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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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2023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2023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截至目前(2021年11月),2023年新广告法的具体细则还没有正式发布。

然而,中国政府已经在去年(2020年)宣布了一项新的广告法修订计划,旨在加强对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的监管,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修订计划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包括:
1. 加强对虚假广告的打击:新广告法将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标准,并加强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

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商将承担更大的责任,需要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核和核实。

2. 强化违法广告的处罚:新广告法将加大对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违法广告的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吊销广告从业资格等措施。

3. 加强广告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效能:新广告法将进一步强化广告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执法效能,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广告市场的良性竞争并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4. 保护未成年人和特殊人群:新广告法将加强对针对未成年人和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广告保护,严禁发布针对这些群体的虚假、误导性的广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仅根据此前官方公布的信息进行总结,最终的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修订和调整。

对于2023年新广告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建议您随时关注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告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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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新广告法禁用词汇(1)

9月1日起新广告法禁用词汇(1)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全面实施,按照新法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部分平台限制使用:全场、包邮、免运费(以各平台发文为准)与“最”有关:不要带“最”就可以了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与“一”有关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网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网X大品牌之一、与“级/极”有关国际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与“首/家/国”有关首个、首先、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首家、全网首家、全国首家、XX网独家、XX网首发、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与“品牌”有关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确。

与“权威”有关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与“欺诈”有关1、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取、恭喜获奖、全名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2、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名疯抢/抢购、卖/抢疯了、与“时间”有关1、限时必须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2、严禁使用限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2015.9.1执行)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2015.9.1执行)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2015年9月1起实施)严禁使用极限用语:1、严禁使用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

2、严禁使用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最大、最好、最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3、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4、严禁使用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违禁时限用语:限时须有具体时限,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违禁权威性词语:1、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3、严禁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的除外)4、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词语(唯品会专供除外)。

严禁使用点击XX词语: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例如“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试穿”“领取奖品”“非转基因更安全”等文案元素。

严禁使用刺激消费词语: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抢疯了”等词语。

疑似医疗用语(普通商品,不含特殊用途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1、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失眠;滋阴补阳;壮阳;2、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治愈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3、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4、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5、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6、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7、防癌;抗癌;8、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9、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10、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治疗阴臭;11、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妊娠纹;12、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生发止脱;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13、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14、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处方;药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15、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16、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17、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18、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19、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20、药物;中草药;中枢神经;21、细胞再生;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关节痛;冻疮;冻伤;22、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

广告法新规定

广告法新规定

广告法2023年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通过对广告市场旳规范,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公布广告。

对消费者启到一定旳保护作用,对药物广告旳内容也有明确旳规定。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旳有关新广告法旳最新消息,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增进广告业旳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旳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简介自己所推销旳商品或者所提供旳服务旳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公布广告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公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旳广告经营者公布广告旳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旳规定。

第四条广告不得具有虚假旳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公平、诚实信用旳原则。

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助于人民旳身心健康,增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旳提高,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旳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旳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阻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阻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反社会良好风尚;(六)具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旳内容;(七)具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旳内容;(八)阻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旳其他情形。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解读(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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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广告法新规2023

广告法新规2023

广告法新规202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告行业的蓬勃发展,广告法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规范广告行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将于2023年实施新的广告法规。

新的广告法规将从多个方面对广告行业进行全面的规范和监管。

首先,广告内容将更加注重真实性和合法性。

广告商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功效或虚假宣传。

同时,广告商也不得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或伪造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宣传。

这将有效地减少虚假广告的出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广告法规将更加注重广告的道德性和社会责任。

广告商在发布广告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侮辱他人或歧视任何群体。

广告内容也不得违反社会伦理和法律法规。

此外,广告商还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得发布有害社会健康的广告,如涉及违禁药品、淫秽色情等。

第三,广告法规将更加注重广告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新的广告法规将设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机构,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广告法规的广告商,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

这将有效地遏制违法广告的蔓延,维护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新的广告法规还将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广告投放的便捷性,互联网广告成为了广告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互联网广告也存在着虚假宣传、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新的广告法规将对互联网广告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广告商在发布互联网广告时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

总之,广告法新规的实施将为广告行业带来积极的影响。

它将有效地减少虚假广告的出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它也将促使广告商更加注重广告的道德性和社会责任,推动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期待着2023年的广告法新规的实施,相信它将为广告行业带来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展示、标示、告知的信息,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互联网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

第四条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

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应当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的规定。

第五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管理,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诚实守信、正当竞争、社会责任和伦理道德准则。

第四条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诱导、误导或者欺骗消费者。

第五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和资质。

第二章互联网广告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明确标明广告的身份,不能与非广告内容混淆;(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易于辨别,不得含有虚假信息;(三)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循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四)互联网广告应当明显标示广告的性质,如“广告”、“推广”等字样。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责任,对广告内容应当进行审核和监管。

第八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广告进行存档备案和监测,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第三章互联网广告的禁止行为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内容;(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四)淫秽、色情、暴力、恶心等不良内容;(五)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相悖的内容;(六)其他违背法律、法规和道德的内容。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不得采取以下手段:(一)自动弹窗、强制浏览等对用户产生干扰的行为;(二)伪装成系统提示、警告或者更新的内容诱导用户点击的行为;(三)未经用户允许搜集个人信息或者私自转发用户信息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暂停、撤销相关证照或者资质;(四)关闭互联网广告发布平台。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因违法广告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新广告法

2023年新广告法

2023年新广告法主要特点:一是突出重要商品和服务广告监管。

《广告法》对事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且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内容作了具体规范要求,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疗、农药、兽药、饲料、烟草、酒类、招商、教育培训、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重要商品和服务。

第一,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完善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准则。

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针对现实中大量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宣称预防疾病或者治疗功能的现象,《广告法》规定: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生产混淆的用语。

第四,明确对母乳代用品广告的规定。

《广告法》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第五,明确酒类广告准则。

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六,《广告法》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是规范广告代言人的活动。

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作推荐、证明;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同时,也规定了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

在法律责任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没有比这更全面的了)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没有比这更全面的了)

官方版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2016年9月1起)严禁使用极限用语1、严禁使用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顶级、独家、独家、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网销量第一、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球首发、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国首家、全国首家、全网首发、全网首发、全网首发、世界领先、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NO1\Top1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

2、严禁使用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最大、最好、最好、最大、最大、最大、最新科学、最新科学、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新技术、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时尚、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3、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X 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4、严禁使用100%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虚、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违禁时限用语限时须有具体时限,限时须有具体时限,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违禁权威性词语1、严禁使用国家XXX 领导人推荐、国家XX 机关推荐、国家XX 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3、严禁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的除外)4、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词语(唯品会专供除外)。

2024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2024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2024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目前,2024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尚未发布。

然而,可以预计新广告法的实施细则将进一步规范广告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可能会包含在2024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中的一些内容:
1. 广告发布责任:广告发布者将承担更多责任,需要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广告内容审查:广告内容的审查机制将更加严格,广告发布者需要严格遵守广告法规定,特别是对于医疗、药品、保健品等领域的广告。

3. 广告宣传限制: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的广告宣传进行限制,例如烟草、酒精、减肥产品等,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4. 广告监管机构加强:广告监管机构将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广告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5. 广告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广告投诉处理机制,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对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进行投诉,并获得有效的解决和赔偿。

6. 新媒体广告的规范:对于新媒体平台上的广告,将进一步规范广告形式和内容,提高广告的可信度和质量。

总而言之,2024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将进一步完善广告法律体系,加强广告行业的自律和监管,保护广告消费者权益,推动广告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新《广告法》下各模块禁止宣传内容及情形梳理

新《广告法》下各模块禁止宣传内容及情形梳理

广告宣传禁止内容或情形合规指引一、商品或服务广告禁止内容或情形类别序号禁止的具体内容或情形设定依据所有类别广告1不得违反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广告法》第8条2不得违反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广告法》第8条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广告法》第8条4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广告法》第9条5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广告法》第9条6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9条7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广告法》第9条8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告法》第9条9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广告法》第9条10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法》第9条11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广告法》第9条12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广告法》第9条13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广告法》第9条14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法》第10条15不得违反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规定;《广告法》第11条16不得违反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不得违反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广告法》第11条17不得违反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规定;《广告法》第12条18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广告法》第12条19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广告法》第12条20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法》第13条21不得违反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规定;《广告法》第14条22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法》第17条23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法》第28条24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法》第37条25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资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广告法》第39条26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广告法》第40条27“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商标法》第14条28以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2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2023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2023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2023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引言:2023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是在广告行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告市场需要而出台的一套规范和指导性文件。

这些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广告行业,提升广告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3年新广告法的实施细则,包括广告主体的要求、广告内容规范、广告发布方式和广告监管等方面。

一、广告主体的要求1. 广告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相关执照。

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不诚信行为。

2. 广告主体应当注重社会责任,不得发布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广告,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主体责任。

3. 对于涉及特殊商品或服务(如医疗、药品、保健品等)的广告主体,必须满足相关监管部门的特定要求,并接受专项审核。

4. 广告主体应当确保广告内容和宣传手法对消费者和社会没有不良影响,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肖像权等。

二、广告内容规范1.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宣传信息。

广告中的数据和事实应具备可靠依据,并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2. 广告不得歧视、侮辱、诽谤他人,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底线,不得涉及淫秽、恶俗、暴力等不良内容。

3. 广告不得利用恐惧、焦虑等心理反应欺骗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4. 广告涉及产品比较宣传时,必须基于客观、科学、全面的比较依据,并进行明确的客观比较和解释。

5. 广告中出现的产品、服务价格必须明确、准确,并且不得存在虚假、误导性的定价促销手段。

三、广告发布方式1. 广告发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2. 广告发布应当尊重公众意愿和消费者选择权,不得进行强制推送或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个人信息。

3. 广告发布应当有明确、准确的标识,包括广告字样和相关权益保护声明,避免误导和混淆。

4. 广告发布应当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要求,不得利用虚假、夸张、恶搞等手法制造噱头和不良影响。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新规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新规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新规解读付费搜索广告等五类必须标明“广告”问:根据《暂行办法》,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答:互联网广告概念是《暂行办法》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

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问:互联网上有些广告还没有被标明“广告”,《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答:针对《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

问: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答:《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问: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吗厘清“广告联盟”各方义务和责任问:对“广告联盟”这种互联网广告特有的经营模式,如何管理答:“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连接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网站和应用程序,既为广告主提供了多样化的广告展示资源和更精准的广告投放效果,又为没有广告经营能力的中小网站提供了流量变现的机会,但也使其内部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广告法》进行制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第三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第四条广告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共道德、文化传统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诋毁他人,不得煽动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明确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责任。

第六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虚假、夸大、误导、引人误解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不得编造虚假事实、假冒他人或者窃取他人广告创意。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准确真实。

第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涉及的产品、服务进行确保,并对广告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广告内容的准确性要求第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发布广告时,应当保证广告内容准确、真实、可信。

第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故意隐瞒、篡改、虚构关键信息,不得进行不可实现的虚假承诺。

第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中的数据、统计、调查结果等信息真实可靠,严禁进行数据造假、统计失真。

第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夸大、超过实际的宣传,不得以错误或者廉价手段获取消费者的关注。

第十三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中使用的描述性语言、比较性广告和超级广告等应提供准确、可衡量的事实依据。

第十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内容的准确和真实。

第三章广告的合规性要求第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广告渠道的相关规定。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2篇)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2篇)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____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____合格。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____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23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2023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2023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截至2021年底,2023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还未完全公布。

不过,根据相关透露的信息和广告法的发展趋势,可以预测一些可能的实施细则内容。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细则内容:
1. 广告行为规范:新广告法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行为的规范,包括明确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诚信性等要求,禁止虚假、夸大、欺骗性广告。

此外,还可能会规定对特定产品(如药品、食品等)广告的特殊要求。

2. 广告主体责任:新广告法可能要求广告主体对广告内容承担更多责任,包括严格审核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关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3. 广告宣传语言:新广告法可能会规定广告宣传语言应当简洁明了、易于理解,禁止使用虚假、夸大、模糊不清的宣传语言。

4. 广告投放渠道:新广告法可能会加强对广告投放渠道的监管,规定不得在非法、不合规的渠道上发布广告,如未经授权的网站、论坛等。

5. 广告标识和声明:新广告法可能会规定广告应当标注广告的身份和性质,以便消费者能够明确识别广告,并采取必要的标识和声明。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推测,具体细则可能有所变化。

最终的实施细则需要等待官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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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最新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正确发挥广告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媒介作用,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专营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兼营或者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或者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不得承办广告业务。

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私人不得经营广告业务。

第五条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刊户),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

第六条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

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有缺陷的处理商品、试制和试销商品,都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给人以误认。

第七条广告刊户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下列广告时,应当出具证明:一、医药、食品类商品广告,必须有卫生机关的证明;二、度量衡器类商品广告,必须有计量机关的证明;三、标明获奖荣誉的商品广告,必须有颁奖部门的证明;四、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必须有注册商标的证明;五、标明质量合格的商品广告,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鉴定证明。

广告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查验以上证明,并在广告中注明。

第八条广告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一、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二、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三、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内容的;四、有诽谤性宣传的;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

第九条广告经营单位对于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版面、位置、时间、地点、形式的安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宣传政策和经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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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进口产品代理机构发布自有产品广告的审查及监督管理;在本市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备案管理;在本市媒体刊播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广告”)的检查。

第三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食品药品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管理,广告申请人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广告审查第四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代理机构拟申请食品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制作完成的广告样稿及相关资质证明,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

经依法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发给广告批准文号;不符合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企业,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广告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广告内容并予以发布。

第六条外埠药品生产企业、进口产品代理机构拟在本市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提交制作完成的广告样稿、经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广告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资质证明,向市局提出书面备案申请。

经核查,提交的广告样稿与广告批准文件内容一致、且未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复审意见的,当场出具备案意见。

第七条经市局审查批准的食品药品广告信息及时上报总局,相应的广告批准文件定期抄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广告监测第八条市局负责对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发布产品广告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测,对本市媒体刊播的食品药品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监测。

第九条主要监测内容:(一)广告行为合法性监测:1.发布的广告是否取得广告批准文号;2.广告批准文号是否在有效期内;3.是否在大众传播媒介刊登处方药广告,是否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广告内容合法性监测:1.刊播的广告内容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一致;2.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质量、规格、成分、生产者、有效期等内容的描述是否与产品注册批准文件内容相同;3. 处方药广告、非处方药广告、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是否按相关要求作相应的显著标明。

4.广告中是否含有下列内容:(1)夸大产品功效;(2)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5)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6)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7)保健食品广告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8)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用的药品、医疗器械。

(9)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主要监测方式:(一)利用总局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监测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刊)发布的食品药品广告,提取本市企业、媒体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研判,查出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发布媒体、刊播时间、违法表现、违法数量,存留违法广告证据,形成监测报告。

(二)依托市局自有监测体系,监测通过互联网发布的食品药品广告,收集本市企业产品、市局批准的广告发布信息,进行甄别研判,查出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发布网站、违法表现等,存留违法广告证据,形成监测报告。

对涉及严重虚假宣传、引起社会较大影响的违法广告信息,及时组织处置。

第四章广告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广告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将产品宣传、销售管理纳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发布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企业,应当对广告发布情况开展检查,发现违法情形主动采取自我纠正措施。

第十二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的为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一)商品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发现本市企业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采取行政告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必要时可以对广告涉及产品进行监督抽验。

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责令整改;对涉嫌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依法查处;对屡次发布严重虚假广告的,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对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该企业该品种所有在有效期内的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查申请:(一)对适应症、功能主治、适用范围、保健功能的宣传与产品注册批件不一致,夸大产品功效的;(二)对功效、安全性的宣传进行断言、保证,或者与其他产品进行比较;(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等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为产品作推荐、证明的;(四)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的;(五)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第十五条发现本市媒体刊播的食品药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及时向社会公告。

广告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全市范围内对广告涉及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仍然销售的,依法处罚:(一)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二)对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作虚假宣传的;(三)对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宣传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拟解除暂停销售的,由产品生产企业提交其在刊播虚假广告的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事、纠正措施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

市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是否解除暂停销售措施的决定,必要时进行产品抽查检验。

第十六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批准文号的,当时发现的,不予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不予核发广告批准文号,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十七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广告批准文号的,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相应的广告批准文号:(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被吊销、取消的;(二)产品注册证、备案凭证被撤销、注销的;(三)产品被总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第十九条被撤销、注销广告批准文号和被暂停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被撤销、注销广告批准文号的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市工商局。

第五章职责分工第二十条市局负责组织全市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及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广告监督,指导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开展广告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局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广告审批处)(以下简称“药械市场处”)负责研究落实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管理政策,制定北京市广告审批、备案程序;组织广告审批、监督及管理、培训工作;指导区县局和直属分局开展广告监督工作。

(一)负责广告审批、广告批准文号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上报总局、通报给市工商局;(二)负责本市企业产品广告在传统媒体及北京市取得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网站发布情况的监测;负责对广告监测数据的分析利用;(三)负责对篡改经审批内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批准文号处理;将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的生产企业信息定期通报相关业务处室;将本市媒体刊播的违法广告中涉及本市经营企业的相关信息定期通报相关区县局或直属分局;(四)负责对虚假广告涉及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组织和管理;(五)会同稽查总队,组织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骗取广告批准文号的相关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严重虚假广告的网站依职责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进口代理机构申请广告批准文号的受理、送达工作;负责外埠药品生产企业、进口代理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北京市食品药品互联网监测中心负责对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广告在互联网(北京市取得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网站除外)发布行为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信息管理处负责将经法制部门备案的食品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程序,经市局批准、备案的广告内容,被市局撤销、注销广告批准文号以及暂停销售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市局官网发布。

第二十五条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产品广告、发布虚假产品广告的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开展相关工作。

(一)药品生产监督处负责对违法药品广告涉及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指导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开展相关工作;(二)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负责指导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开展对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管;(三)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监管处负责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指导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开展相关工作;(四)食品生产监督处负责指导区县局及直属分局开展对违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负责本辖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内广告发布情况实施监督。

(一)对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的食品药品广告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广告的,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违法经营的,依法、依规查处。

(二)对本市媒体刊播的违法广告中涉及的经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责令停止参与违法广告活动,检查违法广告涉及产品来源的合法性,必要时进行监督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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