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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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XX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项目立项原则

(一)以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为基础,围绕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储备性的关键技术;

(二)对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企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能够形成集团公司、**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高技术产品与重大产业化开发项目;

(三)在生产、建设、经营中发现的涉及安全生产、节能增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治理环境污染等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项目;

(四)开展矿井安全高效开采的技术研究,以技术革新、工艺优化、能耗降低、质量改进、技术经济指标提高、设备效能提升、小改小革以及解决生产中技术难题的项目;

(五)**公司重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及应用技术推

广;

(六)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有关课题的研究项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科技创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组织技术创新的立项论证、审批及组织实施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申报**公司级科技创新项目。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相关副总工程师、各相关部门主任、副主任及基层区队长。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科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是:

(一)经**公司审核,组织申报省部级及国家级科技项目;

(二)组织编制公司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查;

(三)下达公司200万元以下科技项目计划,并报**公司备案;

(四)组织领导公司科技项目的研发、技术攻关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科技项目执行情况;

(六)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

(七)负责公司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八)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科技项目经费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落实与检查。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科技项目立项审查、技术方案审查、项目验收、评审(鉴定)等各个环节。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担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执行的具体组织,保证人员、设备和时间的投入;

(二)严格执行技术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实施;

(三)按预算要求使用科技经费;

(四)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五)按要求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项目研发结束后,负责准备验收所需各项文件资料,接受验收。

第三章科技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公司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和

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属性,在成本或投资中列支科技经费。

第九条公司应单独设帐对科技经费进行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核制度,并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部门应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实施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章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申报

(一)公司各部门均可申请科技项目;

(二)项目申请工作于每年第三季度进行。项目申请部门应填报项目申请书,并附科技创新报告以及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三)生产技术部应按照要求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申请书于当年9月10日前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审批

生产技术部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公司内部评审。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评审,通过初审的科技项目,申请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有合作单位,应在申请书中填写合作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总经理批准后,由生产技术部统一上报**公司下年度科技项目。

(一)申请的科技项目计划应包括单项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申请材料,同时将单项金额2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计划报**公司备案;

(二)科技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包括《****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项目申请书》和《****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科技创新报告以及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三)生产技术部根据年度科技项目审批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会同财务资产部提出科技经费预算安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五章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主要负责人由总工程师担任,负责科研经费、科技奖励基金的审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等工作。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的招标应严格按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及任务完成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时,项目承担部门应提前40天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项目的中止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上报生产技术部申请中止项目:

1.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已落后,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成果无实用价值的;

2.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发生重大变化,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3.项目承担部门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项目延期超过一年仍无法完成的;

4.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需要中止的科技项目,在公司做出中止合同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部门应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总结报告,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和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并核批。

需要中止的科技项目由生产技术部正式向公司提出中止申请。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部门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生产技术部书面呈报项目执行情况月度报告。上报信息和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全面,能够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部门需要对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进度、经费、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调整时,需向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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