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开放和扩大开放的审批程序
促进外贸发展措施
促进外贸发展措施一、加强贸易便利化1.简化贸易手续:简化与外贸相关的审批手续,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通关效率。
2.推动贸易单一窗口:建立统一的贸易信息平台,整合各部门信息,并加强与其他国家贸易信息的互通,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3.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加强口岸建设,提高货物通关效率,推动通关时间的缩短。
二、拓宽市场开放1.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力度:进一步推进自贸区建设,加大金融、服务业等领域的开放力度,扩大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2.减少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非关税壁垒,包括取消或降低进口配额、减少技术标准、简化进口许可等,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度。
3.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合作:通过加大与其他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合作力度,扩大市场开放,推动贸易自由化。
三、优化外贸环境1.大力推进数字贸易: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跨境贸易的效率和便利度。
2.提高人才培养和技术水平:加大对外贸人才培养的力度,提高外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国际化视野,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财政和货币政策的支持力度,给予外贸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和贷款支持,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加强风险防控1.多元化市场布局:加强与不同国家的贸易合作,降低对其中一国家或地区的依赖度,分散贸易风险。
2.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市场风险。
3.建立健全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的贸易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及时、公正的贸易纠纷解决服务,减少贸易纠纷对外贸的影响。
五、扩大对外投资1.加大对其他国家的投资力度:通过对其他国家的投资,扩大我国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的份额,提高国际竞争力。
2.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吸引外国企业来华投资。
六、加强贸易合作1.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合作: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支持力度,促进南南合作,推动共同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扩⼤对外开放提⾼利⽤外资⽔平的若⼲意见⽂号:中发[1998]6号颁布⽇期:1998-04-14执⾏⽇期:1998-04-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党的⼗五⼤⾼举邓⼩平理论伟⼤旗帜,对我国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作出了全⾯部署。
为贯彻落实⼗五⼤精神,进⼀步扩⼤对外开放,提⾼利⽤外资⽔平,推进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伟⼤事业,党中央、国务院特提出如下意见。
⼀、利⽤外资的成就和⾯临的新形势(1)利⽤外资为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邓⼩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经济的伟⼤实践之⼀。
利⽤外资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产⼒,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有利于提⾼⼈民的⽣活⽔平。
依法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企业的⼀部分,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形式之⼀。
这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举邓⼩平理论的伟⼤旗帜,实⾏对外开放,就必须坚持利⽤外资不动摇。
(2)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利⽤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的成就。
通过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借⽤国外贷款和证券融资等形式,利⽤外资规模不断扩⼤,⽔平逐步提⾼,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利⽤外资,弥补了国内建设资⾦的不⾜,引进了⼤量先进、适⽤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培养了⼤批⼈才,增加了国家税收和外汇收⼊,加速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提⾼了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
利⽤外资,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进程和法律体系的建设。
利⽤外资,加强了内地与⾹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联系,对⾹港的顺利回归、澳门政权的平衡过渡和祖国和平统⼀⼤业发挥着积极作⽤。
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对外开放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和民族振兴的必由之路。
(3)在利⽤外资的实践中,我们积累了不少重要经验。
主要是:坚持抓住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胆利⽤外资;坚持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机结合,不断提⾼利⽤外资的质量和效益;坚持从国情出发,把握主动权,渐进开放,因地制宜,形成各具特⾊的利⽤外资格局;坚持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主,适度举借外债,审慎试⾏证券融资;坚持改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利⽤外资的⽅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原则,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各⽅的合法权益。
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7.25•【文号】交办发[1992]596号•【施行日期】1992.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交通部交办发[1992]596号文发布)根据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交通工作实际,现就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力争运输生产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上一个新台阶,为国民经济加速发展提供运输保障在国民经济加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为了改变目前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滞后状况,交通系统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争取通过“八五”和“九五”建设,使运输生产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上一个新台阶,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1.贯彻“一支三保”运输方针,加快公路、水路运输发展速度,到2000年运输生产的主要目标是:--公路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分别达到180亿人和8100亿人公里(为1990年的2.77倍和3.09倍),年均增长10.8%和11.9%;公路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分别达到170亿吨和9400亿吨公里(为1990年的2.34倍和2.97倍),年均增长8.9%和10.8%。
--水运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分别达到3.6亿人和250亿人公里(为1990年的1.32倍和1.52倍),年均增长2.8%和4.2%;水运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分别达到15.5%亿吨和25000亿吨公里(为1990年的1.93倍和2.15倍),年均增长6.8%和8%。
--沿海港口吞吐量达到11亿吨(为1990年的2.27倍),年均增长8.4%。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市场调控,改善运输结构,更新车船运力,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口岸开放和扩大开放的审批程序
口岸开放和扩大开放的审批程序一、核实该口岸是否已纳入规划、计划接国务院转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某一口岸开放的请示后,核实是否已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是:已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并列入年度计划的,立即办理;已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待列入年度计划后办理。
否:够一定数量的交办件后,统一征求国家有关部门意见,除极度少数特例重新补列入计划外,其它件统一报国务院同意后,回复地方政府。
二、核实地方政府所报文件内容是否齐全内容包括:拟开放口岸可研报告、口岸位置、开放内容、查验机构编制、配套建设资金来源、口岸所在地大军区意见,港口口岸要标明口岸开放范围,边境口岸要有两国协定等,如内容不全,请地方政府补充材料。
三、具体审理行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包括:外交部(仅限边境口岸)、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仅限港口口岸)、铁道部(仅限铁路口岸)、质检总局、民航局(仅限航空口岸)、总参作战部,以及海关总署人教司。
以上各单位意见一致同意后,拟文件(包括地理位置、水域范围、各查验单位人员编制数量、口岸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国务院批复地方政府的代拟稿等)并会签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总参谋部(限航空口岸)后,向国务院报告,拟同意开放或扩大开放此口岸。
四、国务院批复五、验收国务院批复同意此口岸对外开放后,该口岸所在地政府在征求当地查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口岸建设;待一切准备就绪,由省级口岸主管部门会同省内有关部门对口岸进行初验。
合格后,报文给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申请进行国家级验收;接地方政府文件后,将地方政府申请验收的函转发外交部(仅限边境口岸)、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仅限港口口岸)、铁道部(仅限铁路口岸)、质检总局、民航局(仅限航空口岸)、总参作战部,海关总署监管司、财装司、人教司征求意见;有关部门意见一致后,给署领导写签报,请示组织验收事,署领导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赴口岸进行验收。
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包括省级政府和口岸当地政府)组成的验收小组,在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形成验收纪要,并签字通过。
二类口岸审批程序
二类口岸审批程序二类口岸一、二类口岸审批程序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1.办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文件。
2.办事要件(1)市(州)人民政府申请开放口岸的请示;(2)涉外会谈协议(3)可行性研究报告3.办事程序(1)调研论证。
由拟开放口岸所在地市(县)政府组织调研论证,形成可研报告。
(2)涉外会谈。
由拟开口岸的市(县)政府组织与对方国家相应的行政机关会谈,签订同意开放口岸协议。
(3)由拟开口岸的市(州)向省政府提出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外会谈协议),经主管省长批转省口岸办。
(4)由省口岸办审核,并代省政府拟文征求口岸查验机关和军事机关意见。
(5)由省口岸办代省政府拟文上报国务院审批。
4.办事时限:7至8个月5.报批开放口岸应附具下列资料:(一)对口岸开放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口岸的基本条件、近三年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资料。
(二)根据客货运输任务提出的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口岸办公室、中国银行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三)检查检验场地和办公、生活设施等规划,以及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
二、二类口岸建设项目案例一、新疆阿克苏市二类口岸建设项目1、项目名称:二类口岸建设项目2、建设地点:阿克苏市3、基本情况:乌仕口岸规划区位于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境内,临别迭里河及别迭里边防公路出山口,距别迭里达坂(中吉国界3号界碑处、海拔3920米)56公里,距阿克苏市170公里。
口岸对面为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古丽州,距伊塞克湖南岸城市巴热斯昆约168公里,距吉国首都比什凯克市约500公里,距哈国阿拉木图市约500公里。
口岸地势平坦,可规划用地面积大,气候适宜可常年通关通行。
口岸相关知识介绍提纲讲解
口岸查验单位
检验检疫主要职能:一般是指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的总称。 1999年,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局、卫生检疫局合并。 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检验 检疫,以保障人员、动植物安全卫生和商品的质量。 赣榆港区检验检疫职能由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履行。
口岸查验单位
口岸查验单位指的是海事、海关、检验检疫和边防检查四家单位。
海事主要职能:贯彻和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 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主要是围绕船舶开展 各项工作,也被称为“水上交警”。 赣榆港区海事部门是连云港海事局下属的赣榆海事处。
蓝色代表大海,锚代表船舶,两边的 橄榄代表海事为船舶的航行安全保驾 护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口 岸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地方口岸管理委员会、口岸办公室是口岸所在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直接领 导的口岸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本地区的海、陆、空口岸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根据本 地区口岸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承办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总体来说,主要是围绕口岸开放和运行过程中的牵头和协调的职能。
口岸单位
口岸办主要是协调口岸单位问题,那么口岸单位包括那些呢? 就海港口岸来说,口岸单位包括的范围要大于港口单位,港口部门主要是围
绕港口作业的一些生产经营性单位,口岸单位除了包括港口一些部门,还包 括口岸查验单位、航标、铁路、理货、船货代理企业等。 口岸办工作的重点是协调口岸查验单位与港口建设、经营方面的问题,提升 整个口岸的服务能力,做大做强港口生产业务,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6日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保障口岸安全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码头开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口岸环境。
本省各级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码头的开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设在本省的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码头开放监管职责。
口岸查验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码头开放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口岸安全畅通。
第二章码头开放程序第五条开放码头建设必须符合本省口岸发展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开放码头工程、设施及其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码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产、安全、消防、防污等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七条开放码头的口岸监管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查验监管、现场办公以及封闭式装卸现场等监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条例(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口岸管理,提高口岸通行效率,推动对外开放和交往,制走本条例。
第二条【口岸的概念和分类】口岸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由国家法走机关实施监管的供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特走区域。
口岸分为水运(海港、河港)口岸、陆运(铁路、公路)口岸、空运口岸。
边民通道比照口岸进行管理。
边民通道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批准供陆路边境居民通行的通道。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的制走、口岸的设立与撤销、口岸查验监管设施建设、口岸运行管理、边民通道的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原则】口岸管理应当遵循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相一致,严密监管与高效服务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口岸设立和撤销事权归属]口岸的设立和撤销由国务院批准。
边民通道的设立和撤销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走办理。
第六条【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硏究拟定国家口岸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提出口岸管理的工作建议;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制走口岸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组织起草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口岸发展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审理口岸的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审核批准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车站、跨境公路、铁路、桥梁等特走场所的临时开放;组织口岸运行前的验收工作。
(三)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口岸建设改造项目和财政车密支付预算。
(四)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组织与毗邻国家和地区的口岸合作;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口岸工作。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的口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年度口岸发展计划,根据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制走本地区口岸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口岸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车站、跨境公路、铁路、桥梁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doc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文号:商资字[2005]96号发布日期:2005-8-17执行日期:2005-8-17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印发各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请按此执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报送的材料还需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七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国家级开发区扩建提出以下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一、审批原则(一)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口岸通关手续办理流程
口岸通关手续办理流程
口岸通关手续办理是进出口贸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其流程包括申报、查验、放行等多个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口岸通关手续办理的流程。
第一步:申报
申报是口岸通关手续办理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申报包括货物报关、单证申报等。
货物报关是指将进出口货物的相关信息报送海关,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产地等。
单证申报是指将进出口货物的相关单证报送海关,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第二步:查验
查验是口岸通关手续办理的第二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查验包括现场查验、非现场查验等。
现场查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物查验,以确保货物与申报信息一致。
非现场查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单证进行审核,以确保单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步:放行
放行是口岸通关手续办理的最后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放行包括放行货物、放行单证等。
放行货物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放行,以便货物能够顺利进出口。
放行单证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相关单证进行放行,以便单证能够顺利使用。
口岸通关手续办理流程包括申报、查验、放行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非常重要。
只有在每个环节都做好了工作,才能够确保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2.24•【文号】国发〔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境经济合作区正文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国家级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等沿边重点地区是我国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的重要平台,是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确保边境和国土安全的重要屏障,正在成为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先手棋和排头兵,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构筑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祖国边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实现稳边安边兴边(一)支持边民稳边安边兴边。
加大对边境地区民生改善的支持力度,通过扩大就业、发展产业、创新科技、对口支援稳边安边兴边。
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对于边民自主创业实行“零成本”注册,符合条件的边民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鼓励边境地区群众搬迁安置到距边境0—3公里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的边民补助机制,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加大对边境回迁村(屯)的扶持力度,提高补助标准,鼓励边民自力更生发展生产。
以整村推进为平台,加快改善边境地区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因人因地施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生态特别重要和脆弱的实行生态保护扶贫,使边境地区各族群众与全国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对于在沿边重点地区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工作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可探索在其退休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云政发〔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沿海开放城市与开发区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9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国家级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等沿边重点地区是我国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的重要平台,是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确保边境和国土安全的重要屏障,正在成为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先手棋和排头兵,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精神,加快沿边重点地区的开发开放发展,进一步向改革要动力,向开放要活力,向创新要潜力,更好地服务支撑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基础设施保障水平(一)加快推进互联互通境内段项目建设。
积极争取将我省与周边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境内段项目优先纳入国家有关规划,进一步争取国家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投资补助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铁路方面,加快玉溪—磨憨、大理—瑞丽、大理—临沧铁路建设;规划建设连接泛亚铁路东、中、西线及广西沿海铁路通道,经猴桥口岸—芒市—临沧—普洱—蒙自—文山—富宁沿边铁路;重点推进云桂铁路连接线富宁—防城港,临沧—清水河、芒市—猴桥、保山—六库、临沧—普洱、蒙自—文山铁路前期工作;积极争取早日启动滇藏铁路建设。
公路和水运方面,加快推进起于泸水、止于富宁的边境干线公路,以及通往沿边重点地区、重点口岸的高速公路建设及前期工作;实施澜沧江244界碑—临沧港四级航道工程、橄榄坝航电枢纽工程,改造扩建关累港、景洪港、思茅港,新建临沧港、富宁港二期工程。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
一、我国口岸管理制度⑴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
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⑵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以下为一类口岸: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
⑶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以下为二类口岸: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口岸;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⑷报批程序:一类口岸:由有关部(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
报批前应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htm二、辖区口岸现状1、“十一五”期间(2006-2010)威海市口岸发展的主要表现⑴口岸主要业务指标大幅增长,总体上没有出现压船压港现象,基本适应了全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⑵口岸开放范围不断扩大。
“十一五”期间,新增加临时开放口岸7个,口岸开放数量位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⑶国际航线开辟取得新的进展。
⑷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日臻完善。
共有码头泊位62个,初步形成了通用码头、客运码头、旅游码头、集装箱码头、石化煤炭码头相互配套,各种设施比较完善,功能比较齐全的港口体系⑸口岸通关效率更加快捷,当天验放率达到100%2、威海市口岸开放现状⑴一类口岸:威海港、石岛港、龙眼港;⑵一类作业:蜊江港、朱口港;⑶二类开放口岸:张家埠港、乳山口港;⑷临时开放作业点:好当家港、俚岛港、荣喜港、三星重工业(荣成)有限公司出运码头、远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码头、乳山口港、和兴船业有限公司码头。
口岸扩大开放申请流程
口岸扩大开放申请流程英文回答:The application process for expanding port opening can be a complex and lengthy one. There are several steps involved, and it requires careful planning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various stakeholders. Here is a general outline of the process:1. Initial Assessment: The first step is to conduct an initial assessment of the port's capacity and potential for expansion. This involves analyzing the current infrastructure, traffic volume, and economic impact of the port.2. Feasibility Study: Once the initial assessment is complete, a feasibility study is conducted to evaluate the technical,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aspects of the proposed expansion. This study helps in determining the viability of the project and identifies any potentialchallenges or risks.3. Stakeholder Consultation: It is crucial to involve all relevant stakeholders in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This includes government agencies, port authorities, shipping companies, local communities, and environmental groups. Consultations are held to gather feedback, address concerns, and ensure that the expansion plans align with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goals.4. Permitting and Regulatory Compliance: Before proceeding with the expansion, all necessary permits and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must be obtained. This may involve obtaining environmental clearances, complying with building codes and safety standards, and securing necessary licenses and approvals.5. Funding and Financing: Expanding a port can require significant financial resources. Identifying potential funding sources, such as government grants, loans,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or international aid, is an important step in the process. Developing a comprehensive financialplan is crucial to ensure the project's sustainability.6.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nce the necessary approvals and funding are in place,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phase begins. This involves developingdetailed engineering plans, procuring construction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and manag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Regular inspections and quality control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7. Operational Readiness: Before the expanded port can become fully operational, various operational readiness activities need to be undertaken. This includes training port personnel, developing operational procedures, implementing new technologies and systems, and conducting trial runs to ensure smooth operations.8.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After the expansion is completed and the port becomes operational, it is important to continuously monitor and evaluate its performance. This helps in identifying any issues or areas for improvementand ensures that the expansion objectives are being met.中文回答:扩大口岸开放的申请流程可能会非常复杂和耗时。
口岸检查检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口岸检查检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口岸查验监管工作实际,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保障口岸的有效运转,促进对外开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派驻地方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边防检查和承担口岸查验职责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查验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包括:(一)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二)机构的职责界定、隶属关系改变和管辖区域调整;(三)编制的核定和调整。
第三条口岸查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要与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相适应,按省级行政区域和口岸查验机构系统统筹研究,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做到既把好国门、提高通关效率,又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口岸查验机构的设置要控制总量、科学布局、优化结构,体现集约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五条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确定的新开放口岸,可以设立查验机构;扩大开放口岸原则上不新设查验机构,其新增查验任务由该口岸现有查验机构承担。
第六条在国家未批准设立口岸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是进出口业务集中地,而且在距离相邻同类机构、管理幅度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已设有查验机构的,不再单独新设同类机构。
第七条各口岸查验机构国务院主管部门可根据查验监管工作的需要,设置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办事处和边防检查分站等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设置要明确标准、科学规划。
派出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所需编制由各口岸查验机构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在本系统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第八条各直属查验机构的内设机构应精干设置,一般控制在12个以内,业务量大、门类齐全的沿海直属查验机构的内设机构可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15个。
机关党的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设置。
第九条新设口岸查验机构的规格要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名称应当规范、明确,与其实际业务管辖范围相匹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口岸工作促进对外开放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口岸工作促进对外开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28•【字号】川府发[1994]141号•【施行日期】199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口岸工作促进对外开放的通知(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川府发[1994]141号)口岸是国家的门户,是对外开放的窗口。
搞好口岸工作,对于深化改革,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国际友好交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多年来,国家驻川各检查检验、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等口岸部门和单位,为四川的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
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口岸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各项口岸工作,改善投资环境按照中央确定的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我省从实际出发,把扩大开放放在突出的地位,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已在全省形成共识,各地、各部门正围绕对外开放这一大局积极开展工作。
我省发展外向型经济和扩大对外友好交往,涉及资金、物资、人员进出的问题越来越多,任务也越来越重。
国家驻川各检验部门(海关、边防、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港监、船检等)、各运输部门(铁路、民航、航运、外运等)、各服务部门(涉外金融、外汇管理、涉外保险、邮电通讯等),担负着参与和支持四川经济发展的重任,应一如既往,继续发扬优良传统,以促进四川对外开放为出发点,自觉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围绕我省“依托两市、抓好两线、开发两翼、带动全省”的战略部署,搞好本部门的口岸业务工作,为发展四川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口岸工作具有跨部门、多环节的特点,绝大多数部门是以中央“条条”管理为主。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口岸各部门要有合作共事的意识,要倡导服从大局的观念,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继续发扬团结合作、务实高效的作风和艰苦创业的精神,以增强口岸整体功能,形成统一对外服务的合力,确保口岸“安全、通畅”。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发改投资规[2016]2567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6]25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现将《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反馈相关意见建议。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6日附件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加强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的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安排标准和原则第三条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支持的口岸范围为,已经国务院批准新开放、扩大开放的一类口岸,以及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和国家口岸办年度审理计划并已由中央编办出具机构编制批复文件的待开放一类口岸。
第四条专项支持的建设内容为口岸查验设施新建、改扩建、迁建等建设项目。
口岸查验设施包括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机构开展检查检验工作所需的业务技术用房。
河北省口岸服务办法(2019修正)
河北省口岸服务办法(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施行日期】2019.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口岸服务办法(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1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口岸开放管理,提高口岸服务水平,保障口岸安全畅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口岸,是指依法在港口、机场、车站划定的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口岸的开放管理以及为口岸开放、运行提供行政服务和环境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口岸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口岸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国家设在本省的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事机关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口岸的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协同落实与本省口岸开放、运行有关的行政服务工作。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本省口岸开放、运行有关的行政服务工作。
第五条口岸的开放,由省和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口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口岸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在编制港口、机场、铁路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口岸开放的,应当征求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门和口岸查验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新开放口岸或者扩大开放口岸,由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商有关军事机关和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口岸公司业务运作流程
口岸公司业务运作流程一、货物申报流程1.通知客户:当客户确认委托后,口岸公司将通知客户提供相关货物信息和单据材料。
2.准备申报文件:根据客户提供的货物信息和单据材料,口岸公司会准备相应的申报文件,包括进出口报关单、运输工具申报单、商业合同等。
3.制作报关单:口岸公司将根据货物信息和单据材料,填写并制作相应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报关单和运输工具申报单。
4.提交报关单:口岸公司将报关单提交给海关,包括电子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以完成货物的申报手续。
5.海关查验:海关在接收报关单后,会进行货物的查验工作,包括对货物的实物查验、货物品质和数量的核对等。
6.海关放行:海关根据查验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对货物进行放行。
二、货物装卸流程1.货物到达:当货物到达口岸时,口岸公司会接收到货物进货物信息。
2.进行货物登记:口岸公司将对到货物进行登记,包括登记货物信息、数量和品质等。
3.安排装卸作业: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数量,口岸公司会安排相应的装卸作业,包括船舶装卸、货物搬运等。
4.装卸操作:根据计划安排,装卸工人会进行相应的装卸操作,包括货物装卸、搬运、堆放等。
5.检查货物:在装卸作业完成后,口岸公司会对货物进行检查,确保货物的完好和数量的准确性。
6.签发货物单据:口岸公司会根据货物的装卸情况和检验结果,签发相应的货物单据,包括装卸单、货物清单等。
三、货物存储流程1.接收货物:当客户将货物交付给口岸公司时,口岸公司会接收并对货物进行登记。
2.货物入库:口岸公司将接收的货物按照种类和属性进行分类,并将其入库储存。
3.货物管理:口岸公司会对仓库的货物进行相关管理工作,包括货物的摆放、盘点、层垛控制等。
4.保管货物:口岸公司会确保仓库内货物的安全,包括防火、防盗等措施。
5.出库操作:当客户需要提取货物时,口岸公司会按照要求进行相关的出库操作,包括检查货物、出库单据的签发等。
6.货物交接:口岸公司将货物交付给客户,并确保货物的正确性和完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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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开放和扩大开放的审批程序
一、核实该口岸是否已纳入规划、计划
接国务院转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某一口岸开放的请示后,核实是否已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是:已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并列入年度计划的,立即办理;已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待列入年度计划后办理。
否:够一定数量的交办件后,统一征求国家有关部门意见,除极度少数特例重新补列入计划外,其它件统一报国务院同意后,回复地方政府。
二、核实地方政府所报文件内容是否齐全
内容包括:拟开放口岸可研报告、口岸位置、开放内容、查验机构编制、配套建设资金来源、口岸所在地大军区意见,港口口岸要标明口岸开放范围,边境口岸要有两国协定等,如内容不全,请地方政府补充材料。
三、具体审理
行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包括:外交部(仅限边境口岸)、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仅限港口口岸)、铁道部(仅限铁路口岸)、质检总局、民航局(仅限航空口岸)、总参作战部,以及海关总署人教司。
以上各单位意见一致同意后,拟文件(包括地理位置、水域范围、各查验单位人员编制数量、口岸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国务院批复地方政府的代拟稿等)并会签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总参谋部(限航空口岸)后,向国务院报告,拟同意开放或扩大开放此口岸。
四、国务院批复
五、验收
国务院批复同意此口岸对外开放后,该口岸所在地政府在征求当地查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口岸建设;
待一切准备就绪,由省级口岸主管部门会同省内有关部门对口岸进行初验。
合格后,报文给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申请进行国家级验收;
接地方政府文件后,将地方政府申请验收的函转发外交部(仅限边境口岸)、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仅限港口口岸)、铁道部(仅限铁路口岸)、质检总局、民航局(仅限航空口岸)、总参作战部,海关总署监管司、财装司、人教司征求意见;
有关部门意见一致后,给署领导写签报,请示组织验收事,署领导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赴口岸进行验收。
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包括省级政府和口岸当地政府)组成的验收小组,在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形成验收纪要,并签字通过。
六、对外宣布
海关总署发文批准验收纪要后,港口口岸由交通部运输宣布对外开放;航空口岸由民航局宣布对外开放;边境(铁路、公路)口岸经两国外交照会确认后,可正式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