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中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需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哪些情形?具体需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中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需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哪些情形?具体需承担什么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14个方面需入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是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最新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规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下)——重点知识点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1.对象: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
包括飞机、飞艇、宇宙飞船、热气球等。
航空器必须是使用中的,包括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劫持民用、国家航空器,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劫持:暴力控制、实力支配航空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达到足以压制航空器内的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
3.本罪的既遂标准:行为人控制航空器或控制航线即达到既遂。
4.结果加重犯及绝对死刑规定。
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5.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本罪是改变航向,后罪是在飞机上打架、斗殴、闹事,危害了飞行安全,并没有改变航向的意思。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1.抽象危险犯,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劫持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劫持火车、电车的,只能归属破坏交通工具罪。
2.结果加重犯:造成严重后果的。
该加重结果不包括故意重伤、故意杀人。
劫持船只、汽车的过程中故意重伤、故意杀人的,应当数罪并罚。
【伍】涉枪涉爆犯罪涉枪(涉爆)犯罪是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类犯罪。
(1)这类犯罪中大部分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只要实施行为一般即认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而无需结合案情具体判断。
(2)也有少数具体危险犯,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判断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3)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需要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普法宣传危险驾驶罪讲座
普法宣传危险驾驶罪讲座
一.前言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汽车市场日渐开放,乘用车数量由近年来急剧增加,消费者的汽车技术要求越来越高,许多消费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汽车知识水平,以期能获得更好的消费体验和更好的服务。
但是,随着汽车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司机操违法行为,低头族开车形象越来越普遍,造成许多车祸,带来许多家庭不幸,影响交通安全、威胁社会秩序,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引发社会重视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态度。
二.危险驾驶犯罪
1.定义
危险驾驶犯罪,是指驾驶机动车时,擅自变更车辆设计性质,以超过正常性能和参数的行车速度及行为,以及酒后驾驶、赛车、不尊重交通规则等危险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2.定罪标准
(1)故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或者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轻微事故的,可以适用危险驾驶犯罪。
(2)故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或者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可以适用危险驾驶犯罪。
三.普法宣传
1.宣传正确交通观念
正确的交通观念首先要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其次要熟悉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出行的口号,积极参与宣传活动,提高大众的安全意识。
2.引导正确的驾驶行为
在开车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超速,不抢路,不越线,不酒后驾驶,不违反其他交通规定。
同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及时制止自己的不安全行为,提醒他人不要违反交通规则,以保障自身安全,倡导安全出行。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造成的损害后果。
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那么量刑标准将会更加严厉。
在判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包括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程度等因素,对犯罪分子进行相应的惩罚。
其次是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恶性。
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仍然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那么其主观恶性将会成为量刑的重要考量。
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依法加重处罚,以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
此外,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和悔罪表现。
如果犯罪
嫌疑人有过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记录,那么其量刑标准会相应增加。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或者表现出悔罪态度,法院可能会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主观恶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多个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裁定,以实现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总之,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严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裁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办理危险驾驶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需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把控,保障生产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当然,如果生产企业没有遵循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或者基本规范,就会发生安全事故。
在这些安全事故中,不少的责任都应该由企业主或管理者承担。
那么,究竟哪些官员行为被定义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是被惩罚的行为呢?以下是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1、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名适用于生产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和技术管理人员。
如果他们没有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导致一定数量的员工死亡,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重刑。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针对生产、加工、销售食品行为中存在的大面积疫情、大范围超标问题的行为。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生产企业中的管理者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负有责任,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定数量的员工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意外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他们就会受到刑事制裁。
4、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适用于企业货车司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如果他们在过程中许多恶劣的交通行为,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他们就会被判罪。
5、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适用于未经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批准,就擅自进行危险、有害物质申请、生产、经营的企业管理者。
6、非法持有、私藏危险物质罪: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使用有害危险而有毒的物质,如果管理者私藏或非法持有,就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
7、假冒伪劣产品罪:假冒伪劣产品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由于质量和安全问题,可能导致物体损坏、爆炸等。
因此,负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主和经营者,都会面临利益损失。
8、生产、销售伪劣危险产品罪:如果企业销售的产品没有经过合格的安全检测和质量监测,就可能对消费者构成威胁,导致较大的安全事故。
9、过失投毒罪:如果生产企业的管理者,通过非法的方法,使得有害毒素或化学物质污染或死亡的人,就会涉及到过失投毒罪。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摘要:2011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标志危险驾驶行为入刑。
客观地讲,危险驾驶罪设立后,醉驾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有力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
然而,危险驾驶行为入刑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的争议和讨论就始终未曾停歇,社会公众对此也是高度关注。
近几年,《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对危险驾驶罪认定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但是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仍然没有终结,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该罪的认定难点也比比皆是。
对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是透过个罪研究反思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
据此,本文立足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问题进行初步的系统研究,客观分析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历史、立法的不足,最后对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史《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两种情形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至此,我国刑法正式设立了危险驾驶罪。
从犯罪构成上看,我国刑法设定的危险驾驶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主体限定为驾驶人员。
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犯罪情形限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
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条文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公共安全即为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
而日本刑法典中,危险驾驶罪被置于伤害罪一章。
四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仅处罚具有抽象危险的醉驾和追逐竞驶,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并没有单独另设罪名,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是我国刑法为危险驾驶罪设置了主刑仅为拘役刑的法定刑,附加刑为并处罚金,相比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处罚较轻缓。
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
鉴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2013 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如何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的从重处罚情节、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罚金刑适用、公安机关办理醉驾调查取证、办案程序以及从宽处罚等问题予以明确。
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情况调研——以H法院为例
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情况调研——以H法院为例发布时间:2021-04-26T08:28:53.938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6期作者:翁丽华[导读] 随着车辆在我国社会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车辆进入公共交通道路。
由于部分驾驶司机缺乏安全意识,不规范驾驶车辆,危险驾驶情况时常发生,导致交通道路事故频发,造成了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造成的交通灾难无法挽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 361000摘要: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通过长效打击威慑力初步显现,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
以危险驾驶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危险驾驶案件已经取代盗窃成为第一大罪名。
危险驾驶案件发案量的增多不仅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产生巨大的挑战。
为进一步办理好危险驾驶案件,对H法院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发案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剖析案件成因,预防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关键词:危险驾驶情况特点分析分析对策建议随着车辆在我国社会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车辆进入公共交通道路。
由于部分驾驶司机缺乏安全意识,不规范驾驶车辆,危险驾驶情况时常发生,导致交通道路事故频发,造成了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造成的交通灾难无法挽回。
酒驾危害极大,却屡禁不止,大多数是因为驾驶人存有侥幸心理、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震慑效果不明显。
通过对H区法院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此为全面治理交通安全问题提供有益参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度。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H区法院2018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94 件,其中危险驾驶案件347 件,占比34.9%;2019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966件,其中危险驾驶案件334件,占比34.6%;2020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813 件,其中危险驾驶案件306 件,占比37.6%.通过压缩时间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落实。
危险驾驶罪及其量刑标准解读
危险驾驶罪及其量刑标准解读一、什么事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事业单位党员醉驾如何处罚
事业单位党员醉驾如何处罚▲一、事业单位党员醉驾如何处罚1、判处拘役、管制的可以不开除。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2、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开除。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开除。
(醉驾亦开除)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醉酒驾驶,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同时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法律依据: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党员醉驾通常处拘役,并处罚金,除了要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罚外,还要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单位的纪律惩戒,对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会视具体情况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1
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试题姓名:成绩: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分)1.道路旅客运输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2.客运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个小时);停车休息的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3.疲劳驾驶症状表现为:(视力下降、作业粗糙、注意力不集中、判断错误)。
4.汽车的转向系是直接关系到(车辆操作性能的关键机构)。
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低行驶速度不得低于(60公里/小时),大型客车不得高于(100公里/小时)。
6.高速公路行车间距,纵向间距,行驶速度为100km/时,应该在(100m)以上,时速70km/时,间距为(70m)以上。
7.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车道),右侧为(慢车道)。
8.按规定驾驶员每月参加安全学习不得少于(2次),没有按时参加学习的,一次处罚(100元)。
9.随车安全设备中,(灭火器、安全锤)必须放在车厢内方便拿到的地方,并固定好。
10.所谓“三品”就是指(易燃、易爆、危禁品)。
(危禁品)包括压缩气体,有毒物品,有腐蚀性的物品,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及可能危害行车及乘客安全的物品。
二、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1.道路旅客运输包括(ABC)。
A.班车客运B.包车客运C.旅游客运 2.道路旅客运输的重要要求是(A)。
A.质量 B.数量 C.服务态度3.客车内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行车中不要与(C)闲谈。
A.服务员 B.旅客 C.驾驶员4.旅客运输质量的内容包括(A)。
A.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经济B.可靠、动力、平顺、安全、经济C.合理、平稳、越野、通过、经济5.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A)的免票儿童。
A.10%B.15%C.5%6.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马上拨打“交通事故报警”和“急救中心”的全国统一呼叫号码(D)。
A.“110”,“122”B.“110”,“120”C.“120”,“122”D.“122”,“120”7.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A)km/h,公路为70km/h。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摘要】伴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的生活和消费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有车一族,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越来越多的人成为马路杀手下的牺牲品。
为了应对最近几年间因“醉驾、追逐竞驶”而引起一系列的交通事故,为顺应广大民众要求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呼声,最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归入刑事法的规制范围,首次将其入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分则的第133条。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叙述。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立法完善一、危险驾驶罪概述(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首次将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并单独制罪。
危险驾驶的表现形式虽然有很多,但是本次修正案只把醉酒驾驶者和追逐竞驶者视为犯罪对象,暂时未将其他危险方式考虑在内。
因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将其进行犯罪化研究是对法益的一种前置化保护,它通过提前防卫的时间来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警戒和阻止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在日本和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并不少见,不少大陆法系国家早就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其罪名有“道路交通危险罪”或“危险驾驶过失致人伤亡罪”等。
所以,要理解危险驾驶罪,必须先要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涵义。
它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方式,第二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
把一切不安全的行为体现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中,都可以视为危险驾驶行为,这一行为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可能对社会法益造成危险的风险程度。
常识模拟题
常识模拟题1、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有关此次会议的重要内容有:①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②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③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④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①③④ B.①②③ C.①③ D.①②③④答案:B考察:时政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内容: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内容。
所以选①②③。
2、下列不属于中国四大石窟的是()A.敦煌莫高窟B麦积山石窟C.云冈石窟D.炳灵寺石窟答案:D考察:艺术解析:四大石窟指的是以中国佛教文化为特色的巨型石窟艺术景观,包括:莫高窟(甘肃敦煌)、云冈石窟(山西大同)、龙门石窟(河南洛阳)、麦积山石窟(甘肃天水),是中国古代汉族传统文化艺术的历史瑰宝。
炳灵寺石窟位于兰州西南80公里处,是丝绸之路上的文化瑰宝。
它创造于西秦建弦元年(公元420年左右)是明代的一大佛教胜地,它不列入四大石窟。
3、缺乏维生素B1,需要多食用以下食物:A.鱼肝油、动物肝脏、绿色蔬菜B.豆类、谷类、硬果类、水果、牛奶和绿叶菜C.鱼肝油、蛋黄、乳制品、酵母。
D.鸡蛋、肝脏、鱼类、植物油答案:B考察:生物医学解析:A选项缺乏维生素A容易得夜盲症,需多服用鱼肝油、动物肝脏、绿色蔬菜B选项缺乏维生素B1容易得脚气病、神经性皮炎,需多补充豆类、谷类、硬果类、水果、牛奶和绿叶菜C选项缺乏维生素D容易得软骨病,需多服用鱼肝油、蛋黄、乳制品、酵母D选项缺乏维生素E应多吃鸡蛋、肝脏、鱼类、植物油4、每个塑料容器都有一个_______符号,一般就在塑料容器的底部。
四川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四川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四川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
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四川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
有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或者因疲劳、酒后、
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次,对于因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四川
省法院一般会依法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根据《解释》,对于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两人以上重伤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造成一人重伤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四川省法院还规定了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如主观故意、醉酒程度、超速程度、疲劳程度等因素,进行了详细的分级规定。
对于情节严重的危险驾驶罪,法院将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危险驾驶罪,法院将依法从轻处罚。
总的来说,四川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严格的,对于因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法院将依法从重处罚,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驾驶人员牢记交通法规,杜绝危险驾驶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最新客车超员怎么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When I was young, happiness was a thing, and when I got it, I felt happ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客车超员怎么处罚年是怎么规定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我们知道,国家对于不同的车型有着不同的核载人数,无论是哪种车辆,如果超员超载都属于违章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而客车如果超员,则很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于客车超员国家法律有着十分严格的处罚。
那客车超员怎么处罚年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2018年客车超员怎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客车超员的危害有哪些?《刑法修正案(九)》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而且,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该规定处罚。
客车超员为何要入刑,这是因为客车超员有五大危害。
危害一:会让车不稳定。
超员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会增加司机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使得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
危害二:会容易爆胎、失控。
如果严重超员,客车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
危险驾驶标准
危险驾驶标准表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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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卷第3期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〇1.35 N a3 2017 年 6 月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 Jun. 2017【法坛论衡】DOI:10.15926/ki.hkdsk.2017.03.019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吴广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在第133条之一增设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业务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品 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品的危险驾驶行为之后,又在第2款规定了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33条第2款在性质上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
因此,尽管本款明确规定适用于第1款第3、4项,但是,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第1、2项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仍然应当根据第1、2项处罚。
车辆管理人在客观的违法行为上,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还可能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在主观上,车辆管理人的主观责任应当根据危险驾驶罪本身的主观责任确定,鉴于危险驾驶罪系对抽象危险结果的过失犯罪,因此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负过失的责任。
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之间的关系上,存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之间构成共犯关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分别成立教唆犯、(共谋)共同正犯、帮助犯的情况,以及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构成单独犯的情况。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所有人;管理人;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变化2〇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在第 133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 刑。
据此,危险驾驶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得以正 式确立,在此之前,对于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单纯的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刑事立法一般不将其 作为犯罪论处。
但是,随着近些年危险驾驶行为 数量的不断飙升以及危害性程度的不断加大,时 隔四年,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又 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 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两类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
至此,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 罪”构成一个整体,共同保护着我国道路交通公共 安全的法益。
纵观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变化,罪名从无 到有,罪状由少到多,条文由简到繁。
其规范属性 无论是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多数说认为的“故 意抽象危险犯”[1]还是以冯军教授为代表的少数 说认为的“过失的抽象危险犯”[2],至少“危险犯文章编号“672 -3910(2017)03 -0108 -05是相对于结果犯的刑法扩张与刑罚前置,抽象危 险犯是相对于具体危险犯的进一步的刑法扩张与 刑罚前置”[3]是可以达成共识的。
由此不难发现,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变化折射出了刑事立法对道路 交通公共安全的高度关注和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强 烈否定。
然而,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刑事责任的增 设,提出了刑法该款规定的适用范围,车辆所有 人、管理人的行为类型、主观责任,以及与车辆驾 驶人之间的关系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对以 上问题探索合理的解决路径。
二、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性质该条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这一条款的增设提出了该款具体的适 用范围,是否适用于第1、2项,以及在司法实务上 如何引用法条的问题。
然而所有这些问题的源起 以及解决的路径均取决于该款的法律性质。
(一)该款是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从刑法理论上讲,法律拟制就是把原来不同 的行为按照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某一相似或者相 同的行为进行处理。
学者们也有将其称为法定拟收稿日期:2016-11-26作者简介:吴广宇(1989—),男,河南驻马店人,硕士生,从事刑法学研究。
2017年第3期吴广宇: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109•制或者拟制规定[4]。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不同,又可以被叫作“提示规定”,从名称上不难看出。
其特点是:第一,只是提示或强调重申法律条文相 关规定的内容,不变更法律条文基本的规定。
也 就是说,就算是法律条文中没有设置注意规定,在 司法实践中也照样存在适用该条文的法理依据 (依照相关刑法理论,按基本规定处理即可);第 二,注意规定所表述的内容与其所在的法律条文 所表述的基本内容在法理上是一致的,它在功能 上只具有提示意义,一般不会把不符合基础法律 条文的行为依照基础条文进行处理[5]。
事实上,我们从第133条之一第1款的文字 逻辑中不难得出其行为主体就是车辆驾驶人。
当然,从广义的文义解释以及目地解释角度来分析,把对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涵括在内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立法的第 2款就紧随其后对其进行了注意提示。
另一方面,假设即便没有第2款的规定,在机 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1款第3、4项的情形负有直接责任时,依照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 相关理论同样可以按照第1款的基本规定对车辆 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定罪处罚。
事实上,第2款的 规定只具有立法上的提示性,第1款的基本条文 才是对其定罪处罚的适用根据,且对其进行定罪 处罚是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
故,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性质上属于注 意规定。
(二)追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责任是否适用 第1款第1、2项如前文所述,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 人在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可以 认定为共同犯罪或者间接正犯的情况下,依据第1款第1、2项追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 任,显然是不存在问题的。
事实上,存在疑问的可能会是刑法第133条 之一第2款,因为单从条文内容上讲,它只是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 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很显 然,从文字上看该条文并没有明确提及机动车所 有人、管理人是否适用第1款的第1、2项问题。
一方面,如上文所论述,该条第2款在性质上属于 注意规定,其并没有排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 第1款第1、2项的适用。
所以,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情况下,当然可以适用第1款第1、2项作为追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从规范的目的看,刑法规定危险驾驶行 为,目的是为了保护交通运输的安全[6]。
在机动 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1、2项的危险驾驶行为负 有直接责任,即对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危及公共安 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 违反刑法第133条之一立法的应有之义。
(三)如何适用该法条第133条之一共设有3款,不难看出,我们在 追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1款第1、2项的刑事责任时是不可以引用第2款的,因为第2款 在条文中明确提示在符合第1款第3、4项可以适 用,根本没提第1、2项的内容。
如上文所述,第1款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规定,第2款属于注意 规定,第3款规定的是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竞 合时的处罚原则[7]。
原则上,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1款的第 3、4项情形负有直接责任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 而且应当直接引用第2款条文。
但事实上,我们 定罪处罚的法律依据依然是来源于第1款的规 定。
对于符合第1款第1、2项情形,且应当追究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总则 中对共同犯罪的规定,直接依据第1款定罪处罚 即可。
若行为人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同时,又符 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第3款规定,择一重 罪处罚即可。
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行为类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 化与专业化,折射到法律领域的便是法律主体的 多样性与法律关系的复杂化。
就当下日益增多的 机动车辆而言,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民商事法 律关系的交织杂错,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 操控者(驾驶人)常常是不一致的,在这种行为主 体在法律上相对分离的情况下,无疑会对危险驾 驶罪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 产生障碍,甚至是分歧。
在违法性领域,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 法理论上一般将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 与不作为。
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的违法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 110•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5卷(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指使、教唆、强迫驾 驶人进行危险驾驶。
在这种情形下,机动车所有 人、管理人事实上是在以一种积极的作为方式(言 语上的教唆本身就是一种行为),促成危险驾驶情 形的出现。
机动车驾驶人若在这种指使、教唆之 下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此时,机动车所有人、管 理人当然对驾驶人危险驾驶行为负直接责任。
这 是积极作为的行为情况。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 人在明知驾驶人会进行或者存在危险驾驶情形 时,放任、纵容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
此种情形 下,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对驾驶人和机动车本 身在法律上是负有监督管理义务的。
一方面,机 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车辆的用途、车辆本身由谁 驾驶以及如何使用等负有管理义务;另一方面,机 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明知驾驶人存在危险驾驶 行为的情形下,有义务对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 予以制止或警示。
放任、纵容驾驶人的危险驾驶 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对机动车疏于 管理(或者为了某些利益追求故意不予管理)的行 为同样是不作为。
而且这种不作为具有刑法对其 予以非难的必要性,有必要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 人的这种不作为进行违法性评价。
这是不作为的 情况。
(3)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明知驾驶人正 在进行危险驾驶情形时,肯定、鼓励或者赞扬驾驶 人的危险驾驶行为。
在这种情形下,机动车所有 人、管理人不但不履行警示、制止驾驶人危险驾驶 的义务,反而对驾驶人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积极的 肯定和鼓励,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该 作为时(制止驾驶人正在进行的危险驾驶行为)不 作为,不该作为时却作为(肯定、鼓励驾驶人的危 险驾驶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结合,以此产生机动 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危险驾驶罪中承担刑事责任 的法理依据。
综上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管 理人的违法行为类型是相当复杂的,不能一概而 论,应当在具体的个案中综合各种因素予以考量。
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主观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主观责任应当受制 于危险驾车行为本身主观上的罪过形态。
关于对 危险驾驶行为罪过形态的判断,刑法理论界目前 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和“故意过失混合说”三种不同意见。
首先,我们应当厘清这里的“故意”和“过失”所指向的内容是什么,也就是“故意说”和“过失 说”争论的焦点——两种学说所讨论的故意和过 失的对象是否一致?是对什么的故意或过失?根 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5条对故意犯罪和过 失犯罪的立法定义,显然,我国刑事立法对故意或 者过失的界定是以行为导致的结果为考量点的,明显地体现了以结果为本位的偏好[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