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答辩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姓名赵志国性别男1979年8月8 日出生,民族汉现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辩人于2015年11月16日接到宿城区卫安监局所作的宿城区安监管罚告【2015】9号行政处罚听告知书,现针对该处罚书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处罚决定,做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请予以采纳:

一、关于宿迁市唯美制衣现状的陈述:

宿迁市唯美制衣成立于2002年,在宿城区各级领导的关怀下、经过十余年的努力,由当初仅有几个人的家庭作坊式企业发展到现有职工150余人的规模型企业。目前,公司为当地残疾人提供了约40个劳动岗位,保障了残疾人的稳定收入。进入2015年以来,由于整个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公司的订单大量减少。然而,为了企业能够永续长存、为了企业150名员家庭饭碗。企业领导一直坚持着勉强经营!公司近一年来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的边缘。

二、关于事故发生当天的情况追述

2015年10月28日,我公司突发一起锅炉爆炸事件。我公司领导迅速拨打120抢救伤员并区安监部门。同时,在

本次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宿城区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参加指挥救援。经过调查,我公司受伤员工皆为轻微伤,实发当日、大部分受伤员工经过医院的细心处理已经出院、极个别员工在三日内办理了出院手续。

此次事故虽然未给公司造成巨大的人员伤害,但是却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压力。本来,我公司今年的运营状况已经十分恶劣,而本次事故虽然未产生多少医疗费用,但是,公司领导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对于受伤的员工都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经统计,公司一次发放补偿金约7万元,医疗费用约6万元。

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处罚过重,没有考虑申辩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本案而言,在事故发生时。我公司组织了人力物力财力对伤员进行了及时妥善的救治,并对受伤员工做好了思想上的安抚工作、同时对受伤员工给予了经济补偿。再者,我公司第一时间清理了事故现场,并按要求对现场进行了加固处理。公司的安全教育台账也梳理完毕(我公司从员工入职第一天起就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每个季度做一次防火防灾疏散演习)

综上所述,申辩人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认错悔过态度较好,且是初犯。考虑到企业运营现状异常艰难及多年来企业对宿城区残疾职工安排、照顾。恳请宿城区安监局领导明查事实,对申辩人从轻或酌情减轻处罚。

此致

宿城区安监局

2015年11月16日

本文一式三份,一份交宿城区安监局、两份留存公司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