是 中国人 吃饭的本钱 , 中国工业化 、 市化 的 家底 , 中华 民族 生存 和发展 是 城 是 的生命 线 , 我们深谙 土地 之珍贵。今 年是“ 十一五 ” 开局之年 , 正值 深化改 革和建设 全 面小康社 会的 关键 时期 , 当前还 存在乱 但 占乱用 、 法用地 的现 象 , 违 要制止这 些违 法行 为 , 全社会都要 增强依 法用地的意识 。为此 , 国土 资源部将今 年全 国“ 土地 日” 主题 确定为 “ 法合理 用地 , 依 促进科 学发展 ” 旨在加 强对土地资源的珍惜与合理利 用。 , 为贯彻 落实科 学发展 观和“ 十分珍惜 、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 实保 护耕 地” 基本 国策 , 建设 资源节 约型社 会 , 进社 会主 义新农 推 村 建设 , 本刊推 出“ 土地 日 ・ 别策划” 目, 特 栏 旨在通过 宣传 土地 管理 的新举措 、 新成就 、 经验 , 新 促进 全社会 都来 关注我 国土地 资源的国情 , 树立 国人 的土地 资源忧患意识 , 强保护 土地 资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 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青政办〔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8日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青海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旨在阐明“十四五”期间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指导“十四五”时期青海省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文件,是制定相关专项规划、部署年度工作和指导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十三五”期间主要工作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立足“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省情定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和化解重大风险,全面深化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各项工作,更加科学有效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彰显了生态文明建设主力军作用,为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和“五个示范省”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青政[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3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促进全省城乡统筹发展和耕地保护,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通过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可以使分散的农村居民点从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转变,引导农民进城,引导农村聚并,使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配套逐步融合统一,统筹安排城乡用地,全面改善农村经济社会面貌。
(二)有利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实施农村土地整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促使我省农村居民点从多、散、乱向集中有序布局、建设,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大规模增加,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集中分布,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三)有利于城镇反哺农村,推进城镇化进程。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将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用于农村建设,实现城镇反哺农村,拓宽农村建设资金渠道。
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在城镇周边安置拆旧区的农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转为城镇居民,促进农民集中居住,推动城镇化进程。
(四)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
结合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农田基本建设,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将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完善水利配套设施和耕作道路,建立农田林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青自然资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QHFS12-2020-0003青自然资规〔2020〕3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9日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以及《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8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在汲取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经验基础上,现就持续规范做好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一)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主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为实施规划而占用耕地的,由各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统筹落实本地区补充耕地任务。
同时应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其它耕地的土壤改良。
(二)补充耕地方式坚持以“县域内平衡为主、市(州)域调剂为辅,国家重点项目省级统筹”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补充耕地的方式可采取自行补充、缴费补充、购买指标三种方式。
具体补充以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县级人民政府无法在本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本市(州)域内平衡,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以县(市)级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为主体向耕地占补指标交易平台申请指标交易进行补充。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青政〔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青政〔2018〕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和意义随着我省生态优先战略的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发力,区域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特别是新型城镇化建设、旅游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我省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已不能全面、充分地满足各方的新需求和适应各项管理的新需要。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开展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在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省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是推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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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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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主 要规划 目标
落实耕地和基本农 田保 护任务 。
年人均城镇 工矿用地控制在 1 8 7 平方 米 和 16平方米 。科学合理利用未利用地 , 7
产地 、 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农用地保护和 基本农 田建设不断加强 , 建立与气候和水 土条件相适 宜、 各具特色的区域农地利用 格局 , 推进河湟谷地绿色农业 和柴达木盆 地绿洲生态现代农业发展 。 建设用地空问 布局与省域总体发展 战略相适应 , 功能定 位清晰, 空间管制 明确 , 形成优势互补 、 梯 度有序 、 协调互助 的城乡和区域土地利用 秩序 , 口、 人 资源、 环境相协调 的区域土地
积不低于 80 公顷和 2 8 06 1 1 公顷。
— —
不 断优 化 土 地 利用 格 局 。 食 主 粮
严 格 控 制 土 地 供 应 总 量 。 至
青海省土地利用的主要调控指标
21 0 0年和 2 2 , 0 0年 全省建设用地总 量控
制为 3 . 43 2万公顷和 3 .4万公 顷 , 91 建设
专 题 策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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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 省 土 地 利 用 总体 规 划 》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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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6年一 2 2 20 O O年 ) 具体 内容
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点上治理面上保护的方针落实生态立省战略积极推进构建以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为屏障以青海湖草原湿地生态带祁连山地水源涵养生态带为骨架的一屏两带生态安全格局保障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用地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用地积极支持重点防护林丁程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草工程和西宁大南山生态园建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青政办〔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3〕5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生态环境,减少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水土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助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持续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谱写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的新时代青海水土保持新篇章。
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显著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社会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900平方公里以上(其中水利部门1800平方公里,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6100平方公里),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77.6%。
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78.94%,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国土资[2015]2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5.01.26【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土资〔2015〕2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青海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月26日青海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推进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是指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废弃工矿区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投入的土地整治项目(不包括中央直接投资的重大工程),适用本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
第四条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整体推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管和验收;省级土地整治机构负责项目的技术研究、标准和规程制定、设计审查、实施督导、验收等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对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进行考核和信用评定。
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申报、实施协调和监管、验收等相关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选址、申报、实施管理等工作,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为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5]5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5]5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及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用地报批服务,现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审批权限及关系(一)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其它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准、核准,但在批准、核准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二)土地征用的批准权限征收或征用基本农田,或征收、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其余征收或征用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并认定。
做好新时期土地整治工作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
整治转变 ; 在整治 内涵上 , 已由增加耕地
我省地域辽 阔 , 土地 面积较大 , 但耕 地总量小 , 耕地分布差 异明显 , 且 全省三 分之二 的耕地分 布在黄河流域 和湟水河 两岸的东部地 区。湟水谷地是 省 内第一 大人 口集聚地 , 国土面积只有 1 . 6万多平 方公里 , 占全省 总面积 2 2 却 拥有 仅 . %, 2 全省 5 %的耕地面积 ,0 5 6 %以上 的粮食 总 产量和工农业总产值 ,养育着全省 6 % 0
的基 础 。
弱, 耕地后备资源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的 矛盾非 常突出。全省耕地后备资 源约 2 5 万公 顷, 现有可开发利用 的耕地后备资源 47万公顷 , 中的未利用地 9 %以上为 . 其 0
《 青海省 土地整治规 划 (0 1 2 1 2 1- 0 5
年 )已基本完成 , 》 明年即可上报 国土资源
( ) 二 土地整治工作基础 更加坚实 经过近十年 的发展 , 我省土地整治工
的“ 四个 发展”改善和保 障民生 , , 促进社 会和谐稳定发挥 了重要作用 , 做出了巨大
贡献 。农村土地整 治 已经成 为坚 守耕地 红线 、 促进节 约集约用地 的有效手段 , 成 为推动农业现代化 和新农村建设 的重要 平 台, 成为促进 区域协调和城 乡统筹发展 的有力抓手 , 到 了地方各级 党委 、 府 得 政 的高度重视和广大农 民群众的真心拥护 。
沙地 、 裸岩 、 石砾地 、 高寒荒漠地等难 以利
用 的土地 , 且多集 中在 自然条件差 , 生态 较为脆弱的地 区, 受交通 、 水资源、 气候 等 不利 因素影 响 , 土地开发成本高 、 难度大 。 因此 , 耕地后备资源少 和生态环境约束 的 影响 , 制约 了补充耕地资源 的能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0•【字号】青政办[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1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 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精神,及时分解和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 2020年)》确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到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建设,也是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基础。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加快发展与保护耕地将成为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矛盾。
同时,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难以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用地布局不尽合理,规划建设用地总量指标严重不足,耕地保护与建设发展用地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统筹各业用地,做好各业用地的规划和布局,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为此,各级政府要站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全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抓好。
青海省土地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访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朱小川
青海省土地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访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朱小川康维海【期刊名称】《青海国土经略》【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2页(P39-40)【作者】康维海【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为有效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缓解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不足,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转发了由国土资源厅起草的《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青海省适应当前形势、解决土地制约矛盾的一项重大的改革举措。
针对《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朱小川。
问:这个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与以前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和要求?答∶这个新政策通过新的制度设计,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双轨运行,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对重点基础设施、民生改善、循环经济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用地“依旧”“计划”配置土地指标,对商服、商品房、加油(气)站等经营性建设用地“新采用”“有偿”配置土地指标,从而缓解土地指标不足,推动城乡土地要素的有序流动,同时为美丽乡村建设筹集资金、增添动力;通过价格杠杆作用促使业主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尽量少占地,改变以前土地宽打宽用的做法,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将为青海省进一步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这项新政策按照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各地经营性建设用地需求强度,按县域划分为三个类别,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标准分别为10万元、6万元、4万元。
特别是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中的商品房、加油(气)站、建材市场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在标准基础上每亩还要上浮3万元。
对尚不具备开展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条件的14个县暂不执行。
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流出村的复垦工程费用、复垦管理费用,对剩余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指标转出村集体的建设,主要用于复垦土地使用权人(农户)购房或建房补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公益事业。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预备会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预备会11月12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验收预备会,省财政、水利、农业农村、交通、林草等部门抽调的13位专家及厅相关部门、省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员及聘请的第三方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解读了《青海省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方案》,印发了《土地整理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地整理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成立了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并对省级方案附表的完备性、可操作性进行了讨论。
会议要求,一是熟悉验收相关规定。
省级验收将从11月15日开始,参加验收人员要了解掌握竣工验收相关规范、规程、标准,重点对《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等规范、标准、规程以及《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项目验收细则》《青海东部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省级竣工验收方案》进行认真学习掌握。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
重大项目验收时间紧、任务重、范围广,参与验收人员必须服从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在验收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验收组组长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反映,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验收领导小组反映,必要时由验收委员会集体会商解决。
三是压茬推进验收。
省级竣工验收初步拟定验收顺序为尖扎县、民和县、贵德县、化隆县、循化县。
组织验收时,县域内所有子项目拟一次性验收。
四是严明工作纪律。
参加验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准确掌握基础资料,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提交的验收意见要客观、公正,确保工程验收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
验收期间,会议工作人员及专家不得随意请假,确保项目按时顺利完成验收工作。
(省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出新招11月14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电子政务办、省政务监督局、省信息中心等单位“一网通办”专家,对厅现有7个政务服务系统与青海省政务服务网对接项目进行了验收。
为青海省土地整治掌好灯引好路——《青海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解读
《 规划 》出台时机 大好 ,顺应 了发展的需求
( 一 )新 时 期 , 土 地 整 治 的 内涵 外 延 发 生 的 巨大 变化 ,需
要 规 划 来规 范
本轮规划指导 思想明确 ,充分结合 青海省经济社会发 展趋
势 和土地利用特点 ,与生态环境保护 、产业 发展 、城 乡统 筹建 设发 展等相关规划衔接 ,对 加快推进青海省 土地整治 和生 态环
青 海 历 来 非 常 重 视 土 地 整 治 T 作 ,尤 其 是 j 地 开 发 整 治 呈 现 前 所 未 有 的 喜 人 局 面 。2 0 0 2
海省经 国家和省级 批准实施 项 目 I 1 7个 ,总建
Ql NGHAI GUOTUJ I NGL UE
Q i 麓 j i n 略 g h I 专 题 策 划
发整理项 目预算定 额标 准 》 、 《 高标准基本农 田
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规程 》( T D / T1 0 3 5 — 2 0 1 3)
省土地整治 的 目标 和任务 ,将 引领 土地整治走 符合 青海实际
的科 学发 展之路。
一
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 ,
实施 土地整治规划 大力推进 高标准基本农 田建 于加 强农村土地权属管 理的通知 》 、 《 关于提升j 面加 强耕地质量建设 的通知 》等一系列规范性
战略指导意义 。
土地调查 和青海省农用地分等定级等 土地相关:
也为本轮规划打造 了坚实 的基础平 台。
是首轮 《 青 海 省 土地 开 发 整 理规 划 ( 坚持 把土地整 治作 为坚守耕地 “ 红线 ” 、提高
惠民工程在青海杰地开花结果——土地整治的青海样本
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极其 重要 的意义。
约 利 用
通 过重 点 区域 和 重点 工程项 目的实施 ,项 目区 内 土地 利用结 构得 到 明显优 化。特别 是青 海省 东部河 湟 区积极 开展 以水 利和基 本农 田建设 为 中心 的中低产 田
我省水资源地 区分 布不均 ,全省各地年均降水量 由 东南 向西北递 减 ,降水 的时 间分布也不均 衡 ,每年 5 - 9 月 的降水量 占全年 降水 量得 7 9 %~ 9 4 %,而关 系到农 田
地 整 治 项 目的 实 施 ,采 取 了 “ 坡 改梯 ” 、渠 系 硬 化 、农
设 用 地 、其他 土地 结构 更加 趋 于合理 ; 另外 ,土地 整
治项 目的集 中化 、规 模化 布局 和建设 ,既 减少 了资 源 的浪费 ,又建 设 了高 标准 的农 田,提 高 了土地 资源 的 利用效率 ,极 大地促进 了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
改造 ,通过 大力 推广 以 “ 农 田向规模 经营集 中、工业
向冈 区集 中”为 重点 的土地 整治 ,促进 了农用 地 和建
底墒 和春播 季节 的降水 量 ( 1 0月 到次年 4月 )只 占全
年 降水量 的 1 5 %,因此全 省 自然灾害 频繁 ,干旱 、暴 雨洪 涝等 灾害 对农业 生产 造成 了严重 的影 响。通过 土
求 ,统筹 规划 、整体 推进 ,以实施 土地整 治重 大工 程 和农村 土地 整治示 范建设 为 主要 手段 ,不 断提 升土 地
“ 各炒 一盘 菜 、共 办一桌 席 ” ,这 是土 地整 治工作 发挥 最大效 益最 好 的做法 ,我 省是 项 目资金缺 乏 的省 份 。我们 只有始终坚持 “ 政府主导 、 国土搭 台 、 部门联动 、
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逐步推进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二条建设用地项目区分为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三种类型。
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的申报类型。
(一)审批项目。
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核准、备案项目。
在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核准、备案项目的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农村居民点建设、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项目不实行用地预审。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一)需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出具预审意见。
(二)需省政府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出具预审意见。
(三)需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分别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出具预审意见。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程序按分级受理、分级预审的原则办理。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办法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青自然资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办法青自然资规〔2020〕2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设施农业管理政策,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防止“农地非农化”,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包括食用菌和牧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利用耕地生产的拱棚和温室用地;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独栋或连栋温室用地。
2.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水电设施、植物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必要的管理房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育种育苗、烘干晾晒、果蔬预冷、保鲜储存、分拣包装、粮食和农资农机临时存放场所、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等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简易设施等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1.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中生产区内畜禽水产房舍(棚)、人员消毒防疫设施、饲草饲料加工贮存设施、初级畜产品生产贮存设施、动物疾病诊疗和动物检疫设施、动物隔离设施、洗消转运设施用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水产养殖中池塘、养殖池(箱)和进排水泵站、渠道管道等设施用地;牲畜运动场、舍(棚)间和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生产设施间通道。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4•【字号】青政[1999]38号•【施行日期】199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1999〕3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在我省实施办法出台前做好有关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建设用地时,应严格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
二、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地区,要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审批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批建设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省和西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二)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和县级以下城镇建设及州(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已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的具体项目建设用地,以出让、划拨或租赁等方式供给国有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县级(含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人民政府可审批1公顷(含1公顷)以下;西宁市和海东行署可审批2公顷(含2公顷)以下;州人民政府可审批3公顷(含3公顷)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