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切入点——代表专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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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

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

新修改 的代表法 第五条 规定 :代表 不 脱离 各 自的生产 的政企不分 、 私不分 , “ 公 这会 带来诸 多 的 利益 冲突并 利 用职 和工 作 。代表 出席 本 级人 民代 表 大会 会 议 , 加 闭 会 期 间 权 为 自己谋 利 。实行 了人大代 表专 职 化 同时也 有 助于 去私 参 统 一 组 织 的履 职 活 动 , 当安 排 好 本 人 的 生 产 和 工 作 , 先 化 , 应 优 人大 代表专职 化可 以确保 其 成 为真正 的选 民代表 , 免 避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 显 然 是 要 在 法 律 上 把 人 大 代 表 兼 职 化 固 定 权 钱 结 合 可 能 带 来 的 种 种 弊 端 , 以 消 除 权 钱 结 合 的 制 度 ” 可
全力 协 助 和推 动 政 专职代 表是职业 政治家 , 不得 兼任 议 员 以外 的其他 公 职 , 不 定本 区域经济社 会 发展 中 的重 大 问题 , 府 行政 工作 , 有效化解 政府行 政工作 发展 中的矛盾 。 得兼任 社会兼 职尤其 是 营利 性职 务 , 以议 员 或 代 表身 份 从
专职化 , 能真正实 现分权 制衡 , 本解 决 官员 代表 大 会 的 情 。我 们 党 通 过 发 布 党 内 文 件 , 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之 间 贯 就 根 要
问 题 , 实 发 挥 人 大 代 表 的 重 要 作 用 。 其 次 人 大 代 表 作 为 彻 党 的 会 议 决 议 、 定 和 指 示 , 人 大 的 实 际 地 位 与 理 论 地 切 决 而 人 公 意 代 表 不 能 与 私 营 企 业 家 的 身 份 混 同 。 目前 私 营 企 业 家 位 , 大 实 际 行 使 的 权 力 与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力 之 间 存 在 较 大 人 而 有人多人 担任人 大 代 表 , 场 经济 下 企业 家 参 政 会 产 生新 的 差 距 。根 据 我 国 党 政 体 制 , 大 工 作 受 同级 党 委 领 导 , 市

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

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

人大代表能否专职化职业化使人大代表可以专心致志,将议政作为自己的职业,听取民意,反映民情,审议法案,而不是忙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将参加人大会议作为一种学习甚至是休息。

人大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组成成员,是代表全体公民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制定国家法律。

而完成这一工作,仅靠各地代表匆匆从天南地北地赶来,听听专家委员会的汇报是远远不够的,且各地代表知识背景差异极大,决策难免流于形式。

从人大代表职业化这一命题还必然可以导出人大代表的非官僚化。

这里的非官僚化是指人大代表不得由一府两院的官员充任。

这是人大代表职业化的一个当然推论。

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不能同时充任两项公职,负责两项相互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职责。

现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各级政府官员或“两院”工作人员。

代表作为监督者,政府官员作为被监督者,两者是相互矛盾的,甚至是互不相容的。

将双重身份集于一体,怎么能够很好地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如果提出种种不满意,那不是等于说自己作为政府官员没有把工作做好?再者,下级官员又怎么能够审议上级的工作报告?大量一府两院官员充任人民代表,导致人大会议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干部会议,借用董必武的一句话就是“人代会与干部会混着开”。

建国之初,董必武就曾批评道:“不错,干部会开得好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干部会也是我们推动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

但干部会不能代替人民代表会议。

譬如县干部会决不能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选举县人民政府委员会。

我们干部会更不能像人民代表会议一样代表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

我们说我们是人民代表会议制的国家,但我们决不能说我们是‘干部会议的国家’。

把人民代表会议和干部会议混着开,变成‘一揽子会’,这也是不对的。

人民代表会议是政权机关,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关,干部会仅是推动工作的方式。

不能把这两个会合在一起开。

人民代表会议开会可以邀请干部列席,但人民代表在会议上有表决权,列席的干部却无表决权……”人大代表专职化,现实所需,势在必行。

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浅析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

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对人大代表兼职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人大代表专职化并不是我国人大体制改革的唯一路径选择,文章以当前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存在的困境为出发点,汲取人大代表专职制的一些合理思想内核,对实行专职化的途径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做深入的探讨,探索兼具科学性及可行性的路径。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人大代表;专职化一、兼职代表制设计的初衷人民代表大会是组织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适当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

根据宪法和法律,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的。

在我国,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部分专职组成人员外,大多数代表都是兼职的,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一个显著不同。

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既受到了外国的影响又有自身的考虑。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议行合一”,在很长一段时间被奉为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机关的经典组织原则。

“议行合一”最早是法国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议行合一”的政权思想:“从立法者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律应该如何执行和怎样解释看,人们所能有的最好政体莫过于把行政权和立法权结合为一体的政体,这种政体就是民主制政体及全体人民都是行政官或司法官那样的政府,但是这种民主制只适应小国。

”在实践中,列宁力求准确按照马克思的“议行合一”原则建设苏维埃,苏维埃既是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又是实施法律的机关。

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主要是效仿原苏联的“苏维埃”代表制度,但也结合自身,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的深层原因,是使人民代表始终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不脱离实际、不脱离群众。

二、人大代表非专职化存在的不足(一)代表没有充足的时间履职我国人大代表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这就决定了代表机关不能开太长的会,就拿我国全国人大为例,第一届到第十届全国人大,会期最长的为26天,最短的仅5天,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15天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6次,每次4天左右,两者加在一起全年也不到40天。

人大代表专职化:观念,操作,问题及预防

人大代表专职化:观念,操作,问题及预防

人大代表专职化:观念,操作,问题及预防黄佶(* 本文为“代表制度与代表履职空间”学术研讨会参会论文)摘要:人大代表专职化是完善人大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我们应该改变一个旧观念:“只有工人才能代表工人的利益,只有农民才能代表农民的利益”。

“人民代表”不应该仅仅解释为“来自人民的代表”,而更应该解读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人大代表职业化可能导致出现一些负面现象,可以采取这些措施进行预防:不扩大直选范围,不提高直选层次;选举经费统一平分使用;增加人大代表的罢免主体;用党组织的干部去充实专职人大代表队伍。

我们应该从中国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大局考虑人大的完善,而不是就人大论人大。

关键词:人大代表专职化,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直选,竞选经费随着中国的现代化,国家和地方的各种事务越来越复杂。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人大代表是人民的管家,需要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足够的精力去搞清楚国家和地区的事情。

如果拿到政府的年度预算书,看不懂,或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看懂,只能匆匆表决通过,这是不合适的。

人大代表应该逐步实行专职化,使他们能够有足够的精力,学习必要的知识,掌握必要的信息,做好代表工作。

我们应该改变一个旧观念:“只有工人才能代表工人的利益,只有农民才能代表农民的利益”。

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周恩来等知识分子就很好地代表了工人农民等无产阶级的利益。

一个不能脱离工作岗位的工人去做人大代表,他只能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去从事他的代表工作,这样他用于代表工作的精力必然很少。

另一方面,虽然他是一个专业工人,但他对工人情况的了解,也只能局限在他所在的岗位上,或者他所在的流水线上、车间里、工厂里,至多在他所在的行业内。

如果是专职人大代表,就能把主要精力全部投入代表工作。

如果他是工人选出的代表,他能够去不同的工厂、了解不同的产业、不同的岗位上的工人的情况,能够更好地代表工人的利益。

我们应该认识到,“人民代表”不应该仅仅解释为“来自人民的代表”,而更应该解读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因此,不能认为只有生产第一线的工人,才能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

推进人大代表专职制面临的阻碍与途径

推进人大代表专职制面临的阻碍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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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进 人大 代 表 专职 制面 临的 阻碍 与 途径
姜 朋
( 上海浦东新 区行政学院 科社 中心 , 海 2 0 3 ) . 七 0 15


要 : 进 人 大代 表 专 职制 是 未 来 人 大制 度 建 设 的 目标之 一 , 推 它对 完 善人 民代 表 大 会 制度 的重 要 意 义 已被 人

代 表 专职 制面 临 的现 实 阻 碍
1 论 或 是理 念 上 的阻 碍 . 理

龄、 文化程度等 )代表的兼 职 、 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 、 代
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受马克思 “ 议行
的关 系( 沟通互信机制 、 述职制度与监督惩戒机制 )地 、
位 与职权等各个环节的制度所构成 。专职制的实施 必
1 . 代表专职制是代表制发展 到一定 阶段 的产物 , 这
并不否定 马克思 当年提出“ 议行合一 ” 理论 的伟大意义
在特定的历史年代 ,在一个城市 的小范 围中 ,议 “ 行合一” 能实现速决速行的高效率 。 但是任何 国家 的政 权组织形式都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 当代 . 由
们 所认 识 。但 在 推 行 中会 面 临诸 多阻碍 , 应从 转 变 思 想观 念 、 制订 相 关 法律 和健 全 配 套 制度 三 个 层 面 采取 对 策 , 除 排
阻碍 在实践 中, 可采取首先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 , 待条件 成熟后再推行全国人 大代表全部专职化的横向推
进模 式 : 可 以采 取 自上 而下 与 由下 自上 双重 纵 向推 进模 式 ; 也 或者 通过 个别 试 点 , 点及 面 等 多种 途 径 , 步骤 、 计 由 有 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权力的至上性和全权性,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牵制, 是人民行使政治权力的全权机关, 在整个国家机构体制中居于最高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特设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我国人大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如代表人数过多、非职业性,代表产生方式不够民主,对人大的监督相对薄弱,代表与选民隔离、人民群众不够了解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不能表达反映民意等弊端。

人大的建设关系到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方面的发展。

所以,需在代表的精简化、专职化、选举制度、会议制度、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使其能真正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完善;直接选举;代表专职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各级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 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权力的至上性和全权性,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牵制, 是人民行使政治权力的全权机关, 在整个国家机构体制中居于最高地位。

人大的建设关系到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方面的发展。

因此,必须对人大的组成人员、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等方面,不断进行建设和完善。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弊端改革开放以来,人大在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自身存在的缺陷也日益突出,主要问题有:1.代表人数太多,导致会议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

目前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人数实在过于庞大。

代表过多给会议组织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难题。

由于代表多就无法开全体会议来讨论议案,只能采取代表团和小组会议的形式来审议议案。

若用全体会议审议议案,代表根本不可能充分发表意见,按照现行的会期,根本不可能让提案的人民代表有充分的时间阐述议案,而且大会的时间都留给大会安排的报告和主席团发言及主持表决,代表的作用受到很大的限制。

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可行性分析及实现途径

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可行性分析及实现途径
的 时 间 很 少 , 去 听 取 报 告 , 议 、 论 的 时 间所 剩 无 几 , 除 审 讨 对
同 时 , 大 代 表 是 一种 职 务 , 与 代 表 原 来 的丁 作 可能 有 联 人 是
系又可能有 区别的一种 职务 , 就是说 , 这种 角度看 , 也 从 人 大 代 表 是 双 重 身 份 。 在 不 同 的 场 合 , 大 代 表 应 以相 应 的 人 身 份 m 现 , 不 能 两 者 不 分 或 两 者 共 存 。但 现 实 却 并 非 如 而 此 , 些 身 为 领 导干 部 的 代 表 在 履 行 代 表 职 责 时 常 常 以 领 有 导的 身份 、 口吻 发 言 . 表 指 示 , 成 身 份 的错 值 。有 的 代 发 造 表 则 在 履 行 责任 过 程 中 从 事 与 T 作 有 关 的 活 动 , 代 表 的 用 身 份 为 工作 或个 人 谋 取便 利 与 利 益 。人 大 代 表 们 常 常 在 本 职 工 作 与人 大 代 表 ] 作 之 间徘 徊 , 往 往 还 是 以 本 职 工 作 二 但 为 中心 , 而 不 能 良好 地 协 凋 自身 的两 大 角 色 , 能 真 正 地 从 不 履 行 其 人 民代 表 的职 责 。
兼 职 代 表 制 度 下 , 下 三个 方 面 的监 督 有 待 加 强 。 以 1 选 民对 人 大 代 表 的监 督 。选 民与 代 表 是“ ” 流 ” . 源 与“ 的 关 系 , 系 选 民 是 代 表 的 法 定 义 务 和 职 责 。在 兼 职 代 表 联 制 度 下 , 表 与 选 民 的联 系 不 强 , 成 客 观上 选 举 人无 法 有 代 造 效 地 联 系 人 大 代 表 , 时 映 相 关 意 见 , 就 不 能 及 时 有 效 及 也

论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及其专职化

论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及其专职化

论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及其专职化作者:左群李宁来源:《老区建设》2008年第18期[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已不太适应我国的人大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因此,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推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是促进我国人大制度改革的一条尝试途径。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有利于我国同先进国家的议会制度相接轨,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的功能,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可以通过立法、培训、专任、监督等途径来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兼职制;人大代表专职化[作者简介]左群(1970—),男,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李宁,赣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学生。(江西赣州 341000)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五十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但是,我们在看到人大制度发挥了重大作用的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人大制度还不够健全,在一些具体制度方面还存在着缺陷,比如人大代表兼职制的问题。在当前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群众对人大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提出了越来越强烈的呼唤。一、我国现行人大代表兼职制度的现实分析我国实行的是人大代表兼职制度,代表的构成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各级政府的官员,也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在各行各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因为考虑到广泛性而被推荐的人员。这种管理制度,有其合理性,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局限性。(一)不利于强化代表意识代表意识如何,对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把国家权力机关建设成人民的权力机关,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是兼职,除了代表职务外,各自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这就造成了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社会职务的矛盾。多数代表将本职工作视为决定前途的“主业”,而将代表活动视为“副业”。他们大多数是各行各业的骨干,并且要承当繁重的党务、政务及企业生产等工作。客观上,这些代表必定把本职工作摆在首要位置,而代表工作只能放在次要的位置。特别是当代表活动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他们的角色定位上不可避免的倾向于工作岗位,而不是代表职务。由于他们更多的是服从于本职工作,因而难以形成代表活动的向心力,时常出现活动参加率不高,提出建议质量不高的现象。即便是在人代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也摆脱不了工作角色的影响,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本职工作可能比人大会议更为重要,于是审议发言常常成了工作汇报,开会期间还要完成大量的工作,开会间隙同样抓紧时间做些本职工作,有的甚至不安心参政议政,借人大会议的机会跑资金、跑项目、跑领导,搞公关活动。人大会议成了部分代表交流本职工作经验的好场所,或直接就是原工作场地的延伸。可以说,他们的敬业精神无可厚非,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代表角色特征弱化和代表意识薄弱的突出问题。(二)不利于代表素质的提高在当今中国,公民受教育程度依然表现出极大的不平衡,导致公民之间的素质差异甚为明显。人大代表并非给予称号就谁都能当,而是需要有相应的素质来匹配的,即履行代表职责所必须具有的内在品质和能力。人大代表需要有较高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思想觉悟,需要充分和正确的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法规、国体政体、权力机关的工作程序、监督的方式方法、议案建议的提起等许多方面的知识和行使监督、评价、决策的能力。代表素质的高低,不但影响着代表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来,我国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水平是高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文化水平低,参政议政能力差,责任观念和法律观念不强,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称号”,只是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没有什么硬性任务,也用不着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经常在思想政治上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缺少主动行使权利的激情,在履行代表职务上力不能及,不懂监督,不会审议,议案建议质量不高。这种状况的结果,是代表行使权力的质量下降,不能充分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这些代表对代表的职责和作用的认识没有真正提高到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对代表职务也是很难胜任和尽职的。(三)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代表人民的意志对行政,司法,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权,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人大代表本来就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运作,如果人大代表有一定比例的政府官员存在,势必形成自我监督的状况,这样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便无法显现。从我国目前人大代表的分布情况来看,人大代表来自于各行各业,其中就包括了来自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无论是来自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还是来自非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都可以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然而,如果让来自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代表参与监督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就会导致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发生。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迄今为止,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还一次都没有实施过,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这是很不妥当的,它不利于人大监督机制的建设,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四)不利于人大代表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广大人民群众以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选举出来的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特定群体,必须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能够多方面地体察民情,洞察民意。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是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来面对这份工作的。由此看来,把它作为一种职务并不过分,而且需要有一种专门的体系去规范和保障它,以保证人大代表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但是,我国人大代表制度实行的是兼职制度,代表在本职岗位上已经承担了大量的本职工作,很难再有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即使想做的话,也只能业余去做。由于是兼职,代表所能运用的资源非常有限,精力投入少,时间投入少,与选民的接触少,了解的民情也很有限。相当一部分代表由于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调查研究,代表们对人大所要通过的法律法规,对所要审议的工作报告往往是在不太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参与表决,在需要他们发表真知灼见的时候难以提出有建设性和创造性的意见,既没有认真把好审查关,没有表达自己真实的意见。这就让人大代表的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由此可见,我国长期实行的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已不适应我国的现实状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民主法制的进程。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则为完成这一任务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二、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指出,“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人大制度的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国情和实践经验,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选择和尝试。我国的改革开放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进入了一个高度复杂的分工精细的社会。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新内容、新要求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提供了条件。2003年作为落实十六大报告“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意见的具体措施,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首次设立了二十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委员。这可以看作是我国推行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初步尝试,也可以看作是我国人大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志。(一)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的功能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减少代表人数,使人民代表大会更高效灵活的运行以提高人大的工作效率;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增加代表的精力和时间,使代表具备应该具备的各项条件以提高人大的素质水平;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明确代表职责,使人民代表大会避免出现自己监督自己或下级监督上级的状况以提高人大的监督力度,把我国垂直领导制下的“垂直监督”转变为“平行监督”。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将一批职业的管理家、政治活动家吸引到人大代表中来实现人大代表由“先进劳模型”向“政治科学型”的转变以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从而使整个人大的功能得到全面和充分发挥。(二)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一个现代化中政治体系的安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一个强大的政党能使群众的支持制度化。政党的力量反映了大众支持的范围和制度化的水平。凡达到目前和预料的高水平政治安定的发展中国家,莫不是拥有一个强大的政党。”我国五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使代表充分行使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可以使代表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广泛地反映民意,密切的联系政府和人民,为党和政府的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民意基础,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可以加强对党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监督,这不仅有利于减少政治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更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作用,从而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要在短时期内全面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受到我国现行政治制度,法律法规,国家财力,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制约。专职化的实施是一个长期而又系统化的过程。三、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路径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体制的缺失与漏洞在所难免,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在为我国民主化进程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们既要勇于探索和实践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工作,也要通过对人大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来保证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实现。(一)明确专职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不是一般的社会问题,而是涉及到国家政治制度的重大问题。因此,对专职代表的设定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我国的《代表法》是把代表兼职作为立法基础的,这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仅靠兼职代表的觉悟来完成职责,是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要求的。要实现人民代表的专职化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代表法》,《选举法》,乃至于《宪法》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为人大代表专职化提供法律保障。要从法律角度把专职化人大代表作为一种政治职务来进行规范,要明确专职代表的产生办法,确定专职代表在社会生活中的性质和地位。人大代表专职化,就是要把人大代表作为一种专门的职务,并且需要有一种相应的制度化的体系去规范和保障这种职务。对产生出来的专职代表,要规定其必须辞去一切其他工作和职务,专心专职从事人大的工作。由国家财政参照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标准给每个人大代表发放工资,并提供专项调研经费,为代表提供经济保障;设立专门的办公室,配备专业的调研助理,为代表提供办公保障。这样一来,无论是在开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专职代表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可以去联系选民,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地了解民意,反应民意;可以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增强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可以更好的去完成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工作。有了法律的保证和制度的规范,才能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二)对专职代表进行专业的培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代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但归根到底,还是人员决定制度,广大人大代表的素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巩固和完善的主体力量,是这一制度的效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所在。人大代表是人大的基本组成部分,提高人大代表素质是树立人大权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必然对代表的素质提出可更高的要求。要提高代表的素质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的方式来解决。我国人大以及政府机关的设置和运行程序,人民代表大会的开会程序,为了了解民意而必备的调查研究方法,甚至议案和建议的写作方法等等,这些都是人大代表需要掌握的“职业技能”。所有的专职代表都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学习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所必需的相关业务知识,了解工作的相关程序,培养工作能力,使代表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都得到提高,从而尽快的进入角色,适应工作的需要。(三)建立人大代表监督机制对专职人大代表的行为和工作要进行监督。开展监督工作,制度是保障。关于监督机制近几届全国人大的历次会议上,都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议案。二OO二年八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监督法草案,但我国监督法还未正式出台。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议会议员专职化的经验,在建立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工作上,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代表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我国的《代表法》有必要将具体的惩罚和责任追究法定化。比如,法国就要求议员要勤勉工作,否则将会受到惩罚处分。议员要遵守议会正常工作秩序,否则要受到纪律制裁等。其次,建立届中辞职制度。对一些无法胜任代表职务的代表,一些“无为”和“不为”的代表,允许其在届中辞职。再次,对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做出更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两次未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但事实上,代表因故不出席会议都会被批准。有的代表在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从未发过言,也没有提出过议案,其履职行为仅限于参加选举和表决,成为“哑巴代表”、“举手代表”。再有,有代表因患重病几次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己又不主动辞职。这些都属于终止代表资格要考虑的范围。建立健全代表监督机制,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使专职代表受到广大群众的监督,提高人大代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代表提高代表意识,密切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使代表对人民负责,从而更好的代表人民参政议政。[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李忠.宪法监督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党的十六大报告[N].中国证券报,2002-11-18.[4]陈文军.大陆政改切入点:人大代表专职化[J].凤凰周刊,2005,( 26).[5]李嘉晓,秦宏.专职代表及其优势[J].凤凰周刊,2006,(8).[6]亨延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责任编辑:徐永祥]。

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

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

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作者: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1年第09期摘要:人大代表制度自确立以来为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在人大代表兼职化背景下,人大代表制度显现出了一些弊端。

这些弊端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人大代表的兼职化。

因此,改革人大代表的兼职化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一种初步探索。

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主要是指在人大代表组成人员中一部分是兼职,一部分是专职。

这种部分专职化改革,既能减少改革中的转职成本,又能保证人大工作的方向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人大代表;部分专职;改革路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代议制,与西方的代议制相比,两者之间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代议主体身份的不同。

西方国家的代议员即议员大多是专职身份,其职业就是议员,不兼任何其他职务。

我国的代议员即人大代表大多是非专职身份,呈现兼职化特点。

实践证明,人大代表兼职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人大代表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议功能的发挥,影响着这种代议制的有效性。

因此,需要探索一种改革路径,以强化突出人大代表的功能,从而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加快我国的民主化进程。

一、人大代表兼职化的弊端分析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自1954年确立以来,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在人大代表兼职化背景下,人大代表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弊端。

突出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人大代表制度的民主水平较低。

这主要体现在每次人代会上,无论是政府工作报告还是各类法律和提案,都以绝对高票通过,弃权票不多见,否决票则几乎没有。

这种“高度一致”可能是一种“虚幻一致”,它反映了这样几个问题:我们的人大代表议政水平和议政能力有待提高,很多代表队对需要审议的报告或提案并不太了解,在表决时提不出反对意见,于是“随大流”表示同意;代表人数过多使得代表们难以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难以对一些有争论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这种“高度一致”实际上反映了民主水平尚处于较低的水平。

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

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

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作者 : 丁怀强张宝龙发布日期:2009-04-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随着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提出,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下的代表履行职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人民群众关于强化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代表职责作用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能否实现专职化值得商榷。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已经明确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其职责和作用已经构成了各级人大的主体和工作基础。

但在实践中,代表表现如何,我们有目共睹,且不说“会议代表”、“挂名代表”、“领导代表”、“哑巴代表”等称谓是否准确,而代表在履行职责中实绩突出的并不多见却是不争的事实,分析代表在政治生活中作用发挥不够的主要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和地域、职业的制约,影响了代表职能作用的发挥。

代表法把代表兼职作为立法基础,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仅靠兼职责者的觉悟来兼而行之,就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要求,主观上代表工作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如闭会期间代表如何行使权利代表法不明确,仅靠各级人大在工作实践中的不断探索,随意性很强。

客观上广大代表分布地域和从事职业广泛,决定了代表履行职责的局限性,使得各级人大很难组织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广大代表更难于拿出更多的精力执行代表职务。

二是兼职代表履职环境不够理想,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兼职代表,在反映本选区选民意愿时承担着双重身份,既是受益者,又是监督者,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其自身很难做到二者协调统一,履行职责时往往会避重就轻,更不会把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披露曝光,给自己惹上麻烦,从而使选民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甚至错位。

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

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

《人大研究》2012年第12期(总第252期)□罗述勇论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人大制度研究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大代表、委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体。

尽管法律上没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但在现实工作中,人大代表均实行“兼职化”,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存在专职、兼职之分。

关于人大代表和委员应该实行专职化还是兼职化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兼职化有利于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这已为实践所证实,应该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而将部分委员兼职化,把常委会也搞成一个在结构上与代表大会雷同的“小代表大会”,则是不妥的,值得商榷的。

一、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何谓专职委员?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大家的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些地方的做法是,专职委员就是除委员外不兼任其他任何职务,即“寡委员”。

笔者认为,所谓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简而言之,就是要求其在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不再在人大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社会组织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并且运用政府财政建立专职委员的经费账户,使他们既有时间和精力、也有条件专门从事人大工作,一心一意、不偏不倚地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常委会的应有之义。

首先,从设立常委会的目的来看。

众所周知,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时,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地方人大是没有常委会的。

其理由,就是刘少奇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繁忙,当然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能够相比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这方面的职权。

而且越是下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地区越小,就越易于召集会议。

所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之外再设立常务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机关的职权。

实现人民代表专职化的路径分析

实现人民代表专职化的路径分析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10(Sum N o.78)实现人民代表专职化的路径分析张镝(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10)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兼职代表制的局限性和弊端日益凸显,难以满足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人民代表专职化已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实现人民代表专职化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选举制度、代表素质、保障机制、监督机制以及法律架构方面入手,可找到我国实现从兼职代表制向专职代表制转变的路径。

关键词:专职化;兼职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图分类号:D F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0007一0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人大代表兼职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兼职代表制的局限性和弊端日益凸显,难以满足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人民代表专职化已是大势所趋。

然而,理想只能引导现实,但却代替不了现实。

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还显得操之过急,它的实现需要具备各种条件,这样才能保证它的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

一、我国人民代表制的现状和弊端1.我国人民代表制的现状(1)选举方式没有实现直接选举。

由于特殊的历史国情,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间接选举为主的选举方式。

我国《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这种多层间接选举,容易模糊代表和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使人民难以有效地监督自己的代表,也就更难罢免代表了。

人大代表专职制路径探索

人大代表专职制路径探索

人大代表专职制路径探索
人大代表专职制是指人大代表将代表职务作为自己的主要职业,并在全职工作时间内
履行代表职责。

人大代表专职制是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改革探索,旨在提高人大代表履职
能力和质量,增强人大代表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人大代表专职制的路径探索。

要完善人大代表专职制的法律制度。

人大代表专职制需要在法律上得到明确规定和保障,包括代表的任免、报酬待遇、权益保障等方面。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大代表的
权利和义务,使其可以在专职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职责。

要建立稳定可靠的经济保障措施。

人大代表作为专职代表,其收入来源需要得到保障。

可以在薪酬待遇上进行调整,确保代表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不会为了生活而分心。

还可以
建立专项经费,为代表提供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如调研、出国访问等。

要加强人大代表的培训与考核。

人大代表专职制需要代表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能
够熟悉代表工作的规程和程序,具备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的能力。

可以通过培训班、学
习班等方式,对代表进行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

可以建立考核机制,
定期对代表进行绩效考核,对不合格的代表进行调整。

要提高人大代表的业务水平。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
能够在人大会议和委员会工作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进行调研,加
强与政府、专家学者的交流,提高代表的业务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

关于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的理论思考张宏伟

关于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的理论思考张宏伟

2012年4月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Apr.,2012第30卷第2期JOURNAL OF SOCI AL SCIENCE OF JIA MUSI UNIVERSI TYVol.30 No.2关于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的理论思考张宏伟(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7)[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国际国内环境的不断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暴露出了一定的弊端。

近年来理论界也从不同的视角对人大体制改革、改变人大兼职代表制度现状、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度等问题进行了系列探讨。

笔者认为当前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条件、时机尚不成熟,人大代表专职化并不是我国人大体制改革的唯一路径选择,但可以从当前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出发,汲取人大代表专职制的一些合理思想内核,为人大制度改革提供一些理论借鉴。

[关键词]人大代表;专职化;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D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82(2012)02-0022-0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制度形式。

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原则,具有真正的广泛的代表性,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国际国内环境的不断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暴露出了一定的弊端。

近年来理论界也从不同的视角对人大体制改革、改变人大兼职代表制度现状、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度等问题进行了系列探讨,笔者认为当前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条件、时机尚不成熟,人大代表专职化并不是我国人大体制改革的唯一路径选择,但是可以从当前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出发,汲取人大代表专职制的一些合理思想内核,为人大制度改革提供一些理论借鉴。

一、当前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1.人大代表工作易流于表面由于兼职人大代表均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其工作重心在原工作岗位,每年各级人大的会期一般很难超过两周,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还要审议诸多的工作报告,审议重要的法律、法规,再加上本职工作之外个人精力毕竟有限,很难有较多的时间对于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这就很容易造成人大代表对相应的报告和法律法规缺乏深入认识,很难形成对这些重大问题的理性认知,往往是从表面上、从自身工作的角度进行审议和表决,缺乏全局视野,缺乏通盘考虑,缺乏对所审议的重大决策可能对社会、对人民群众利益所带来的各种影响的科学分析,往往造成在人大工作期间履职的形式化,使人大代表工作流于表面,很难细致深入。

浅谈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浅谈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浅谈人大代表的专职化论文关键词:人大代表兼职缺陷代表素质保障制度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政治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大代表专职化是我国人大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文尝试性的对人大代表兼职化的缺陷进行描述,并对人大专职代表所应具有的素质以及对专制代表的工作保障制度进行简单的探索。

一:人大代表兼职的缺陷1:开会时间短,工作时间匮乏相对于西方国家的专制议员来说,我国的人大代表几乎全是兼职的,也就是说,人大代表只是代表们兼任的身份,他们本身还在各自的部门和单位从事着各种工作。

只有在每年举行人民代表会期间,代表们才会聚集在一起,进行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各项法案议案的提出和表决。

也正是考虑到代表们在本身单位的工作情况,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会期被压缩得很短。

而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人大代表们要对繁多的法律、议案、报告进行审议、表决,在缺乏深思熟虑及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对、大政方针等国家的法律做出决定,明显是不妥当的。

2:代表中领导过多,代表职能不能有效履行在我国,相当大比率的人大代表都是各部门的领导,地方人大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众所周知,各个阶层的人总是为自身阶层的利益服务的。

如果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代表中某个阶层的人过多,对其他阶层形成了相对优势,那么国家的大政方针就会朝有利于该阶层的方向偏移。

从而激化阶层对立和冲突。

当前我国人大代表中领导过多,普通工人和农民的代表数量就相对较少,本来就属于相对弱势群体的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就更容易被忽视,在利益分配时所得到的就会远远小于他们所期望的。

而合理的诉求途径又被官员控制的话,那么就会使更多的工人和农民中精英游离在我们政治体制之外,造成官民对立和冲突的加剧。

我国的人大同时也是我国的政府监督机关,如果代表中官员过多,就会形成自己监督自己工作的局面,只是人大的监督权被弱化甚至虚化。

3:兼职代表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自主性不强由于人大代表还在自己单位从事各种工作,一般来说是领导工作,本身的时间较紧,工作压力较大。

试论人大代表专职化

试论人大代表专职化

Fb 20 e .. 0 6 V 1 O. 01 o. 2 N.
第 2 卷第 1 O 期
试 论 人 大 代 表 专 职 化
程 志 伟
( 集美大学 , 福建 厦门 3 12 ) 6 0 1

要 :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 度 是 理 论 界 持 续 关 注 的 问题 。 实 现 人 大 代 表 专 职 化 , 价 值 角度 分 析 , 从 促进 人 大议 事 “ 率 ” 高 , 效 提
met a en c si dfaii t. l h v e es ya e sbl y t n i Ke r s h ytm fteNain ep e SCo ge s d p t eNa o a e pe SCo ge ; e est ywo d :tes s e o t a P o l ’ n rs; e uyt t t n P o l ’ n rs n c si h ol oh i l y
经 济 . 要 社 会 资 源 的 配 置 不 再 单 独 依 靠 政 府 的 行 政 主
情 况 的 确 如 此 。 我 国 人 大 规 模 庞 大 , 世 界 所 如 为
0 0名 命 令 . 多 时 候 要 仰 赖 市 场 这 只 “ 形 的 手 ” 作 用 。 罕 见 。宪 法 规 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由 不 超 过 3 0 更 无 起
维普资讯
2 0 年 2月 06
陕西省行政学 院 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 a fS an i d iirt nS ho n h ax cn m cMaae e t c o o r l h ax m ns ai col dS an i o o i ng m n hd n o A t o a E S

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的探讨

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的探讨

卢梭 曾认 为 , 立法 工作 不 是普 通 人胜任 得 了 的 , 要 为人类 制定 法 律 , 直是 需 要神 明 o 简 E H兼职 代 表制 下 , 大代表将 主 要精力 投 入本 职工 作 中去 , 些代 人 一 表对 国家政 策、 宪法 、 法律 、 法规 、 人大 的议事规 则 、 议 事程 序知 之不 多 , 出的议 案质 量 不高 , 提 从而 影 响到 立法质 量 。推 行专 职代 表 制 , 利 于将 一批 思 想好 、 有
内客观公正地 行使监督 权 , 他们对 “ 一府 两 院” 的监督
力 度也必将 随之增强 。
4 有利于推动社会 主 义民主政治建设 .
本 职工作 。专 职代表制下 , 大代表将 代表职务 作 为 人 其 正式 的职业 , 们有 充 足 的时间 和精 力深 入 基层 , 他
及 时听取 和反映 民意 , 了解本选 区各 方面 的情况 。专 职代表充 分充 当人 民群众 与政府 间的桥梁 , 能够真正 实现“ 民选 我 当代表 , 人 我当代 表为人 民” 目的。 的
家机关 中处 于核心地位 , 大与“ 人 一府 两 院” 间是监 之
1有 利 于加 强人 大代表 的代表 性 .
督 与被监督 的关 系 。在兼 职代表 制下 , 当一部 分人 相
人 大代表作 为人 民的公仆 , 代表人 民 的意 志和 利 益 , 使 国家权 力 、 行 管理 国家 事务 。 目前 , 多数兼 职人
表 的 素 质 , 当延 长 人 大 会 议 会 期 , 立健 全 代 表 履 行 职 责 的保 障 制 度 , 善 人 大代 表 监 督 机 制 , 步 实 现 人 适 建 完 逐
大 代 表 的专 职 化 。
关 键 词 : 民代 表 大 会 制 度 ; 大代 表 ; 职 代 表 ; 职代 表 人 人 兼 专

政治学原理论文选题

政治学原理论文选题

政治学原理论文选题一、阶级、阶层1、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性2、中产阶级的社会政治态度3、中国中产阶级的认同及其整合7、阶级斗争与人同内部矛盾4、中产阶级与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5、我国所有制结构变革与阶级、阶层的变化6、我国现阶段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8、论我国现阶段阶级斗争的激化问题9、人民内部不存在阶级斗争10、我国新时期阶级斗争的特点11、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现阶段的阶级斗争12、关于中国资产阶级的二重性问题13、当代工人阶级内部结构发展变化及其严峻挑战14、现阶段我国工人阶级的社会结构15、工人阶级的内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16、工人阶级内部存在的差异性对工人阶级先进性的影响17、正确认识当代工人阶级的地位和内部群体分化18、工人阶级内部的分层和社会流动19、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人性化回归——从阶级斗争到和谐社会20、毛泽东的阶级斗争观21、遏制两极分化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关键22、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23、论新的政治阶层的政治取向24、转型期社会矛盾及其化解25、和谐社会视野下多元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究26、二、政治权力1、网络政治权力运行中的伦理规约2、政治权力环境制度建设中的道德培育3、WTO背景下政治权力配置制约的新分析4、技术权力和政治权力的共在与互动5、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影响6、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政治权力的制约7、二元政治权力结构的权力分配与特征分析8、政治权力的异化及其制约9、政治权力的腐败与监督10、目前社会视角下政治权力的架构分析11、社会与政治的互动:政治权力有效制约的路径12、政治权力与公共权力13、论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来源之变迁14、宪政制度下政治权力的制约监督15、政治权力运行的公共善原则16、论国家强制与政治权的运行17、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18、中国民主建设中的政治权力配置方式19、市场经济与政治权力的演变20、论知识与政治权力的相关性21、论政治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2、政治伦理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作用23、限制政治权力的途径分析24、政治权的民主化、规范化25、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治权力合法化路径研究26、政治权力社会化视野中的西方民主27、政治权力社会化进程中的规律与价值28、政治文明视野下政治权力合法性的理念变迁29、政治权力集中化与社会化的理论分析30、政治权力的实现模式、整合及其变革31、从古典政治权力到现代政治权力关系分析32、权力之善33、当代中国政治权力结构的变化及趋势34、我国政治权力的良性运行机制35、村务公开与村落政治权力的转移36、政治权力、政治权术与政治道德37、当代中国政权力变迁初探38、社会加速转型期政治权力的变异及其消解39、转轨时期中国政治权力的改革与发展40、法律是制约政治权力的有效机制41、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政治权力关系42、论政治权力的法制化43、论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的二重性44、论政治权力公有制45、有效性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46、政治权力的变异与控制47、论政治权力结构48、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49、腐败根源的政治权力分析50、论政治权力的社会心理基础51、政治权力运行的法制化对腐败的治理52、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基础53、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权力问题探析54、政治权力的两权分离及其权能约束55、对我国当前政治权力良性运行的思考56、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权力结构的调整57、多党合作中的政治权力关系分析58、政治权力变异的后果及对策探析59、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权力运行机制60、政治权力的结构与特征61、当前我国民间反腐网站的现状及其有序发展的思考62、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63、权力制约权力的控权机制64、论权力伦理的核心问题65、基于不同哲学基础的权力理论分析66、人类为何需要公共权力67、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68、论政治权力制约的范式69、性恶论假说与权力制约路径的选择三、政治国家1、论国家理论复兴的必然性2、论多元主义国家理论3、国家理论的变化4、国家与社会关系探析5、国家与人民关系探讨6、马克思、恩格斯国家理论中的社会管理思想7、建设创新型国家理论创新应当先行8、论全球化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9、和谐社会建设与国家理论创新10、当代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理论11、对“创新型国家”的理论思考12、转型期的“国家理论”模型13、恩格斯国家理论中的政治文明思想14、发展型国家理论研究的进展与反思15、复兴国家:国家理论新形态16、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17、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18、国家理论的争论与发展19、国家的起源、作用与演变20、论法治国家理论中的“小政府”21、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复原”与创新22、网络组织与国家理论整合之可能23、邓小平的国家理论24、罗尔斯“正义国家”理论25、第三条道路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国家理论26、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理论的现实启示27、“一国两制”构想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基础28、西方“福利国家”理论评析29、国家理论当代世界30、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建设问题四、国家形式1、西方国家政体及其权力制约2、中国与西方国家政体的比较3、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家政体的理论与实践4、国家政体对政治的影响和作用5、无产阶级国家的政体问题6、国家分类与国家的政体问题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8、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提速9、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10、中国政府改革需要战略性突破11、建设节约型政府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关键12、中国民主政治模式探索13、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政体思想14、我国议行统一的政体特点15、政治哲学中的政体16、毛泽东政体思想论析17、内阁制与总统制之争18、试析共和政体的由来及演变19、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的本土资源20、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思想探析21、人民代表大全与宪政体制的接轨22、当代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23、人大制度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体制2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5、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6、民主和效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双重取向27、论科学发展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2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必然性与优越性29、试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30、论人大代表专职化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3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3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3、邓小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想及其实践3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探析35、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由来36、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7、从程序民主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发展与完善38、从参议会制度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孕育的过程3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制度40、政治文明的养成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41、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4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现实途径43、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路径选择44、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优势45、国家与社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研究的新视角46、政治代表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理论基础47、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党的领导的规范化研究48、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4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政体制的接轨5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51、试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违宪审查52、人民主权视角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3、代议民主的制度规则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5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委权与授权关系论析5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优越性56、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57、政治文明建设的主渠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8、宪政体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研究5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的探索6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民主的最好形式和最高形式61.试论人大代表的素质62.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政原则和路径选择63.以宪法的名义维护人大代表选举的尊严64.政治文明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65.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选举制度的设想66.人民代表如何代表选民的利益和意志67.提升人大代表的整体履行职责能力的思考68.对完善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五、国家机构1、我国国家机构的选举问题2、国家机构实行“大部门”制的理论思考3、我国国家机构膨胀及其成因剖析4、我国宪法与国家机构的沿革5、执政党与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问题思考6、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7、国家机构改革研究8、“小政府、大社会”是国家机构的改革的重大步骤9、外国国家机构是怎样设置的10、国家职能与国家机构改革11、改善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关系12、我国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13、试论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14、试论审判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15、我国国家机构改革的回顾与展望16、我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反思17、政府决策失误的诱因分析及其防范策略18、政府建设导论19、论行政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协调20、政府管理文明建设动力场作用机理分析21、政府公共性与和谐社会的构建22、试论经济转型时期我国政府职能改革的价值向度23、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24、建设服务型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新阶段25、官民比例、精兵简政与政府机构改革26、中国走向服务型政府27、中国官员责任追制度建设的回顾、反思与展望28、建设法治型政府29、收入分配与政府的社会职能30、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增强政府回应性的理论思考31、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政府回应机制的缺陷32、科学发展观与政府职能创新33、告别强政府时代?——地方政府第二次转型34、论服务型政府的价值基础35、中国政府创新的趋势分析36、六、政党与政党制度1、新时期党内民主制度化研究2、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重塑3、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内涵与资源探索4、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完善与中国共产党的现代化5、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探索与认识6、党内选举问题研究7、党政关系视角下的党的执政能力建设8、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研究9、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研究10、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研究11、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研究12、执政党的社会整合功能研究13、党政关系规范化研究14、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15、关于我国党政领导体制的若干思考16、建设学习型政党17、中国的政党政治及其走向18、我国的政党制度和民主党派的历史使命19、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所在20、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当代阐释21、和谐社会视野下的中国政党制度22、如何进一步发挥中国政党制度资源优势23、正确处理政党关系,促进多党合作共事24、执政形态:政党政治研究的新范畴25、论我国政党制度的基础26、后工业社会的政党制度危机27、论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28、西方政党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29、论政党的社会基础和政党功能的发挥30、我国政党制度设计和与运行现状的矛盾分析31、我国政党制度的历史和现实必然性32、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33、我国政党制度的优越性34、我国政党制度与西方政党制度比较研究35、政党组织变革与和谐社会建设36、论民主党派政党性质的历史转变及其启示37、执政成本与政党体制38、政党和谐及其构建39、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独立性40、政党腐败及其治理41、中西政党党内民主比较42、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政党的党际关系原则43、政党执政规律与执政党建设44、政党文化与政党民主45、关于提高民主党派政党能力的若干思考46、变革社会中的政党权威与社会整合47、我国民主党派在现阶段的阶级基础探讨48、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党内矛盾49、从世界政党的比较中把握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50、提高中国政党监督实效途径擦索51、关于政党的素质建设52、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政党53、党实现领导核心作用的政治学思考54、从苏共亡党看政党现代化问题55、21世纪政党政治的特点56、21世纪的政党模式57、论党群关系58、西方政党政治的新生特点59、中西政党的组织特征比较60、中国政党制度的前途和命运61、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民主建设思想探析62、党内民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路径63、关于我国政党制度建设的思考64、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若干特点65、党内法规与依法执政66、政党权力的科学内涵与基本特征67、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和基层民主的定义和区别初探68、当代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历史嬗变和未来走向69、试论我国政党关系和谐70、论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模式的基本思路71、牢牢把握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总要求72、论中国共产党执政思维方式的转变73、论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的转型74、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从封闭到转型75、法定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建设76、论完善党执政的政治基础77、论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能力建设的控索78、论政党的执政成本79、论强有力政党的特征和建设途径80、基于政治认同的执政能力建设81、党内批评功能的变化及影响82、“政党政治危机”与当代政党政治的发展形态83、现代政党执政合法性蕴含的价值向度及现实要求84、关于降低执政成本问题的分析85、权力监督向度下的中西政党制度比较分析86、试析政党价值观的内涵和特征87、政党法律规范的变迁及其社会背景88、政党价值的先进性及其实现89、政党与宪政的发生模式及经验分析90、七、政治社团1、毛泽东“人民监督政府”思想与我国政治社团监督2、论政治社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3、现代政治社团的功能分析4、政治社团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5、政治社团:生成机理与特征、功能6、论政治社团在中国民主化进程中的作用7、毛泽东人民监督思想与我国政治社团监督8、和谐社会的利益团体调控能力建设9、八、政治文明1、党内民主建设与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2、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3、政治文明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4、略论政治文明的功能及其建设的意义5、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6、女性参政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7、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8、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公民教育9、政治发展与政治文明10、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思想政治教育11、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特征刍议12、权力制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13、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及其现实意义14、论政治文明的构成和基本特征15、论法律文明与政治文明的互动16、建设政治文明下的法治市场经济17、政治文明视域中公民监督功能18、试析政治文明视角中的政治权威19、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现代化演进20、自律精神与政治文明建设21、论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辩证关系22、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的创新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3、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保障24、政治文明视角下的人的全面发展25、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发展26、电子政务: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27、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28、政治文明视野下的善治29、论政治文明在社会文明中的地位30、政治文明在人类文明中的地位31、论政治文明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32、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视角下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33、以人为本: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34、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价值35、依法行政与政治文明建设35、科学发展观视域中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36、以党内民主不断推动政治文明建设37、协商民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生长点38、法治:人类政治文明的标志39、加强党的建设促进政治文明发展40、思想政治教育在政治文明中的作用41、论中国政党制度对政治文明的贡献42、制度伦理与政治文明43、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新意涵44、政治文明的结构和职能45、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迫切性和艰巨性46、基于人权角度的政治文明解读47、八、政治发展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本质特征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任务2、政治资源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3、和谐社会与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4、新时期中国政治发展主要特征及其成果5、协商——中国民主发展中的重要要素6、维系民主政治发展的纽带:社会资本7、政治发展视阈中特殊利益集团危害性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简析9、转型期中国政治发展的策略选择10、理性精神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11、科学发展观视阈下的民主政治发展路径12、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13、两种民主形式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14、政治资源与政治发展15、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16、当代中国共产党政治发展思想研究17、政治发展与政治文明18、民主政治发展的多样性及其特色19、政治发展重要量变分析20、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生成、发展与批判21、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22、当代中国政党制度是中国近现代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23、邓小平政治思维与中国政治发展24、十七大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创新25、村民自治与农村政治发展26、“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27、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路向构思28、以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促进政治发展29、论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30、政治发展与政党推动31、转型时期政治发展中的政治稳定32、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走势33、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差距34、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与政治发展3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发展36、政治权威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37、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对政治发展的影响38、政治发展模式选择与行政改革39、社会阶层分化对我国政治发展的影响与挑战40、市场经济与政治发展41、科学发展观与政治发展42、科学的发展观必须以人为本43、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中国政治发展4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研究论纲45、政治发展中的国民性重塑46、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47、政治发展的国际向度及其意义48、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战略与策略49、政治革命的理念50、九、政治与民族问题1、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民族问题2、从正确的视角审视我国当前的民族问题3、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问题中的统筹兼顾4、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的特点5、论我国民族问题的现实性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问题理论的发展历程7、民族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机理分析8、论中国社会分化中的民族问题9、平等团结和发展繁荣是当代民族问题的实质10、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族问题11、关于民族问题及其解决途径的思考12、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与民族问题的解决13、从文化角度对待中国民族问题14、中华民族复兴与民族问题的解决15、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治理模式16、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17、从苏联解体谈民族问题18、论民族问题中的阶级因素19、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论宪法文本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1、民族区域自治模式的比较研究22、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23、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地位的变化24、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思考2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26、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27、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积极作用28、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9、毛泽东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研究30、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31、论构建我国完善的族际政治整合模式32、十、政治与宗教1、城市社区现代化进程中的宗教问题2、从宗教问题的复杂性看构建和谐社会3、中国文化特征与文化建设中的宗教问题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宗教问题5、毛泽东处理宗教问题的出发点6、大学生该否信仰宗教问题浅析7、当代世界民族宗教问题与世界和平8、改革开放形势下的宗教问题9、中国共产党解决宗教问题的历史考查及其经验10、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处理宗教问题11、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宗教问题的特点与作用12、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思维理念13、宗教问题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14、宗教问题对中国外交的影响15、解决宗教问题的法制思考16、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宗教问题17、中国宗教问题面临的挑战18、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巨大飞跃19、关于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思考20、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21、现阶段我国宗教问题及发展趋势22、当代宗教问题与国际关系23、宗教的本质及我国宗教问题的趋势24、全球化形式下我国宗教问题25、重视宗教问题的群众性26、党和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重要原则和准则27、我国民族宗教问题的若干历史特征28、对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的再思考29、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宗教问题30、正确认识和理解党的宗教政策31、宗教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32、十一、政治民主1、协商民主:推动党内政治民主的现实价值思考2、发挥政协作用发展政治民主3、政治民主的学理思考与现实意义4、政府的经济职能与政治民主5、政务公开在我国政治民主建设中的重大意义6、政治民主也是民生的基本内容7、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推进政治民主8、有政治辩论才有政治民主9、我国政治民主的巨大进步10、政治民主与大众统治11、试析我国农村政治民主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12、评民主社会主义的“国际政治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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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目前 我 国实行 人 大代 表专 职制 的 限制性
因素
实 行人 大代 表专 职化 牵 涉到 人 大制 度 内部 和 其 他外 部制 度 的改革 。注 定 了人 大代 表 专 职化 是 个 渐进 、 杂且 长 期 的实 践 过 程 , 复 目前 看 来 , 实 1 财政 问题 。在 兼 职 代 表 制 下 , 表 有 自己 . 代 现这种 制度 主要 面 临 以下 制约 因素 :
里的先进工作 者 , 比如体 育 明星 、 乐 明星 、 娱 科技标
作者简介 : 张丹丹 , , 女 安徽 濉溪人 ,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 院 2 1 0 0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Leabharlann 9・ 兵甚至农 民等等 。他们虽 有 自己的特 长 , 难保 但很
证他们都懂 政 治 、 律 , 至 有些 人 大代 表 连 人 大 法 甚 制度都不 了解 , 只是作 为 “ 表 ” 开开 会 、 代 来 听听报
能 的充 分发 挥

征 , 负着 为选 民尽 责 尽 职 的 光 荣使 命 的他 们 拥 肩
有一 定 的权 利 。虽然 我 国法律 规定 了选 民可 以在
人 民代表 违反 法 律 或 者 不 能 正 确履 行 职 权 时 , 有 权撤 销 自己选 出 的代 表 , 法 律 并 没 有对 此进 行 但
告, 因而无法 真正地行使好作 为人 民代表 的职责 。 ( 兼 职人 大代表 很容 易逃 避选 民 的监 督 四)
他们 通常视 人大代 表 为一 种荣 誉 或身 份 的象
( ) 行人 大代 表专 职化 有利 于提 高代 表 的 三 实 综 合 素质并 且 优 化 人 大 的组 织 结 构 , 进 人 大功 促
第2 5卷第 2期
邯 郸职 业技 术学 院学 报
21 0 2年 6月
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切入点一 代表 专职化
张丹 丹
( 安徽 师范 大学 政 法学院 , 安徽 芜 湖 2 10 ) 4 0 0
摘 要 : 在我 国建 立 民主 法治 国 家的进 程 中, 能代 表 人 民真 正 掌握 立 法权 力 , 督 法律 的 实 谁 监 施, 推动 法 治国 家发展 进 程 , 关键 在 于 坚持 和 完善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 度 , 实行 人 民代 表 专 职化 而
制下 , 表不 怕 因人 民监督 而丧 失代 表资 格 , 代 因为
他们 只要 不在人 民代 表大 会上 触犯 某 些要 害 部 门
或 自己所 在部 门 的利 益 , 表 资 格 的 丧失 对 他 本 代
人几 乎没 有什 么影 响 。 二、 实行 人大代 表专 职制 的优 点分析
由于 目前 人 大 代 表兼 职 制暴 露 出很 多 缺 陷 ,
就 是把代 表 逼人 这 样一 个境 地 : 为人 大 代表 , 作 必 须 要履行 好 代 表人 民 的 职 责 , 的不 好 没 有 了原 做
来 的本 职工作 为后 路 。这样 可 以使选 民和 选举 单 位 对代 表履行 职权 情况 进行 有力 的监 督 。
三、 未来 实行 人大 代表 专职 制 的路径 探析
员将不 再 担任 人 大 代 表 , 这就 有 效 地 理顺 监督 者
和被监 督 者 的关 系 。避免 了政府 官 员 作 为人 大代 表既是 “ 练员 ” 是 “ 动 员 ” 情 况 。专 职 人 教 又 运 的 大代表 能够 有 效 地 实 现 人 大 的监 督 职 能 , 正 的 真 代 表人 民的利益 。
我 国各 级人 大代 表 中领导 干 部 比例过 高 的 问 题 早 就 出 现 了 , 现 在 不 仅 没 解 决 , 且 愈 演 愈 到 而
烈 。根 据现 行 宪 法 的 规定 , 级 人 大 负有 监 督 同 各 级 行政 机关 、 审判 机关 、 察机 关 的 职责 。现 行选 检 举 制 度 允 许 行 政 官 员 、 官 、 察 官 当 选 人 大 代 法 检 表 。这 种体 制 就 造 成 了 自己监 督 自己 的状 况 , 使
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 度 是 我 国 的 根本 政 治制 度 。
在 我政 治体 制 改 革 的 进 程 中 , 民代 表 大 会 制 度 人
的完善 一直 是一 个焦 点 问题 。而人 大 代 表专职 化 则是 大 家热 烈讨 论 的核心 问题之 一 。
作第一线 , 他们除了出席人代会和代表视察外 , 实
际上很 难把 更 多 精 力用 于 执行 代 表 职 务 , 就 决 这
定 了人 大不 能开太 长 时间 的会 并且 导 致代 表行 使 权 利 的质量 下 降 。正 如 蔡 定剑 所 言 “ 最 短 的会 在
期里 , 要讨 论决 定世 界 上人 口最 多 的 国家 的大事 。 恐 怕不 能说 它 的会 议 效率 高 , 只 能说 它决 定 问 而 题 时很 匆忙 , 讨论 问题 可能 走形 式 ” 。
性。
督其 选 出 的代 表 , 以依 法 罢 免 撤 换 代 表 。但 是 可 由于缺乏 具体 操 作 规 则 , 现 实 中 选 民和 选 举 单 在
位对 代表 的监督 几 乎是 无力 的 。在 实 际 运作 中很
少有 因未 能正 确履 行代 表 职务 而 被罢 免 的 。实 行
人 大代表 专 职 化使 代 表 完 全脱 离 原 组 织 单 位 , 也
( ) 二 实行人 大代 表专职 化可 以有 效地完 善人
大 的监 督 职能
的本 职工 作 , 国家 不需 要 固定 地支 付代 表 们薪 酬 , 实行代 表 专职 制 的话 , 人大 代 表 的数量 过 多 , 如果 全部 实现 专职 化 , 工 资待 遇 等 方 面 的支 出将 是 其
工 作对 一些代 表 来说 只是 其 “ 副业 ” 部分 代 表 认 ,
为本职 工作 可 能 会 比人 大工 作 更 重 要 , 因而 对 选 民的要 求 和 意 愿 重 视 不 够 , 法 真 正 代 表 民 意 。 无 实行人 大代 表 专 职 化 以后 , 表 工作 将 成 为 人 大 代 代表 固定 的和 唯 一 的职 业 , 将 使 代 表增 强 对 人 这 大工作 的 自豪感 并且拥 有 更多 的独 立 时 间和 精力
( ) 行人 大代表 专职 化有利 于加 强人 大代 一 实 表和选 民的联 系 , 充分 体 现 了“ 群 众 中来 , 群 从 到
众 中去 ”
人 民是 国家 的 主人 , 大 代 表 是 人 民选 举 出 人 来 的 。在 目前代 表兼 职 的制 度 下 , 大 代 表 这 个 人
( 5人 大代 表 中“ - - 官员 ” 表数 量 多 , 代 消解 了
人 大 的监督 机制
建 国以来 , 国 一 直 实行 的 是 人 大 代 表 兼 职 我 制 。这种 兼职制 适应 了我 国建 国初 期 的 国情 和社 会发 展要 求 , 有 以下 优 势 : 是 让来 自各 行各 业 具 一 的人 担 当人大 代 表 符 合 人 大 制 度 对 民主 的诉 求 ;
行人 大代 表专 职化 , 财政保 障 将不 堪重 负 。
2 法律 问题 。包 括相 关法 律 的修 改 和 完善 问 .
1 . 0
第2 5卷第 2期
邯 郸职 业技术 学 院学报
21 02年 6月
题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制 度 是 我 国的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
与兼 职代 表 相 比较 , 职 代 表 就 是 以人 大 代 专 表作 为专 门 的工 作 , 受 与 这 种 专 门工 作 相 应 的 享
报酬 和待 遇 , 承担 相 应 的工 作 职 责 且 没 有 其 他 工
作 的代 表 , 具有全 职性 和专 门性 J 。


我国现行 人 大代表 兼职 制 度 的不足之 处
乏 应有 的议 政 能力和 监督 能力
我们知 道 目前我 国人 大代 表 的选举 实 行 的是
直接选 举 和间 接 选举 相结 合 、 以问 接选 举 为 主 的 选 举 方式 , 在 很 多 上 级任 免 的 现 象 。还 有 一 存 部 分代表是 组 织上 推荐 的劳 动模 范或 在某 一 领 域
人大 代表兼 职制 意 味着 代表 本 身 不是 一种 职
业 , 表 工作是 短 暂 的 、 代 附带 性 的工 作 。他 们所 从
事 的本 职 工作是 给他 们 的生 活 提供 保 障 的主要 来 源 , 使得 代 表们 倾 向 于做 好 自己原 来 的本 职 工 这
收 稿 日期 : 0 2— 4—1 21 0 5

些 学 者提 出进 行 人 大 代 表 兼 职 化 的改 革 , 吁 呼 已经 开始 了人 大 代 表 专 职 化 的 尝试 , 如 四川 省 例
逐 步实行 人大 代表 专职 制度 。一 些有 条 件 的地 方
罗江 县 的李 国喜 于 2 1 0 0年 6月 3 0 H正式 开 始履 行专 职人 大 代 表 工 作 。笔 者 认 为 , 不 失 为 一 次 这 很好 的尝试 。实行 人大 代表 专职 制 有一 定 的必 要

我 国宪法 规 定 , 国 人 大作 为我 国 的最 高 国 全 家权 力机 关 , 拥有 最高 监督 权 , 在 实 际操作 过程 但
中, 官员代 表 数量 的庞 大 导 致 了监 督 者 与被 监 督 者重 合 。实行人 大 代 表专 职 化 , 一府 两 院 ” 官 “ 的

笔 巨额 的 费用 , 目前 我 国现 阶段情 况 下 , 在 要实
表形 成 “ 官僚 化 ” 其 直 接 后 果 就是 对 人 大 监督 职 ,
能 的消解 。
( ) 职代 表 制 使 得 代 表分 身 乏 术 , 成 代 一 兼 造 表职 务和 本 职工 作 相 冲突 , 而 使 议 政 效 率 和 质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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