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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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

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

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四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8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800元以上(含8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

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或者原单出口外贸的货品除外)。

第六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八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

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1. 引言鞋类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缺的物品之一,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是国家的重要职责。

为此,国家针对鞋类产品制定了一系列的三包规定,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2. 三包规定的定义2.1 三包规定的概念三包是指商品在一定的期限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三包)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

2.2 适用范围国家的鞋类三包规定适用于所有鞋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运动鞋、皮鞋、凉鞋等。

3. 鞋类三包规定的具体内容3.1 隐形质量问题三包根据国家规定,鞋类产品在销售时应该具备良好的质量和使用功能。

但是如果在购买后出现一下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鞋底出现脱胶、断裂等问题•鞋子的贴合度不合适,导致穿着不舒适•鞋子的防水性能不达标3.2 明显质量问题三包明显质量问题是指一些在购买时就能够发现的质量问题。

如果购买的鞋类产品存在以下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鞋面有明显的脱线、裂痕等问题•鞋子的鞋头或鞋跟出现质量问题•鞋底出现明显的磨损或硬度不够3.3 非人为损坏三包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鞋类产品出现损坏,而非由消费者的操作错误造成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

4. 三包服务的期限鞋类三包规定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三包期限:•隐形质量问题三包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不得少于90天;•明显质量问题三包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不得少于180天;•非人为损坏三包期限:自购买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5. 三包服务的维权流程当消费者认为自己的鞋类产品存在三包规定的问题时,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流程:1.第一步:与商家协商解决。

联系购买鞋类产品的商家,并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

2.第二步:投诉。

如果与商家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的消费者协会或投诉网站进行投诉。

3.第三步:仲裁。

如果投诉无果,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相关的消费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第四步:法律诉讼。

如果在前面的步骤中仍未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鞋三包法规定无条件退货

鞋三包法规定无条件退货

鞋三包法规定无条件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鞋三包法是对鞋类产品进行保护的一项法规。

它规定了无条件退货的相关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鞋三包法规定无条件退货的内容。

首先,根据鞋三包法规定,对于质量问题的鞋类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后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益。

如果在购买鞋类产品后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退货。

无论是生产问题还是运输问题,只要产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都可以无条件退货,而无需提供任何原因或证据。

其次,鞋三包法规定,对于性能故障的鞋类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后也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益。

如果购买的鞋类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退货。

例如,如果鞋子的鞋底磨损过快,鞋带断裂等问题,都属于性能故障范畴,消费者可以选择无条件退货。

另外,鞋三包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无条件退货。

例如,如果消费者购买的鞋类产品与实际展示样品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之日起3日内无条件退货。

此外,如果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不实承诺等,消费者也可以无条件退货。

最后,鞋三包法还规定了退货时的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并要求全额退款,商家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货或收取额外费用。

其次,消费者应保留好原始购物凭证和商品标签,以作为退货的证据。

而且,在退货之前,消费者应确保商品处于完好无损的状态,如避免人为破损等。

总之,鞋三包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鞋类产品后的无条件退货权益,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无论是质量问题、性能故障还是其他特殊情况下,消费者都可以无条件退货,并要求全额退款。

同时,消费者在退货时需注意保留好购物凭证和商品标签,并确保商品处于完好无损的状态。

这些规定的实施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可靠的购物环境,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公平和顺利进行。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内容是什么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内容是什么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内容是什么鞋类产品“三包”服务明细:三包期限: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 7 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全真皮布料的运动鞋三个月,非真皮面料的运动鞋、休闲鞋一个月为三包期。

1、包退: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 7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如出现因挑选不当未穿过,新鞋不配双,尺寸大小不一,顺脚,可以退货、换货。

2、包换:三包期限内,凡出现以下问题给予包换:(1)正常使用而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之一者,可以退换。

(2)正常使用下,因同一部位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凭修理记录和证明包退换。

3、包修:三包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开胶、脱线、断线、跟面脱落问题者,凭销售凭证可给予免费修理。

(注:三包期限过后,消费者凭各销售商的销售凭证可给予修理,我司将收取基本的成本费用)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

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费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不是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新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新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A、包修: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 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 左右脚不配双。

2. 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 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 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

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A、包修: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左右脚不配双。

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

3.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

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鞋类三包规定

鞋类三包规定

鞋类三包规定1. 引言鞋类三包规定是指针对鞋类产品的售后服务政策,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制定鞋类三包规定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鞋类市场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市场销售的鞋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运动鞋、皮鞋、凉鞋等各类款式。

3. 三包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鞋类三包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3.1 退货在购买鞋类产品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利提出退货要求。

卖方在收到退货申请后,应立即处理,并在收到退货产品后及时退还消费者的全部款项。

3.2 换货在购买鞋类产品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发现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利提出换货要求。

卖方在收到换货申请后,应立即处理,并提供一致规格的新产品给消费者。

3.3 维修在购买鞋类产品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发现产品存在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利提出维修要求。

卖方在收到维修申请后,应立即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

4. 三包期限鞋类三包期限根据鞋类产品的类型和质量特点有所不同:•对于运动鞋等日常使用的鞋类产品,三包期限为90天,自购买日起计算。

•对于特殊材质或特殊用途的鞋类产品,三包期限为180天,自购买日起计算。

5. 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鞋类三包责任由卖方承担,具体责任如下:•退货:卖方需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并及时退还消费者的全部款项。

•换货:卖方需提供一致规格的新产品给消费者,并负责原产品的退回事宜。

•维修:卖方需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修复产品的质量问题,并承担维修费用。

6. 三包问题解决在提出退货、换货或维修要求时,如果消费者与卖方存在争议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协助解决。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鞋类三包规定

鞋类三包规定

鞋类三包规定鞋类三包规定是指一种商品质量保证制度,即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条件下,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鞋类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保障。

下面是一篇关于鞋类三包规定的700字文章:鞋类三包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鞋类商品实行的质量保证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不良现象的鞋类商品提供包修、包换、包退的服务。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证。

鞋类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服装用品,其质量问题一直备受消费者关注。

一些商品可能出现开胶、脱胶、断底等问题,而传统的售后服务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对消费者不友好。

鞋类三包规定的出台,打破了传统售后服务的模式,引入了更加科学、规范的质量保证制度,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鞋类三包规定明确了商品的保修期限。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鞋类商品通常享有一定的保修期,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

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免费的维修服务。

这对于购买鞋类商品的消费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在过去,一些商品的质量问题一旦发现,消费者往往需要自行承担修理费用,而现在,有了鞋类三包规定的支持,消费者不再需要为此而烦恼。

其次,鞋类三包规定明确了商品的包换和包退政策。

如果在保修期内,鞋类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货。

这对于那些严重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来说,是一种极为有效的保护措施。

消费者不再需要为购买到的瑕疵商品而苦恼,也不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售后问题。

最后,鞋类三包规定明确了卖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卖方应主动承担维修、换货和退货的义务,并为消费者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对售后服务的一种保障。

卖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理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鞋类三包规定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护和支持。

消费者在购买鞋类商品时,不再需要担心质量问题带来的后顾之忧,也不再感到无奈于售后服务的问题。

鞋的质量三包规定

鞋的质量三包规定

鞋的质量三包规定鞋的质量三包规定是在中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于鞋类商品的质量问题作出的保障性措施,主要包括三包修、换、退。

具体的规定如下:一、三包修1. 在鞋类商品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或者在店铺交付之日起,保修期为90日内;2. 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生由制造商质量问题引起的鞋类商品功能故障,消费者可以要求免费维修;3. 消费者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支付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4. 维修的过程中,当鞋类商品需要更换零部件时,可以更换使用过的原装零部件,或者使用同等质量的新零部件;5. 维修的结果,应当符合鞋类商品的质量要求,并且维修后的鞋类商品保修期应当延长。

二、三包换1. 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生由制造商质量问题引起的鞋类商品无法修复,消费者可以要求免费更换同等型号的新鞋类商品;2. 在更换过程中,消费者不得承担额外费用,包括商品的差价、运输费用等;3. 换货后,新鞋类商品应当具有相同的型号、尺码和配件,并在保修期内。

三、三包退1. 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生由制造商质量问题引起的鞋类商品严重故障或者无法修复,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2. 退货时,消费者应当退还原购鞋类商品的价格,并购买时支付的相关费用,如运费、安装费等;3. 退货时,在鞋类商品返还的同时,消费者还应当退还由鞋类商品使用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鞋类商品的磨损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三包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保留鞋类商品的购物凭证、保修单据等相关凭证,以确保享受相关服务。

另外,如果鞋类商品在购买时已经明确标注了特殊质量要求,消费者在享受三包服务时,应当按照特殊质量要求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鞋类商品的质量三包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推动鞋类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鞋类商品时,也要增强消费意识,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鞋子的三包规定

鞋子的三包规定

鞋子的三包规定鞋子的三包规定是指商家对购买者所销售的鞋子提供三包服务的规定。

三包服务是指商家在一定时间内对销售的商品提供退换货、维修和退款服务。

下面是鞋子的三包规定的具体内容。

首先,鞋子的三包期限是指商家对销售的鞋子提供的三包服务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三包法》规定,鞋子的三包期限为自售出之日起不少于7日,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可伸延。

其次,鞋子的退换货规定。

在三包期限内,如果出现鞋子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严重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购买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退换货服务。

商家应当在收到退换货请求后进行必要的检验,确认属于合理退换货的情况下,应及时予以受理并提供退换货服务。

鞋子的退货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出现质量问题,如鞋底开始脱胶、鞋面裂开等;二是商家销售的鞋子与实际描述不符,如颜色、尺码、款式等存在差异。

购买者可以凭购买凭证和鞋子的原包装进行退货。

退货时应保持鞋子的商品完好状态,如有破坏或者丢失,可能会影响退货的有效性。

鞋子的换货情况通常是指鞋子的尺寸不合适或者样式不符合个人喜好等情况。

购买者可以在三包期限内申请换货,商家在确认符合换货条件的情况下,应提供同等款式、尺码的鞋子进行换货。

如果同款鞋子已经售罄,商家可以提供相等价值的其他鞋子作为替代。

最后,鞋子的退款规定。

在三包期限内,如果出现无法正常维修、无法提供换货的情况下,购买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退款服务。

商家将接受购买者的退款请求,并按照购买时支付的金额进行全额退款。

退款一般以购买鞋子时使用的支付方式进行退回。

需要注意的是,在三包服务期限内,如果鞋子发生的损坏属于人为因素引起的,或者超出了正常使用范围,如水印、磨损、变形等,商家有权拒绝提供三包服务。

以上就是鞋子的三包规定的相关内容,购买者在购鞋时,应该了解并合理运用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商家也要遵守三包规定,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3个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1个月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

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

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

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

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九条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鞋类三包法

鞋类三包法

鞋的“三包”期限规定:有约定的“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日;没有约定期限的,不得少于180日。

一、“三包”期限:皮鞋/皮面旅游鞋3个月;非真皮面料鞋1个月;以出售皮鞋/皮面旅游鞋的发票日期起计算。

二、“三包”内容:(一)包退:1.凡在一个月内出现断底、断跟、断面、断帮脚质量问题之一者:2.凡属包换的质量总是而因故无法调换者。

(二)包换:1.凡在周内胶粘皮鞋发生开胶(帮底结合处脱落或弹开长度2公分、深度0.5公分以上者)、皮鞋面子严重掉浆、泛硝、夹里严重脱色之一者,调换同类新鞋;2.凡未经穿过新鞋不成双、鞋子大小或鞋内出现钉头之一者;3.凡属“包修”的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同一部位连续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售价第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调换;或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予以修复。

(三)包修:1.凡在“三包”期内出现下列质量问题之一者,负责包修:(1)断底;(2)断跟;(3)断面;(4)断帮脚;(5)帮底断线;(6)钉脚不平;(7)小跟面脱落;(8)帮底结合处开胶脱落或弹出长度2公分、深度0.5公分以下者:2.凡在一个月出现“包修”范围所列质量问题(除小跟面脱落)之一者除修复外并酌情补偿原鞋售价10-15%。

三、“三包”实施:1.凡明示等外品、处理品或消费者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水洗、碰酸、碱、油、触硬物等)致损者均不属“三包”范围。

2.“三包”凭证为本合格证和发票:“三包”期限以发票日期起计:“三包”实施按国家《产口质量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由经销者负责对消费者实行“三包”;确属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经销者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3.各生产企业应在包装盒盒盖背面统一印制皮鞋穿着保养知识消费者指南。

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鞋类商品的经营管理,提高鞋类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关于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关于国家鞋类三包规定国家鞋类三包规定一、规定背景1、法律文件来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2、202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二、规定内容1、鞋类商品的质量保证期为90日或者满足以下条件的较长期限:(1)鞋类商品的寿命超过90日的,其质量保证期应当与寿命相当;(2)鞋类商品的保质期为一年或者更长期的,其质量保证期与保质期相当;(3)鞋类商品的质量保证期与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作出的质量承诺相同。

2、质量问题要求店铺免费维修或者更换,如经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3、当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除可以按照消费维权的常规方式行使其权利外,还可以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该企业的不良行为。

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三、附件(1)国家鞋类三包规定文本;(2)国家鞋类质量检测标准。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和颁布的一部法律。

2、产品质量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一项涉及产品质量的法律。

3、经销商:是被授权销售货品的人,也就是商品从产地到消费者最终使用过程中,负责销售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和保障的企业或者个人。

五、实际执行艰难及解决办法1、消费者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加强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

2、不同地区间消费保护能力和措施不一致:完善监督机制,加大惩罚力度。

3、企业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维权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A、包修: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 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1.二、1.而鞋底断裂。

C.包退:12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12A、B、具体三包细则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

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第四条:第五条: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辽宁省鞋类服装商品三包标准

辽宁省鞋类服装商品三包标准

辽宁省鞋类服装商品三包标准 第⼀条本标准由省消协牵头组织制定,鞋类商品经营者⾃愿执⾏。

如果鞋类商品经营者做出⾼于本标准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条从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向社会公开承诺执⾏本标准的,所出售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按本标准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鞋类商品经营者应⽤中⽂标明其鞋类商品的真实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产地。

第四条鞋类商品“三包”范围和期限是:⽪鞋、⽪质旅游鞋为三个⽉;胶鞋、旅游鞋为两个⽉;合成⾰鞋、塑料鞋、布鞋为⼀个⽉。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购物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五条在“三包”期内,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出现断底、断⾯、断跟、断帮脚或者钉头突出的; (⼆)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两只鞋颜⾊不⼀,⼤⼩不等或均为⼀边脚的; (三)鞋⾯掉漆、掉⾊、严重泛硝,夹⾥严重脱⾊的; (四)帮底开线、轻微开胶的; (五)鞋跟松动脱落的; (六)相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质量问题。

第六条⾃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起7⽇内,出现第五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经营者负责退货。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次性退清货款。

如消费者选择更换或者修理的,经营者应予更换或者修理。

第七条⾃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起7⽇内,消费者要求更换的,该商品保持原样不影响⼆次销售的,经营者负责更换同品牌鞋类商品。

第⼋条⾃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起15⽇内,出现第五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予换货。

⾃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起15⽇内,因质量问题应予更换但⽆法更换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

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九条“三包”期内,⽆法维修或者虽可维修但维修后与原样严重不符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予换货。

鞋类新三包规定

鞋类新三包规定

内蒙古鞋类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鞋类商品销售者、维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销售的鞋类商品。

第三条鞋类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鞋类商品经营者履行三包责任最基本的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

第五条鞋类商品销售价格在500元以上的三包期限为180日;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三包期限为135日;100元以上不足200元的三包期为90日;不足100元的三包期限为45日。

鞋类商品的销售价格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货币金额为准。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履行三包的,不得销售鞋类商品,但是,对产品存在适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二)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销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的购货凭证;(五)三包有效期内,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推延或无理拒绝;(六)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及维修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维修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维修费用和维修配(备)件全部用于维修,接受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监督;(四)承担因自身维修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维修质量的查询。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产品质量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标明产品主要材质;(四)协助销售者履行三包规定,依法承担销售者追偿责任;(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鞋类三包规定

鞋类三包规定

鞋类三包规定
三包规定中国品牌鞋类产品可以按下面规定进行三包:
一、三包服务范围
1. 合理使用下出现功能性故障的鞋类产品(具体故障类型需按品牌具体规定);
2. 是工厂生产制造缺陷造成的功能性故障。

二、三包申请与组织
1. 三包服务申请者需提供有效的购买凭证(即发票或是商家的购买凭证)、
购买合同以及有关产品检验报告;
2. 顾客可向品牌指定的服务网点提出三包服务申请,品牌指定的三包服务服
务网点将对投诉的产品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三包服务期限
1.品牌指定的三包服务服务网点提供服务期限应遵守国家三包政策相关规定。

2.在购买鞋类产品之后,一般情况下,质保期为1个月。

若需要进行三包服务,则顾客可在质保期内向品牌指定的服务网点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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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
记者从市消费者协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由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业委员会、消费者协会联合出台的《鞍山市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暂行办法》于10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鞋类商品的投诉一直是消费投诉的热点,而目前我省鞋类市场的生产、销售以及解决鞋类商品消费纠纷的依据仍是1991年制定的《关于坚决制止生产、经销伪劣鞋类的通知》,其中部分条款已无法解决消费者投诉的相关问题,于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此《暂行办法》。

在《暂行办法》中,对不同鞋类的“三包”期限有重新规定,其中皮鞋3个月,布面鞋1个月,还新增加人造合成革鞋,“三包”有效期为两个月。

同时,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和“等外品”,无信誉卡或购物凭证,超过“三包”期限,自行修理和人为性损坏的四种情形下不实行“三包”。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的严重脱胶(在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帮、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

退货时,经营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暂行办法》还规定,“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如果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消费者可要求退换。

同时,鞋类商品的包修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暂行办法》还遵循《消法》的规定,约定“三包”的产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更换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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