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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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养护工作的操作效率和质量,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所有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作。
第二章桥梁养护工作组织管理
第三条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设立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桥梁养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设立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桥梁进行养护。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部门核发桥梁养护工作牌照,对具备相应资质的桥梁养护企业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桥梁养护工作的详细方案,并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和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作内容
第七条桥梁养护工作包括定期巡查、维护修复、结构评估和安全性检测等。
第八条桥梁定期巡查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根据桥梁状况确定巡查频次,并及时记录桥梁的损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维护修复工作包括常规保养、日常维护和紧急抢修等,确保桥梁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十条桥梁结构评估工作要求对桥梁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养护方案。
第十一条桥梁安全性检测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桥梁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四章桥梁养护工作人员及培训要求
第十二条桥梁养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桥梁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桥梁养护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桥梁养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晋升和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作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对桥梁养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建立桥梁养护工作记录和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养护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第六章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桥梁养护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及时处理桥梁养护工作中的投诉和纠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
对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