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三年制专科(高职)及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真实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超过两周的,可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二级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学工处,并由学工处通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它特殊困难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由教务处、学工处牵头,各二级学院共同参与完成。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安排的注册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对于其他确有困难需暂缓缴费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因其家庭原因或公安机关的原因导致姓名、身份证、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变更,经学校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可以申请变更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籍注册信息变更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入学报到当月。

(二)在校生凡申请变更学籍注册信息,须提交纸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学校教务部门依次把关,确认无误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三)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其户口簿、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证明。

(四)学生学历信息注册后,非因学校工作失误的,学院原则上不再受理学生有关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更改工作。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学校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目前学制为三年制专科(高职)专业和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专业。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三年制专科(高职)专业计划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专业计划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记分方式,按学期记载。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或及格(含)以上,方算考核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和重修,按学校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成绩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组织专家认定后,可以相应折算为学分(仅限于非专业核心课程),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成绩管理规定,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校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获得我校学籍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