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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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管对象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经审批通过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二、监管内容
(一)招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对象为在省内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籍人员的子女。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本,应及时报厦门市教育局备案,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二)课程设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内容,由学校自行确定。但其中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鼓励开设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活动。
(三)教师及管理人员聘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外籍人员应遵守中国出入境管理和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四)学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学校应按学年或者学期以人民币计收费,并依法出具发票,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五)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学校须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
(六)变更。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层次、类别的或变更理事会组成人员、法定代表人、校长的,由理事会作出决议,报厦门市教育局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三、监管方式
(一)实地检查。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进行实地检查,加强日常监督;
(二)年度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组织专家组不定期实地检查;
(二)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厦门市教育局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年度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②招生情况;
③按照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
④学校的安全情况;
⑤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
⑥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⑦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⑧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2.厦门市教育局依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并将年度检查情况抄报省教育厅。
五、监管程序
(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对各方面反映的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
(二)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三)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违规处理
(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厦门市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逾期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未经批准擅自招收学生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外籍人员筹设批准书或者办学许可证的;
3.超越批准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开展办学活动的;
4.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检查,或者未通过年度检查的;
5.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办学许可证的;
6.发布未经备案或者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7.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违反国家有关税收、收费、外汇、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