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新

合集下载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1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1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1在环境污染控制中,监测技术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其中,自动监测设备得到广泛应用。

这种设备能够实现自动采集数据,并对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长达数年之久。

然而,由于设备因各种原因产生的误差问题,就必须进行定期比对监测。

本文将介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1。

概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是将同一监测活动中记录的多个数据源进行比较与分析的过程,以证明各个数据源的数据是准确的,并检测出设备是否存在故障或错误操作的可能性。

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要求,污染源监测自动化设备应在安装前进行前期比对监测和定期/不定期比对监测。

前期比对监测前期比对监测是指在监测系统投运之前,进行的比对监测。

其目的是检验标准设备与待比对设备间的差异,查找设备运输或安装中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并帮助往后比对监测的质量得到保障。

下面给出具体步骤:第一步:准备设备每台待比对设备以及标准设备都需装载在比较合适的位置,如铁架上,以便于进行比较。

第二步:定位仪器位置根据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的要求,将指定仪器放到指定位置。

第三步:仪器操作•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如果不正常则需要排查障碍•让待比对的仪器同时进行监测模式,检测周期应该与标准设备保持一致,并记录两者获取的数据。

第四步:数据处理将待比对设备与标准设备获取的数据进行处理,通过计算两个设备之间的差异,得出待比对设备和标准设备之间的偏差,判断待比对设备的检测数据是否可靠。

定期/不定期比对监测自动监测设备在运行中,定期/不定期比对监测是对设备运行状况的再次检查。

通过与协议标准设备的比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这种比对也应该包括与自身历史数据的比对和与协议标准设备的比对。

故障排除如果比对出现错误,需要进行进一步排查。

首先排查是否是设备出现故障,如出现故障需要及时报修;其次,如果明确不是设备出现故障,则应重新检查设备位置、系统对比程序、数据均的抽样和处理,以确保准确的结果。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20年8月目录1 适用范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2)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3 参比方法 (2)3.4 比对监测 (2)4 比对监测条件 (2)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5.1比对监测内容 (2)5.2 比对监测频次 (2)5.3 比对监测方法 (3)5.4 比对监测结果评判 (5)5.5 质量保证 (6)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6.1 比对监测内容 (8)6.2 比对监测频次 (8)6.3 比对监测方法 (8)6.4 比对测试 (9)6.5 核查参数 (9)6.6 比对监测结果评判 (11)6.7 质量保证 (14)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5)附录1〔资料性附录〕 (17)附录2〔资料性附录〕 (21)附录3〔资料性附录〕 (2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纳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定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方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治理方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方法»〔环发[2020]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适用范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判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操纵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 设备比对监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CEMS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是一系列行为和程序,在考虑 数据的准确性、精密性、完整性和代表性 的前提下,这些行为和程序确保CEMS数据 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对烟气测量应满足76标准要求
过程是动态。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动态控制
CEMS的安装——直接抽取法
探头:保温、校准、反吹(时间、频率) 管线:上高下低5°伴热温度120℃、卡箍4米、长度≤76

冷凝器:温度5℃ 工艺设计:材料选择耐温防腐、工艺流程(一级过
滤、伴热管线、冷凝、泵、冷凝、二级过滤、 恒流、分析仪、尾气排放) 反吹气系统:除油除湿防止对过滤器的污染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 设备比对监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CEMS质量保证的基本内容
全程序质量保证
适用性检 测




购买
安装
运行
适用性检测、购买、安装、验收、运行、审核
外部质控 内部质控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 设备比对监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CEMS的购买
系统构成
四个子系统组成
安装位置 和系统数量
应符合相应测量项目的要求
要求每个污染源安装1套系统
测量范围
应根据污染源的实际排放浓度确定
选型程序
(一)信息的收集和评价 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CEMS供应商产品技术信

(二)安装系统的技术说明
(三)保持记录从产品选型购买时, 建立档案保留各类文件及批复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 设备比对监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新-精选文档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新-精选文档
》(HJ/T76-2019) 6.《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19) 7.《固定源空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19) 8.《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19)
第五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6.在烟气 CEMS 监测断面下游应留有参比方法采样孔和交流电 源插座,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等按GB/T16157 «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确定,以供参比方 法测试使用。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
号)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19
〕6号) 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环发[2009]88号)
第五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二、技术规范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
2.负责承担辖区内由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国控
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检查与抽测工作 。
二、地市级监测机构

负责对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以外的国
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
第五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第二节 比对监测的依据
一、管理规定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19]36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污染物的排放问题愈加突出,尤其是在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过程中,污染源排放的情况更是复杂多变,给环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及时掌握污染源排放的情况,有效开展污染物的治理,监测技术迫切需要进行新的探索和研究。

在大多数情况下,传统的手动监测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需要。

手动监测工作量大,人员操作不当存在偏差等问题,限制了传统手动监测方式的应用。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的推出,正是为满足现代化需要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稳定性而推出的新的一项技术规定。

环境保护技术规定制定背景污染源排放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和调动各方面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监管,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了《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定》和《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办法》,并颁布了多项具体规定,以此强化了环境监测工作和数据管理。

其中,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有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符合规定,可以正常运行,有效地监测出排放污染物的量。

另外,还可以通过比对监测技术,采集到更可靠的监测数据,为相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排放量监管指标,提供有力的依据。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的内容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1. 比对监测的要求为了满足环保部门监管的要求,比对监测要求指有关污染源企业在监测过程中要采用相同的监测设备、相同的测量方法、相同的调零、校准或割接基准和数据处理方法等。

2. 相关指标的监测在监测中,有些化学指标不易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来监测。

为了达到全面监测的目的,企业在必要时要将自动监测设备检测不到的项目进行集中检测,可利用现场检验、采样分析方法等。

3. 比对监测的实施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实施要求详细规定了比对监测计划的制订、比对干扰的应对、比对过程的实施、数据分析和处理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1)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1)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3 参比方法 (2)3.4 比对监测 (2)4 比对监测条件 (2)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5.1比对监测内容 (2)5.2 比对监测频次 (2)5.3 比对监测方法 (3)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5.5 质量保证 (5)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6)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6.1 比对监测内容 (8)6.2 比对监测频次 (8)6.3 比对监测方法 (8)6.4 比对测试 (9)6.5 核查参数 (9)6.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6.7 质量保证 (13)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4)附录1(资料性附录) (16)附录2(资料性附录) (19)附录3(资料性附录) (21)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一、比对监测内容(一)比对监测项目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测干基浓度、颗粒物实测干基浓度、烟气流速和烟气参数(烟气温度、氧量)。

二、比对监测频次(一)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的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的比对监测每年至少 4次,每季度至少 1 次。

(二)每次比对监测,对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温用参比方法至少获取 3 个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 6 个数据(其中仪器法可选取不小于 2 倍自动监测设备响应时间期间的平均值为 1 个数据,取参比方法测试的平均值与同时段烟气 CEMS 的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

三、比对监测方法(一)比对监测遵循原则1、监测期间,生产设备要正常稳定运行;2、监测前,首先要核准烟尘采样器、烟气分析仪、烟气CEMS等相关仪器的显示时间并保持一致;3、参比方法测定湿法脱硫后的烟气,使用的烟气分析仪必须配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气前处理装臵(如加热采样枪和快速冷却装臵等);4、监测前,参比方法使用的烟气分析仪必须现场使用标准气体检查准确度,并记录现场校验值;5、每个监测项目的数据需记录采样起止时间;6、比对监测期间不允许在线监测设备运营单位调试仪器。

(二)比对监测参比方法参比方法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或相关国际标准中所列方法,详见表1。

表1 参比监测项目分析方法一览表四、比对测试(一)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参比方法采样位臵按照GB/T 16157和HJ/T 397等要求设臵。

气态污染物参比方法采样位臵与CEMS测定位臵靠近但不干扰CEMS正常取样,不能从CEMS排气装臵处直接采样监测,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二)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温参比方法至少获取 3 个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 个数据(其中仪器法可选取不小于 2 倍自动监测设备响应时间期间的平均值为 1 个数据。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2)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3 参比方法 (2)3.4 比对监测 (2)4 比对监测条件 (2)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5.1比对监测内容 (2)5.2 比对监测频次 (2)5.3 比对监测方法 (3)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5.5 质量保证 (6)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6.1 比对监测内容 (8)6.2 比对监测频次 (8)6.3 比对监测方法 (8)6.4 比对测试 (9)6.5 核查参数 (9)6.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6.7 质量保证 (14)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5)附录1(资料性附录) (17)附录2(资料性附录) (21)附录3(资料性附录) (2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2)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3 参比方法 (2)3.4 比对监测 (2)4 比对监测条件 (2)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5.1比对监测内容 (2)5.2 比对监测频次 (2)5.3 比对监测方法 (3)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5.5 质量保证 (6)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6.1 比对监测内容 (8)6.2 比对监测频次 (8)6.3 比对监测方法 (8)6.4 比对测试 (9)6.5 核查参数 (9)6.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6.7 质量保证 (14)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5)附录1(资料性附录) (17)附录2(资料性附录) (21)附录3(资料性附录) (2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2)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3 参比方法 (2)3.4 比对监测 (2)4 比对监测条件 (2)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5.1比对监测内容 (2)5.2 比对监测频次 (2)5.3 比对监测方法 (3)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5.5 质量保证 (6)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6.1 比对监测内容 (8)6.2 比对监测频次 (8)6.3 比对监测方法 (8)6.4 比对测试 (9)6.5 核查参数 (9)6.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6.7 质量保证 (14)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5)附录1(资料性附录) (17)附录2(资料性附录) (21)附录3(资料性附录) (2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1)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1)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3 参比方法 (2)3.4 比对监测 (2)4 比对监测条件 (2)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5.1比对监测内容 (2)5.2 比对监测频次 (2)5.3 比对监测方法 (3)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5.5 质量保证 (5)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6)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6.1 比对监测内容 (8)6.2 比对监测频次 (8)6.3 比对监测方法 (8)6.4 比对测试 (9)6.5 核查参数 (9)6.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6.7 质量保证 (13)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4)附录1(资料性附录) (16)附录2(资料性附录) (19)附录3(资料性附录) (2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2)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3 参比方法 (2)3.4 比对监测 (2)4 比对监测条件 (2)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5.1比对监测内容 (2)5.2 比对监测频次 (2)5.3 比对监测方法 (3)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5.5 质量保证 (6)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6.1 比对监测内容 (8)6.2 比对监测频次 (8)6.3 比对监测方法 (8)6.4 比对测试 (9)6.5 核查参数 (9)6.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6.7 质量保证 (14)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5)附录1(资料性附录) (17)附录2(资料性附录) (21)附录3(资料性附录) (2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第二节

比对监测内容

一、比对监测项目 烟气温度、烟气流速、氧量和污染物实测浓度(颗粒 物、SO2、NOx)。 二、核查参数 过剩空气系数、烟气流量、污染物折算浓度、污染物 排放速率。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第三节
第五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监督性监 测包括对企业排放的手工监测和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的比对监测,因此比对监测也是监督性监测。手工监测 监督的是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比对监测监督的是企 业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维护行为。本节所指监 督性监测为狭义的监督性监测,即对企业排放的手工监 测。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监测机构利用自动监测 仪或手工监测的方法对排污企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所有污 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实施监测的行为,用于评估企业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和核算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及 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12.线测量 CEMS 的测量点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颗粒物CEMS的测量点位所在区域离烟道壁的距离不 小于烟道直径的30%,气态污染物 CEMS、氧气 CMS 以及流速 CMS 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 1 m; ②中心位于或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 测量线长度大 于或等于烟道断面直径或矩形烟道的边长。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三、仪器设备的合法性确认证明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相关仪器(颗粒物、SO2、NOx 、流速等)应具备以下适用性检测报告及相应的资质证 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2.进口仪器应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 具型式批准证书; 3.具备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 性检测合格报告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仅限于 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品目),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 述各类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6.在烟气 CEMS 监测断面下游应留有参比方法采样孔和交流电 源插座,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等按GB/T16157 «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确定,以供参比方 法测试使用。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 7.为了便于颗粒物和流速参比方法的校验和比对监测,烟气 CEMS 不宜安装在烟道内烟气流速小于 5m/s 的位置。 8.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 的总排气管时,应将烟气 CEMS 安装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 气管上,但要便于用参比方法校验颗粒物 CEMS和烟气流速 CMS。不得只在其中的一个烟道上安装一套烟气 CEMS,将测 定值的倍数作为整个源的排放结果,但允许在每个烟道上安装 相同的烟气 CEMS,测定值汇总后作为该源的排放结果。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5.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颗粒 物 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4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2 倍烟道直径处 ;对于气态污染物 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 游方向不小于 2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0.5 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 式中 A、B 为边长。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 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 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三、比对测试 1.颗粒物比对监测(重量法) ①方法原理(重量法):(重量法)按等速原则从烟道 中抽取一定体积的含颗粒物烟气,通过已知重量的滤筒 ,烟气中的尘粒被捕集,根据滤筒在采样前后的重量差 和采样体积,计算颗粒物排放浓度。 ②测量仪器:烟尘采样仪 ③测定步骤:将烟尘采样管由采样孔插入烟道中,使采 样嘴置于测点上,正对气流,按颗粒物等速采样原理, 抽取一定量的含尘气体。根据采样管滤筒上所捕集到的 颗粒物量和同时抽取的气体量,计算出烟气中颗粒物浓 度。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四、验收报告 验收监测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完成调试检测后,按照 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试行)》要求进行参比方法验收监测。参比方法验收 监测技术指标应满足HJ/T75-2007要求。验收监测所出 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1.报告的标识与编号; 2.监测日期和编制报告的日期; 3.烟气CEMS监测设备标识、制造单位、型号和系列编 号; 4.安装的企业名称和安装位置所在的相关污染源名称;
第五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第二节

比对监测的依据



一、管理规定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 号)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 〕6号) 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环发[2009]88号)
第五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第七章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 比对监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第一节 比对监测条件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CEMS) 的比对监测必须在满足以下条件下进行。 一、排污口的规范与要求 废气排放口必须符合责任环保部门规范化 排污口要求,并设置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应注明污染源的特征和统一编号。
第五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第一节

比对监测工作管理


一、省级监测机构 1.负责承担辖区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污染 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 2.负责承担辖区内由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国控 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检查与抽测工作 。 二、地市级监测机构 负责对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以外的国 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第四节

比对监测方法



一、比对监测遵循原则 比对监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监测期间,生产设备要正常稳定运行; 2.监测前,首先要核准烟尘采样器、烟气分析仪、烟 气CEMS等相关仪器的显示时间; 3.参比方法测定湿法脱硫后的烟气,使用的烟气分析 仪必须配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气前处理装置(如 加热采样枪和快速冷却装置等); 4.监测前,参比方法使用的烟气分析仪必须现场使用 标准气体检查准确度,并记录现场校验值;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二、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CEMS)安装要求 1.每台固定污染源排放设备均需安装烟气 CEMS,不得 多台固定污染源排放设备共用一套烟气 CEMS。 2.固定污染源烟气净化设备设置有旁路烟道时,必须在 旁路烟道内安装烟气流量连续计量装置。 3.必须设置采样及监测平台,且易于人员到达,有足够 的空间,便于日常维护和比对监测。当采样平台设置在 离地面高度≥5 米的位置时,有通往平台的 Z 字梯/旋梯/ 升降梯;平台设护栏,便于操作人员安全工作。 4.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9.火电厂湿法脱硫装置后未安装烟气 GGH(气-气换热器)的 烟道内,由于水份的干扰,颗粒物无法准确测定颗粒物准确浓 度,颗粒物 CEMS 可安装在脱硫装置前的管段中,其实际排 放浓度值的计算见HJ/T75-2007标准附录 C.5。 10.当烟气 CEMS 安装在矩形烟道时,若烟道截面的高度大于 4 m,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若烟道截面的 宽度大于 4 m,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并设置 多层采样平台。 11.点测量 CEMS 的测量点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颗粒物 CEMS 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直径 的 30%,气态污染物 CEMS、氧气 CEMS 以及流速 CEMS 的 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 1 m; ②位于或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

比对监测频次

1.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的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的比对监测每年至少4次,即每季度至少1次。 2.每次比对监测,对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 温用参比方法至少获取3 个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气态 污染物(SO2、NOx)和氧量至少获取 6 个数据(其 中仪器法可选取5分钟平均值为1个数据,化学法以一 个样品的采样时间段平均值为1个数据),取测试的 平均值与同时段烟气 CEMS 的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 算。
第七章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5.安装的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类型、坐标、主要污染 物等); 6.参比方法引用的标准; 7.所用可溯源到国家标准的标准气体; 8.参比方法所用的主要设备、仪器等; 9.监测结果; 10.备注(技术验收单位认为与评估仪器性能相关的其 它信息)。 五、生产工况要求 比对监测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稳定运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第五章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 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