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电杆倾斜致死未成年人 村委会和供电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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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杆倾斜致死未成年人村委会和供电公司赔偿因输电线路电杆倾斜导致一未成年人触电身亡,当地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均被告上法庭。

7月29日,云南省曲靖中院对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进行二审宣判,二被告因管理瑕疵被判埋单7.4万余元。

2007年4月26日,会泽县马路乡老铜店村委会红坡箐小组的杨会琼与丈夫徐永宪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生孩子由杨会琼带领抚养。

2008年7月31日中午11时左右,徐正超与其姐姐到其自家地里摘西红柿,因输电线路电杆倾斜,输电线路距地面距离96厘米,造成徐正超触电死亡。

事故发生后,杨会琼向法院起诉,要求会泽县供电公司和马路乡老铜店村委会赔偿8万余元。

会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事故线路在体改时没有移交给会泽县供电公司。

2008年,会泽县供电公司与会泽县马路乡老铜店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高压电供电合同。

合同中第7条明确规定“09号电杆达火点至负荷侧电力设备设施产权属用,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同时,明确了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以供电方、用电方设备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双方履行各自的产权范围法律责任。

”本案的线路没有进行农网改造,按照马路乡人民政府与会泽县供电公司所签订的资产移交协议中所附的清单,能够认定此线路仍属马路乡老铜店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会泽县马路乡老铜店村委会是此事故线路的产权所有人,对此事故线路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对此事故负有较大的安全、维护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泽县供电公
司属电力经营企业,对电力行业享有经营、收益的权利,对电力的安全运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此事故负也有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会泽县马路乡老铜店村民委员会、会泽县供电公司赔偿杨会琼7万余元,其余损失由杨会琼自行负担。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杨会琼和会泽县马路乡老铜店村委会不服均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诉,曲靖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曲靖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之子徐正超与其姐姐徐正艳到其自家地里摘西红柿,因输电线路电杆倾斜,输电线路距地面距离96厘米,造成徐正超触电身死亡。

上诉人会泽县马路乡老铜店村民委员会系出事线路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线路疏于管理,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会泽县供电公司对其辖区内的电力设施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义务,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会泽县供电公司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徐正超触电身死亡,其原因是出事线路的所有权人马路乡老铜店村委会及出事线路的维护和管理人会泽县供电公司对存有安全隐患的线路疏于管理,未全面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所致,受害人徐正超无过错,其监护人无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第11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2项之规定,依法判决由会泽县马路乡老铜店村民委员会赔偿杨会琼74581.50元的60%即44748.90元;由会泽县供电公司赔偿杨会74581.50元40%即29832.60元;其余损失由杨会琼自行负担。

(文中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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