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保健⾷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制定了《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条为了加强对保健⾷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卫⽣法》(以下简称《⾷品卫⽣法》)和《保健⾷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在国内销售的⼀切国产和进⼝保健⾷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义如下: 保健⾷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品。
即适宜于特定⼈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的的⾷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品中产⽣保健作⽤的组分。
⾷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品标签,包括⾷品包装上的⽂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或说明⾷品的特征、作⽤、保存条件与期限、⾷⽤⼈群与⾷⽤⽅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品包装。
主要展⽰版⾯: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积最⼤的表⾯,⼀般的⾷品销售包装⾄少有⼀个表⾯可⽤作主要展⽰版⾯。
信息版⾯:是紧接“主要展⽰版⾯”右侧的包装表⾯。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版⾯”右侧的“信息版⾯”不能满⾜标签标⽰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可选择右侧版⾯右侧的下⼀个版⾯。
保健⾷品专⽤名称:表明保健⾷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艺等⾷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品作⽤名称:在保健⾷品名称中,⽤于表明保健⾷品主要作⽤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品名称、保健作⽤、功效成分、适宜⼈群和保健⾷品批准⽂号必须与卫⽣部颁发的《保健⾷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封建迷信进⾏保健⾷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某⼀保健⾷品或保健⾷品的某⼀性质与另⼀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说明书是指对产品注册、生产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如果标签上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国产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国内进口商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保健食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和顺序书写:(一)产品名称(二)引言(三)原辅料(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五)保健功能(六)适宜人群(七)不适宜人群(八)食用方法及食用量(九)规格(十)保质期(十一)贮藏方法(十二)注意事项(十三)生产企业名称(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第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及说明书中有关内容。
一个销售单位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每个独立包装的保健食品应当有说明书和标签。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九条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独立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关于保健品的标签说明书的规定_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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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保健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和不应当具备的信息应当具备的信息: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及相关制定依据和说明等。
不应具备的信息: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品的名称1、组成部分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其中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
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2、不得含有的极限词(1)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2)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4)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5)除“”之外的符号;(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7)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保健品的通用名不得包含的内容(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4)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下一页更多精彩“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修改的补充申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均应当根据《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提出补充申请。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议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成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书。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牲、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花。
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1. 引言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是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信息透明度的重要一环。
保健食品市场的快速增长使得对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文将介绍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合规性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 标签内容要求2.1 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标签首要的是明确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准确地描述保健食品的性质和功效,不能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描述。
同时应当注意避免使用医疗术语或诊疗效果的描述,以免误导消费者。
2.2 成分列表保健食品标签必须清晰列出产品中的成分。
成分列表按照重要性的顺序排列,并注明每个成分的含量百分比。
如果产品含有过敏原物质,应当特别标注,以便消费者能够避免相关过敏反应。
2.3 营养成分表保健食品标签上应当包含营养成分表,清晰地列出产品中的主要营养成分。
营养成分表中应包括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
此外,还应标注适宜人群以及建议食用量。
2.4 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保健食品标签应提供明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使用方法包括产品的服用方式、时间、频率等。
注意事项包括不适宜人群、不良反应及可能的风险等。
这些信息对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非常重要。
3.1 字体和颜色保健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读,字体大小适中。
标签的背景颜色应与文字形成适度对比,以保证标签的可视性。
3.2 标签尺寸和附着性保健食品标签的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所需信息完整显示。
标签的附着性要求较高,以防止易脱落导致信息不全或丢失。
3.3 语言要求保健食品标签应使用当地的正式语言书写,并确保无任何歧视、误导性或误导性的陈述。
4.1 审核机构保健食品标签由相关部门、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机构要对标签内容的合规性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标签中的信息真实、准确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2 监督和处罚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标签的监督,并对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实施严厉处罚。
这包括暂停销售、撤销许可证和罚款等。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是指通过食用或其他途径提供营养成分,补充人体所需营养素或调节生理功能的食品。
作为一种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对于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健食品标签的定义、标签内容的规定、标签的审批和监管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保健食品标签的定义保健食品标签是指在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符号、图案、编号、条形码、标识等标记,用以说明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成分、用法、用量、功能、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标签内容的规定根据《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批准文号;(二)成分名称和含量,包括主要生物活性成分的含量;(三)适宜人群和功能主治;(四)用法用量;(五)贮藏方法;(六)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生产日期;(七)保质期;(八)营养素含量标识。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必要信息:(一)注意事项: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明确标出适宜人群和功能主治,标注不得含有医疗作用、治愈作用或者保证效果等内容。
(二)免责声明:保健食品标签应当包括免责声明,标注“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孕妇、儿童、病人慎用”。
(三)资源准入许可证号: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资源准入许可证号,以表明产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标签的审批和监管保健食品标签的审批和监管在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保健食品标签的审批和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审批方面,生产企业在申请保健食品批准前,需要提供与保健食品有关的所有标签设计稿,并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
对于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标签,监管部门将对其进行查处和惩罚。
监管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保健食品标签的监督和管理。
针对市场上存在的非法保健食品标签和虚假宣传,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和查处,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四、结论保健食品作为一种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的管理规定十分重要。
保健食品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管理规定目前市场上的保健品大体可以分为一般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等。
下文是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医,。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
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保健食品申请表;(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八)国内外有关资料;(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和企业规范一、划清保健食品的界限二、依据强制性国家规范标示保健食品标签三、保健食品运输包装的标示内容四、相关部门规章对保健食品标签的规定五、保健食品标签实例分析六、保健食品标签相关国家规范与部门规章的关系七、制定保健食品产品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正误示例一、划清保健食品的界限一般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药品的共性和区别(一)一般食品国家规范GB/T 15091-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第2.1条将“一般食品”定义为:“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国际食品规范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预包装准》将“一般食品”定义为:“指供人类食用的,不论是加工的、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的任何物质,包括饮料、胶姆糖,以及在食品制造、调制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只作药物用的物质”。
国家规范和国际规范的定义虽文字表达方式不同,但涵义是一致的,概括起来就是:供人类食用的所有物质。
(二)保健(功能)食品GB 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规范》第3.1条将保健(功能)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为:“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等。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如适应婴幼儿生理特点和营养需要的婴幼儿食品、经添加营养强化剂的食品,都属于这类食品。
(四)保健(功能)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共性、区别共性——保健(功能)食品和一般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营养物质(食品的第一功能);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食品的第二功能)。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包装中对产品注册、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可单独销售的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如果标签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食品包装内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外,不得夹带任何宣传材料。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的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对其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修改保健食品说明书。
保健食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八条保健食品说明书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书写:(一)产品名称(二)引言(三)主要原料(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五)保健功能(六)适宜人群(七)不适宜人群(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九)规格(十)保质期(十一)贮藏方法(十二)注意事项(十三)生产企业名称(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第九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净含量(包装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注意事项、贮藏方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保健⾷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制定了《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条为了加强对保健⾷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卫⽣法》(以下简称《⾷品卫⽣法》)和《保健⾷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在国内销售的⼀切国产和进⼝保健⾷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义如下: 保健⾷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品。
即适宜于特定⼈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的的⾷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品中产⽣保健作⽤的组分。
⾷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品标签,包括⾷品包装上的⽂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或说明⾷品的特征、作⽤、保存条件与期限、⾷⽤⼈群与⾷⽤⽅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品包装。
主要展⽰版⾯: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积最⼤的表⾯,⼀般的⾷品销售包装⾄少有⼀个表⾯可⽤作主要展⽰版⾯。
信息版⾯:是紧接“主要展⽰版⾯”右侧的包装表⾯。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版⾯”右侧的“信息版⾯”不能满⾜标签标⽰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可选择右侧版⾯右侧的下⼀个版⾯。
保健⾷品专⽤名称:表明保健⾷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艺等⾷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品作⽤名称:在保健⾷品名称中,⽤于表明保健⾷品主要作⽤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品名称、保健作⽤、功效成分、适宜⼈群和保健⾷品批准⽂号必须与卫⽣部颁发的《保健⾷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封建迷信进⾏保健⾷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某⼀保健⾷品或保健⾷品的某⼀性质与另⼀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标识的管理。
第三条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公平;(二)科学、合理、有效;(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管。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识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标识内容第六条保健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规格;(三)净含量;(四)生产日期;(五)保质期;(六)生产许可证编号;(七)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八)产品标准号;(九)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十)适宜人群;(十一)不适宜人群;(十二)食用方法;(十三)注意事项;(十四)标签标识图案;(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准确;(二)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三)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名称、商标名称或者其他与保健食品名称相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规格、净含量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九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十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产品标准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签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颁布实施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动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
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包装中对产品注册、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可单独销售的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如果标签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食品包装内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外,不得夹带任何宣传材料。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的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对其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修改保健食品说明书。
保健食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八条保健食品说明书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书写:(一)产品名称(二)引言(三)主要原料(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五)保健功能(六)适宜人群(七)不适宜人群(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九)规格(十)保质期(十一)贮藏方法(十二)注意事项(十三)生产企业名称(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第九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净含量(包装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注意事项、贮藏方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关于保健品的标签说明书的规定_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关于保健品的标签说明书的规定_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保健品管理新规对于保健品的生产与售后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尤其是保健品的标签说明,有了新增的规定。
下面就由店铺来为你详细介绍。
保健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和不应当具备的信息应当具备的信息: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及相关制定依据和说明等。
不应具备的信息: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品的名称1、组成部分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其中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
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2、不得含有的极限词(1)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2)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4)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5)除“”之外的符号;(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7)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保健品的通用名不得包含的内容(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4)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国家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产品说明书有哪些规定?
国家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产品说明书有哪些规定?在《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中,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有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项:(1)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3)有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经过卫生部审批的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卫食健字(4位年代号)第(4位顺序号)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食健进字(4位年代号)第(4位顺序号)号。
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要明确标注,进口保健食品还应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5)营养素补充剂(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标签、说明书还应当标明以下内容:①“营养素补充剂”字样。
②营养成分应当标示最小食用单元的营养素含量。
③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应当明确不同人群具体推荐摄入量。
④应当明确产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
(6)特殊标注内容,如兴奋剂或激素准确名称及含量、经辐射处理等。
(7)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自2023年1月1日起,未按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XX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和《XX省保健用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XX省境内生产上市销售的保健用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由专家委员会审核,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
保健用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保健用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生产上市销售产品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科学、规范、准确,说明书内容应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
第六条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清晰易辨,标识应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应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二章保健用品说明书第八条保健用品说明书内容详见附件Io第九条保健用品说明书应列出全部原料(或结构组成)。
第十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主动跟踪保健用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保健用品产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修改产品说明书。
第十一条保健用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产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章保健用品的标签第十二条保健用品的标签是指保健用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第十三条保健用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第十四条保健用品标签内容详见附件2。
第四章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印制要求第十五条保健用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保健用品名称必须符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用品命名规范,并与保健用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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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说明书是指对产品注册、生产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如果标签上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国产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国内进口商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保健食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和顺序书写:
(一)产品名称
(二)引言
(三)原辅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适宜人群
(七)不适宜人群
(八)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九)规格
(十)保质期
(十一)贮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项
(十三)生产企业名称
(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第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及说明书中有关内容。
一个销售单位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每个独立包装的保健食品应当有说明书和标签。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独立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其他内容,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第十条保健食品说明书可以对保健食品标签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注释。
保健食品标签可以根据产品特性标注相应的内容。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
(三)“XX监制”、“XX合作”、“XX委托”、“XX推荐”、“XX授权”等非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的内容;
(四)未经注册的商标和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
(五)封建迷信、色情、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六)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易于辨认和识读,科学合法,字体和背景、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标注涉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内容相一致;
(三)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和标签;
(四)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得以字号大小和色差误导消费者;
(六)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标签中与生产日期、保质期相关项目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签同一最大可视版面(下同)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名称和批准文号。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版面的左上方,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标或商品名,应当在横版标签的上三分之一或者竖版标签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四)应当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当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且书写准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五)注意事项和不适宜人群以及有特殊要求的贮藏方法的内容应当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示,字体不小于“适宜人群”字体。
(六)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经营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名称、地址。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一致。
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标注。
(七)产品净含量及规格应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最大可视版面标注,且应与最大可视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一个销售单位内含有多个单件包装时,其包装在标注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注规格。
规格的标注应由单件产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注件数,可不标注“规格”字样。
单件保健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八)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或年、月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的标识应当清晰、准确。
(九)联系方式除标注邮政地址、邮编外,还应标注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
(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四条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附近的同一版面上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第十五条在保证说明书和标签所标注内容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明确标注项目的形式,合并标注相应的内容。
合并的内容必须符合产品真实情况,易于理解,不得隐瞒需要标注的信息。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标签使用除产品名称外已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保健食品标签的右上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保健食品标签注意事项中标注“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字样。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原辅料,应当在该原辅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第十八条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保健食品(如赠品、非卖品等)说明书和标签规定应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第十九条保健食品标志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图案标注(见附件)。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于保健食品标志紧密相连,清晰易识别。
第二十条国家对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2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已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附件:保健食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