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直接言词原则的界定——兼论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
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 关键词 】 直接言词原则 ; 书面审理; 间接 传闻规则 【 中图分类号 】 F 1 D 7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29 ( o9 0—O 2 _o 17 — 3 12 0 ) 4 06 _5
On Esa ls t b ihme to i c p eo r c n r lTr a n ft Pr n i l f he Die ta d Ve ba i l n Chi i na
20 0 9年 7 月
湖北 警官 学院学报
J u a b iUnie st o lc or l n of Hu e v ri f Poie y
Jl 2 0 uy. 0 9
N O 4 S rNO. O . e. 19
第4 期
总第 19期 0
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Ke r s t e r cp eo i c dv r a t a ;n i c o u e tr il teh a s yr l y wo d : h i i l f r t p n d e a eb lr l i dr t c n i e d m na yt a ;h e ra e r u
要 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 人、当事人 和辩护人诉讼代
理 人经审判长许可 , 可以对证人 、 鉴定人发问 。 审判
将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为我 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 1 ]
但大多数学者对此持否定意见 , 认为此观点并不符 合客观实 际: 因为不仅原刑事诉 讼法未 规定 , 刑 “ 新 事诉讼法也未规定 ; 不仅不能从直接 明确 的法律语
一
、
对我国已经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的质疑
人出庭作证 , 由控 、 辩双方对证人 、 鉴定人进行质证
论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作者:史金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指导思想,为此,必须做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
本文从直接言词证据这一原则出发,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直接言词证据规则作者简介:史金国,青岛大学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34-02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加强和完善刑事证据立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完善的刑事证据立对健全刑事诉讼法制至关重要,同时,它也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提供了根据,更是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在实践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直接言词原则是抗辩式庭审有效运作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现行的庭审模式下,只有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审判人员才能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及事实做一个完整的、准确的判断、认定。
假如单纯的依靠纸质的证言证词,由于环境的限制,审判人员很难从简单的纸质上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同时,也由于文字的有限性,很难完全的表述证人、鉴定人等的真实的意思。
因此,书面的证据材料已经很难适应抗辩式的庭审模式。
因此,要想抗辩式的庭审模式在我国能够得到有效地运转,就要保证证人、被害人等的出庭率。
其次,直接言词原则是实刑事诉讼目的和刑罚的需要。
我国法律讲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直接言词原则能充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现。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通过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的分析,再加之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判断,综合案件的证据,法官可以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使审判人员最大限度的了解事实,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不受法律追究的诉讼目的。
试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
目录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Ⅰ)Abstract and keywords (Ⅱ)文献综述 (Ⅲ)一、直接言词原则概述 (1)(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含义.......................... .. (1)(二)各国有关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体现................... . (2)二、直接言词原则的诉讼价值 (2)(一)直接言词原则在发现实体真实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 .. (2)(二)直接言词原则对实现程序正义方面有着独特的诉讼价值.... . (3)(三)直接言词原则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4)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迫切性 (4)(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 ... ..4 (二)没有确立直接言词原则造成的消极影响.................. . (5)1、在庭审中未能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影响程序公正的实现..... . (5)2、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不完善,证人权利无保障..... .. .. ..... .. . (5)3、法庭审理的质证程序及其必要规则未建立..... . .. ... . ..... .. . (5)(三)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直接言词原则的现实意义......... . (5)1、是现行抗辩式庭审方式有效运作的客观需要... ..... .. ....... . (5)2、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和刑罚目的的要求... ...... .... .... .. (6)3、是切实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要求. ...... .... . ... . (6)四、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设想........ ...... .. (6)(一)明确将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6)(二)全面建立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制度和当庭宣判制度... . (6)(三)限制书面证词的使用,建立言词证据采信制度............... (6)(四)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 (7)参考文献 (7)致谢 (9)内容摘要直接言词原则蕴含了现代法治所要求的科学、民主及进步的因素,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得到了全面确立和贯彻。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提交相对应的证据,常见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含义词原则又称口头原则、言词辩论原则或言词审理原则。
这一原则也具有两方面涵义:一是法庭审理和判决活动必须采用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一切审判活动,包括法官对审判的指挥、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或询问、对证据的调查和对判决的宣告,检察官、自诉人及其代理人间的攻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证人作证及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等都应当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二是法庭判决只能以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言词陈述的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切未在法庭审理中以言词的形式提出的事实和材料,都被视为未曾发生或不存在,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有着不同的侧重点。
直接原则强调的是法庭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则强调法庭的审理和采证应以言词方式进行。
但是,直接审理通常情况下都会以言词方式进行,言词审理通常也要求法官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
因此,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互相贯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
因此,在理论上往往被综合在一起被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什么是直接言词原则
什么是直接⾔词原则直接⾔词原则是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原则之⼀,在⽴法上,我国的⼀些条⽂体现了直接⾔词原则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被告⼈庭前供述,证⼈出庭作证和审、判合⼀⽅⾯,对于直接⾔词原则的适⽤也有部分体现。
那么什么是直接⾔词原则呢?接下来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直接⾔词原则直接⾔词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词原则两项原则。
所谓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只能以在法庭上直接审查过的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与⾔词原则及严格证明原则密切相联系。
直接原则有两⽅⾯的含义:⼀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被告⼈、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必须亲⾃到庭出庭审判,不得将证据的调查⼯作委托他⼈进⾏⽽且在精神上和体⼒上均有参与审判活动的能⼒,⼜称为“形式的直接审理原则”。
⼆是法院需要将原始的的事实加以调查,不得假借证据的代⽤品代替原始证据,即“实质的直接审理”。
所谓⾔词原则⼜称⼝头原则,是相对于书⾯原则⽽⾔的,指基于⼝头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裁判的原则。
其⽬的是在形成法官⼼证之际,给法官以新鲜的印象,以期发现实体的真实。
这⼀原则有两⽅⾯的含义:⼀是参加审判的各⽅应以⾔词陈述的⽅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为,所有没有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以⾔词或⼝头⽅式进⾏的诉讼⾏为,均应视同没有发⽣或者不存在,⽽不具程序上的效⼒;⼆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词陈述的⽅式进⾏,诉讼各⽅对证据的调查、质证应以⼝头⽅式进⾏,如以⼝头⽅式询问证⼈、鉴定⼈、被害⼈等,以⼝头⽅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词⽅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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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J u n . 2 0 1 5
V0 l _ 3 1 N o . 3
第3 l卷
第 3期
D O I : 1 0 . 1 3 2 1 6 / j . c n k i . u p c j e s s . 2 0 1 5 . 0 3 . 0 0 0 8
论 刑 事庭 审 中心 主义视 野 中的直接 言词 原 则
“ 审判 中心 与直 接 言词 原 则 研 讨 会 ” 上 学 界对 审 判
审 中心 主义 几 乎 形 影 不 离 , 但两者并不完全相 同。 前者 是长 远 目标 , 侧 重 于诉 讼 结 构 的 纵 向调 整 . 在 侦、 诉、 审三者之 间 打破 既 有 的不分 伯 仲 、 相 互 平 齐 的关 系 , 突 出审 判 的中心地 位 , 进 而使 侦查成 为为 审 判进行 准 备 的 活 动 , 起 诉 成 为 开 启 审 判 程 序 的 活
但公 正 与效率 在诉 讼 价 值 上存 在 一 定 的对 立 。 推 进 庭 审 中心主义 、 确 立 直接 言 词 原 则 在 追求 公 正 的 同
[ 关键词 ] 庭审中心; 审判中心; 直接 言词原则; 案卷笔录; 主审法官 [ 中图分类号] D 9 2 5 .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3 — 5 5 9 5 ( 2 0 1 5 ) 0 3 — 0 0 3 9 — 0 9
一
、
庭 审 中心主义 的产 生背景 及其 适用 范 围
毕 亮 杰
( 山 东大学 法学院 , 山东 济 南 2 5 0 1 0 0 )
[ 摘
要 ]庭 审 中心主 义改革是 当前刑 事 司法 改革 的 重要 内容之 一 , 其 目的是 实现 庭 审 实
“直接言辞”原则
浅析“直接言辞”原则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决定了民事诉讼“对抗与判定”的基本结构,是其他几项基本原则的基础、前提与保障。
而其在刑事诉讼的诉讼价值在于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
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直接言词原则;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9-0267-01直接言辞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也称为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该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直接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
言辞原则又称为言辞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的进行,须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
它也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
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是经过对中世纪纠问式制度的改革和扬弃而确立起来的。
在民事诉讼中,迄今,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大多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
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未将直接言词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但有关条文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
而我国的刑事法律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主要体现在:1、建立了初步的交叉询问规则。
2、确立了以开庭审理为主的审理方式,特别是规定二审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我国法律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完善及落实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浅析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加强和完善刑事证据立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完善的刑事证据立法对健全刑事诉讼法制至关重要,同时,它也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提供了根据,更是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在实践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直接言词原则是抗辩式庭审有效运作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现行的庭审模式下,只有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审判人员才能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及事实做一个完整的、准确的判断、认定。
假如单纯的依靠纸质的证言证词,由于环境的限制,审判人员很难从简单的纸质上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同时,也由于文字的有限性,很难完全的表述证人、鉴定人等的真实的意思。
因此,书面的证据材料已经很难适应抗辩式的庭审模式。
因此,要想抗辩式的庭审模式在我国能够得到有效地运转,就要保证证人、被害人等的出庭率。
其次,直接言词原则是实刑事诉讼目的和刑罚的需要。
我国法律讲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直接言词原则能充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现,使审判人员最大限度的了解事实,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不受法律追究的诉讼目的。
再次,直接言词原则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需要。
抗辩式的庭审模式就是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给控辩双方以足够的时间,来阐述自己一方的观点及主张。
通过言辞的交流,从而发现事实的真相,进一步能够准确的援引法律,从而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通过上述几点,我们可以看出,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确立及完善我国的直接言词原则,将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与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直接原则即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控辩双方在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直接接触证据的审判人员在认真听取诉讼参与人员的阐述及辩论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的审理。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1、综述2、直接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3、言词原则,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不仅能极大的保护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还能减少司法机关刑讯逼供的风险。
实务中,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了解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对当事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直接言词原则▲1、综述直接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它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它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办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只能以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裁判之基础的诉讼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
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
▲2、直接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前者的含义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
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在这一意义上,直接审理原则也称为在场原则。
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3、言词原则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包括控辩双方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询问调查。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论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论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毕亮杰
【期刊名称】《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庭审中心主义改革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实现庭审实质化,为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奠定基础。
确立和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是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必然路径,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审判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直接言词原则在中国立法上有间接体现,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与直接言词原则相违背以及不完全吻合之处。
因此,应调整案卷笔录的诉讼地位,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坚持和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明确集中、连续审理原则,以使直接言词原则在中国尽快确立并得到贯彻。
【总页数】9页(P39-47)
【作者】毕亮杰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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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和谐观视野中的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 [J], 陶爱萍;吴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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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直接言词原则及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论直接言词原则及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王建华
【期刊名称】《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05)001
【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都基本遵循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仅有某些体现这一原则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工作中,还存在着证人亲自出庭作证困难、审判委员会过多介入案件审理等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的情况.为适应新时期我国刑事司法建设的需要,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将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在具体制度建设方面作出相应规定.【总页数】3页(P56-58)
【作者】王建华
【作者单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湖南长沙,4101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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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直接言词原则
德国直接⾔词原则纵观直接⾔词原则在德国法的确⽴与发展,并⾮⼈为改⾰因素促成,⽽是⼀定时期社会环境和价值取向的重要反映。
1848年,德国虽未统⼀,但却最早并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对该原则进⾏了确认。
从直接⾔词原则在德国法的发展中同样可知,⽆论是为了促进诉讼,克服诉讼迟延带来的危机,还是诉讼观念的变化,抑或科学的发展对诉讼程序的影响来看,均清晰地反映了直接⾔词原则在德国法的演变脉络。
直接⾔词原则的确⽴ 不同的诉讼模式决定了法庭在审理案件中采取不同的审理⽅式。
1532年,德国出台了《卡洛琳娜刑法典》,该法典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为的裁判需要建⽴在对犯罪⾏为调查的基础上。
除此之外,诉讼活动从启动到最终的判决⼀般会经过⼏个诉讼阶段,且后⼀诉讼阶段诉讼活动的开展必须基于前⼀诉讼阶段的内容之上,⽽前⼀诉讼阶段的内容主要采取案件卷宗记载的⽅式进⾏。
从该法典的内容不难看出,其诉讼模式虽然不排除法官在审理的时候采取直接和⾔词⽅式,然⽽,案件整体的审理最主要还是采取间接和书⾯两种⽅式。
显然这种诉讼模式并没有实现控审分离,故该诉讼模式并未完全确定直接⾔词原则,对于该原则的正式确定是在近代实现控审分离以后。
资产阶级⾰命以后,直接⾔词原则在不少国家中得到了运⽤,但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对该原则进⾏确认,要追溯到1848年的德国。
虽然当时的德国还未统⼀,但是不同的邦国在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该原则的内容。
⾸次以全国性的法律对直接⾔词原则进⾏规定的是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该法典明确对直接⾔词原则进⾏了规定,从⽽将直接⾔词原则作为⼀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
当时的法律学者对此进⾏评论,认为直接⾔词原则的规定让案件审判不再是建⽴在卷宗材料之上,⽽是需要法官对案件中的证据进⾏直接接触,从⽽作出相应的裁判。
具体到现⾏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该原则主要表现在对审判者与案件的直接关系规定上。
例如,该法典第226条规定:审理法官需要亲⾃接触案件的证据,与案件建⽴最直接的关系。
论直接言词原则——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论直接言词原则——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方式将案件的实情直接传递给法庭裁决。
在我国,直接言词原则最早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原则上不得把承认、供述、陈述、辩解的内容中自己不利的部分单独转达给法庭和被告人,也不得让代理人、辩护人知道自己不知道的情况。
”可以看出,直接言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实践中,直接言词原则常常碰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比如,被告人不愿意或不敢直接告知法庭或相关部门其实情的情况。
因此,如何合理有效地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2. 研究内容本文将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直接言词原则的实践问题:1)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2)直接言词原则的实践问题及其应对措施3)推动直接言词原则贯彻的措施和建议3. 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是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文件和学术文献,了解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原则、实践问题及相关研究现状;实证研究法则是通过调查问卷、实地访谈等方式,了解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情况。
4. 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意义包括:1)为深入理解直接言词原则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2)为优化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3)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和完善,提高我国法治水平。
5. 论文结构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章:绪论第二章: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原则及作用第三章:直接言词原则的实践问题及其应对措施第四章:推动直接言词原则贯彻的措施和建议第五章:结论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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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性。
已经有 所体 现的直接言词 , 近现代作 为概念提出的直接 言 与
行 的诉讼行为 , 均不产生程序上 的效力 。二是在法庭上 提出
任何证据材料均应 以言辞陈述 的方 式进行 , 诉讼各方对 证据 的调查应以 口头方式进行 , 任何未经在法庭上 以言辞方 式提 出和调查的证 据均 不得 作 为法庭 裁 判 的根据 。 该 观点 是 …
主性 , 裁判 是法官在精神上和 肉体上不受外在非理性 力量强
制情况下 自主作 出的 ( 与此 相 应 , 笔者 认 为 , 判 者作 出裁 裁 判需要借助神力 、 自然力等所 谓 “ 传统 的权威 ” 也是一 种精 , 神不能 自主的表现 , 而正 是这 一点使古代弹劾式诉讼模 式下
国内学者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的 解 释所 做 的 归 纳 , 一 定 的 代 有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夺 夺 孛 夺 孛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孛 夺
一
、
直 接 言词原 则 的 内涵界定
第 三种 观点 , 日本学者 田 口守 一对 直接原则又做 了一 是
个分类 , 他提 出, 直接 主义可 以分 为实质上 的直接 主义和形 式上 的直接 主义 。前 者又叫客观上的直接主义 。 法官应根 指
从上可 以看 出, 言词 原则的 内涵 , 对 学者没有异议 , 但对 于直接原则 的内涵则存在争议 。笔 者认 为 , 第一种观点 在 国 内 比较有代表性 , 尚不足 以揭示 直 接言 词原 则 的全 部 内 但 涵。在场原 则和直接裁判原则无疑是直接原则 的应有之义 。
神上和体力上均有参与审判 活动 的能力 ; 二是 “ 接采证原 直
Vo o 2 L4 N .
论 直 接 言 词 原 则 的 界 定
兼论 直 接 言 词原 则在 刑事 诉 讼 法 中的确 立
争
( 州大学 法学院, 南 郑 州4 0 5 ) 郑 河 5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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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直接 原 则 ; 言词原 则 ; 定 界
中图分 类号 : F D8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6 2— 6 3 2 0 ) 2— 12—0 17 2 6 (0 6 0 0 l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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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直接 的证据进 行判 断 , 而不 能利用证 据 的替代 物 ; 者 又 后
叫 主观上 的直接 主义 , 指应 当根 据法官 调查 的证据 判断 , 强 调法官 的亲历性 。要求审判开始后 法官发生更换时 , 审判程
序也要变更 。 ”
举一些有代表性 的观点 :
第一种观点 , 以陈瑞 华教 授为 代表 , 认为 直接 审理原 则 有两方面 的含义 , 是 “ 一 在场 原则 ” 即在法庭 开 庭审 判 时, , 案件的 当事 人 以及相关诉讼参 与人 必须参加庭审 , 而且 在精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 则和 言词 原则 的合称 。直接原 则 又称 直接审 理原 则 ( 语 gudazdru mt laki 英 德 rn st e n iebre , t t
语 p nil o drc ta) 言词原 则 又称 言词辩 论原 则 、 i p r c e f i tr 1 , e i 言 词审理原则 ( 德语 m nl h e p ni, u di kisr z 英语 p n i eo e- c t i p i p r c l f vr blr ) a ta 。针对该 原则 的 含义 , 者们 则有 不 同 的表 述 , i 1 学 兹
但是, 作为一个概念 , 笔者认为 , 近现代所 明确 提出的直接 审
理原则 派生 出来 的 , 了在场原则 、 除 直接采证原则外 , 还有 自
主裁判原 则。 自主裁判原 则不同于直接裁判原则 , 它包含 着
法官要直接裁判 的要求 , 但远 不止这 些 内容 。笔 者认 为 , 自 主裁判是指 审理 案件 作 出裁判 的法官对 案件有 自我决 定 的 能力 , 处于非支配状态 。它的实质是强调法官作 出裁判 的 自
摘要 : 直接 言词 是诉讼 法 中一项 重要 的原则 , 然而 目前 关 于这 一 原 则 的 内涵和 理论 定位 , 学术
界众说纷纭。本文提 出直接原则有三个派生的原 则: 在场原则、 直接采证原则以及 自主裁判原则,
并 就该 原 则在理论 上 的 定位 以及在修 改后 的刑诉 法 中的确 立进 行 了探 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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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卷
第 2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un lo n n J dca oie V c t n olg o ra fHe a u ii P lc o ai a C l e l ol e
20 06年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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