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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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琼财社〔2022〕482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相关要求,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对《海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7〕188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2022年7月11日海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等资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琼府办〔2015〕238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5〕2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9日海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职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的设立,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

第三条公职律师仅限于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服务:(一)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或者修改工作;(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四)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六)承办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权利:(一)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四)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或者公司律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职律师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或者公司律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但在离开公职律师岗位三年后提出申请的,应当经律师协会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执业素质。

第五条公职律师的义务:(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二)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三)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协调;(四)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的年度考核;(五)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六)参加政府法制机构、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七)缴纳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另行规定);(八)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十)不得以律师身份擅自办理本单位以外的法律事务;(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海南省农垦总局工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垦总局工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垦总局工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琼垦局工会字[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农垦总局工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垦局工会字〔2012〕29号)各基层工会、农垦工会各部室、帮扶中心:为推动我省工会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会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省总下发了《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工会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和《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会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各级工会开展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工会预算拨款、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及依法接受的捐款等经费。

第三条工会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二)地方财政配套拨付的用于帮扶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预算安排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四)社会各界捐助;(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各级工会要将工会法律援助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证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办案经费,主要包括:(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费用。

包括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工会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安排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代书费用等;(二)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各种鉴定费和仲裁费用;(四)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12351值班的补贴费用;(五)办理工会法律援助事项必要支出的其他费用。

海口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海口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海口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6日海口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23年12月13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法律援助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法律援助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第四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区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事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或者当事人权益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将该法律援助事项指定其他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提请市司法行政部门将该法律援助事项交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琼财行[2006]660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06]660号)各市县财政局、司法局:为保障和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的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司法厅共同制定了《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办案补贴标准幅度内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补贴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备案。

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各级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事业,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包括:(一)财政专项预算拨款(含地方财政拨款和中央财政补助专款);(二)社会捐赠(含各社团、基金会转赠捐款);(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中央补助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分配管理第六条中央补助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办案补助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市(县)的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司法局,下同)。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加强经费绩效管理,保障社会困难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推进民生工程有效实施,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通过本地财政年度预算、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专款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取得,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经费科目单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需要,统筹安排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与司法行政其他基层业务经费,不得用上级下达的法律援助资金抵顶本级预算安排。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值班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业务资料等费用。

(五)办理法律援助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中央、省级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奖代补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发放案件补贴、办案直接费用、值班律师补贴、代书补贴以及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等费用支出。

中央、省级政法专项经费中的法律援助资金办案经费支出,县级不低于60%。

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过程及案件卷宗材料综合评估,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入卷,与案件补贴挂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包括办案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汽油费等办案成本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

第八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承办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000—1500元,其中优秀等次补贴1500元,良好等次补贴1200元,合格等次补贴1000元。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资金。

第三条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由县司法局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程序,结合我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下达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控制数。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理案件和事项的补贴费用。

第五条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六条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一)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二)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卷评查、案例评选、调研工作;(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四)法律援助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值班或法律咨询活动、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

非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照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补贴。

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标准;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协助调查取证补贴标准等。

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同服务形式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全省通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全省通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全省通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全省通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司法厅2021年第七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海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全省通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省和市县司法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同党史学习教育、作风整顿建设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结合起来,把法律援助作为重要抓手,根据“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原则,推动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全省通认工作,切实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通过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织密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网络、配备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终端设备等方式,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努力在创新机制上有新突破,在工作推进上有新作为,在惠民利民上有新成效。

三、加强指导,强化落实省司法厅要对市县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通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市县司法局, 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配合,确保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全省通认工作落实落细,让更多困难群众受益。

四、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各市县司法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宣传、“乡村振兴法治同行”、年终岁末帮助农民工维权、全国法治宣传日、法援惠民生等活动,加大法律援助政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提高群众法律援助知晓率。

各市县每月5日前向省司法厅报送上月《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重点突出经济困难标准全省通认工作)以及典型案例。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经费监督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力加强经费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是经济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重要保障。

做好经费监督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努力发挥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二)认真解决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未,随着政法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办案数量大幅增长,有力满足了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但是,经费管理使用中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没有单独列支或设置明细账,经费支出不够合理,执行办案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程序不严格等,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必须进一步加强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及时予以解决。

二、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工作(三)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制定《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制定《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制定《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琼司通[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制定《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2006年7月4日琼司通[2006]60号)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省律师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出台我省《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现将《关于制定<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制定《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我们将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的战略部署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律师收费活动更加公平合理,律师收费行为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并通过价格机制的调整,促进和引导律师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价格幅度,严格规范风险代理和律师服务费、办案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收费程序,以及建立对律师收费活动的监督和对违法违纪收费行为的查处机制,完善律师收费制度,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楷社会的需要。

三、工作任务会同省物价局管理部门制定《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包括符合海南实际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海南省农垦工会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垦工会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垦工会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垦工会•【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琼垦工会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农垦工会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垦工会字〔2012〕26号)各基层工会,农垦工会机关各部室、帮扶中心、文体办:为规范农垦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推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农垦工会结合垦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农垦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南省农垦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暂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海南省农垦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经济上困难的职工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保护,规范农垦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法律援助,是指农垦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援助人员为本办法所列援助对象,提供咨询、代书、调解、代理仲裁或诉讼等无偿法律服务。

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对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法律援助组织和人员,农垦工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职责第四条农垦工会设立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各基层工会设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基层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可依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设立,也可单独设立。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或者聘任。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聘请:(一)本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二)工会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三)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第五条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二)指派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三)了解援助案件进展情况,协调援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五)负责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法经费保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法经费保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法经费保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琼财防〔2016〕1878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法经费保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各级政法机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法经费保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491号)、《海南省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暂行办法》(琼财防〔2016〕187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政法经费保障工作,充分发挥政法经费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政法经费保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11月28日海南省政法经费保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政法经费保障工作,充分发挥政法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政法经费保障水平,科学评价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政法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中和各级政法机关在政法经费管理及使用工作中的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法经费保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491号)、《海南省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暂行办法》(琼财防〔2016〕18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法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是指对各市县财政部门、各级政法机关政法经费保障、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量化评分与实地抽查相结合;(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考核依据(一)中央及省级有关政法经费管理规定;(二)省级财政下达的年度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文件;(三)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层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及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四)有关审计报告及财政监督检查局的检查报告;(五)其他相关资料。

海南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海南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海南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作者:来源:《公民导刊》2022年第07期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这是2009年1月1日起《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施行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海南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全国率先修订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自2009年《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施行以来,海南省共为106万人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27万件,为23.75万人次提供法律服务,累计帮助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24.51亿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为让更多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作出具体部署,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法律援助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对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好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确保法律援助这一重要民生工程在海南省有效实施,2021年9月,海南省司法厅启动《规定》修订工作,成立调研起草小组,认真研究梳理修订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先后到9个市县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相关单位以及群众代表意见建议,详细了解法律援助需求情况,认真总结工作实践经验。

同时,参考借鉴了其他省(区、市)的成功经验。

2021年12月以来,海南省司法厅先后三轮书面征求相关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意见,并通过海南司法行政网、海南法律服务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结合相关意见,海南省司法厅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并经2022年3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扩大范围降低门槛记者梳理发现,《规定》的修订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思路,根据“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原则,发挥海南作为改革开放试验田的独特优势,把近年来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熟的做法和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规定,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构建与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推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诉讼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诉讼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诉讼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琼发改收费[2007]71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诉讼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717号2007年12月6日)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加强诉讼费纳入预算后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建设,现将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和《海南省诉讼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诉讼费专用缴款书)》、《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书》从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启用,原《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收费票据)和《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退费票据)同时废止。

各级人民法院应对尚未启用的旧票据进行清理,并填写票据核销登记表(一式两份)于2008年3月31日前,到领取票据的财政部门进行核销;已填写使用的旧票据存根由各级人民法院继续保存三年后按规定核销。

二、2007年12月31日前通知缴纳的诉讼费,按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琼财行[2000]277号)的规定执行,缴入海南省诉讼费收入过渡专户,诉讼费代收银行根据原管理办法将收入分解到省本级和相应市县诉讼费专户。

省财政将归集到省本级诉讼费收入专户的资金属于省本级的划转省本级国库,属于贫困市县的划转相应市县国库。

归集到诉讼费统筹专户的资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各市县财政部门诉讼费专户资金全额上缴本级国库。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22
【摘要】<正>2008年11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
捐助。

企业和个
【总页数】4页(P9-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的决定 [J], ;
2.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规定》的通知 [J], ;;
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海南省财政厅;
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省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J],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我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的规范构建——以29个地方制定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规定为研究对象 [J], 殷守革;魏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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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9]101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9.07.07
【实施日期】2009.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0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责任感。

法律援助经费是政府援助困难群众的专项经费,加强对此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财政部、司法部有关规定,在法律援助经费紧缺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困难。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2008年11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企业和个人捐助法律援助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省、市、县(区)、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二)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三)具体承担对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和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经费实施方案

法律援助经费实施方案

法律援助经费实施方案一、前言。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

而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援助经费实施方案,对于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法律援助基金等渠道。

其中,政府财政拨款是主要来源,社会捐助和法律援助基金则起到补充和支持的作用。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

1. 统一管理。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由统一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经费的使用合理、透明。

2. 审批制度。

对于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律援助的目的和原则,杜绝滥用和挪用。

3.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经费监督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四、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

1. 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

2. 完善法律援助服务。

经费还应当用于完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包括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培训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设施等。

3. 宣传和推广。

一部分经费可以用于法律援助宣传和推广,提高公民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认知和参与度。

五、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和评估。

1. 监督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建立定期的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进行经费使用效果评估。

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提高经费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六、结语。

法律援助经费的实施方案,是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保障,只有合理科学地管理和使用经费,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0•【字号】琼府办[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7]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关于我省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的意见(省司法厅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为保障我省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制定我省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我省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属于法律援助对象:(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二)农村居民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人员;(三)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人员;(四)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七)其他情形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

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证明,应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

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人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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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台帐,表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承办人、办案费补助数额或报销数额等。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的受理、审查、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费用。
第二十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各级政府
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事业,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
的监督。
第二章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包括:
第九条 贫困人口数量以省有关部门统计的上年各县(市)贫困人口数为准;财政状况以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准,适当参考其他财政指标;法律援助办案量以上年实际完成法律援助案件数为准;经费投入状况为县(市)财政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投入情况;专款管理水平为上年办案补助专款使用管理情况。
办案补助专款分配的因素及权重,可根据情况的变化在不同年度之间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结案卷宗应当具备符合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完整内容。即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及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Leabharlann 第十七条 办案补贴的发放程序:
援助案件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机构,收卷人审查合
格后,填写《****年度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表》,由财务部门负责复核。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予以发放。案件承办人员须在领取单上签字。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 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度根据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提出经费预算申报数,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在省规定标准幅度内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和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琼司通[1998]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补助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编报并附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将以此作为考核县(市)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县)上级补助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中央补助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将暂停以后年度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子以处罚处分。
第六条 中央补助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办案补助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市(县)的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司法局,下同)。
第七条 办案补助专款分配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体现政府的责任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并坚持鼓励办案数量多和本身安排办案经费多的地区。
(十二)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专门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的,一个工作日补助50-70元;
(十三)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补贴参照本款(十一)、(十二)项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直接费用据实报销,不适用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案件办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
2.跨市(县)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300-1500元;
3.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困难度较大,支付办案费数额较大的(含跨省办理民事案件),可视情况在发放补贴标准之外实报实销,但应严格报批手续。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凭办案开支凭证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准,领导审批。
(三)二审、重审案件的补贴标准:按一审的补贴标准发放;
第四章 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费用。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安排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代书费用等;
(一)财政专项预算拨款(含地方财政拨款和中央财政补助专款);
(二)社会捐赠(含各社团、基金会转赠捐款);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中央补助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分配管理
(一)刑事辩护案件的补贴标准
1.在本市(县)内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200-500元;
2.跨市(县)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300-1000元;
3.跨省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1200-3000元,或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执行;
(二)民事代理案件的补贴标准
1.在本市(县)内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200-800元;
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06月19日 08时44分 6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行[2006]660号
各市县财政局、司法局:
为保障和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的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司法厅共同制定了《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办案补贴标准幅度内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补贴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备案。
第八条 办案补助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省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贫困人口数量、财政状况、经费投入状况、法律援助办案量及专款管理水平五项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确定各地的办案补助专款的数额。
第十条 办案补助专款实行集中安排,一次下达的办法,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办案补助专款由省财政厅会商省司法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40天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市(县);市县财政在收到省下达资金20天内将资金下拨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上级补助的办案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办案经费和各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四)刑事附带民事援助案件的补贴按民事案件补贴标准执行;
(五)申请执行援助案件的补贴按同类案件补贴下限标准执行;
(六)申诉案件的补贴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执行;
(七)劳动仲裁援助案件的补贴按民事代理案件补贴标准执行;
(八)在洋浦地区办案补贴实行本办法的上限标准;
(九)凡经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手续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的案件,每件补贴执行同类案件的下限标准。
(十)代书援助的补贴标准:法律文书资料的起草每份补助50--100元;
(十一)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值班接待群众来访、电话咨询的,每一个工作日补助50--70元。
(一)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向受援人及亲属索要财物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审查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规定行为的。
(五)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必要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法律援助卷宗档案管理费用、法律援助文书及审批表印刷费用等;
(六)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费用等。
本条第(四)、(五)、(六)款规定的有关费用不得从中央补助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中列支。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贴: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各种鉴定费和仲裁费用;
(四)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的补贴费用、12348值班费用,确因经济困难无法返回住地的来访者乘坐长途汽车(不含出租小汽车)返家的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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