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69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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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图1.1遇到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的涉税问题时的简单分析思路一、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流转税分析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接下来,就需要根据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判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是营业税应税行为还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营业税将逐渐退出舞台,我们需要关注财税[2013]106号(注2)附件一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其中明确了“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接下来我就以涉及较多的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13]106号(注2),咨询服务已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并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

此时,境内企业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如下两种情况:1.如果境内企业支付金额是含税金额,由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2.如果境内企业取得的是一张净额结算票据,即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税额由境内企业承担,应先将不含税金额换算成含税金额,应扣缴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附加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运用结构性减税政策

运用结构性减税政策

一、税收策划思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 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 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 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 整。
一、税收策划思路
(二)鼓励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 1、税收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定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及核电生 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风力生 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 国家鼓励的资源其它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增值税 免税或者即征即退政策;
一、税收策划思路
(一)鼓励自主创新 1、税收政策规定 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给 予50%的加计扣除;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免征营业税;对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 税(500万元以下免征,500万元以上的部分 减半);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税收策划思路
一、税收策划思路
财税[2006]21号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 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 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暂免征 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一、税收策划思路
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 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 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 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征税。
一、税收策划思路
例:李某2007年度年薪为98800元,平时每月领取 2400元,年终一次性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70000元。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400-2000)×5%×12+70000×20%- 375=13865(元) 如果对照最低税负方案,安排李某全年一次性奖金 为24000元,平时每月领取6233.33元[(98800- 24000)÷12],那么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6233.33-2000)×15%-125] ×12+24000×10%-25=8495(元) 可见,按最低税负方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5370元 (13865-849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9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分析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分析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分析摘要:年金的税收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部分。

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年金缴纳义务的企业,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个人缴纳义务的个人。

前者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处理,后者涉及缴纳及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本人通过分析财税【2009】27号与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同时对比分析国税函【2009】694号与财税【2013】103号文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不同方式,进而分析现有税收政策对完善补充养老保险的意义及发展方向。

关键词:企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2日联合下发《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对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6日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税收政策进行分析。

一、什么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年金政策现状(一)企业年金政策的变化财税【2013】103号文确定了年金税收的EET模式,并对各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更多突破。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目前,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在“走出去”,外国企业也在“走进来”,外国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境内企业付汇时就会面临如何扣缴税款的问题,到底哪些事项需要扣缴税款?又涉及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办理流程如何?小编将与您进行一一分析。

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流转税分析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接下来,就需要根据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判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是营业税应税行为还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营业税将逐渐退出舞台,您需要关注财税[2013]106号(注2)附件一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其中明确了“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在此,小编以涉及较多的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这里也有水份就看如何编吧)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13]106号(注2),咨询服务已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并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

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

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

(一)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4、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 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是否按规定扣税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6]245号文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 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 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 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 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 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一)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5、单位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 险以及其它商业保险是否按规定代扣税
文件依据: 财税[2005]94号文、国税函〔2005〕318号文、粤地 税发〔1999〕56号文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 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离退体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 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 个人所得税。 (3)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一)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6、发放实物是否计入个人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实施条例、财税[2007]13号、财税[2008]83号 (1) 购入:按购买价格确认收入
(2)自制:按成本
(一)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7、安排旅游是否计入个人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 财税[2004]11号 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旅游费 用支出应并入个人当期工资收入计算扣缴税款。
(一)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8、退休人员返聘是否按规定扣缴税款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算个税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算个税

企业补充养⽼保险如何算个税社会的福利情况不仅体现了⼀个国家的经济⽔平,还体现了⼀个国家对⼈民利益的重视。

很多企业都为员⼯买起了五险⼀⾦,还有养⽼保险,但是有些企业原先并没有这么做,那么企业补充养⽼保险的个⼈所得税应该怎么计算呢?下⾯店铺⼩编来告诉你!企业补充养⽼保险如何算个税补充养⽼保险计⼊当期⼯资薪⾦所得缴个税时下,⼀些有经济实⼒的企业依据《企业年⾦试⾏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相继为其职⼯建⽴了企业补充养⽼保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有关个⼈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缴费⽐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保险费免征个⼈所得税,同时对个⼈按照上述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保险费允许在个⼈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企事业单位或个⼈超过规定的⽐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个⼈当期的⼯资、薪⾦收⼊,计征个⼈所得税。

等于说,基本养⽼保险的个税计算,只要是按照国家规定⽐例注:正常⽉份下,⽉应纳税所得额=⽉⼯资、薪⾦所得-2000元(费⽤扣除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企业年⾦个税计算有“四不”原则和前两种补充养⽼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年⾦的个税缴纳有特殊的处理⽅式。

企业年⾦,是指企业及其职⼯在依法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基础上,⾃愿建⽴的补充养⽼保险。

企业年⾦基⾦通常由企业缴费、职⼯个⼈缴费和企业年⾦基⾦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为此,企业应区分上述基本养⽼保险与商业养⽼保险的个税缴纳规定,结合国税函〔2009〕694号⽂件精神,对年⾦中的企业及个⼈缴费部分的个税计算着重把握以下“四不”原则。

⾸先,企业年⾦的个⼈缴费部分,不得在个⼈当⽉⼯资、薪⾦计算个⼈所得税时扣除。

其次,企业年⾦的企业缴费计⼊个⼈账户的部分,不与正常⼯资、薪⾦合并,应单独视为⼀个⽉的⼯资、薪⾦。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06•【文号】财税〔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1.薪资、薪金支出:无穷额,但要求“合理”。

政策依照:□《实行条例》第 34 条:公司发生的合理的薪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 2009〕 3 号——《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司薪资薪金及员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薪资薪金” ,是指公司依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薪资薪金制度规定实质发放给员工的薪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薪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公司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薪资薪金制度。

(2)公司所制定的薪资薪金制度切合行业及地域水平。

(3)公司在一准期间所发放的薪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薪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公司对实质发放的薪资薪金,已依法执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薪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躲避税款为目的。

两个税收优惠:公司布置残疾人员所支付薪资花费的加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员工薪资的基础上,再按其薪资的 100%加计扣除。

使用下岗员工的,可按年人均 4000 元挨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带、公司所得税。

冀地税函〔 2009〕9 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对于对于公司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薪资和奖金,欠发薪资在次年汇算清缴限时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薪资进行扣除。

超出汇算清缴限时的,按下年实发薪资进行税务办理。

例:某酒店10 月份向员工发放以下支出:(1)基本薪资( 2)提成薪资( 3)奖金( 4)加班补贴( 5)生活困难补贴( 6)五险一金( 7)工作服冬装( 8)交通补贴( 9)通信补贴( 10)取暖补贴( 11)工伤医疗费(12)旅行费( 13)差旅费补贴( 14)员工聚餐支出( 15)过节费( 16)发放月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请指出: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薪资总数”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薪资总数包含(1)( 2)( 3)( 4);福利费包含( 5)( 8)(9)(10)( 11)( 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

[分享]国际税收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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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问答▲1、一家位于美国芝加哥的机械公司向中国某企业销售了20台数控机床,取得了50万美元的利润,这家美国公司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答:关键看这家美国公司在我国是否有常设机构以及这笔交易是否是通过这家常设机构进行的。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

而这里所谓的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是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指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设立的地点。

另外,中美税收协定第七条也规定,美国企业通过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其取得的利润可以在中国征税。

▲2. 我国四川有一个水电项目,工程监理由法国一公司派员来完成,工程历时一年零三个月,法国监理人员全程参加。

该法国公司取得监理费30万美元,它需要就这笔收入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吗?答:我国对外国企业的劳务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看这家外国企业在我国是否设有常设机构。

从上述情况看,这家法国公司在华虽没有设立办事处之类的机构、场所,但该公司却派人来我国提供监理劳务,而且在我国境内工作时间较长,所以按照我国税法,可以视同该法国公司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我国可以对这笔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6]694号文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此外,中法税收协定第五条中也规定,法国企业通过雇员来中国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和监督活动,如果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可以认为该法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了常设机构。

▲3.日本某公司在深圳有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独立经营,并在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分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日本总公司的一项专利才可进行,分公司每年向总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00万元。

深圳税务局在对该分公司征税时应允许其扣除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吗?答:不允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0.04.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15日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供销社面试的问题怎样回答

供销社面试的问题怎样回答

供销社面试的问题怎样回答供销社面试问题的回答办法(一)1 、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问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是否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即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优惠办法计算,其余收入合并缴税。

2 、一部分单位在外地有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人的工资由青岛公司发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保险和公积金由办事处所在地缴纳,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时,社平工资是按照青岛标准还是办事处所在地标准?答: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

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

因此,计算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时,社平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3 、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 号文件)执行。

4 、个人当月取得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低于减除费用标准,在计算一次性奖金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如何计算“工资与减除费用标准之间的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 号文件)规定: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规定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境外企业境内劳务所得纳税义务的判定与分析

境外企业境内劳务所得纳税义务的判定与分析

境外企业境内劳务所得纳税义务的判定与分析2010-5-24 13:57:00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大中小】【打印】--------------------------------------------------------------------------------当前,境内企业经常要求境外企业进行诸如产品包装、形象设计、融资顾问、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劳务合作以提高国际国内竞争力或影响力,这些活动除前期洽谈、信息搜集、成果交付、培训指导阶段偶尔会在境内短暂停留外一般都在境外完成。

这些劳务所得,是否构成了我国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非居民企业劳务所得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劳务即属于境内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但是如果出现境外方在中国境外提供给境内方劳务是否也要被认定为境内劳务呢?例如,中国公民去美国考察,支付的餐饮住宿费用,显然定性为境内劳务就不现实。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进一步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浅探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浅探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浅探【标 签】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年金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年金所需费用均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与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净收益额(按份额分配到个人)共同组成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分期)领取年金。

建立年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年金受托人管理年金;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年金账户;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年金基金。

为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201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研究出台了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政策《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为财税【2013】103号文),从根本上颠覆了以国税函【2009】694号文(下文简称为694号文)为主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文件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国税发[1995]47号 国税函发[1995]292号 国税发[1995]192号 国税函[1996]441号 国税发[1996]155号 国税发[1996]161号 国税函[1996]602号 国税发[1996]166号 国税函[1997]147号 国税发[1997]134号 国税发[1997]135号 国税发[1997]167号 国税发[1997]176号 国税发[1998]31号 国税发[1998]32号 国税发[1998]66号 国税函[1998]293号 国税函[1998]333号 国税发[1998]402号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2.13
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3.02.14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3.04.15
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9.11.17
10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12.21
11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0.04.25
12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05.03
13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1993.03.24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02.05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08.19
文号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总结
由于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均为价内税,计算税额时应先将不含税所得额换算为含税所得额。
含税所得额=100/(1-3.75%-6%*12%)=104.68万
应缴企业所得税=104.68*3.75%=3.93万
应缴增值税=104.68*6%=6.28万
应缴附加税=6.28*12%=0.75万
由此可知本次实际支付金额=104.68+6.28=110.96万,税后支付金额为10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首先要判断咨询劳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是否有人员到境内提供服务以及来华时间有多长。
1.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咨询劳务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无关,则对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劳务收入是不需要在我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居民企业A要支付美国某非居民企业B咨询费,折算人民币为100万元,税费由A承担。中美已签税收协定,假设B企业构成常设机构,但没有办理正常的税务登记办理自行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为15%。那么A要支付这笔咨询费需要扣缴多少税费?
首先判断缴纳的税款包括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乘以核定利润率后为3.75%(=25%*15%),附加税税费合计12%(其中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3%和2%)。
境内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并上报《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另外还需要根据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申报和缴纳相关附加税。
如果抵扣要用,除了取得银行缴完税的回单,还必须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河北、江苏、福建、湖北、重庆、广东、广西、海南、陕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1999年2月,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函》(国税函[1999]68号),要求有关地区对部分出口企业将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假出口贸易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最近,有关的12个地区已将调查情况上报总局。

经查,共有涉案出口企业29户,其中有的企业属单证丢失,被他人利用从事假出口活动;有的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并自动停止交易;有的企业将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退税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因海关查实为假出口,扣押了有关单证,因而未能继续成交;有4户出口企业已办理了退税,退税款合计908.2万元。

鉴于上述情况,为严肃税收法纪,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防止骗税案件的继续发生,根据《国家税务局、外经贸部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国税发[1998)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以下29户出口企业进行处罚:1、鉴于陕西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湖北省孝感市进出口公司、广东省茂名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珠海经济特区进出口公司等4户企业将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提供给不法分子,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并已申报办理退税,骗税事实存在的实际情况,对其处罚如下:(一)对上述4户企业已退税款,必须于1999年10月1日前追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已退税款2‰的滞纳金;(二)对上述4户企业处以已退税款l倍的罚款,并限定于1999年10月1日前入库。

企业年金宣传材料

企业年金宣传材料

企业年金知识宣传手册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一、什么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它对于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保障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好处是什么?1.对企业:增强企业竞争力:企业年金通过完善并提高职工综合福利保障制度,解除职工养老的后顾之忧,稳定职工队伍。

形成中长期激励,提升凝聚力:通过企业年金制度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弥补职工和核心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收入落差,吸引并挽留优秀人才。

合理降低企业成本:享受国家税优政策,合理降低成本。

2.对个人:弥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对每个职工而言,企业年金除职工个人缴费外,企业也会相应地为职工进行缴费。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可以增加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提高职工的养老生活水平。

保障“养老钱”的安全企业年金制度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是经企业集体协商讨论、市国资委审批、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的一种职工长期薪酬福利制度。

它具有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及完备的管理监督机制,可以确保年金制度执行的规范性,保障年金基金的安全性。

三、企业年金制度与传统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资金退出机制计划一旦建立,已缴纳资金不得收回;中途可以退出,退出时需将资金以转账形式转回原企业;制约机制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钱”、“权”分离的制度,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运作模式和政策规定确保了各方管理机构间的互相监督和制衡,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由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与保险公司的固有资产一起管理,所以主要是依靠企业内部风险管控机制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基金运作中的监督主要由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控机制制约和外部监管机构监督构成;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归属于企业和职工,各管理机构仅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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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94号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
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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