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doc.doc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模板】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注:一式四份,按表中审批单位的先后顺序报批。
填表须知一、离退休干部兼职有关规定:1、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都应填报此表。
相关概念:离退休干部——各级各类党政机关所有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社会团体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的正副会长。
社会团体职务——上述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2、离退休干部只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除工作特殊需要外,离退休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4、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代表机构)兼职。
5、社会团体在筹备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涉及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必须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之前30日,按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履行报批手续。
未办审批手续的,不能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6、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报批报告需详细说明离退休领导干部原任职务、是否兼任其它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兼职理由、社会团体出具的兼职邀请函、是否取酬等情况。
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报批报告内容参照省管干部执行。
7、离退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8、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应每年底将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费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
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纪检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职领导干部兼职规定(暂行):1、副县级以上的在职党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都应填报此表。
领导干部兼职办事指南表【模板】
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形成会议纪要(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兼职审批表上盖章(直接登记的除外),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兼职审批材料。(基金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党政机关的现职人员兼任)
申报材料
1、兼职申请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盖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一份);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612室
咨询电话
********、********。
2、有公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纪要(原件,一份);
3、兼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工作简历,原件、一份);
4、《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注:表格可在“武汉市民政局”官网→“武汉市社会组织网”的“资料下载”下载。
流程
社团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干部本单位同意兼职并盖章→兼职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盖章(直接登记的除外)→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返还材料给社会组织→网上提交《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等材料。
领导干部兼职办事指南表
事项名称
领导干部兼职
设定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
2.《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3.《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和《湖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
4.《湖北省关于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规定》(鄂组通[2014]73号)
5.《武汉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管理办法(试行)》(武组文[2013]118号)
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审批备案表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规定,并严格遵守,同时承诺:
1、严格遵守社团相关法规政策及章程规定,不从社会团体领取各种报酬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2、不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不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
4、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2届期满或年龄到70周岁时,本人将自行辞去兼任职务。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
年月日
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社团业务
主管(指导)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审批表
姓名
出生年月
退(离)休时间
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拟兼职
社团名称
兼任职务
政策规定
在职干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到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不得同时兼任两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各类基金会、行业协会兼职;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退(离)休干部:
因工作需要,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且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与本人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年满69周岁,不再作为兼职的推荐人选;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社团名称
登记证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任)社团职务
专职兼职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社会团体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本人所在单位
人事部门审查
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干部主管单位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管理机关备案:
盖章
年 月日
注:社团领导职务指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主席、副主席、秘书 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市委组织部2016年4月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十项“须知”1、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2、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3、领导干部不得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兼职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5、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6、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7、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8、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9、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退(离)休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
10、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目录◆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1◆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 (4)◆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宿组字〔2014〕31号.. 8◆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宿组字〔2014〕75号 (12)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13年11月12日﹒皖组字〔2013〕18号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监察局、民政局:现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等情况登记表
部门: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在校内外企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任职务名 称
兼任职务时 间
兼职收入情况(每:万元)
是否审批
审批单位
在事业单位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情况:
兼职单位名称
兼任职务名 称
兼任职务时 间
兼职收入情况(每年:万元)
是否审批
审批单位
在社会团体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情况:
投资入股单位名称
投资入股形 式
投资入股时 间
投资入股金额(万元)
是否审批
审批单位
此表由本人如实填写,并于11月25日前交纪委办公室。
本人签名:
兼职单位名称
兼任职务名 称
兼任职务时 间
兼职收入情况(每年:万元)
是否审批
审批单位
在院(系)等所属单位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情况:
兼职院(系)或单位名称
兼任职务名 称
兼任职务时 间
兼职收入情况(每年:万元)是否审批
是否审批
审批单位
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中以资金、实物、科技成果的形式入股情况:
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社团名称
登记证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邮 编
电话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任)社团职务
专职 兼职
本 人 简 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 何 地 区 何 单 位
任兼)何职
社会团体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本人所在单位
人事部门审查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干部主管单位
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盖 章
年 月 日
注:社团领导职务指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此表一式四份湖南省民政厅监制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人
申
请
(请说明兼职理由)
申请人签字:年 月 日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须写明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务会议研究时间及意见;须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签字。)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党
委
组
织
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校
党
委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请A4纸双面打印。
肩挑”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超过2个,管理机构“双肩挑”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超过1个。
管理干部兼职数量从严控制、从严审批,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3.领导干部由于学术影响力等兼任省级及以上学术组织重要职务的,按照程序
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兼职单位名称
兼任职务
兼职起止时间
是否
取酬
取酬金额
(万元/年)
是否
任期制
附件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姓名
单位及职务
政治面貌
联系方式
已兼职情况(现无兼职请明确填“无”)
兼职单位名称
兼任职务
兼职起止时间
是否
取酬
取酬金额
(万元/年)
是否
任期制
说明:
1.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
会组织和企业兼职。
2.领导干部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在企业兼任职务的,教学单位“双
公职人员(含退休)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
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也有一些退(离) 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 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 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02•【文号】中办发[1998]17号•【施行日期】1998.07.0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腐倡廉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下发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已有一批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辞去了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实践证明,部门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做法有利于这些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领导工作,也有利于实行政社分开。
目前,在党政机关还有相当数量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
为了适应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工作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发挥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管各社团: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陕民发[2014]2号),经研究,决定在我厅厅管社团中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清理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2月12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清理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方案清理整顿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开展在职领导干部兼职清理工作;二是清理后职位补缺工作。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陕民发[2014]2号)要求,先进行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第一阶段:社团自查时间:2月10日-2月18日厅管各社团组织学习《关于清理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陕民发[2014]2号)及其它相关文件,做好自查工作,认真填写《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信息备案表》(见附件),并按时上报省住建厅。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时间:2月19日-26日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陕民发[2014]2号),认真开展清理工作,由本人提出辞呈,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厅管各社团将整改方案及有关人员辞呈上报省住建厅。
第三阶段:汇总审批时间:2月27日-3月4日厅人事处负责整理汇总各协会上报材料,报请厅党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