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物权
民法典论述
民法典论述一、引言民法典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民事关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法律。
本文将从民事主体与权利义务、物权与财产权益、合同与契约关系、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婚姻家庭与继承、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保护、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以及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民法典进行全面论述。
二、民事主体与权利义务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等,为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物权与财产权益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对物权的种类、设立、变更和消灭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物权保护的原则和方法。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财产权益,如股权、债权等,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合同与契约关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典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民法典也规范了各类契约关系,包括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五、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赔偿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民法典规定了不同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六、婚姻家庭与继承婚姻家庭是指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家庭关系。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婚姻的成立、无效和解除,夫妻财产制度,父母子女关系等。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继承的方式、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支持。
七、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际法法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6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2024/2/3 4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 (二)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
据 ▪ (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 (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2024/2/3 14
▪ 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 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 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 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 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 ,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 要求取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 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 认房屋买卖有效。
▪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 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 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 变。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 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 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 分之效力。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 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 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 的证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 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 没收:政府将私人财产永远收为公有,不给予任何补偿的 一种措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新练习题(附选择题答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练习题(补充):选择题答案(下列习题均须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来答题)一、填充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2、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律。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法律。
4、法人的(),为其主营业地。
5、代理适用()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法律。
6、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法律。
二、选择题(不定项)1、下列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直接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予以确认的有哪些?(ACD)A、适用外国法律为多法域国家的准据法的确定B、适用自然人国籍国法律,而自然人存在着国籍积极冲突的情形时的准据法的确定C、合同准据法的确定D、有价证劵准据法的确定2、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除了涉外合同,还有哪些涉外民事事项适用的法律,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ABCD)A、委托代理B、信托C、动产物权D、不当得利3、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个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不能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B )A、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B、有价证券C、无因管理D、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4、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是什么?( C )A.、既接受反致,也承认转致B、仅限于在民事身份领域,接受外国冲突规范对我国法律的反致C、不采用反致制度D、未有明确规定6、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来处理该争议,而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D )A、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区域的法律B、必须依该国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C、首先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D、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7、居住在马尔代夫的意大利女子维尼娅向我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她的前男友中国公民王伟强未经其本人的同意,在互联网上公开她的私人信件中的有关内容,侵犯了她的隐私权,王伟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司法实践评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司法实践评析张寒雪;秦瑞亭【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规定使“干涉性法规”在我国立法中崭露头角,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干涉性法规”在学术研究层面尚存若干争议,在条文认定方面始终难有统一标准,亦导致实践中法官对该制度的理解莫衷一是.通过案例评析解读单边冲突规范与干涉性法规的差异之处,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与《证券法》规范的定性提供依据,并对《海商法》第四章是否属于“干涉性法规”深入分析,为该制度与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适用混淆现状提供解决途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司法实践中对“干涉性法规”制度适用不当之种种状况,为解决当前该制度存在的桎梏提供出路.【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9(035)002【总页数】7页(P41-47)【关键词】干涉性法规;单边冲突规范;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作者】张寒雪;秦瑞亭【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3进入21世纪,伴随世界各国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日益频繁的合作,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选择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时愈发重要。
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法虽然能够满足其合理期待、促进民商事交往,但在某些领域极易对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侵蚀。
在这一背景下,“干涉性法规”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由德国法中“Eingriffsnormen”一词翻译而来,是指涉及一国重大政策、不特定多数人之利益以及本国法律根基的、能够优先于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内的国内冲突规则援引的准据法适用的国内外涉外民商事效力性/管制型规范。
在国外文献中存在“强制性规则”、“直接适用的法”、“空间受调节的规范”、“自我限定规则”、“警察法”等多种名称[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条①明确采用“强制性规定”的表述,从其直接优先适用性可推知此处的“强制性规定”与本文所述“干涉性法规”系属同一制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涉外关系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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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第04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陆承业等诉张淑霞等分割受益人确定的出国 劳务人员在国外获得的死亡保险赔偿金案
原告:陆承业,男,死者陆启春之父;蔡相女, 女,死者陆启春之母。 被告:张淑霞,女,死者陆启春之妻;陆青,女, 陆启春、张淑霞夫妇之未成年女儿。 第三人: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一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四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概述 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五、物之所在地适用的例外 六、中国有关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概述
物权,罗马法上称之为对世权。它是指对物的直接支配 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干 涉的民事权利。在历史上,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才有 财产所有权;随着财产关系的发展,又从财产所有权中 派生出各种他物权。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先确定了 物权的概念,1896年《德国民法典》最早设立物权编。 此后,物权法律制度逐渐为各国立法所确立。中国现行 民事立法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关于物权的财产权 的规定是存在的。根据中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中国 物权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 关的财产权。
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自14世纪“法则区别说”以来,物之所在地原 则已经成为解决不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一条普遍 公认 的原则。 原因:由于标的物是固定于一个国家内的土地及 其定着物,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简单易行。而且, 各国对其境内的不动产一般都主张管辖权并适用 其法律,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因不动产处于别国管 辖下,要想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也难于办到,只 有同意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准据法。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案例1:美国新泽西州法院“马文保险柜公司诉 诺顿案” 宾州法律:善意第三人权利优先 新州法律:原所有人权利优先 案例2:美国新泽西州法院“查尔斯公司诉克里 姆克案” 纽约州法律:抵押权人拥有的权利优先于委托人 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的第一章〝一样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要紧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体会,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进展潮流。
新的冲突规那么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样考查11道题,共15分。
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
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
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样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
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
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认真把握本法的要紧条款。
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专门规定。
一、关于第2条规定: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畴。
应注意: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专门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国际私法界来说,无疑令人为之欢欣鼓舞,成为一座新的里程碑。
试图从之前的法律规定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间的差异入手,探讨其进步之处。
标签:国际惯例;最密切联系;意思自治;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1 系统化完善冲突规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公布之前,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散列于许多法律之中,没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并且部分内容已过时,某些冲突规范彼此之间甚至相互抵触,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范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范也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
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新近的立法,在许多方面均吸收了当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结合了国内众多学者的意见,并且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现实情况。
达到了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立法手段的现代化和立法内容的国际化。
其形式结构严密、逻辑严谨,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
本法主要规定不仅改善了以往相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立法结构和形式上的残缺不全,同时在内容上有效地避免了立法的冗长、繁杂、重复和矛盾。
2 去除国际惯例在法律中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相比较之前的民法通则,删除了对国际惯例的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分为两类。
一类属于国际强行法规范,就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称的作为通则并经接受为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
另一类则是国际贸易惯例,也称为商人习惯法。
商人习惯法只具有任意法的性质,供从事国际商业交往的当事人任意采用。
也就是说,即使经国家认可采用,也只有当事人接受,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规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00的约束。
对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之规定
规定 。 其次 , 物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发展, 动产物权 确定其应 适用 的法律 。国际上 , 一般主 张适用运输工具注册登
错综复杂。即使如此 国际上还是将其适用趋 同化, 采用“ 物之所 记国或旗 国法或标志 国法来解决船舶 、 飞机等运输具 的法律
在地法 ” 原则作为其归宿。 二、 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体现及理论 分析 特殊状态 , 因而适 用该原则并不恰当 , 故各国根据其司法 实践
用 原 则 大 体 在 时 间 上经 历 了三 个 不 同 的历 史 时期 。第 一 , 产 生 外 , 其他部分大多是对一些特定动产物权 或有 关问题规 定适 用
时期。在国际私法 理论 中, 物之所在地法发端于意大利的法则 例外的法律, 而不是物之所在地法。针对 国际贸易 中较 为常 见
区别说 。巴托鲁斯在借 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 出: 法律能 的涉外动产, 本文作如下分析 : 第一 , 运输 中的物 品。运输 中的
主要 有 适 用 送 达 地 法 , 适 用 发送 地 法 , 适用 所 有 人本 国 地 法 开的。在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 ,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地位逐 中 ,
( 1 ) 渐 得 以强 化 , 并最 终 确 立 了不 论 动 产还 是不 动 产 均 适 用 物 之 所 三种解决方案 。各国主要考虑适用的冲突规则有 以下三种 : 9 3 6年 《 泰国国际私 在地法 的原则。 自从 1 9世纪中叶以后 , 在物权 问题上 , 不论动 适用物 品起运时其所有 人的本 国法 ,如 1 第 1 6条第 2款规定: “ 把动产运出国外 时, 依起运时所有人 产还是不动产都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成为学者和世 界各国 的普 法》
浅谈如何加强资信调查预防合同诈骗试论自助游组织者的侵权责任民事审前程序之功能刍议东莞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研究中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水平分析基于齐夫模型的河北省入境旅游客流时空结构研究秦皇岛入境旅游人数的影响因素分析会计重要性原则的思考通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环境污染关系的实证分析我国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面临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浅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审计工作的几点认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推动财务职能转变有效加强企业财务监探讨企业与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关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探析谈谈企业的会计信息化问题金融市场中macd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新练习题(附选择题答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练习题(补充):选择题答案(下列习题均须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来答题)一、填充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2、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律。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法律。
4、法人的(),为其主营业地。
5、代理适用()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法律。
6、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法律。
二、选择题(不定项)1、下列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直接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予以确认的有哪些?(ACD)A、适用外国法律为多法域国家的准据法的确定B、适用自然人国籍国法律,而自然人存在着国籍积极冲突的情形时的准据法的确定C、合同准据法的确定D、有价证劵准据法的确定2、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除了涉外合同,还有哪些涉外民事事项适用的法律,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ABCD)A、委托代理B、信托C、动产物权D、不当得利3、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个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不能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B )A、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B、有价证券C、无因管理D、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4、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是什么?( C )A.、既接受反致,也承认转致B、仅限于在民事身份领域,接受外国冲突规范对我国法律的反致C、不采用反致制度D、未有明确规定6、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来处理该争议,而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D )A、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区域的法律B、必须依该国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C、首先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D、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7、居住在马尔代夫的意大利女子维尼娅向我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她的前男友中国公民王伟强未经其本人的同意,在互联网上公开她的私人信件中的有关内容,侵犯了她的隐私权,王伟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的制定与完善:需要不断 完善和适应国际形势的变 化
05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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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范作用
明确了涉外民事 关系的法律适用 原则
规范了涉外民事 关系的处理程序
保护了涉外民事 关系的当事人权 益
促进了涉外民事 关系的和谐发展
修改完善阶段
1986年, 《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 用法》首次
颁布
1992年, 《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 用法》进行 第一次修改
2000年, 《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 用法》进行 第二次修改
2010年, 《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 用法》进行 第三次修改
2017年, 《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 用法》进行 第四次修改
颁布实施阶段
1986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正式用法》 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1992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2017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200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202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进行了第五次修订
民商事纠纷
国际民商事法 律需求:随着 国际民商事交 往的增加,对 国际民商事法 律的需求也日
益增长
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背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民事关系日 益增多,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来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涉外民事关系,保护中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0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的立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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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阶段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欢迎阅读。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本身并未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
冲突规范的特点:(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种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综上,冲突规范既不是程序规范,也不是实体规范,而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性质(1)冲突规范属于国内法(2)冲突规范既非实体法规范,亦非程序法规范,而是一种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例:不动产的物权(范围)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系属)。
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明确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从以往的情况看,单边冲突规范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比较多见。
(二)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任意选择)2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依次选择)(四)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同时适用)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国际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大家好!今天我讲一讲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将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二是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权的概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条解释,国内物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古老的法律制度,各国的立法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也有例外,即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所有权的问题排除在外。
国际私法中,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涉外物权关系的准据法,物之所在地法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则。
(附表,见PPT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则,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1.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奠基人为巴托鲁斯),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把动产分为三类):一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另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旅行者的随身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还有一类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如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则根据实际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萨维尼这一学说有着广泛的影响。
3.从19 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主张,并开始采用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的发展:1.19 世纪之前的“分割制”2.19 世纪之后的“同一制”(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法律原则,该原则的实施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法,而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
那么该如何确定呢?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对其所在地的确定是十分容易的,即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国际私法之物权
在国际私法中,由于各国物权法律的规定存在差异 ,导致物权法律关系中经常出现法律冲突,需要国 际私法进行调整。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私法通过确定物权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解决物 权法律冲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题重要性
80%
保障交易安全
物权法律关系的确定和保护对于 保障国际民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 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国际民商 事交往的发展。
各国法院在处理物权争议时,会根据本国法律和相 关国际公约进行法律适用。
各国立法和实践的差异可能导致物权法律冲突和争 议,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来解决。
物权法律适用的国际案例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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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机构等国际组织在处理国际争端 时,会涉及物权法律适用的案例和判决。
这些案例和判决对于物权法律适用的发展和统一具有 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国际私法的进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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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护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 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行政保护
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 求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进 行处罚,维护物权人的合 法权益。
刑事保护
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对 侵犯物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物权 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冲突的种类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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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等。
详细描述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各国拥有独立的法律管辖权,平等原则要求各国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应遵循平等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强调各国应相互协作解决国际民事争议,保护弱者原则则强调在国际私法中要特别关注弱势一方的 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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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据该法第7条、第11条、第21条, 船舶所有 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 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 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从卖得 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指海 事请求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 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 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 以看出,这里的船舶优先权是基于债权的一种 权利,但是由于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产生于 船舶,并对船舶物权产生直接影响, 故也将其 臵于船舶物权法律适用下讨论。
《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 适用民用航空 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 ” 第186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 适用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 187 条规 定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 院所在地法律 ”。 上述《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对船舶和 民用航空器这两类特殊运输工具的有关物权 问题, 规定了基本相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此外,《民法通则》第149条关于动产法定继 承法律适用的规定,无疑也适用于动产法定继 承中所涉及的有关物权问题。
第四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我国法院解决法律适 用问题的基本思路
法院面临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起诉时, 它必须明确回答并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定性问题 管辖权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一、定性问题
当一个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或者国际 组织向一国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请求时, 法院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定性问题, 也叫识别问题,用我国司法实践的常用 语来说,就是给案件正确的案由。
二、管辖权问题
首先,要根据案件的事实。经过定性, 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看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是否表明我国法院有权 行使管辖权。
其次,法院在决定行使管辖权时,必须 查明没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情况 : 国家豁免问题 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 仲裁管辖问题
最后,法官要根据原照所有权、合同、侵权、知识产 权、海事请求权等分门别类地规定管辖 权基础。
三、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确定某一案件为涉外案件以后,法 官在选择具体的实体法规则作为判决的 依据时必须依次考虑下列问题 1、考察案件是否属于某一国际公约的适 用范围 2、适用适当的冲突法规则 3、是否应适用冲突法国际条约 4、外国法查明 5、适用中国法
小结
中国法院受理一起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后, 在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时,首先要看双方 当事人所属国是否是相关国际公约的共 同缔约国;其次根据中国法中的相关冲 突规则选择适用与案件有关或当事人选 择的某一国内法规则;最后看是否存在 相关的国际惯例。 以上三个步骤依次进行,直到选择到合 适的准据法为止。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1.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 件——物权法定主义: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物权的保护方法(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清除危险、确认权利存在、损 害赔偿等)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第二节
物权 债权 婚姻家庭 继承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1860年英国法院 审理 “卡梅尔诉西韦尔 ”(CaumdI V. SeweH) 案
英国人卡梅尔委托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俄国人为其代 理人,在俄国港口将一批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 运往英 国交给其本人。船在行至挪威海岸附近失事, 但所运 货物被打捞上岸。船长本可将货物转船运往英国, 但 他却将货物公开拍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方。该第三方 又在挪威将货卖给了被告西韦尔。 其后, 货物由西韦尔运到英国, 卡梅尔获知后, 便在 英国法院起诉, 主张对这批货物行使所有权, 并要求 补偿其因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到的损失。根据挪威法 律, 船长在本案发生的情况下, 有权以适当方式将货 物出卖, 并将所有权有效地转让给一个善意的买主。 但是, 英国法律却规定, 在同样情况下, 船长无权转 让上述货物, 货物的所有权仍应归卡梅尔所有。这样, 该案依据英国法还是挪威法来处理, 将会得到截然相 反的结果, 由此产生物权上的法律冲突。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识别
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自然十分容
易。而动产是可以移动的物,其处所常常带有短暂性和偶
然性,不易确定。 在实践中,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采取如下两种方 法: 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如
《埃及民法典》第18条、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
二、国有化问题
(一)国有化的法律含义
1、国有化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国有化是指国家通过有关法律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 人和法人)所有的某项或某类财产收归国有的强制性法律措施。 国有化的法律意义: 第一, 国有化的结果改变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第二,一国实行国有化 ,对其境内的内、外国人的财产均有法律 效力。 第三,一国国有化法令对本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国外的财产具有域 外效力。 第四,从现代国际实践来看 ,一国实行国有化应对被国有化的财 产所有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普 遍适用于涉外物权关系。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十三、十四世纪意大 利的“法则区别说”。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随着国 际民事交往的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至于动产 物权的法律适用,在巴托鲁斯主张的影响下,欧洲各国发展 和流行这样的规则,即“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 产无场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商品流转的进一步发 展,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了“动 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我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识别应坚持以下 几点: 1 .一般情况下应适用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 观念进行识别(定性); 2 .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定性必须保持惟一 性,不能模棱两可; 3 .在竞合的情况下,法院要尊重原告的选择, 只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必须按原告提 起的诉因识别; 4.一旦作出定性,法院在决定管辖权、法律 选择以及实体法的适用时必须保持连贯性,即 不能在决定管辖权问题时适用侵权案件的规则, 而在适用冲突规则时,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 的法律选择规则寻找准据法。
《民法通则》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规定并不全面。 《民法通则》及单行立法中明确规定的,仅涉及不动产 的所有权、遗产的法定继承、船舶及航空器的所有权、 抵押权等几个方面。 (一)涉外不动产 1986年《民法通则》明确肯定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其 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进 一步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 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何为不 动产,该《意见》第186条解释为:“土地、附着于土地 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 产”。
2.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 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 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 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4)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两 种作法。 。
(五)中国立法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动产 对于动产,根据中国现行司法解释,应该理解 为,除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186条解释外的其他物均为动产。 中国现行立法目前尚未规定涉外动产物权法 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只在有关单行立法中有一 些零星规定,用于解决某些特殊动产的涉外物 权关系问题。 《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 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 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 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 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 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 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 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 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 律。
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 本原则。
(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 地法原则的理论根据 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领土主权说:一国对于领土内的一切,有绝对 支配的权利,不许外国法适用其间,关于内国 不动产的法律更是如此。因为不动产通常包括 土地及其定着物,而土地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 一,允许外国法支配内国土地,其危害性不堪 设想,而且一国对于土地的政策,往往根据内 国的特殊背景制定,自然不允许有外国法混杂 其间,从而妨碍内国政策的实施。 ——(法)梅兰 法律关系本座说(自愿受制说):不动产占有 一定空间,当事人既然将其物臵于特定领域内, 即默示对于该物上的权利,自愿受所在地法律 管辖。 ——(德)萨维尼
诉讼程序法》第23条第3款; 二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