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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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文

为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税法等法律,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促

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税制度,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征收环境保护税应使环境污染成本得到内部化,

充分反映环境损害费用,调节环境污染排放总量与结构,激励和促进节能减排、节约资源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政府应当通过环境保护税征收和使用,鼓励环境

保护投资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依法防治环境污染,减少环境污染排放,承担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环境保护税的税种和税率

第七条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征收大气污染环境税。

大气污染环境税的税率按照污染大气环境的物质种类和排放方式列入环境保护税税目清单。大气污染环境税税目清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征收水污染环境税。

水污染环境税的税率按照污染水环境的物质种类和排放方式列入环境保护税税目清单。水污染环境税税目清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产生固体废物、气体废物、液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征收固体废物、气体废物、液体废物、噪声、振动环境税。

固体废物、气体废物、液体废物、噪声、振动环境税的税率按照其污染环境的特定物质和排放方式列入环境保护税税目清单。固体废物、气体废物、液体废物、噪声、振动环境税税目清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为鼓励节能减排、做好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环保技术开发,征收松散煤、不可再生资源和环境污染及破坏性事故等税。

松散煤、不可再生资源和环境污染及破坏性事故等税的税率由国务院税务机关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对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有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减免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支持。具体政策由国务院税务机关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标准可以确定环境污染排放

总量、排污物浓度、超标排放量、排污物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环境污染影响范围等指标。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税的应税行为是单位或个人向排放物

受理单位支付的污染物减排费或排污许可费,以及不属于污染物减排费或排污许可费但造成环境损害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周期按季征收,纳税人应当

自征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清

缴手续。

第十五条国务院税务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管

理。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的质量监督

和风险防控,制定税收管理制度,确保环境保护税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第十七条国务院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税税目清单,对环境污染排放进行排放量监测、数据归集和系统分析,开展税收数据与环境污染排放数据核对和交换。

第十八条纳税人不得恶意逃税或欺诈骗取减免税款,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税的稽查和监管。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可结合环境保护税征收与管理,采取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措施,鼓励减排节能和环境保护。

第四章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和使用

第二十条国家对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分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税所得税后,应按照一定比例划分为国家和当地两个层面,其中国家部分用于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支持环境保护标准及技术的研究和产业化应用,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环境治理等公益性用途。地方部分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生态文明建设等地方发展用途。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税的收入使用应当按照事前公开、事后公示、公众参与原则。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税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关注环境保护税征收和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环境保护税或者在申报环境保护税中,提供虚假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追缴欠税和滞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追缴欠税和滞纳税款:

(一)未依照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

(二)未按照规定纳税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环境保护税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税控设备使用、备案或者换取税控码的。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未缴纳环境保护税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处以滞纳金,并追缴欠税。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对违反环境保护税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可以开展网络搜查、文书扣押、掌握涉税信息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环境保护税或者未按照规定纳税的,国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轻微违法行为认定、加计应税额、不予减免、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存在争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法的适用范围、征税对象、应税行为、征收标准、税率、征收和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由国务院税务机关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前,征收和管理职责由有关

部门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由国务院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排污费法》、《水体污染物排放费暂行条例》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费暂行条例》。

本文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全文梳理和分析。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加剧,环保事业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法的出台,旨在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倡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文介绍了本法的总则、税种和税率、征收与管理、收入和使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详细阐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分级管理制度,和对违反环境保护税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举措。本法的出台,有助于推进全球环境保护事业,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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