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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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学校建设和基本要求第二章举办者资格和校长职责第三章教职工管理第四章招生和学籍管理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六章学校经费和财务管理第七章学校安全管理第八章学校考核第九章附则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规范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校建设和基本要求第一条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居住用地或一类工业的配套生活用地内,选择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场地干燥、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

校内不得有架空的高压变电线路穿越,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利于学习、身心健康并不得与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二条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可由当地政府或国有教育发展投资公司负责筹措资金建设,也可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

政府或教育发展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成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举办者,招标方与中标方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办学期间,举办者应向投资者缴纳租赁费。

广东省外籍学校管理办法

广东省外籍学校管理办法

广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为方便在本省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就学而设立。

第二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应不低于所在地同级同类学校的市一级民办学校的办学标准。

第三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依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并实行属地管理。

学校所在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辖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申办者条件申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办者应当符合《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符合如下条件:1、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该组织机构应当为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或组织。

该组织机构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2、以个人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人应当是具有承担民事法律的责任,无犯罪记录,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的经历,应当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及有固定的住所和在中国有稳定工作的境外人员。

第五条申办学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应按表格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有关内容和提供文件材料);2、组织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申请者适用);3、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个人申请者适用);4、经申请人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犯罪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等及聘用的期限),6、曾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及工作起止日期)7、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8、学校所在区域的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9、办学场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广东省外籍学校管理办法

广东省外籍学校管理办法

广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为方便在本省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就学而设立。

第二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应不低于所在地同级同类学校的市一级民办学校的办学标准。

第三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依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并实行属地管理。

学校所在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辖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申办者条件申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办者应当符合《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符合如下条件:1、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该组织机构应当为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或组织。

该组织机构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2、以个人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人应当是具有承担民事法律的责任,无犯罪记录,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的经历,应当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及有固定的住所和在中国有稳定工作的境外人员。

第五条申办学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应按表格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有关内容和提供文件材料);2、组织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申请者适用);3、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个人申请者适用);4、经申请人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犯罪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等及聘用的期限),6、曾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及工作起止日期)7、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8、学校所在区域的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9、办学场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关于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828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主体,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学校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审批年检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的规划、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省民政厅作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学校法人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及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学校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筹设和正式设立须由举办者向当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按照“不见面审批”和“一网通办”要求,审批材料交至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办理,或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第七条设立学校应当符合当地对外开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八条申请筹设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二)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三)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当地外籍生源调查情况等办学可行性研究分析;(四)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五)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来源、数额、产权、用途和管理方法,并提供有效凭证。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的实施部门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为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下放后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确保有关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涉外办学的特殊形式。

妥善解决在华外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有利于改善我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国家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坚持从严审批、按需设立、依法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做好区域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

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称,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明确办学条件和标准、设立步骤、变更手续和终止办法; 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年度检查,或开展认证评估工作。

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的教育对外开放工作,优化发展环境,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的需要,维护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北京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在京合法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学校有义务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的教育。

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实行按需设立、规范办学、依法1 / 15管理的方针。

各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协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学校的前期审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申请举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北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二)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的,该组织机构应在京合法设立。

以自然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持有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京有固定的住所和有稳定工作的外国自然人;(三)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四)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五)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六)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拟办学规模相匹配的资金投入;(八)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7.03•【字号】豫教外〔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教外〔2016〕9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为确保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保障在校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2016年7月3日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申报程序第三章学校管理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河南省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在河南省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河南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多选题)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多选题)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
二、多选题(2.00 分/题,共 15 题) 特殊符号 ()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ACD 设机构 ()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标记正确答案:ACD 部门内设机构 ()是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规范标记正确答案:ABCD ()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标记正确答案:AB A.行政处罚法 B.某省执法条例 A.议事协调机构 C.部门派出机构 D. A.议事协调机构 C.部门派出机构 D.部门内
不作为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为() 。标记正确答案:AB A.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明确表示拒 绝履行 B.行政机关对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既事实上不履行,但又不作不履行的明确表示
C

除涉及()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ABC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隐
D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BD
县公安局决定不予受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D.县公安局依法已经受理了张某的申请 2006 年 6 月的周日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加聚会。晚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 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经交警用酒精测试议测试,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 50mg/100ml(国家标准:大于等于 20mg/100ml 为饮酒;大于等于 80mg/100ml 为醉酒) 。交 警认定赵某为饮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罚:暂扣驾驶证 1 个月,并处 200 元罚款。赵认为处罚太重,希望改为警告处罚,至多罚 100 元了结。但交警 拒不同意,认为这是最轻的处罚。赵某不服处罚决定,准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赵某依法享有哪些权利()ABCD 2009 年 10 月 5 日, 拉某(阿拉伯人)和丁某(中国人)未经依法批准, 在某市开办了一所阿拉伯 学校,专门招收外国学生就学。2010 年 6 月 24 日,某市教育局执法大队依据《教育法》第 二十七条、七十五条规定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拉某、丁某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1、撤销拉某和丁某非法举办阿拉伯学校;2、没收违法所得。现拉某和丁某不服行政处 罚决定,认为应适用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处 罚,从而提出复议申请。 《教育法》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标记正确答案:ABCD 2011 年 7 月 5 日,某县环保局执法检查发现某热电公司新增一台锅炉和发电机组,未经验 收投入生产至今,该环保局对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拟作出责令未经验收的锅炉和发 电机组停止生产,罚款 6 万元的决定。县环保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标记正确 答案:BCD B.依法送达热电公司 C.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苏教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合作与交流正文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0〕1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民政局:现将《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2020年5月6日附件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关于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828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主体,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学校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审批年检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的规划、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省民政厅作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学校法人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及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学校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的教育对外开放工作,优化发展环境,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的需要,维护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北京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在京合法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第三条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学校有义务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的教育。

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实行按需设立、规范办学、依法管理的方针。

16各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协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学校的前期审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申请举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北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二)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的,该组织机构应在京合法设立。

以自然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持有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京有固定的住所和有稳定工作的外国自然人;(三)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四)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五)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六)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拟办学规模相匹配的资金投入;(八)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境外办学管理办法

境外办学管理办法

境外办学管理办法目前,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中国教育机构选择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合作办学项目,以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教育资源。

为了保障境外办学的合法性和学生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境外办学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法规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法规背景《境外办学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教育部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办学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中国对外开放的力度越来越大,教育领域也不例外。

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希望获得更好的国际教育资源,同时,中国的教育机构也希望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和国际合作。

因此,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境外办学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法规内容1. 法规适用范围《境外办学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教育机构、机构所设立的境外办学机构以及境外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项目。

2. 目标和原则该法规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学生权益,促进教育质量提升,规范中国教育机构与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关系。

原则上,办学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学生在境外教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 办学机构的资格与条件为了能够在境外进行教育办学活动,办学机构需要满足资格标准。

具体条件包括具备良好声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与境外教育机构达成合作协议等。

4. 办学机构的审批与备案境外办学机构需要经过审批并在备案后方可进行相关教育活动。

审批机构为中国国家教育部,审批材料包括办学意向书、合作协议、办学机构基本信息等。

备案之后,办学机构需要定期向教育部报告相关情况。

5. 学生招生与管理办学机构在招生过程中需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守招生规则。

同时,学生在报名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办学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学习、生活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6. 教学质量保障办学机构需要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学质量。

同时,境外办学机构可以邀请境内专家进行指导和评估,以提高教学水平。

7. 学历认证与学籍管理境外办学机构的学历学位应当经过教育部认证,同时对学籍管理也有一定的规定。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学校和开办人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一)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规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二)学校章程;
(三)申请人证明文件;

(四)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五)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师资来源。
第六条 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教外综[1995]130号
(1995年4月5日发布)
第一条 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聘用中国公民,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三条 学校进口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和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用地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学校校舍、场地不得用于进行与其职能不相符合的活动。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

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

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

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教育对外开放工作,不断优化营商发展环境,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我省接受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举办,招收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子女,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第四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政策指导,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审批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应当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在华合法居留、在山东有固定的住所和有稳定工作。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七条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符合当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发展规划,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二)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三)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拟办学校规模相匹配的资金投入;(五)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六)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浙江省执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

浙江省执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

案例分析题李东在某市东城区开了一家红楼娱乐城,2008年12月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以该娱乐城在经营活动中有色情活动为由,以共同名义对其给予2万元的罚款,红楼娱乐城不服。

1.如果红楼娱乐城欲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可以向哪些机关提交复议申请?2.如果红楼娱乐城依法向东城区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东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红楼娱乐城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而市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

在此情形下,红楼娱乐城可以寻求何种救济途径?4.行政复议行为的性质是?5.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答案;A,BC,ABCD,D,A,2009年10月5日,拉某(阿拉伯人)和丁某(中国人)未经依法批准,在某市开办了一所阿拉伯学校,专门招收外国学生就学。

2010年6月24日,某市教育局执法大队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七十五条规定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拉某、丁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撤销拉某和丁某非法举办阿拉伯学校;2、没收违法所得。

现拉某和丁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应适用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罚,从而提出复议申请。

1.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2.《教育法》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3.就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4.拉某、丁某对某市教育局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的,可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5.拉某、丁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答案:AB,ABCD,ABCD,AC,D,A市B区政府临时设立的“拆迁办公室”经本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B区某地段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改选。

B区“拆迁办”遂发布了名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公告,认定该地段的36户居民的部分房屋属于声音建筑并限期30日内拆除,该当36户居民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1.关于B区“拆迁办”发布公告的行为,说法不正确的是?2.关于本案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是?3.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哪些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4.本案中的拆迁公告属于?5.若在诉讼期间,30日的拆除期限已到,则答案:甲市某造纸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超标排放污水。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0.14•【文号】教成[1997]6号•【施行日期】1997.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成〔1997〕6号1997年10月14日为推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推进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行政法规。

它对于调动、保护和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维护举办者、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活动,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实施《条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环节,做出部署。

要组织教育主管部门的人员、教育机构负责人和举办者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有关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学习《条例》,使教职工和学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条例》。

在宣传《条例》的同时,组织宣传一批社会力量办学的先进典型。

通过宣传,使有关行政部门和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确定的适用范围,把符合《条例》调整范围的教育机构纳入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范畴。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和完善我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1)明确培训目标,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外籍人员子女的教育水平。

(2)规范培训流程,提高培训效率,降低培训成本。

(3)加强培训资源整合,提高培训效果,满足学生及家长的多元化需求。

(4)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公司人力行政部作为培训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价培训管理制度。

其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1)制定和修订培训管理制度,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2)组织编制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资源,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3)负责培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合理控制培训成本。

(4)组织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制定针对性的培训方案。

(5)负责培训师资的选拔、培训和评价,建立内部讲师队伍。

(6)监督培训过程,评估培训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7)负责培训档案的管理,确保培训资料的完整、准确。

(8)处理与培训相关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9)对违反培训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培训纪律。

(10)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培训工作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第一阶段-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了解学校的基本情况、文化理念、教育教学模式,初步掌握教育教学方法和技巧。

- 培训对象:当年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一般为入职后的前两周,共计40学时。

-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分组讨论、实地考察、模拟教学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包括学校历史与现状、教育理念与目标、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基本教育教学方法、课堂管理等,由学校相关部门及经验丰富的教师共同承担培训任务。

为什么国家允许日本人办学校

为什么国家允许日本人办学校

为什么国家允许日本人办学校
之所以允许日本人在国内办学校,是因为我国吸引日本外资投资中国,在中国建立生产厂家,在中国建立整个流水线的上下游分厂,必然要为在华工作的日本人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由于日本厂家都是株式会社制度,对于在华员工都是包食宿,包子女读书教育,所以我国也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下,批准日本人在华建立日本人学校。

日本人为什么在中国建很多学校呢?
根据官方资料介绍,中日民间友好,有好多好多的日本人在中国经商办企业,当然也有很多很多的中国人在日本经商做买卖。

在中国的日本人,有很多是拖家带口的,由于语言不通、信仰不同、文化不同,日本的小孩子不可能接受我们的九年义务教育,不可能到居住地附近的中国小学、初中、高中读书的。

让这些孩子回到日本读书的话,也不方便,毕竟家长在中国,无法照顾孩子。

怎么办?把日本的学校搬到中国不就可以了嘛!
当然,学校是没有办法搬过来的,只是把日本的办学模式照搬过来,在中国找块土地建个学校就OK了!
日本人在中国办学校,需要谁来批准呢?以上海为例哈,我查了一下资料,日本人在上海办学的话,需要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递交申请,批准同意后就可以办学校了,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当然,上海市也不是突发奇想、自作主张的,而是根据国家的一份文件,这份文
件是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根据这份文件,日本人就可以在中国办学校了。

现在,各位网友是不是找到源头了呢?
这些日本人学校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由日本商会出资兴办的。

日本人学校招收学生有个苛刻的规定:孩子的父母双方必须都是纯正的日本国籍才行,如果有一方不是日本国籍也不能进入日本人学校读书。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和办学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和办学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和办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青教外〔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和办学工作的通知QHFS04-2020-0001青教外〔2020〕1号各市、州教育局: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加强我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和办学工作,促进我省对外开放,为外籍子女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备案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涉外办学的特殊形式,是为方便在本省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就学而设立的,属于公益性事业。

依据省教育厅权利清单中的许可事项,申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批,坚持从严审批、按需设立、依法管理。

学校招生对象为在我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随行子女(外籍),可实施学前教育(幼儿园)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学校应实行年度报告和备案制度,需于每年3月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办学报告,新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学校的课程安排情况、教材与说明及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名册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依法接受监督。

目前,根据我省外籍人员规模及子女情况,原则上暂不再批准举办新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二、加强统筹管理和监督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要加强自身日常管理,按照学校章程严格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

所在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学校的监管。

学校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学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骗取钱财,不得招收我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子女,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资源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或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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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第四条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二)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三)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二)学校章程;
(三)申请人证明文件;
(四)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五)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师资来源。

第六条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学校,从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第八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

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第九条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十条办学经费由申请人自筹解决。

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鼓励并支持学校开设汉语和中国文化课程,以增进和加深学生对中国文化的了解。

第十二条学校聘用外籍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聘用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其配偶,需经外交部批准。

学校聘用中国公民,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三条学校进口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和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建设用地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学校校舍、场地不得用于进行与其职能不相符合的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应将教职人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学校和开办人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
(二)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
(三)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
(四)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
(五)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活动的。

第十八条驻中国外交机构开办的外交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此以前已经设立的学校,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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