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一篇文章告诉你什么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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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法律关系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

其中由民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民法规范确立的社会关系,因而是一种法律关系。

作为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因为民事法律规范反映国家的意志,民事法律关系可依当事人的意志确立,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而不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

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有的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多数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但不论在何种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法 一 什么是民法

民法 一 什么是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的分类:静态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如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以财产为客体;以经济利益为内容;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分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分类是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如基于监护、署名所形成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是以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专属性。

民法涉及面十分广泛。

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每个公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它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财产所有权。

这是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当这种权利发生争议或者被侵犯的时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

保护合法所有权主要采取: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确认产权等方法。

财产流转中的合同关系。

合同,是产生财产流转的根据。

依法签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法律上,要承担经济责任,会受到法律制裁,如科罚违约金、罚款、赔偿损失等。

合同制度在我国适用范围很广。

常见的有:买卖、供销、农副产品守。

收购、信贷、借贷、租赁、借用、承揽、运输、基本建设包工、信托、保险等。

知识产权。

这是个人或集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如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法、商标权等。

这些智力成果,本身是精神财富,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但有些又与物质财产密切联系。

我国通过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专利法、商标法等法规,调整上述人身非财产关系,确保作者、发明人等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以及转让和继承的权利。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据此可以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如前所述,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自然事实。

行为中又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自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自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和参与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但民事主体自愿实施的行为也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合法,才能发生欲发生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后果。

合法的民事行为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正是为民事主体确定行为的模式,以使其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以其如下特征区别于其他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但它是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

不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即使能够发生民事上的法律后果,也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如法院的裁决虽能发生民事后果,却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民事主体实施的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同样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志的外部表现。

民事主体虽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目的,但若不将该意思表示出来,则外人无从知道,也就不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没有意思表示也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概念

民法概念

第一部分总论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即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指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公力救济:又称为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保护。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

自卫行为: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的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正当防卫:指行为人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指行为人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民事义务: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辅警警察考试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

辅警警察考试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

民法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前溯力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五)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内容权利与义务(二)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身份权抚养监护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2)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五)监护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四、法人(一)概述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内容具有不一致性;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2;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指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任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同意..改变名称地点业务范围处分不动产担保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先协商;不成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不得全部利润或亏损只让部分合伙人承担7;普通合伙债务的承担: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超过自己出资比例;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8;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全体一致同意;书面协议;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入伙后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后合伙人资格丧失;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债务大于企业财产的应按比例承担亏损;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有限合伙1;有限合伙的概念: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2;有限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灵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某些特殊权力处分自己财产份额的权力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2-50个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的入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5;有限合伙的退伙:法定退伙死亡或宣告死亡;被吊销或破产;丧失相关资格;企业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资格..有限合伙人转变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伙人的;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六、民事行为(一)民事行为概述1;概念: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分类: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多方行为联营合同等;要式行为书面登记与不要式行为形式自由;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与无偿行为赠与借用;诺成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行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主行为与从行为如借贷行为是主行为;担保行为是从行为(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标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三)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本质违法性;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的无效情形: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虚构、受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公利益恶意通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益法律后果:一开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取得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应赔偿(四)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特征: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实施;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成立时超过1年不予保护情形: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乘人之危撤销权的行使: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法定期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特征:行为人具体行为已经完成;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终效果可能有效也无效;一旦有效则具有前溯力;一旦无效则自开始无效情形: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七、代理(一)代理的概念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特征: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1;行使的原则: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人应维护本人利益;亲自完成代理事务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四)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消灭:时间届满或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特殊情况有效;如不知情、继承人承认、等约定事务完成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消灭: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其他原因(五)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狭义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服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代理行为..广义代理包括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2;无权代理特征:符合代理行为表明特征;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本质;法律效果待定3;狭义无权代理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法律后果:本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和拒绝权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活动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相对人的催告权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代理权和撤销权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第三人可以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的表示..4;表见代理概念: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构成要件: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情;具备代理的表明要件法律后果:是一种有效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如果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权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八、诉讼时效和期限(一)时效的概念指某种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从而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二)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获得某种所有权和消灭时效某种权利不受保护(三)诉讼时效1;概念:我国特指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2;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债权请求权3;效力: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仍有起诉权;法庭不得主动适用4;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是事件发生后规定期间不行使则法院不保护;除斥期间是享有权利开始在权利存续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法庭可以主动引用5;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4种情况适用1年时效: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失损毁的6;起算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中止不可抗力和非当事人意志原因的、中断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与延长正当理由法院准许;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不保护;特殊情况除外(四)期限1;概念: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能够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时间范围2;确定期日、期间与计算: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次日算起;期间的最后一日是周日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次日算起..“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届满”、“以前”包括本数..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物权的特征: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内容是直接支配管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设定必须公式;具有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三)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四)物的特征: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必须有为人现实支配的可能性(五)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六)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七)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权和留置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主物权所有权与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八)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九)物权的保护: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修理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二、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典权、抵押权、质权等消灭: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取得:取得时效;因公征收;法律规定;附和混合加工取得;继承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合法生产建造取得;法院仲裁文书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取得消灭: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交付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变动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三、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征:完全性;单一性;弹力性;恒久性;绝对性;排他性;社会性(三)所有权的内容: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核心;基本权能(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总称..(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权利复合性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三权不可分离(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七)相邻关系的概念: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八)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十)共有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十一)共有的特征:权利主体多元性;共有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表现为各共有人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义务;本质是所有权的联合(十二)按份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个自己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十三)共同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负责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同所有;家庭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四、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二)用益物权的特征:标的物为不动产;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特征: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权利、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取得基于民事行为:创设取得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转移取得转包、互换、转让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许可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非基于民事行为:继承取得消灭:期限届满耕地30年;林地30-70年、发包人提前终止土地合同、国家的征用、承包方交回承包地(四)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设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特征:目的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客体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期限具有稳定性取得: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者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科文卫用地50年;商旅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消灭:土地灭失;约定事由发生;依法收回土地;试用期届满未续期(五)宅基地使用权概念: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特征: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客体是依法批准划拨给村民用于住宅建造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内容是为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而对土地进行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一般是无偿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内容: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收益和处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使用权消灭;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的不再批准(六)地役权概念: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201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记忆笔记

201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记忆笔记

201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记忆笔记总论1.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简述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5.国家政策和习惯。

3.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4.简述民法中的自愿原则。

答: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QZZN政法干警攻略】民法一 民法概述之民法概念

【QZZN政法干警攻略】民法一 民法概述之民法概念

【QZZN政法干警攻略By田老鼠】民法一民法概述第一部分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社会政治国家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过失责任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三节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5国家政策和习惯。

2.民法的渊源的种类一、制定法(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2013司法考试大纲

民法2013司法考试大纲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第三章法人基本要求: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的登记,法人联营的概念、形式。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

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民法-司法考试必备

民法-司法考试必备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1)民事诉讼保护;2)刑事诉讼保护;3)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概述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Jus civile”(市民法)。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汉语中作为法律术语的“民法”一词是从日本移植而来的。

过去曾有学者认为日本民法典用的“民法”一词由法语“droit civil.”翻译而来,目前日本学界公认是由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t”(市民法)一词采用汉语翻译而成“民法”。

古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

市民法(Jus civile)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万民法(Jusgen一…tirm)是指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由于罗马法中以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因此后世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市民法称之。

法语为“droit civil”,英语为“civil law”,日本将之译为“民法”。

在我国,诸法自古合一,民、刑法不分。

清朝末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均称“民律”,而不称“民法”。

1929年5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的开始。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有三层含义:其一,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其二,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其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属于民法的范围。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二)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如何记忆民法中的概念

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如何记忆民法中的概念

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如何记忆民法中的概念民法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法律组成。

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

可以说,民法是整个国家民事行为赖以健康发展的基础,是法律从业者必备的法学基础。

因此,作为政法干警的招考考试中,对于民法的考察便是理所现状应当的。

但是,民法基于其知识点细碎,考查范围广泛,对定义考察较多的特点,使得考生对复习考试中必然要进行的对于法律名词以及相关的法律特征的记忆显得很力不从心。

那么现在就给广大考生介绍一些记忆的方法。

对于民法中的概念的记忆我们应当进行理解之后再加以记忆,切记不要机械记忆。

这样不仅耽误时间,更可能使考生对民法备考倍感挫败,从而丧失备考的积极性。

那么,对于民法中众多的定义如何记忆呢?首先,我们需要做的是分析定义的特点。

对于权利类,我们要知道,其定义的方法其实是将权力的定义细分为权利主体即谁享有权利、权利客体的客体即对什么享有权利、权利的内容即享有什么权利。

将这三个部分进行融合,就形成了权利类法律名词的定义。

我们举个例子,例如说物权,何谓物权,其实就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在这里,权利主体是指权利人,权利客体是特定的物,权利内容便是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在了解了权利类定义的组成后,其实物权的定义很容易就记住了。

其次,我们分析一下制度类定义的定义方法是什么。

制度类的定义方式是本质特征的描述+大的概念。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权利保护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权利保护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事权利保护俗话讲无救济则无权利。

在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救济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许可当事人在某些场合依靠自身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更着重于为权利人提供公力救济。

具体内容由中公教育专家为各位考生解读。

1.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2)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如公共汽车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等。

由于私力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2.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2)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义务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各种类型。

①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等。

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等,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以行为方式为标准,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以作为的方式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义务为消极义务。

③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在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如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以上是中公教育专家为各位考生总结的如何保护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的概念及分类,各位考生仔细阅读后必有收获。

民法概念总结

民法概念总结

民法概念总结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01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

201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

201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政法干警民法

政法干警民法

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节概述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2.财产关系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

【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A 梁某和郭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B 政府向受灾的梁某捐款C 梁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D 梁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答案:A(三)民法的分类1.形式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1986 年公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具有准民法典的性质。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2.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

【例题】广义的民法是指()A.民法典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C.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D.民法通则(四)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制定者管辖范围内有效);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我国有些单行法肯定习惯的效力,合同法允许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歧义条款。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1. 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第8 条第 2 款: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使用我国民法。

一篇文章告诉你什么是民法

一篇文章告诉你什么是民法

一篇文章告诉你什么是民法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的必考科目。

什么是民法呢,它的定义是什么,它的调查对象是谁?别着急,中公教育专家就以此文告诉你什么民法。

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1.民法的概念(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

(2)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

其特点是:①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②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③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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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一篇文章告诉你什么是民法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的必考科目。

什么是民法呢,它的定义是什么,它的调查对象是谁?别着急,中公教育专家就以此文告诉你什么民法。

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1.民法的概念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

(2)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

其特点是:①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②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③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支配型与流转型。

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

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称之为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称之为知识产权。

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

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称之为债的关系。

以上就是中公教育专家为各位考生总结的关于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希望考生们细细研读,熟悉概念。

运城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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