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开放和扩大开放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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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开放和扩大开放的审批程序

一、核实该口岸是否已纳入规划、计划

接国务院转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某一口岸开放的请示后,核实是否已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是:已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并列入年度计划的,立即办理;已列入国家五年口岸发展规划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待列入年度计划后办理。

否:够一定数量的交办件后,统一征求国家有关部门意见,除极度少数特例重新补列入计划外,其它件统一报国务院同意后,回复地方政府。

二、核实地方政府所报文件内容是否齐全

内容包括:拟开放口岸可研报告、口岸位置、开放内容、查验机构编制、配套建设资金来源、口岸所在地大军区意见,港口口岸要标明口岸开放范围,边境口岸要有两国协定等,如内容不全,请地方政府补充材料。

三、具体审理

行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包括:外交部(仅限边境口岸)、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仅限港口口岸)、铁道部(仅限铁路口岸)、质检总局、民航局(仅限航空口岸)、总参作战部,以及海关总署人教司。以上各单位意见一致同意后,拟文件(包括地理位置、水域范围、各查验单位人员编制数量、口岸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国务院批复地方政府的代拟稿等)并会签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总参谋部(限航空口岸)后,向国务院报告,拟同意开放或扩大开放此口岸。

四、国务院批复

五、验收

国务院批复同意此口岸对外开放后,该口岸所在地政府在征求当地查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口岸建设;

待一切准备就绪,由省级口岸主管部门会同省内有关部门对口岸进行初验。合格后,报文给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申请进行国家级验收;

接地方政府文件后,将地方政府申请验收的函转发外交部(仅限边境口岸)、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仅限港口口岸)、铁道部(仅限铁路口岸)、质检总局、民航局(仅限航空口岸)、总参作战部,海关总署监管司、财装司、人教司征求意见;

有关部门意见一致后,给署领导写签报,请示组织验收事,署领导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赴口岸进行验收。

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包括省级政府和口岸当地政府)组成的验收小组,在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形成验收纪要,并签字通过。

六、对外宣布

海关总署发文批准验收纪要后,港口口岸由交通部运输宣布对外开放;航空口岸由民航局宣布对外开放;边境(铁路、公路)口岸经两国外交照会确认后,可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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