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2023高温补贴最新规定是什么
2023高温补贴最新规定是什么2023高温补贴最新规定是什么我们先来看下国家层面上的规定,20XX年6月29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高温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长,各地标准不一,为此,小智帮您整理了全国各地的高温津贴放标准,小伙伴们快看看你能领到多少▼1.北京:政策文件号——京安监发〔20XX〕44号6-8月,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2.上海:政策文件号——沪人社规〔2019〕19号6-9月,每人每月300元。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3.浙江:政策文件号——浙人社发〔2018〕65号6-9月,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浙江中智解读①室内作业人员不一定能享受高温津贴。
虽然《通知》按照室外和室内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做了分类,但此种方式的分类仅针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而不是对高温津贴享受主体的确定。
当采取了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时,企业可以不给室内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
②最低工资不包含高温津贴。
除了国家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和当地政府定期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外,该《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4.广东:政策文件号——粤人社规〔2021〕9号6-10月,每人每月300元,按天数折算为每人每天13.8元。
“高温补贴、过节费”会计与税务处理
“高温补贴、过节费”会计与税务处理作者:刘婷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3期随着季节的变动,单位会考虑发放员工一些补贴、过节费,如高温季节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高温补贴;到中秋节、国庆节、春节时也会发放过节费(现金或实物),这些费用如何正确进行账务处理,是计入应付职工福利费还是应付职工薪酬,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等都有待探讨。
一、会计处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1条:“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条第五款:“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内资企业2007年不能计提职工福利费,先用2006年12月31日的账面余额结余,不足部分计入管理费用。
二、税务处理一是企业所得税方面。
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个人所得税方面。
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近日,全国各地都出现了持续性高温天气。
不少单位在给员工准备防暑降温物品的同时,适当发放了一些防暑降温费。
那么,防暑降温费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对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处理,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之前,有人认为应计入“应付福利费”,有人认为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有人认为应区分管理人员还是车间生产人员,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作出进一步解释,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防暑降温费是企业保证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其任职和受雇的员工发放的,应该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下核算。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高温来袭,企业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财税处理应该这么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高温来袭,企业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财税处理应该这么做…【标 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非货币性福利【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中国税务报 这几天正值二十四节气中的大暑,热浪也追着仲夏的步伐如约而至!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消息,南方省份近日普遍迎来高温天气,局地将达39-40℃,大部分地区体感温度超40℃。
此轮高温过程持续时间长、范围广、湿度大、体感闷热,将是今年以来南方最大规模的高温天气过程。
小伙伴们注意防暑降温哦! 时值盛夏,烈日炎炎,不少劳动者仍然冒着高温坚守在工作岗位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
那么,防暑降温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发放防暑降温费应根据使用方向、发放手段,分别财税处理。
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防暑降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防暑降温费 贷:银行存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 有些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单独发放,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防暑降温费 贷:银行存款 许多人认为,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明确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但笔者认为防暑降温费不一定都属于职工福利费。
【老会计经验】防暑降温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防暑降温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近日,全国各地都出现了持续性高温天气。
不少单位在给员工准备防暑降温物品的同时,适当发放了一些防暑降温费。
那么,防暑降温费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会计处理对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处理,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之前,有人认为应计入“应付福利费”,有人认为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有人认为应区分管理人员还是车间生产人员,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作出进一步解释,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防暑降温费是企业保证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其任职和受雇的员工发放的,应该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下核算。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苏人社发[2011]268号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68号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
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
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最新广东省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赣国税发[2004]31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312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精神,结合近年来物价水平提高和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提高全省国税部门管辖企业防暑降温费等3项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按规定限额计算扣除。
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600元。
对从事高温冶炼以及户外作业的特殊行业,如:勘探、测量、建筑安装、航空地面外勤作业等,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可在新的扣除限额标准上上浮20%。
二、企业统一开支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且不发给职工个人的,可按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实际开支低于最高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开支数税前扣除;实际开支高于最高扣除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税前扣除。
四、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最高扣除限额仅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五、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292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江苏夏季高温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江苏夏季⾼温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企业夏季⾼温津贴的适⽤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在室外露天⼯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付夏季⾼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每⽉200元,⽀付时间为4个⽉(6⽉、7⽉、8⽉、9⽉)。
企业按此标准⽀付的⾼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因为不同的⼯作岗位,对员⼯的技术要求和⼯作环境都是不⼀样的。
实际上有些⼯作岗位,⼀年四季⾯对的都是较⾼的温度,尤其到了夏季以后,肯定这部分职⼯所⾯临的⼯作环境是异于常⼈的。
所以⾼温津贴就是必须要求企业给相关⼈员发放的。
江苏省内的劳动者应该关注的是江苏夏季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江苏夏季⾼温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江苏省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温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温津贴。
对于室内⼯作⼈员的⾼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主决定。
今年,江苏的⾼温费暂不调整,标准依旧执⾏2011年的规定,即每⼈每⽉200元。
从6⽉起发放,连发4个⽉(6⽉、7⽉、8⽉、9⽉)。
企业可以每个⽉发,也可以⼀次性⽀付4个⽉的津贴。
但是最迟10⽉底必须全部发放到位。
本次专项检查,⼈社部门将对存在违法⾏为的⽤⼈单位,及时,依法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条为了加强⾼温作业、⾼温天⽓作业劳动保护⼯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会法》等有关法律、⾏政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存在⾼温作业及在⾼温天⽓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
第三条⾼温作业是指有⾼⽓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转眼就要暑假了,又是一年高温季,全国大部分地区单位将从本月起持续为职工发放一笔高温津贴,有些单位还会为职工准备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01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区别1、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主要依据的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一般针对的是特殊工种,满足一定条件就必须发放,而且只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2、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是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补贴,对高温期内的所有员工而言的,只要“老板”愿意提供这个福利,人人都能享有,可以是现金形式,也可以是实物形式。
02会计处理1、高温津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相关规定,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企业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等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
高温津贴属于“为补偿职工特殊劳动消耗支付给职工的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津贴”科目核算。
(1)计提时: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工资/津贴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津贴(2) (2)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津贴贷:银行存款/现金2、防暑降温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相关规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
江苏省自2018年6月1日起,将高温费标准从20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
新规|江苏省自2018年6月1日起,将高温费标准从20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2018年5月7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高温津贴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适用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二、支付标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三、支付办法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四、监督检查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依法调整劳动和休息制度,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员工发的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员工发的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一、取暖费的相关税收规定1.发放取暖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发放取暖费,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只要是发放合理,即使超过当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取暖费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2.发放取暖费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文件规定,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1)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2)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干货之防暑降温费及用品涉税(企所、个税及进项税额)实务总结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防暑降温费及用品涉税(企所、个税及进项
税额)实务总结
防暑降温费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
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如果高温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实务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照标准发放的高温补贴,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应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全额扣除),不需要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工资总额14%)在税前扣除。
年休期间高温费是否要扣除
年休期间高温费是否要扣除年休期间高温费是否要扣除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不断加剧,夏季高温天气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地区都出现了炎热难耐的天气,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而面对这样的高温天气,许多雇主和员工们都面临着一个疑问,即年休期间高温费是否需要扣除。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年休期间,员工享受的是带薪休假,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员工的休息和身心健康。
与此同时,高温天气会给员工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威胁。
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容易引发中暑、中风等健康问题。
因此,年休期间高温费不应该被扣除,而应该被视为员工的应得福利。
其次,高温天气对员工的工作效率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炎热的天气让人们变得疲惫和不舒服,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注意力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扣除年休期间的高温费,不仅会对员工的生活造成困扰,还会给企业的整体运营带来一定的不稳定性。
因此,应当以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身心健康为重,不扣除年休期间的高温费。
此外,高温天气也会给员工的出行带来极大的不便。
在高温天气下,交通拥堵、空气质量下降等问题都会加重,给员工的通勤带来很大的困扰。
如果扣除年休期间的高温费,势必会加剧员工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减少员工的出行积极性。
因此,为了保障员工的正常出行,不应该扣除年休期间的高温费。
最后,高温天气对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心理健康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在炎热天气下,人们的食欲下降,睡眠质量下降,心情也变得烦躁和不稳定。
健康的身心状态是员工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基础,而年休期间的高温费可以为员工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从而减轻员工在高温天气下的困扰和压力。
综上所述,年休期间高温费不应该被扣除。
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给员工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困扰,而年休期间的高温费可以帮助员工减轻这些困扰,保障员工的休息和身心健康。
同时,不扣除年休期间的高温费也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2023年劳动法高温补贴规定是什么?
2023年劳动法高温补贴规定是什么?2023劳动法高温补贴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高温津贴的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并纳入企业成本费。
其他与高温天气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
例如,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要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
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扩大至所有劳动者,而不仅仅是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
发放的时间也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
这意味着,每年6—10月,即使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也可获得100元/月的高温津贴。
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获得150元/月的高温津贴。
法律客观: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2023年深圳创业补贴政策2023年深圳创业补贴政策将延长实施至2025年底,其中,高层次人才最高可获得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创业者也可获得不同额度的资金支持。
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消息,2023年深圳市创业补贴政策将延长实施至2025年底。
具体来说,新政策将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企业、时尚设计创业团队等领域,以及通过各类孵化器入驻的企业和个人。
对于高层次人才,新政策将通过一次性奖励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获得400万元的创业补贴。
对于其他创业者,将根据创业团队的类型、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资金支持,最高可获得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北京高温补贴政策详情解读
北京高温补贴政策详情解读北京高温补贴政策如下高温津贴如何避免“冷热不均”再过一周就是“夏至”,气温会明显地一天高过一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应给予补贴,即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怎么发?能落实吗?6月12日至13日,记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
高温津贴怎么发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市)明确了年度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按月发放的地区中,津贴金额较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每月240元;较低的为广东省,为每月150元。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是陕西,合每天25元;较低的为贵州,合每天8元。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这一标准从20XX年制定至今未作调整。
根据我省情况,今年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区间暂划定在6月至8月。
按照相关规定,无论企业、事业单位,还是个体经济组织等,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室外温度达到35℃、室内温度达到33℃,都应该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津贴发放“冷热不均”6月13日,郑州市最高气温接近35℃。
金水区环卫工人刘大爷听到记者询问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说:“每年到最热的时候,都会随工资发几百块钱的高温补贴,有时一个月发一次,有时三个月发一次。
”记者经过走访了解到,长期在户外高温劳作的群体中,交警、环卫工等机关事业单位户外工作人员都能按月领到高温津贴,许多大型企业也能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让人欣慰的是,不少快递员、外卖送货员也告诉记者,“公司承诺的工资待遇里是含有高温津贴这一项的”。
但另一方面,不少私营企业的户外工作人员和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则反映很难领到高温津贴。
在某工厂工作的杨先生说,工厂车间在夏天最热时温度会达到40℃以上,但工厂从未给他们发放过高温补贴,也没有人管这事。
省人社厅提醒,单位拒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也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别让高温津贴成“纸上清凉”采访中,不少人表示,根据现在的工资、物价水平,每天10元的高温补贴并不算高。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2012年,粤人社发[2012]117号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最新苏州高温费是怎么规定的
Those who look glamorous, only they know how much training they have gone through behind their back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苏州高温费年是怎么规定的补贴月份:6、7、8、9(共4个月)补贴标准:目前江苏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江苏高温费每月200元,仍为年标准。
苏州是我国著名的风景旅游胜地,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比较快速的省市,所以苏州近几年来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
所以每年到了夏天以后,在苏州市范围内的劳动者相信都对苏州高温费年是怎么规定的是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因为公司应该按照苏州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发放高温津贴的。
一、苏州高温费年是怎么规定的?补贴月份:6、7、8、9(共4个月)补贴标准:目前江苏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江苏高温费每月200元,仍为年标准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但有网友反映多年没有领到高温津贴,有许多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没有进行调整。
现代快报记者昨天了解到,江苏自6月份起,就进入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期。
今年的高温津贴暂不调整,即每人每月200元,而这一标准还是年规定的。
江苏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
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尽管江苏今年不打算调整高温费,但是从目前来看,江苏的标准仍旧位于全国前列。
高温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
高温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高温补贴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补贴费用也是要计算在个税的工资总额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高温补贴须知
答:1、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2、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3、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省高温费2022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江苏省⾼温费2022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江苏:如果企业安排职⼯在6⽉、7⽉、8⽉、9⽉这四个⽉安排职⼯在33度以上⾼温天⽓(环境)⼯作的,要向劳动者⽀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每⽉200元。
我国古代并不重视⼈权的保护,故⽽也没有⾼温费的发放这⼀说法。
进⼊近现代以来,我国各省市都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各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发放⾼温费补贴。
由于我国各省市的实际情况不⼀,故⽽各地的⾼温费是如何发放的也是存在差异的。
在江苏⼯作的朋友,你们知道江苏省⾼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吗?⼀、江苏省⾼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据了解,江苏⾼温津贴,仍沿⽤过去发布的标准,根据规定,江苏省⾼温费标准仍然为每⼈200元/⽉,⽀付6、7、8、9四个⽉,最迟10⽉底发放完。
⽽且不允许⽤饮料、冷饮等来代替,必须是现⾦⽽且需要缴税。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七条劳动者从事⾼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温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温津贴,并纳⼊总额。
⾼温津贴标准由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温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温津贴。
⽀付时间为4个⽉(6⽉、7⽉、8⽉、9⽉)。
企业可以每个⽉发,也可以⼀次性⽀付4个⽉的津贴。
⽬前南京的标准仍然是200元/⽉,企业按此标准⽀付的⾼温费,可在职⼯福利费中列⽀,计⼊企业成本费⽤,并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户外⼯作者如建筑⼯⼈、环卫⼯⼈、快递师傅、邮递员等需要户外奔波的企业员⼯,可以按此标准领取企业发放的⾼温津贴。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
有的单位通过发放清凉饮料或者是冷饮券等⽅式冲抵⾼温费,遇到这种情况,职⼯可以向当地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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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近期,天气比较炎热,很多单位都开始按劳动部门规定给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俗称“高温费”),以保障单位职工在夏季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故企业按规定发放的高温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因此,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企业:符合规定的高温费可以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但各单位发放的高温费,无论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均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