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则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存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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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

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民法典总则/立法体系内容提要: 德国民法典总则的形成,是一种逻样思维方法及立法技术运用的必然结果,其本身并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

身份权的独立所导致的“人法”的分裂,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所导致的“物法”的分裂,以及法律关系一般理论的创制对于法典体系结构的影响,是该法典设里总则的技术原因。

理论界对潘德克吞体系“重物轻人”的批评,混淆了罗马法与近代民法中“人法”以及“身份”的不同概念。

鉴于民法典总则的体制价值和制度整合功能,中国民法典应当设总则编。

一、问题的提出在中国民法典形式体系的设计过程中,学界发生了激烈的论争,学者们相继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模式,观点针锋相对,在立法技术层面、立法指导思想上均出现了分歧。

其中真正的对峙,并非产生于“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是否独立成编、是否设置债法总则加识产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否纳入民法典”这样一些非从根本上影响法典整体体系的问题,而是产生于“民法典是否需要设置总则”这一似乎更为重大的问题。

由此,持不同见解的学者虽然被冠以“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甚至“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等各种漂亮或者丑陋的名号,但其实际上可被分为“总则派”与“反总则派”:由梁慧星和王利明两位学者分别主持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均采用了德国潘德克吞体系,设置了总则编,而由徐国栋教授主持提出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主要由“人法”与“物法”两编构成,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总则编。

由于总则的取消,“人法”成为该法典草案的第一部分,财产法位居其次。

据此,徐国栋教授称其草案为“新人文主义”,而批评梁慧星教授的草案为“物文主义”,认为物法前置会淹没人的主体性,表现了一种“重物轻人”的思想观念,并由此延展为对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之“拜物教”的严厉批评。

[1]然而,这种批评真的能够成立吗?二、德国民法典设置总则的原因所谓法典化,系规则体系化达到一定高度的必然结果,而规则体系化则必然要遵守一定的逻辑准则。

债权法在民法典中设计论文

债权法在民法典中设计论文

浅析债权法在民法典中的设计摘要: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对于引导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不要过分拘泥于形式,在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上也应与时俱进,体现民法是人法、权利法的特色。

其中,债法总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领合同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的基本规则,对侵权责任法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债法总则在民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债权法民法典债权法总则合同法民法理念民法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将更加便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如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在短短的几年内,我国学者陆续提出了关于未来民法典体系设计的方案,并围绕这些方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制定民法典的历史背景及国内现状我国长期以来缺乏民法土壤,缺失民法理念。

我国传统社会以权利服从和人身依附为基础,整个社会公权发达而私权几乎没有存在的空间,从而塑造了社会关系主体的非独立性、非自主性和不平等性。

近代以来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与法治文明,然而改革主要体现在制度方面,忽视了法感情和法理念的培育,导致观念与制度脱节,真正的民法理念尚未在国人心中扎根①。

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保持较强的稳定性。

这种稳定性正是民法典具有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功能的基础,这就有利于民法理念的普及。

我国许多法律在体系的制定和安排上都是将该法中共通的部分作为公因式提取出来设立总则予以规定。

这样既有利于民法典体系的前后统一,又使其思路清晰,有利于对法律的把握和适用。

同时还可以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和实现立法科学化的需要,加快中国民法科学化的进程。

最新民法典债权债务新规定

最新民法典债权债务新规定

最新民法典债权债务新规定2021年1月1日,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典正式生效,该法典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总章程和总规范。

其中,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下面,我们将就最新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的新规定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债权1. 债权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者非金钱的义务以及要求债务人不得干扰其享有的财产利益等权益的法律关系。

2. 债权的种类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权的种类,主要包括金钱债权、担保债权、实现债权、返还债权等。

不同种类的债权,其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也是不同的。

3. 债权的取得与保护民法典规定,债权的取得主要有合同、法律、侵权行为三种方式。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地对待彼此的权益。

民法典还规定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措施,包括留置权、抵销权等。

二、债务1. 债务的定义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或者非金钱的义务以及应当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法律关系。

2. 债务的种类最新民法典对债务的种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包括清偿债务、连带债务、催告债务等。

不同种类的债务,债务人的义务和法律效果也是不同的。

3. 债务的履行和违约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务的履行要求和违约责任。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不得违反信用,违反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诉讼时效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针对债权债务的适用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债权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和债权债务,时效期限也不同。

四、债物管理债物管理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出租、抵押、出质等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最新民法典对债物管理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租赁物、抵押物、质押物等。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分配上,也有了详细的规定。

总体来说,最新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的新规定主要是针对债权、债务、诉讼时效和债物管理四个方面作出的明确规定。

这些条款的出台,将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更加明确、规范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干货!民法典100个知识点

干货!民法典100个知识点

干货!民法典100个知识点1.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2.之所以说“编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是因为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在民事单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在原《民法通则》中,由于该法制定时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财产关系是放在人身关系前面的。

4.《民法典》没有像原《民法通则》那样使用“公民”或“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通篇直接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这说明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典》也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5.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条件,《民法典》删除了原《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

注:《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6.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前法律规定仅适用于选择分别财产制(也就是AA制)的夫妻,但现实中更多的夫妻采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只要夫妻一方(不管男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注:《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7.《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注:《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试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总则的存废

试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总则的存废

为设立于其下的合同 、 侵权行为 、 当得利 、 不 无因管理制度 提供 了共同适 用的规则 , 在整个债法体系中起到总领全局 协调各方的作用。有 的学 者认 为 , 债权总则大多与合同总 则相似 , 以以合同总则代替债权总则 , 可 但事实上 , 债权总 则与合同总则仍 然存 在着 比较 大 的差异 , 合 同总则 相 与 比, 债权总则范 围更广 , 内容更抽象 , 债的保全 、 移转 、 终止 比合 同的保全 、 移转 、 止的适用 范围更为宽泛 , 终 更具有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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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卷 第 2期 6 武汉 冶金 管理 干部学 院学 报 20 O 6年 6月 J U N LO H N ME A L R IA N G R’ S 1Ll O R A FWU A T L U G C LMA A E SI TT r N E
相 关 的 法 律 制 度 , 使 得 整 部 法 典 显 的不 科 学 、 严 谨 。 会 不 二 、 权 总 则 存 废 的 现 实 考 查 债
般 规 定 , 的 发 生 、 的类 型 、 的 履 行 、 的保 全 、 的 债 债 债 债 债
变 更 与 转 移 、 的消 灭 这 几 个 部 分 。债 权 总 则 的 存 在 正 是 债
传统的考查来探讨这个 问题。英美法 没有债 权概 念和债
权总则的现状是与其判 例法 的传 统密 不可分 的。 自清 末 的法制改革以来 , 国便开始溶 入大 陆法系 之中 , 我 大陆 法 系的法 典式立法有便 于移植 的优点 , 加之我 国原本就 有法
、 . 6 No. 1 1 2
Jn.O 6 u 20
试 论 我 国 民 法典 中债权 总 则 的存废
廖 峻 , 媛 易锦
( 武汉 科技 大学 中南 分校 , 湖北 武 汉 402) 323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相关立法条文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向立法部门反映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增加由出租人自行处置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的规定的建议,我们将通过调研及时论证完善的具体方式。

一、关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与主张赔偿损失是分别基于物权和债权而提出的不同主张,不存在抵偿关系的问题。

从立法的体系角度看,根据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第七百五十三条)、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七百五十四条)等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您在建议中关注的问题,我们主要分析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请求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因租赁物的归属不同,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其他费用和损失(未付租金占有的利息损失等)的,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的清算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也可以请求参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拍卖、变卖租赁物发挥的是担保功能。

租赁物已经登记的,出租人享有优先权,租赁物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会因为租赁物归属不同而有所区别。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分析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分析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分析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关系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1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调整。

本文将对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民法典对债权的调整在新的民法典中,关于债权的规定体系更加完备,对债权的定义、形成、变更等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民法典对债权的界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债权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其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债权的界定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同时也明确了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债权的形成方式,包括合同订立、依法生效的文书、不依赖于债务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等多种形式。

这样的规定不仅为债权的形成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样也为当事人之间建立清晰的债权关系提供了保障。

同时,民法典还对债权的变更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关于债权的转让,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的情形,并描述了转让的方式、效力和责任等事项。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使得债权的变更更加灵活和便捷。

二、民法典对债务的调整在债务方面,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债务的履行和免除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基本义务,并确立了履行方式、时效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这为债务人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避免了因债务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其次,对于债务的履行,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并对履行的方式、期限等作出详细规定。

同时,对于债务人无力履行的情况,民法典也对债务的免除进行了规定。

这样的规定,为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民法典还对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利息、损失赔偿等。

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在发挥债法总则功能方面的重要作用与实践意义。

文章首先简要回顾了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背景和发展历程,强调了其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随后,文章详细分析了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何有效地规范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债法总则的功能发挥方面,本文着重讨论了合同编如何通过明确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环节,实现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面调整。

同时,文章还探讨了合同编在促进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文也关注了合同编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进一步阐释了合同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如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本文通过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全面分析,旨在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学者以及公众提供一份关于合同法律制度的深入解读,以期促进对民法典合同编的正确理解和有效运用。

二、民法典合同编在债法总则中的体现民法典合同编作为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债法总则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

合同编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和分类,为债法总则提供了基础性的规范。

通过明确合同的要素和形式,合同编确保了债法总则中关于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原则在合同领域得到具体落实。

合同编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与债法总则中的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转让等制度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债法体系。

合同编的具体规定不仅丰富了债法总则的内容,也为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有力支持。

合同编还通过引入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如电子合同的认定、格式条款的规制等,对债法总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这些新的制度和规则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为债法总则注入了新的活力。

民法典合同编在债法总则中的体现是全面而深入的。

它不仅为债法总则提供了基础性的规范,还在多个方面与其相互呼应、补充和完善,共同构成了科学、完整、实用的债法体系。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大家好!老师加油就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疑难问题跟大家汇报一下。

合同编占整个民法典篇幅1/3还多,内容多,涉及的问题多,可讨论的问题也非常多,下面我归纳了十个问题:1是否应设立债的一般规定或债法总则合同编编纂过程中,是设定债法总则还是以合同法总则代替债法总则,这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不再设立债法总则,以合同法总则来代替债法总则的做法。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道理,也有比较法依据。

问题在于采纳这一模式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就只能放在合同法分则的后面,作为两章处理。

这样的体例安排确实明显存在问题,体系上非常乱,怎么在合同后出现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呢?它们为什么放在合同后面,和合同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都没有解释清楚,也没有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认为,如果不采纳债法总则模式,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准合同的概念,这也是借鉴英美法和法国法经验。

准合同的核心就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就可以作为准合同,它与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但与合同也存在区别,所以把它称为准合同。

我觉得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它本身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形下发生的一种债务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

不当得利有两种体系,一种是因违约发生的不当得利,可以放在总则中,这个没有问题。

但是,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怎么安排呢?通常来说,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不好说是准合同。

因此,我认为可以将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放在侵权责任法中,而因其他原因发生的不当得利,可以按照准合同处理,这种体系比较合理。

当然,如果最后采纳债法总则的立法模式,那就不需要准合同,完全可以在债的体系下规定不当得利。

2先期谈判中的承诺能不能视为合同条款目前合同编第2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前向对方所作的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双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合同内容的,该允诺视为合同条款。

以上规定最初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主要调整以下类似情形:买房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地铁很快修到这个地方,或者周边有多少绿化带。

我国债权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及思考

我国债权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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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债法实申问及考 权 在 践 的 题 思
债 权 法 又


民事司法权 的异化不利于债权 期出庭的交通费、 住宿费、 生活费和误
工补贴费。3 采用诉讼保全措施 的申 、
称债 法 , 是调整 的实现
特 定 当 事 人 之
民事 司法 权 是 司 法 权 的 重 要 组 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 4 执行判决、
障 。 民 法 所 调 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 区的 民事经 避法律的现象增多 ,必然会影响到债 整 的 财 产 关 系 济案件的活动 中,受地方经济利益驱 法实体法 的实施。
主 要 分 为 两 个 动 , 不顾法律和事实 , 偏袒本地 区当事
部 分 :一 是 物 人 , 外地债权人在本地难 以胜诉 ; 司法
但 债 法 不 简 单 地 等 同 于 商 品 交 换 的 的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必须对民事审判 明教授 、 张新宝 , 品交换表 现在 法律上 活动 法律 监 督立 法 进一 步完 善 。 商 就 是财产 让度 ,而 财产让 度 除商 品 在 , 当发 生债权 损 害赔偿 , 因管 如 无 交换 外 ,在其 他社 会领域 也 同样 存 法 实体法的实施。
品 流 通 关 系 的 制 , 即对财产保全裁定、 督促程序中的 总 则 编 ,法 学界 的分 歧 很 大 。 总 的来
反映 ,而且 是对商 品 流通 关系 的保 支 付 令 、 产 还 债 程 序 中 的裁 定 、 破 执行 说 , 主要 有两 种 观 点 : 种 意 见 是绝 大 一 障。 同时 , 品经济 孕育 了债 法 , 商 使 程序 中的查封财产裁定等不适用抗诉。 多数学者主张设立债法总则。持这种 债 法 包含 了商 品 交换 的一 般 规 则 , 因立法的限制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 中 意 见 的 学者 主要 有 梁 慧 星教 授 、王 利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刘长秋【摘要】On the issue weather should we set the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in academic circle, an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our country's Civil Code, d targeted legislation advices were put foward separately.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s the leading and guiding part for obligation law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 Chi- na's Civil Code. It's not only be determined by the function of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but it is also demanded by the position of civil law in risk society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is also the wise choice to absorb other's experience. In the future, in the process of civil law legislation we shall try to amend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contract law and tort law so as to make the latter 2 ones the function of the general partm,but also the result determined by orientation of civil law in the society of venture.What's more, it's the choice for China's Civil Code to learn from other countries or regions. During the future legislation of Chi- na's civil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nd counterpart of Contract Law as well as Tort Liability Law should be revised so that the latter should adopt with the demand of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the future days of civil legislation we shall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general part of contract and tort law thus make the latter 2 ones adaptable to general law of obligation law and even make necessary amendment to meet the generalpart of obligation law's need.%就我国民法典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各自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关于债权债务的妥善利用原则,该原则的相关参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行使债权债务权利时,应当遵循妥善利用的原则。

妥善利用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这就要求债权人依法行使其权利,同时也应当尊重债务人的权益。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实现自己的权益来获取利益,但应当避免不合理地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保护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因此,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妥善利用原则还要求债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有合理保护债务人的考虑。

债务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此时债权人应合理维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例如合理延长履行期限、允许债务人分期还款等。

债权人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债务人的债务义务,以确保债务人不因无法履行债务而受到过度的损害。

三、维护债权债务关系的平衡妥善利用原则还要求债权债务关系的平衡。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两个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

债权人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如不按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以达到不正当的利益追求。

同样,债务人也不能将自己的义务置于度外,以合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债务关系的平衡是妥善利用的核心要义,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维护和推动其关系的平衡发展。

四、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和谐发展妥善利用原则旨在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和谐发展。

和谐发展的关键在于债权债务双方要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债权人应当使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债权债务双方之间也应当加强沟通和协商,积极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只有在和谐的基础上,债权债务关系才能稳定、可持续地发展。

以上是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关于债权债务的妥善利用原则的相关参考内容的阐述。

816-法学综合二(含民法学、刑法学)

816-法学综合二(含民法学、刑法学)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考试《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一、考核目标研究生入学初试是选拔优秀人才的主要环节,为了贯彻教育部“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方针,根据《西南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命题细则》及本学科特点制定本大纲。

对于本大纲所涉及考试内容,应试人员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了解,要求对考核内容能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理解,在了解的基础上,能深刻领会相关知识、原理,并借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熟悉,要求能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法律现象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

二、考试主要范围【民法学】部分:1.民法总论了解:民法概念、历史、法源、功能,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民事主体分类及其意义;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关系;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程,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与创新。

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民法的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及其类型、权利行使与救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失踪与死亡制度等;法人的概念与类型,法人的设立和能力制度(财产与责任、机关)、法人治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及其法律调整,特别法人制度,法人的清算等;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基本问题;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基本理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法律行为的解释、瑕疵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附款;代理的类型、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期日与期间、时效的类型、诉讼时效基本规定;民法解释。

熟悉并运用:民法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能力制度、与主体相关的责任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以及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民法解释规则。

2.民法物权了解:物权的概念历史、物权法对于国有资产与民生保护的意义、物权法与宪法的关系、物权法与其他有关物权的特别法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意义、占有的法律性质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物权法基本原则、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物权保护方法、所有权制度内容、用益物权的基本类型与制度内容、担保物权的基本类型与制度内容、占有的基本制度内容。

浅析债权法在民法典中的设计

浅析债权法在民法典中的设计
2 0年 9 01
浅析债权 法在 民法典 中的设 计
口贾 凯
( 甘肃政法 学院法 学院 甘肃 兰州 7 0 7 ) 3 0 0
摘 要: 民法理念是 民法 的最 高价值 与终极宗 旨, 于引导 民法典 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 义。民法典 的起草 过程 中不要 过分拘 泥于形式 , 民法典 对 在 的结构设 计上也应与时俱进 , 体现 民法是z.-权 利法的特 色。 中, ; ,、 - L 其 债法总则是 民法典 的重要组成部 分, 统领合 同法、 当得利法 、 因管理法 是 不 无 的基 本规 则, 对侵权责任法也具有 重要 的指导 意义。债法总 则在 民法中, 具有 举足轻重的地住和作用 。 关键 词: 债权 法 民法典 债权法总 则 合 同法 民法理念 民法 体系 化有 助于 在整 个 民法 典 的体系 制度 中充 分 贯彻 民法 的基本 价 值观 念 , 平 等 、 实信 用 、 如 诚 私法 自治 、 护交 易 安 全等 , 维 同时有 助 于减 少和 消 除 民孛法 律制 度 之 问的冲 突 和 矛盾 。将 各项 法 律制 度 整合 为 一 个有 机 的整 体 ,从 而建 赢起 内在 和 谐… 致 的 民 事 规范 体 系 。依照 科 学 的、完 备 的体 系所 构建 的 民法 典将 更 加便 于 民法 规 范 的遵守 与适 用 。如 何 构建 我 斟 民法 典 的体 系 ,在理 论 I = - 着较 大 的争 议。在 短短 的几年 内。我 国学者 陆 续提 出j关 存在 , 于 未来 民法 典 体 系设 计 的方案 , 并 绕 这 些方 案展 开 l激 烈 的争 r 论。 制 定 民法 典 的历 史背 景及 国 内现状 我 国长 期 以来 缺乏 民法土 壤 ,缺 失 民法理 念 。我 国传 统社 会 以权 利 服从 和 人身 依 附为 基础 , 个社 会 公权 发达 而 私权 几乎 没 整 有存 在 的空 问 , 从而 塑造 r 会 关系 主体 的非 独 赢性 、 自主性 和 社 非 ,= 性 。近代 以来开 始 学 习西方 法律 制 度与 法 治文 明 ,然而 改 _平等 f ' _ 革 主要 体现在 制 度方 面 , 忽视 了法 感情 和法 理 念 的培育 . 导致观 念 与制 度 脱节 , 正 的 民法理 念 尚未 在 国人心 中扎根 ① 。 民法典 所 真 确立 的 制度 、规 则保 持 较强 的 稳定 性 。这种 稳 定性 正 是 民法典 具 有 实现 社会 关系 的稳 定性 以及人们 在 社会 生活 中 的 可预期 性功 能 的基 础 , 就有 利 于 民法理 念 的普 及 。 这 我 国许 多法 律在 体 系 的制 定和 安 排 都是 将 该法 中共 通 的部 分 作为 公 因式提 取 出来 设赢 总 则予 以规 定 。这样 既 仃利 于 民法 典 体系 的 前后 统 , 使 其思 路清 晰 , 又 有利 于对 法 律 的把握 和 适川 。 同 时还可 以降低 立法 成 本 、 高立法 效 率和 实现 立法 科 学化 的 需 提 要 ,加快 小 陶 民法科 学化 的进 程 。而 债权 法 作 为民法 典 中晕 要 的 组成 部 分 , 体 系如 何 安排 值得 我们 进 ‘ 探讨 。 其 步 二 、 于债权 法 在 民法 中 的地位 关

我国不适合制定民法典

我国不适合制定民法典

我国不适合制定民法典作者:高帅来源:《商场现代化》2012年第02期[摘要]2002年人大常委会做了这样一个宣示:未来要定民法典,计划10年。

此言一出,民法学者们也忙碌了起来,纷纷建言献策。

其实民法典的制定需要在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条件的“许可”下才能顺利出产并茁壮成长,虽外表体系是人为的制定,但其内部产生更表现为一种自然性。

从我国目前现状分析:民法理论准备方面尚还欠缺,政治与经济上不民主成分依然很大,个人主义观念淡薄。

其与制定民法典所需的特殊条件还有一定距离。

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很迅速,均处于不稳定时期。

民事单行法具有天然的内容上的完整性与体系上的灵活性的优点,则更适合调整我国目前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现状。

[关键词]民法典民主民事单行法大陆法系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之一,当然也不例外。

近年来,许多学者就不断呼吁和企盼我国制定和颁布民法典,并扬言要使我国的民法典成为总结20世纪,领导下一个世纪的法典。

在哲学中有句很通俗的话“一切从实际出发”,不知道学者们提出制定民法典的目的究竟是为了造福全国人民还是仅仅是为了追求“规律”,或是以此证明“实力”与其它国家的民法典一比高下?但笔者认为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根本不适合制定或者至少现在完全不适合制定民法典。

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可以说明之:一、存在的争议较大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一直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学者们对此也争论不休。

1.要不要制定民法典以江平教授、魏耀荣先生为代表的,认为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把它们汇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联邦式的关系。

这一主张的本质是不再坚持大陆法系法典所固有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即无须再另行制定民法典。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解读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立法初衷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关于是否应当在《民法典》之中设立债法总则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支持设立债法总则的学者从增强债法规范的体系性、尊重历史惯性以及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等角度作了相应的论证,阐述了在《民法典》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反对设立债法总则的学者则从降低法典抽象性、维护债法单行法体系的完整性以及顺应债法制度发展趋势等角度论证了无需在《民法典》设立债法总则。

应当承认的是,一国法典编纂体例的选择在考虑学理自恰的同时,也要考虑立法条件和立法成本方面的约束。

在《民法典》编纂活动开展之前,我国的债法规范在整体上呈现出松散化的特征。

各类债法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之中,不同类型之债的规范充实程度也具有极大的差别。

[1] 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已成体系的现实约束下,拆分已成体系的债法单行法,继而设立债法总则的方案从立法成本角度来看并非是最优解。

如何在维护既有单行债法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上统合现有债法规范,实现债法规范的体系化就成了一个需在《民法典》编纂中予以回应的问题。

从最终立法结果来看,《民法典》采取了增加合同编内容和设立适用规范的方式,使合同编通则起到“准债法总则”功能的立法模式。

该立法模式优点在于:第一,降低了法典的抽象性。

[2] 采用“提取公因式”抽象出共同性规则,并以总则加以规定的立法模式是抽象性逻辑思维在立法方法上的体现,对于构建科学理性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应当明确的是,抽象出共性因素并在总则中加以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恰及法律适用的便利。

然而,过度抽象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我国民法典应设债法总则

我国民法典应设债法总则

我国民法典应设债法总则摘要从我国的现实基础出发,我国民法典应继受德国民法典潘德克顿体系模式,讲求法典的体系性和逻辑性,债法篇应设总则,债的一般性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应采总则——分则模式,侵权行为法要相对独立。

关键词民法典债法总则现实基础体系化结构一、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理由(一)现代国外大陆法系立法例和发展趋势(二)从我国现实基础出发的要求虽然有学者提出以“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的思路来制定我国民法典,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从为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向民主法治、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根基的角度看问题,制定中国民法典一定要坚持现实主义的思路”。

豍我们应本着务实的精神,充分注意到我国国民素质和法官队伍素质,使我国的民法典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即使创新,也是在原有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扬弃、吸收和发展,而不宜彻底推翻或抛弃已被接受并逐渐沉淀下来的我国立法实践的特点。

否则,会因法律的适用引起法律文化的混乱。

1.我国现行的立法实践清末民初,中国开始考察、移植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立法例。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正是在个基础上继受而来的,基本上仍是德国法系的立法模式。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法编的结构应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基础。

民法通则的第五章第二节规定了债的概念、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债的担保、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并规定了合同的概念、履行、合同的转让等合同的一般规范。

而1999年的合同法更是暂时设置了合同总则,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合同总则中本属于债法总则的部分必然会重新整入债法总则内。

2.德国潘德克顿式民法理论已成为我国民法理论的传统,债法编应设债法总则统率债法我国民法体系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虽然近来在继受英美法系各国,尤其是美国法律文化方面有所增加(如,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法),但整体还是以采用德国潘德克顿式立法例为主。

德国潘德克顿式体例以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的结构,它的最大特色就是设总则编来规定民事法律制度中共性的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九大亮点全面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九大亮点全面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九⼤亮点全⾯梳理《民法典》合同编九⼤亮点全⾯梳理此次《民法典》合同编共有九⼤亮点,我们从思维、框架、合同内容、判断规则、⽤词,由⼤到⼩,由外到内逐⼀总结。

如果你留意观察⼀下《民法典》合同编⽤词,不难发现⼀个有趣现象,就是《合同法》当中原来⼤量使⽤的“合同的权利义务”⼀词,在《民法典》当中全部表述被替换成了“债权债务”。

⽽且,《民法典》新增了第三分编准合同,将原本不属于合同的⽆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收归合同编名下。

为何如此?盖因《民法典》将合同编从部门法升级为债法总则了。

其实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是否设置债法总则的问题⼀直存在争议。

⼤多数⼈持不赞成的态度,主要是因为债法的两⼤基本内容——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都已经在《民法典》中独⽴成编,债的内容所剩⽆⼏,⽽且债法总则内容⼤多已被合同法总则吸纳采⽤,再⾏规定债法总则,两者很可能重复,形同鸡肋。

于是,将合同编升格成为债法总则就是⾃然的选择。

《民法典》吸纳了《合同法》⼤部分合同外,还吸纳了其他单⾏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同时对合同法体例、称谓和内容进⾏了⼤幅调整。

合同编从第463条,“本编调整因合同所产⽣的民事关系”开始,到第988条,得利⼈已经将取得的利益⽆偿转让给第三⼈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第三⼈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仅如此,相较《合同法》,《民法典》条⽂⽆论在⽤语措辞或⾏⽂表达⽅⾯,更为严谨、精准和周到,较好地体现了⽴法语⾔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均衡。

⽐如说,“诚实信⽤原则”简化为“诚信原则”,“其他组织”改为“⾮法⼈组织”,“要求”改为“请求”,“肢解”改为“⽀解”等等。

另外,都说合同⽬的对于合同很重要,但⼤家有没有数过,合同⽬的在《民法典》当中出现多少处?分别解决多少个问题吗?据统计,《民法典》当中提及“合同⽬的”的条⽂有11处之多,它们分别决定了合同的⼋⼤问题:第⼀,双⽅约定不明时按照合同⽬的判断。

(详情参见《民法典》第511条)第⼆,⼄⽅主张因不可抗⼒或迟履⾏债务解除合同是依赖于合同⽬的判断。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论文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论文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论文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

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

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

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全文如下:一、《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

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

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

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

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

《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

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

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

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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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则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存废问题作者:任玉婷赵欢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8期摘要:对于债法总则的存废问题,自上世纪佟柔教授而起,引发数次论战,几十年无休无止,然此时正值民法典出台之际,债法问题再度掀起热潮,学者、立法者以及社会各阶层重视程度前所未有,社会形势之利“不见古人”。

于是乎,笔者也希望为民法典的修订略尽绵力,藉此本文将通过对现有学术理论的评析,进而阐述观点。

同时本文也立足于从债的概念、债法总则的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论述设立债法总则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提出制度设计构想。

关键词:债法总则;民法典;合同法总则;侵权法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099-02关于民法典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的论争,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

主流观点认为应当设立债法总则,该观点以梁慧星、王利明等教授为代表。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设立债法总则,该观点以许中缘教授为代表。

虽然反对者只占少数,但他们的影响力亦不容小觑,正如朱广新教授所言,未来民法典是否设置债法总则,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政策抉择。

[1]立法机关的反对态度,无疑加大了债法总则独立成编的困难。

对于债法总则的设置与否,本人持肯定的态度,至于该观点的形成依据,笔者将在下文中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分析:一、债法总则设立的必要性反对者认为民法典不需设立债法总则,理由如下:1、合同范围的扩大,对传统合同中债的相关理论造成冲击,如身份合同、继承抚养协议等很难被认为是一种债务。

[2]2、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义务)超出了债的一般范畴,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并不能被债法总则覆盖。

[3]3、合同法和侵权法皆独立成编,使债法总则的适用量变小,单独设立债法总则编显得没有必要。

[4]4、《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大多是“债权总则”的内容,因此民法典不必设置“债权总则编”。

[5]上述四种观点为反对者的主要理由,但我认为上述四个理由均不能成立,具体原因如下:(一)债的真实概念是法律关系而非金钱给付针对反对者第一项和第二项反对理由,我认为皆可从债的概念上加以反驳。

罗马法所说的债,与我们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债并不相同。

罗马法中,债被称为“法锁”,是一种对人或集体的“束缚”,这种束缚既可以是财产关系的束缚,也可以是非财产关系的束缚。

《法学阶梯》中将债定义为“一种迫使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制度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法律约束”。

[6]在现代,学者常将债定义为“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7]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债的内涵从来都不只是财产给付。

至于债在后来为何被误认为是一种财产,崔建远教授认为债天然决定了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交付一定的物或金钱,其适宜成为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由此债才有了财产性的属性。

[8]由于债不仅是财产给付,因此无论从合同内容的扩大(增加了身份合同和继承抚养协议等)还是从侵权行为超出了债的一般范畴(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等)来看,它们在实质上都不会超出债的范畴。

从这方面来说,反对者的第一、二种理由难以立足。

(二)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成编并不影响债法总则的适用性一些学者认为:“既然债法内容在《合同法》中已作出规定就无需再特意制定债法总则了”,然而这种说法实属本末倒置,当初的《合同法》是“临需受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将债法的一般性规则纳入《合同法》中去的。

且当初制定《合同法》时有言在先,一旦民法典或债法典制定,则要归还本属于债法总则部分的制度及规范。

如今恰逢民法典及债法的制定之时,若制定者能兑现承诺,则会将原本属于债法总则部分的内容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分离出去。

《合同法》总则中对于债法总则内容的“占用”将近一半,一旦将这些条文抽离出去单设为债权总则编,则债权总则的适用量并不是很小。

至于侵权法独立成编的问题,《民法总则》第105条对债权的发生原因做出了规定,即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由此推知,即使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也并不影响侵权行为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再者,一些债法总则的内容对《合同法》和《侵权法》也都有适用性,如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债的转移、消灭和担保等。

因此不论是合同法独立成编还是侵权法独立成编,都不会影响债法总则对债法的总体适用性。

(三)合同法总则并不能代替债法总则又有学者提出,不设立“债法总则编”并不意味着没有债法总则。

诚然,就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是有债法总则的,因为我国的债法总则部分实际上是规定在《合同法》总则中。

如《合同法》关于债务的履行、承担、消灭等条款,在实质上皆属于债法总则部分的内容。

然而,合同法和债法仍存在着巨大差别,这些差别使他们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可能相互替代。

1、合同法并不等于债法。

从上文中可知债法调整的是一种给付法律关系,而合同法调整的是关于平等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变动关系的协议。

广义上的债法之内涵远大于合同法的内涵,于是,用合同总则替代债法总则在概念上是说不通的。

2、合同总则并不能满足债法所需要的开放性。

合同(契约)仅是债法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法又不断增加着新的内容,这恰与债法的开放性特征相适应。

合同法是以交易法为中心建立的,“交易”的外延是有限的,因此合同法的“造法性功能”相对较弱。

在因意思自治订立的无名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总则时,则可通过对债法总则部分的适用解决问题。

制定债法总则编对巨大优势是在满足债法稳定性的同时也可保证法律的生命力,这种开放性也是合同法总则不能替代的。

因此对于债法和合同法的关系,决不能以偏概全,那种有合同法总则就不需要再设债法总则的论断实属荒谬。

二、债法总则设立的可行性关于债法体系的安置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如下方式。

柳经纬教授认为可以仿照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将债法专设为一编,再把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内容填入其中。

[9]杨代雄教授认为应将债法部分分为三编,即债法总则、合同法和合同以外的原因产生的债权(单方允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10]其反对者认为第三部分内容应将顺序调整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单方允诺”。

理由是侵权行为较其余三个行为内容更多、重要性更强,所以理应编排在前边。

朱广新教授认为可将债法部分设为债法总则、典型合同和非合同之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三编。

[11]梁慧星教授认为应将债法分为三编,即债法总则、合同和侵权。

薛军教授认为应将债法分为总则编和分则编,前者规定债的一般性规定,即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的一般性规定;后者规定具体合同和侵权行为之内容。

[12]这些债法体系的设立方式大致可概括为四种模式:(一)一编制结构,将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内容填入债法编该模式仿照了《德国民法典》之债务关系法的安排模式。

这种把债法的内容全部归入债法编的模式使债法的体系性得到了突出,保证了债法结构的完整,但也存在着债法体系过于庞大,与其他编不成比例,丧失法典美感,不利于法典简明化的问题。

(二)两编制结构,分为总则编和分则编该安排模式与20世纪末新兴的几部民法典较为相似。

以1995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例,该法典将债法部分分成第三编“债法总则”和第四编“债的种类”两部分,第三编包含了两个分编,即“债的一般性规定”和“合同的一般性规定”,第四编对各种有名合同及侵权和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加以规定。

(三)三编制结构,分为债法总则、合同法和合同法以外原因产生的债权这种编纂模式与朱广新教授的三编制结构之差异在于合同法部分,即是将合同法原封不动、整体编排为一编还是将合同法拆分为总则和分则。

对于这两种编排方式,我认为后者更为合理。

其合理性在于:1、《合同法》仅正文部分就有427条,此外还有众多司法解释,内容和体系极为庞大;而《侵权责任法》仅有90多条。

若不将合同法部分适当拆分,则这三编结构的法条数量必然会失衡。

2、既然是修订就不应该仅是“搬过来”,而应在原则不变的情形下做的更好,这样才有修订的价值,否则《民法典》就仅是个“法条汇编”,而非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

3、从合同法内容的适用率来看,有名合同的适用率明显高于无名合同,将“典型合同”独立成编可便利查找和适用。

(四)三编制结构,债法总则、合同法和侵权法此结构将《合同法》和《侵权法》两部法典在抽出债法总则的内容后直接套入民法典,该做法便捷了法律查找和适用,使法官更容易援引法律,民众更容易理解法律。

在以上四类债法体系设定模式中我更赞同朱广新教授的观点,设立债法总则、典型合同和非合同之债三编。

这是一个典型的“总则—分则”结构,与上世纪末的几部新兴民法典具有一致性。

对于这种结构的设计我有以下几个想法:1.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单方允诺放入第三部分,即非合同之债一编。

民法中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单方允诺之债的规定仅存在于个别条款中,因此为保证法典结构的平衡,多数学者认为宜将这部分内容放入债法总则中,而这个结论的做出是以将合同法和侵权法独立成编为前提的。

这样的编章设计使得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单方允诺只能放在债法总则部分,如此算是无奈之举。

然而若是采取朱广新教授的观点,则该部分内容“有所归”,既能保证债法总则统领分则的体例也可使法典结构不致失衡。

2.设立大的债法总则+小的合同总则结构。

对于合同法总则部分的编排问题,朱广新教授未做出具体安排,但我认为该部分应编入债法总则编。

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相比其内容更加抽象化,涉及方面更加广泛化,二者属一般与特别的关系。

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二者也应形成“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总则—债法总则”的适用层次。

三、结语债法总则的存废问题仅是制定民法典过程中众多冰山的小小一角,在接下来还将遇到更多的问题,如人格权的问题,如知识产权的问题。

民法典的制定仍是路漫漫其修远,愿我们的民法典日臻完善,愿我们的法治日渐昌明。

[参考文献][1]朱广新.论债法总则的体系地位与规范结构[J].北航法律评论,2013.[2]许中缘.合同的概念与我国债法总则的存废——兼论我国民法典体系[J].清华法学,2010(1).[3]同上.[4]王胜明.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编纂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坛,2003(1).[5]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J].法商研究,2001(2).[6][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84.[7]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1册[M].台北:三民书局,1993.3.[8]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J].清华大学学报,2003(4).[9]柳经纬.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学,2007(4).[10]杨代雄.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以侵权行为法的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为考察重点[J].法学杂志,2007(6).[11]朱广新.论债法总则的体系地位与规范结构[J].北航法律评论,2013.[12]薛军.论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J].法商研究,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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