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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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的通知

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的通知

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的通知尊敬的家长:您好!近年来,__区教育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教育领域的各项精准扶贫政策,精确资助、应助尽助。

现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申请资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2022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学生中的中的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返贫户学生,以及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户、特困职工子女、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残疾儿童、患有重大疾病的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低收入家庭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凭相关有效证件原件(如原建档立卡扶贫记录簿、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相关证明、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相关证明、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等有效证件)在学校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资助。

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标准为: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学年500元,非寄宿初中每生每学年750元;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

每学年分秋季和春季两学期发放。

因学校布局撤并而调整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学生、持有“扶贫帮扶手册、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证明、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无预警信息的低收入家庭核对报告”的义务教育学生、社会散居孤儿和残疾的义务教育学生,可申请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以发放餐票、奶、蛋等非现金形式实施),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如有疑问,您可向学校资助部门或班主任详细咨询。

请学生家长阅读后签名,并将此信交回学生就读学校存档,感谢您的配合!。

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手册学生处二00七年九月前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拼搏进取,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是巩固高等教育改革成果,实现教育公平、公正,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院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院已初步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减”)等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自2007年开始我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对贫困学生的长效帮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经过学院2007年9月24日学院院长办公扩大会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望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遵照执行。

2007-9关于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皖广院字[2007]39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拼搏进取,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是巩固高等教育改革成果,实现教育公平、公正,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院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院已初步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减”)等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财教[2010]267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教〔2010〕26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3月29日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现就我省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两个学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皖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建设职教大省,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芜政办秘〔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2024年8月12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3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分别为1105 元/人/月、1079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确定,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965元/人/月、579元/人/月、78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76元/人/月、386元/人/月、58元/人/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XXX,2016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常住户口的在校小学生及XXX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每学期进行一次认定工作,并于每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XXX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XXX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扶贫负责人构成。

以班(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咨询和认定的民主测评工作。

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长由班(年)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课教师构成。

第三章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城乡低保户,农村贫困户,五保户子女;2.残疾且丧失基本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家庭;3.单亲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保障的家庭;4.军烈属困难的家庭;5.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6.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7.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8.其他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第一款第一项并有第二至第八项之情形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表》。

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报表,并负责收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查验。

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小学2023-2024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

小学2023-2024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

XXXX小学2023-2024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幼儿园)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成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认定评议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民主、公开评议认定,认定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

一、认定依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我区和外地户籍学生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困难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一)脱贫享受政策、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S)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五)重点困境儿童;(六)烈士子女;(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A)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程度认定为困难或一般困难:(一)父母收入水平低且家庭成员患有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二)父母收入水平低且有两名子女同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中或高等教育,教育支出负担较重的。

2020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2020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2020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民生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

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

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资金对高校给予资金支持。

我省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政策导向明确。

在努力让贫困家庭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

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补、减、免、贷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芜湖市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属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安师大附中:为切实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并由省民生办印发的《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芜湖市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芜湖市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并由省民生办印发的《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确保每一位考入和已就读我市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终止学业;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基本原则。

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
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
一、认定标准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年收入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2. 学生家庭情况特殊,例如父母失业、生病等,不能只以家庭收入为唯一标准,应综合考虑家庭情况作出评定。

二、认定程序
1. 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学校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如有疑问可要求学生或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组成评议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评议。

4. 评议委员会根据学生或家长提供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家庭情况等因素,作出认定结论。

5. 学校将认定结果通知学生或家长,并在学生档案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认定效期
1. 学生认定的效期为一学年,需在每学年重新申请认定。

2. 如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学生应及时进行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1. 学校将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认定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

2. 如学生或家长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以上是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方案”,希望能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是□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否;孤残学生:□是□否;烈士子女:□是□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否;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情况: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
监护人签字




认定困难等级
□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
班主任审核意见(并签字):
学校审核意见(并盖章):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2、承诺内容需本人或监护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3、已通过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与学籍数据对比识别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无需填写此表。
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019-2020学年)
学校:年级:班级: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贯籍
全国统一学籍号
住校情况
住校生:□是□否
身份证号码
家庭成员
手机号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或监护人)手机号码






姓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Biblioteka 年收入(元)健康状况特殊群体类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资字[2009]5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领导和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资助中心、学工处、财务处、基金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

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二级学院成立工作专班。

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

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1)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3)未完成上一学年学分50%者;(4)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情况。

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7〕2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界定及认定原则:(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学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只有被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享受学院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项目的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二)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和团支书、班长、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小组人数要占班级人数的10%以上,且为单数;各系成立评议认定工作组。

班级评议小组名单应在本班公示,征求本班学生的意见,无异议后报所在系审核,各系将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报送学生处备案。

学生处、各系评议认定工作组须对班级评议小组评定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班级辅导员、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学生处、系评议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规定,我院认定标准暂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档次。

2024年贫困生认定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贫困生认定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贫困生认定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____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____职业技术学院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包括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报酬等),难以支付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我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家庭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校内困难补助、特困生减免学费、关工委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四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开放式管理。

第二章____第五条电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员包括:各年辅导员、班主任、年级委员会委员、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学生总人数的____%以上。

第六条认定工作组负责____实施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对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____进行____。

建立各年级和整个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三档: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b)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困难级别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____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或父母一方无工作,并不能完全缴纳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____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2)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3)父母双方下岗;(4)因特殊情况或____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2023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方案

2023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方案

2023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方案2023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方案1为认真贯彻落实《合肥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基本原则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助内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资助范围及对象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指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当年就读我校高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我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继续实行享受免学费政策。

同时,学校切实落实从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入中提取3%经费要求,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工作程序(一)资助申请审批和核查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按照以下程序操作执行:1、学生申请。

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开学2周内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填报“肥合六八一中学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供身份证(或身份证明)以及下列其中一种有效证件和复印件:(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________者;(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________者;(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________,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7)村社、居委会出具并加盖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公章的其他困难证明。

2、学校初审。

学校负责对申请资助学生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初审,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办法,按照本校贫困学生状况和贫困学生在校表现情况,核定享受免学费受助学生名单。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30•【文号】教财〔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认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发放方案

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发放方案

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发放方案引言:面对日益严重的教育不公问题,确保每个学生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是教育部门的重要使命之一。

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发放方案就是为了帮助那些有困难的学生能够继续完成学业,实现教育平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____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发放方案的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认定标准1.家庭经济情况:根据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和家庭成员人数等因素综合评估,以确保将救助资源有限的投放给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每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2)家庭净资产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

2.其他因素:如家庭特殊情况、就业状况、重大疾病等,可以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充因素,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

二、认定程序1.申请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长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资产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

2.材料审核:由市级教育部门指定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标准严格,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准确。

3.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将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家庭,包括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补助额度。

4.申请复议:申请家庭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构由当地教育部门指定,将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复议申请。

5.认定有效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有效期为一学年,每学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三、补助发放1.补助项目: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学费减免、生活补助、学习用品补助等。

2.补助标准:(1)学费减免:对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具体经济困难程度和学校定价进行学费减免。

减免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学校定价不同,最高可达全免学费。

(2)生活补助: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提供定期的生活补助,用于基本生活费用的补充。

(3)学习用品补助:提供一定金额的学习用品补助,用于购买教材、文具、电子设备等与学业相关的用品。

宿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宿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宿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宿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背景介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的情况下,仍然努力学习的学生群体。

他们在面临经济困难的同时,积极努力学习,表现出较强的学习意愿和能力,但由于家庭的经济条件限制,往往无法享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甚至无法满足基本的学习需要。

为了帮助这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以便提供相应的资助和帮助,确保这些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二、家庭收入水平家庭收入水平是判断一个家庭是否经济困难的重要指标之一。

宿州市对家庭收入水平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以下参考内容:1. 低保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认定为低保户。

这是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最高的一类群体。

2. 特困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家庭,可认定为特困户。

这是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较高的一类群体。

3. 困难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但高于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家庭,可认定为困难户。

这是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一般的一类群体。

4. 一般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高于困难户标准的家庭,可认定为一般户。

这是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较轻的一类群体。

三、特殊家庭情况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除了家庭收入水平外,还需要考虑特殊家庭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殊家庭情况,宿州市可以参考进行认定:1. 父母失业:如果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主要是父母工资,并且父母失业,家庭的经济状况将大大受影响,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2. 父母患病:如果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并且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这将对家庭经济造成较大压力,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3. 单亲家庭:家庭中只有一个成年人独自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将对家庭经济状况带来一定的压力,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4. 孤儿或弃婴:家庭中没有成年人抚养孩子,或者孩子被遗弃,这将导致孩子无法得到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资源,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家庭经济困难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就读我校的7-9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

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

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

第四条教体局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

不得降低补助标。

第五条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学校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条评定程序:(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1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和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监督,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评审开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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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工作协同,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建立部门联动、系统对接、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等学生信息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等信息定期、动态比对,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八条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
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等二至三档。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应在新学年开学(或新生报到)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各市、县(市、区)、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校要通过校园公告栏张贴、班会、家长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

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

学校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

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

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学校要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七条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和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7〕2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助〔201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各市、县(市、区)、各高校及省属中职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附件: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0XX年)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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