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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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不安全化学品企业进行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和设施设备,并有关部门和员工必需严格遵守。

第三条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作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机构由企业负责人任命,人员包含安全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安全监督员等。

第六条安全负责人负责订立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动火作业,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要求,协调相关部门搭配开展作业。

第八条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动火作业的实施情况,对作业过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三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需订立认真的动火作业方案,包含作业时间、地方及涉及的不安全化学品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 动火作业的目的和范围;2. 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3. 相关设备和器材的准备情况;4. 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个人防护措施;5. 灭火设备和应急预案的准备情况。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现场勘察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并做好相应的防备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需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四周没有易燃、易爆等不安全物品。

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不安全化学品,应按规定进行储存和处理。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需告知作业人员有关作业的不安全性,供应必需的安全培训,并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操作和管理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需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必需依照方案进行操作,严禁违反方案要求进行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动火作业人职责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监护人职责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活动,包括各类生产、维修、建设等环节。

三、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活动,如焊接、切割、打磨、钻孔等。

四、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1. 一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场所、高温设备附近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2. 二级动火:指在非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1. 动火作业审批(1)一级动火作业必须提前三天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请,提交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2)二级动火作业应提前一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提交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3)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作业地点、时间、内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2. 动火作业许可证(1)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颁发。

(2)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颁发。

3.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物品,设置防火隔离带。

(2)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枪等。

(3)作业人员应穿着防火防静电服装,佩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4)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其掌握火灾应急处理方法。

4. 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2)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周围人员注意安全。

(3)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4)如发生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灭火和救援。

六、动火作业后的检查与验收动火作业完成后,应立即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消除火灾隐患。

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验收,确保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

同时需要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消除火源、易燃物等火灾隐患。

2. 动火现场的管理:在动火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周围人员禁止靠近,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动火现场周围应设置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区域没有可燃物。

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指挥动火作业,确保操作规范。

3. 动火设备的要求:动火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火种和燃烧介质,并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禁止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材料进行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动火前必须进行周围环境排查,排查隐蔽的可燃物和易燃气体。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时监测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并采取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和防护服。

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急救设备,确保发生意外时能及时处理。

5. 动火作业的监管和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动
火作业的安全性。

同时,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监管力度。

总的来说,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重视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设备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实际情况还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动火作业系指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进行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所在地消防、安全监管等政府管理部门对动、动火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危险源辨识(一)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二)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作业方案”、《动火作业许可证》及《动火作业安全确认单》内。

第四条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级(一)一级动火作业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输油(气)管道、油气回收装置、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作业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或移出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三级动火作业除一、二级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包括化工厂、石油化工厂、涂装厂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指在生产、维修、清洗等活动中,使用明火、电热器具、电焊机等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等操作的行为。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指派专门负责人负责执行。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保障现场消防器材的可用性,并配备专职的消防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动火作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发生动火事故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动火操作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检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其了解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扑灭起火。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明确的标志和警示标识,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动火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使用可燃物覆盖物进行遮挡,设置防护隔离设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定期检查电线、设备等是否正常工作,维护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动火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并核对是否有残留火源。

第三章应急处理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出现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作业人员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动火现场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报警求助。

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为确保危险作业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危险作业场所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要求1.动火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动火安全知识,并经过培训合格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计划编制,明确动火范围、人员、设备及必要的防护措施。

3.动火作业计划应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确保动火作业有足够的安全间距,防止火灾事故扩大。

4.动火作业现场要设置专人负责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5.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要确保动火作业现场适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具和专职消防人员。

6.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周边区域的火灾危险级别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事故蔓延。

7.动火作业期间,现场人员必须佩戴防火服、防火帽和防护鞋,配备防火工具,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8.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品要进行清理,并设置明显的防护标识。

9.动火作业前,必须与周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沟通,协调动火作业期间的安全事宜。

10.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现场残留火源的彻底熄灭,并进行后续的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

四、安全培训和教育1.公司应定期开展动火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动火作业技能。

2.员工参加培训的次数和培训内容要做好记录,并记录培训人员、时间和内容等信息。

五、责任与违规处罚1.动火作业责任人应负责动火作业的计划编制、现场安全监督和消防工作。

2.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事故责任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3.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将依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电子版的动火安全管理制度需存档备份,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新。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以上是本公司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本,对于实际情况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工程和检修施工旳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旳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2.1本规定合用于企业在工程和检修施工用火中旳管理,在用火中还应执行业主旳有关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2.2动火作业分级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种。

2.3下列状况均为特殊用火在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旳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许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运行或人身安全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节假日期间对严重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旳用火,一律按特殊火处理;生产运行旳车间、储存区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时,在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旳用火要作特殊用火处理;2.4凡属生产运行装置危险区域及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区;2.5凡属下列地点旳用火均属二级用火: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分析合格旳化工等工艺生产装置。

从易燃、易爆、有毒生产运行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旳容器、管线。

一般物品仓库、车库、加工场。

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电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旳地区。

3.编制根据3.1《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233.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23等规范原则4.职责4.1用火审批权限特殊用火由部门向生产部提出用火申请,由生产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和签发,并报企业总经理确认后,方可用火。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生产部会同用火部门、施工单位,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制定可靠旳安全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和签发后方可用火。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制定贯彻防火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部门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有效且已贯彻,生产部同意用火作业方案后方可用火。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本规定旨在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动火作业的组织和实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内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喷灯等动火作业。

三、责任分工1. 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落实,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指派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和实施,需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资质,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并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动火作业人员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掌握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评估,确定动火作业的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动火作业前需组织召开动火作业会议,明确动火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和安全措施,并将会议记录进行保存。

3. 动火作业前需检查动火场所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灭火器材齐全有效,紧急疏散通道畅通。

4. 动火作业前需向有关部门报备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取得相关许可。

五、动火作业的实施1. 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火服、防火靴、防尘面具等,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时,必须设立警戒线或警戒标志,确保附近无人进入作业区域。

3.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由专人负责监督和操作。

4. 动火作业期间,严禁在密闭或危化品储存区进行动火作业。

5. 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对动火场所进行彻底检查,确保没有可燃物和火源,并做好消防器材的归位和整理。

六、动火作业事故处理1. 动火作业事故发生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火势,并报告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

2. 动火作业事故应迅速组织救援和人员疏散,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动火作业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必须得到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实施。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应遵循“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应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关培训与演练。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企业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立即采取措施纠正错误。

第二章动火许可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需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并颁发动火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动火许可证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包括:提交申请表、评估动火风险、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审核方案等环节。

第九条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动火管理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应明确动火作业的范围、时限和条件,并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动火位置、动火目的、动火方式、动火时间、动火人员、防火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区域进行周边安全检查,确保周边区域没有明火、易燃物等危险物品的存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在动火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动火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五条一次性动火,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点火器具,并在办理动火前进行安全教育和现场指导。

第十六条长期性动火,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监管,定期检查动火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可靠。

第十七条动火过程中,必须做到有人监护、设备串班、现场守护,并严禁临时离场。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确保没有任何火源或危险物品的残留。

DB32 T 3403-2018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DB32 T 3403-2018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ICS 13.340.01C 85备案号: 58793-2018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3403—2018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Dangerous chemicals enterprise fire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2018-5-10实施2018-6-10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天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江苏平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庆学、李伟敏、张银林、解立峰、李斌、施祖建、张建新、徐爱枝等。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基本要求、作业过程管理。

本标准适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管理,相关技术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其他企业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11 安全帽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Z/T 157 职业诊断名词术语HG 30010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化学品dangerous chemicals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2危险化学品企业 dangerous chemicals enterprise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以及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行为,提高作业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第二章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责任1.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现场的安全控制以及作业完毕后的检查工作。

2. 监护人员:负责对作业现场进行监护,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3. 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自觉遵守各项安全措施。

4.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包括作业范围、作业时间、作业人数等,及时报备安全管理人员备案。

2. 安全措施的确定: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消防设备、防护装备的配置等。

3. 作业人员的培训: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掌握动火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且持有有效的作业证书。

4. 安全设施的检查: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和有效。

第四章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控制1. 作业现场的划定: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对作业现场进行划定,并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

2. 周边环境的清理: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清理,确保无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存在。

3. 防火物资的配备:根据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动火作业负责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灭火水源等防火物资。

4. 防护装备的佩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

第五章动火作业完毕后的检查工作1.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作业完毕后无明火、无残留物等危险因素存在。

2. 对作业现场进行记录,包括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3. 上报安全管理人员,及时整理并归档动火作业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安全教育和培训1. 安全教育: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应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易挥发、易燃烧、高温高压等特殊环境下开展的火焰、火星或高温设备作业的活动。

第四条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确保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从事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七条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该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特点、环境条件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明确动火的方式、时间、地点以及监控措施等。

第九条动火前必须进行严格的现场检查,确保工作面没有易燃易爆物质,设备和工具处于良好状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条动火前应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和标识,确保未参与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动火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火灾。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有酒后作业或未满足工作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危险作业。

第十三条动火时应戴上防火服、防火眼镜、防火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严禁穿着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理第十四条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灭火器材,如消防水龙带、灭火器等,并确保使用人员熟悉操作方法。

第十五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组织灭火。

第十六条火灾扑灭后,应及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lei)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外部进行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场所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危险区域:指由于气体、液体、固体或者粉尘等可燃物质的存在,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区域。

2.动火作业:指在危险区域进行明火、明显的助燃条件下的作业活动,包括焊接、切割、喷漆等。

第二章动火许可第四条动火许可的原则1.动火作业必须事先经过许可,并且严格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作业。

2.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的员工才能申请动火许可。

3.动火许可的有效期为一天,若需要多天作业,每天需重新申请许可。

第五条动火许可流程1.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包括动火地点、作业内容、时间等信息。

2.动火许可人审核:动火许可人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审核动火作业的合理性、安全措施的完善性等。

3.动火许可人批准:审核通过的申请,动火许可人签发动火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注明动火时间和期限。

4.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在动火地点进行作业,严格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时间和期限进行作业。

5.动火作业结束: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需仔细检查动火地点,确保没有明火和隐患存在。

第三章安全防护第六条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服、安全帽、劳保鞋等个人防护设备。

2.动火作业人员禁止穿戴易燃易爆的衣物、饰品等,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

3.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参加防护设备培训,并严格按照培训要求使用和保管防护设备。

第七条灭火设备和消防安全1.危险区域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灭火器等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动火作业时,必须保证灭火器、灭火器等灭火设备的可用性和易操作性。

3.在动火作业进行期间,必须设置专人监控消防安全,在发生火灾或爆炸等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警并疏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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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

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

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

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

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

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

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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