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
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点击查看大图点击查看大图点击查看大图点击查看大图为更好地保护桂林市优秀的自然资源与景观环境,满足桂林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推进“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践,贯彻“保护漓江,发展临桂,再造一个新桂林”的城市发展方略,协调与统筹桂林市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编制工作。
1.规划指导思想(1)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
以展现桂林世界独有的景观风貌特征、注重生态与人文资源保护和有效利用为前提,实现城市又好又快的发展,制定科学、务实的城乡规划和行动安排。
(2)坚持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思路。
加强桂林市与周边城市的跨界联系,促进桂林市域内部市、县(区)、镇(乡)、村之间的协调发展,调动与促进各级行政主体的自主性、积极性和活力;加强区域与城乡基础设施系统的整体建设;积极带动与推动乡镇地区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环境的改善,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3)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
规划目标以公众利益为前提,加强规划过程中的公众与各类群体的参与性;注重城市优良环境的营造,增强城市的可居性、可游性和安全性。
(4)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持城市生态的多样性,使城乡土地、水资源、能源、物产资源得到节约、集约与可持续的利用。
(5)坚持“山水环境观”。
以“保护山水资源、传承山水文化、创新山水城市”为出发点,力求实现保护漓江、城市向西、拓展旅游业的发展目标;突出展现“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的山水城市的特色。
2.规划期限与地域空间层次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0~2015年,规划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为2030年。
规划分为“市域”、“规划区”和“中心城区”三个地域空间层次。
其中,市域范围为桂林市行政辖区,包括5个行政区和12个县;规划区范围为5个行政区及临桂县、灵川县、永福县、阳朔县、兴安县;中心城区范围主要包括桂林市区所辖的象山、叠彩、秀峰、七星4区,雁山区柘木镇和雁山镇,灵川县定江镇和大圩镇部分地区及八里街经济开发区,临桂县的临桂镇、四塘乡和庙岭镇部分地区等,总面积为866.36平方公里。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3•【字号】市政〔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23日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定,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机制体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总体目标实现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市政〔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5日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目录前言第一章发展基础第一节发展现状第二节机遇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第一节加快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二节提升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能力第三节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第四章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第一节总体布局第二节优化提升城市核心区第三节大力推进副中心城市建设第四节加快推动县域城市发展第五节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和特色小镇第五章强化城镇化产业支撑能力第一节持续优化城市产业结构第二节全面提升城市宜乐宜游水平第三节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第四节提升产业带动就业能力第六章全力打造最宜居城市第一节建设舒适便利的精品城市第二节建设创新活力涌动的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第三节建设桂林特色的人文城市第四节建设运行高效的智慧城市第五节建设和谐共生的绿色城市第六节建设健康安全的韧性城市第七章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第一节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第二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第三节合理调整行政区划第四节健全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第五节完善住房市场供应体系第八章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第一节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第二节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第三节健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第四节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第五节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第九章推动内外高水平开放协同第一节大力推进国际化进程第二节加快建设桂北城镇群第三节加强跨区域协调发展第十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协调第二节注重政策引导第三节分类试点示范第四节加强人才培养第五节实施评估考核前言《桂林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广西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编制,旨在明确未来五年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统筹相关领域制度和政策创新,擘画未来十五年城镇化发展蓝图,是指导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
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
技 术 导 则 》 , 编 印 了 《桂 林 乡 村 住 宅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图 集 》 , 指 导 完 成 了 3
个村庄规划的编制工 作 。
桂林 市建 设 与规 划 委 员会在 规划 建 设 管理 工 作 中 , 积极 推进 临桂 新 【
设 进一 ,
步 尊重 历 史 ,
突出文化 , 提升桂林老城 品质 , 强 化名城 地位 ,
场 、 上 海路 、 东环 路 、 中山路 (及 延 伸段 ) 及 中 山路 (北 段 ) 等6 个街 区 , :
3 0 k in 的 1 0 0 0 栋 建 筑 的
“
一
对一
” 建筑立 面改造设计 。源自在 新 农 村 规 划 建 设 中 , 制 定 了 《桂 林 市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规 划 与 整 治 i
理 有 效 的 进 行 , 及 时 对 《导 则 》 进 行 修 订 。 同 时 , 制 定 了 《桂 林 市 街 道 i
整 治技 术要 求》 , 对街道立 面 整治 的色彩 、 外墙 、 窗户 、 阳 台、 屋 顶 、 空{
广 告 招牌等提 出整治技术要 求 。 完成了机场 路 、 信义 路 、 解放 西路 、 中,
城市规划管理 、 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行为起到 了积 极作用 。 按照城市建设j
向西 的发 展要 求 , 完成 了 临桂 新 区总体规划 、 临 桂新 区行 中心 区城 市设 {
案征集和 控 制性详细规划 。
为 了 全 面 推 进 老 城 改 造 , 配 合 “ 穿 衣 戴 帽 ” 工 程 , 引 导 1日城 改 造 科 !
体 系 的 贯 标 工 作 , 并 通 过 认 证 : 编 撰 了 3 0 0 万 字 的 《桂 林 市 建 设 行 业 }
桂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附件一)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桂林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一月目录1 总则 (3)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3)2.1 城市用地分类 (3)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4)2.3 建筑容量控制 (5)3 建筑管理 (7)3.1 建筑间距 (7)3.2 建筑退让 (11)3.3 建筑物高度控制 (19)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21)3.5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 (23)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27)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28)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 (28)4.2 给水与排水 (31)4.3 电力、电讯、邮政 (34)4.4 环卫设施 (35)4.5 综合管线 (37)5 城市景观环境 (40)5.1 城市建筑景观 (40)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 (41)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41)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2)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 (42)6.2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43)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 (44)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45)6.5 古树名木的保护 (47)7 附则 (47)附录A 术语 (49)附录B 计算方法 (53)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55)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58)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 (62)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63)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65)1 总则1.0.1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技术规定。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编委会主任:黄家城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谭圣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周彦目录1 总则………………………………………………………………………………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3 建筑容量控制……………………………………………………………………3 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2 建筑退让……………………………………………………………………3.3 建筑物高度控制…………………………………………………………………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3.5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4.2 给水与排水……………………………………………………………………4.3 电力、电讯、邮政……………………………………………………………4.4 环卫设施……………………………………………………………………4.5 综合管线……………………………………………………………………5 城市景观环境………………………………………………………………5.1 城市建筑景观……………………………………………………………………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6.2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6.5 古树名木的保护………………………………………………………………7 附则附录A 术语附录B 计算方法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1 总则1.0.1 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9〕1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31日桂林市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市政〔2014〕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六城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预留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后基本被城市包围的村落,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原村落形成的居民区。
第四条城中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城中村改造:(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二)村内存在环境污染、违章违规建设等问题的;(三)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四)未达到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三产用地”;(五)居住区内村民或居民要求改造的;(六)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
《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介绍
《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介绍为更好地保护桂林市优秀的自然资源与景观环境,满足桂林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推进“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践,贯彻“保护漓江,发展临桂,再造一个新桂林”的城市发展方略,协调与统筹桂林市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编制工作。
1.规划指导思想(1)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
以展现桂林世界独有的景观风貌特征、注重生态与人文资源保护和有效利用为前提,实现城市又好又快的发展,制定科学、务实的城乡规划和行动安排。
(2)坚持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思路。
加强桂林市与周边城市的跨界联系,促进桂林市域内部市、县(区)、镇(乡)、村之间的协调发展,调动与促进各级行政主体的自主性、积极性和活力;加强区域与城乡基础设施系统的整体建设;积极带动与推动乡镇地区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环境的改善,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3)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
规划目标以公众利益为前提,加强规划过程中的公众与各类群体的参与性;注重城市优良环境的营造,增强城市的可居性、可游性和安全性。
(4)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持城市生态的多样性,使城乡土地、水资源、能源、物产资源得到节约、集约与可持续的利用。
(5)坚持“山水环境观”。
以“保护山水资源、传承山水文化、创新山水城市”为出发点,力求实现保护漓江、城市向西、拓展旅游业的发展目标;突出展现“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的山水城市的特色。
2.规划期限与地域空间层次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0~2015年,规划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为2030年。
规划分为“市域”、“规划区”和“中心城区”三个地域空间层次。
其中,市域范围为桂林市行政辖区,包括5个行政区和12个县;规划区范围为5个行政区及临桂县、灵川县、永福县、阳朔县、兴安县;中心城区范围主要包括桂林市区所辖的象山、叠彩、秀峰、七星4区,雁山区柘木镇和雁山镇,灵川县定江镇和大圩镇部分地区及八里街经济开发区,临桂县的临桂镇、四塘乡和庙岭镇部分地区等,总面积为866.36平方公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0•【字号】市政办函〔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示范建设,在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全过程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按照《桂林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1—2030)》及相关规划文件,对我市建成区(包括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土地出让/划拨、项目立项、方案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全方位无盲区强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对于已处于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设计等前期阶段的项目,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补充相关资料。
对于已开工实施的学校、医院、小区、市政道路、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项目,有条件按海绵城市标准建设的,应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并实施。
对无条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实行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纳入《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见附件)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
豁免清单以外的项目,均应按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桂林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建筑距文物保护单位的退让,建筑物基底退让文物保护紫线的要求: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以上为非建筑区。
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16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其他控制要求与紫线管理一致。
建筑物基地退让城市防洪堤不小于6米。
距规划与现状风景区用地范围周边30米内的建筑物控制为底层建筑,其高度不超过10米。
一级保护山体有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十座,其以山顶投影为圆心,半径30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底层向多层逐步增高,高度不大于16米。
漓江沿江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沿岸300米范围内为多层建筑控制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
桂湖、杉湖和木龙湖沿江、湖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榕湖和八角塘沿岸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
象山、伏波山、叠彩山、独秀峰、普陀山、穿山、南溪山、西山、老人山景观视廊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体高度的1\3。
桂林 建设 实施方案
桂林建设实施方案桂林市是中国著名的旅游胜地,以其壮丽的山水风光和丰富的人文历史而闻名于世。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桂林市的城市建设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推动桂林市的城市建设,制定和实施桂林市建设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一、优化城市规划桂林市建设实施方案的第一步是优化城市规划。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保护桂林独特的自然风貌和文化遗产,促进城市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桂林市建设实施方案的第二步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包括道路交通、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
要加大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效益,为城市居民提供更优质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三、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桂林市建设实施方案的第三步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要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同时,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提升城市品质桂林市建设实施方案的第四步是提升城市品质。
要加强城市环境整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公共服务,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通过提升城市品质,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金流入桂林,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
五、加强城市管理桂林市建设实施方案的第五步是加强城市管理。
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体系,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项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桂林市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科学规划、精准施策、创新发展,才能推动桂林市的城市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希望各方共同努力,为桂林市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见证桂林的发展与繁荣。
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
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为大力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是指征收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时,规划预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
第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预留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预留地选址应当坚持有利于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理安排,应尽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范围内落实,根据规划要求也可以实行异地安排。
历年征地中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地可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整合,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变。
第四条预留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辖区政府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统一管理使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预留地面积享有所有权和利益分配权。
市计划、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负责办理立项备案、规划定点和用地手续。
第五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不含集体建设用地)超过0.01公顷(0.15亩)的,预留地面积按征收集体土地时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土地面积10%的比例,一次性确定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征收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不再另行安排预留地。
第六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拥有土地面积不足0.01公顷(含0.01公顷)的,经依法批准后,一次性全部征收,土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给予补偿,不再安排预留地。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市政[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4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为大力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是指征收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时,规划预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
第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预留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预留地选址应当坚持有利于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理安排,应尽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范围内落实,根据规划要求也可以实行异地安排。
历年征地中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地可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整合,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变。
第四条预留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辖区政府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统一管理使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预留地面积享有所有权和利益分配权。
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十三号)《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已由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21日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5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国土空间规划,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为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依法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的建设工程毗邻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域、河湖水系、山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退让规划控制线和控制建筑高度。
桂林规划局
桂林规划局桂林市规划局是桂林市政府直属的市级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桂林市的城市和乡村规划、建筑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维护桂林市的城市形象和风貌,促进城市发展和民生改善。
桂林市规划局的主要工作职能包括:一、负责制定、审核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包括城市建设用地预审、城市设计、城市风貌、生态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确保城市规划与可持续发展相衔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品质。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城市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建设用地管理、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等相关规定,保证建设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负责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
根据城市交通需求,制定综合交通规划方案,统筹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等交通设施,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效率,改善交通状况。
四、参与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协助环保部门制定环境规划和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推动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
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统筹城市和乡村规划的基础上,推进城乡规划协同,促进农村地区的现代化建设和农民的城镇化进程。
六、参与城市更新和城市综合体开发。
推动老旧工业区、城中村、闲置土地的改造和开发,提高城市功能和整体形象。
七、加强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过程监督和验收检查,推动规划和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为了更好地履行上述职责,桂林市规划局不仅要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还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桂林市的城市化进程和建设事业。
同时,还要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市民对城市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使规划和建设更加符合市民的需求和利益。
桂林市规划局将以更为精细和科学的规划,更高效和创新的管理,更加美丽和宜居的城市,为桂林市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断努力。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2007]28号【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2.28【实施日期】2007.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7〕2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桂林是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桂北地区与桂湘黔交界地区的中心城市,肩负着加快本区域的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重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区域发展的战略方针,桂林市第三届党代会、第三届人代会均明确提出了桂林市城市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目标。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积极发展城市新区,按照《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原则,全面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桂林市“十一五”城镇化发展规划制定的发展目标,加快完成我市各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和促进我市城乡建设健康、高效、有序、和谐发展,根据2006年12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城市规划专题会议要求,特制定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方案。
一、规划编制组织机构(一)成立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决策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成员如下:组长:张秀隆市长副组长:束华常务副市长刘明昱副市长成员:蒋炳穗市政府秘书长齐军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家城市建规委主任章熙骏市发改委主任钱尚志市财政局局长何年养市国土局局长唐诚市环保局局长何秋明市园林局局长莫庭金市水利局局长唐标文市市政局局长唐柳林市文化局局长李志刚市旅游局局长刘克新市交通局局长孙以万市公安局局长程权秀峰区区长黄福喜象山区区长石春莲七星区区长廖桂生叠彩区区长杨思情雁山区区长叶兆泉临桂县县长孔德有灵川县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桂林市城市规划编制的管理和协调及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规委。
桂林市城市规划
桂林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摘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实施“保护漓江,发展临桂,再造一个新桂林”的城市发展战略,以建设特大城市、实现“富民强桂”战略为目标,走农业稳市、文化立市、旅游兴市、工业强市之路,抓住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建设契机,优化城镇体系,统筹城乡发展,拓展城市空间,提升中心城市集聚辐射带动能力,促进特色产业与与特色城镇建设同步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协调互动,不断开创国际旅游名城、历史文化名城、生态山水名城建设新局面,努力实现在“十二五”期末基本达到全国城镇化平均水平的奋斗目标。
关键词城乡统筹规划 ,保护环境,科学发展观1.规划指导思想坚持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思路。
加强桂林市与周边城市的跨界联系,促进桂林市域内部市、县(区)、镇(乡)、村之间的协调发展,调动与促进各级行政主体的自主性、积极性和活力;加强区域与城乡基础设施系统的整体建设;积极带动与推动乡镇地区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环境的改善,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坚持“山水环境观”。
以“保护山水资源、传承山水文化、创新山水城市”为出发点,力求实现保护漓江、城市向西、拓展旅游业的发展目标;突出展现“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的山水城市的特色。
2.空间开发原则空间开发遵循的原则是:要素集中发展原则。
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土地集约利用原则。
通过资源空间配置,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区域协调发展原则。
依托优势,集约开发,错位发展,功能互补;城乡统筹发展原则。
统筹中心城市、县城区、重点乡镇的发展和布局。
根据市县区位优势、交通优势、资源优势、经济优势和区域发展要求等因素,将桂林市经济发展空间划分为“一轴两带”,推进全市经济的协调发展。
——中心经济轴。
该经济轴地域范围,包括泉南高速公路和包茂高速公路桂林段的桂林市区和全州、兴安、灵川、临桂、永福、阳朔、平乐、荔浦等县的部分乡镇。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word参考模板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作者:广西省桂…安防工程来源:不详点击数: 20 更新时间:1996-8-1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桂林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桂林市是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的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与城市性质相适应,都要按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五条城市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建设规划局。
市建设规划局依法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综合协调做好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活动进行处罚。
城区内的城市规划和指定区域、指定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此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郊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由临桂县、阳朔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分级管理。
县和郊区的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城市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桂林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规划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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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总结工程经验,累积资料,交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标准化办公室(地址:桂林市临桂路12号,邮编:541002,),以便今后订时参考。
本规定编委会主任:黄家城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谭圣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周彦目录1 总则………………………………………………………………………………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用地分类……………………………………………………………………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建筑容量控制……………………………………………………………………3 建筑管理…………………………………………………………………………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物高度控制…………………………………………………………………建筑基地绿地控制………………………………………………………………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公共设施配建要求………………………………………………………………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给水与排水……………………………………………………………………电力、电讯、邮政……………………………………………………………环卫设施……………………………………………………………………综合管线……………………………………………………………………5 城市景观环境………………………………………………………………城市建筑景观……………………………………………………………………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7 附则附录A 术语附录B 计算方法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1 总则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中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用地分类本规定中的城市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各类用地分类的详细内容参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根据桂林市城市空间形态和建设现状,为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按照《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采用分区控制办法,将桂林市区划分为三级规划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见附录: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一级规划控制区:市区内漓江以西,桂湖以东,鹦鹉山、铁封山以南,南门桥以北所围合地区;漓江以东,七星岩、建干路以西,医学院、四中以南,龙隐桥以北所围合地区;二、三级规划控制区中的所有景观山体、水体的建筑高度控制圈内的建设用。
二级规划控制区:环城北路以南,湘桂铁路以东,东环路以西,斗鸡山一线以北地区。
三级规划控制区:上述一级控制区和二级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原则上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总体规划或相关以及本规定附录《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凡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范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城市旧区改建的用地适建范围,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但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执行。
表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条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院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 / 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 / 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的规定表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建筑用地未达到表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临时建筑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区域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的规定适当调整。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规定的指标调整确定。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满足消防、卫生、交通及建筑高度控制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表开放空间可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注:1、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和本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2、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3、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
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
3 建筑管理建筑间距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管线埋设、文物保护、安全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环保节能、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结合桂林所属的气候区划(III区),桂林市住宅区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住宅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多层住宅建筑之间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一律不得低于13米,住宅外墙出挑阳台时,其正面阳台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
低层居住建筑(不超过三层)的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且应满足日照要求。
有规则平面的居住建筑,按建筑最突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相邻低、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北侧建筑底层为用于停车、休闲活动和绿化等非居住用途的架空层或建筑底层有其他非居住用户(含商店)时,间距计算时可扣除此架空层或非居住用房(含商店)高度。
对相邻居住建筑室外基地标高不一致时,其相互间距计算应统筹考虑室外高差对住宅日照的增减影响。
对原有居住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或增加任何设施时,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