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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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修订《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西安市:修订《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西安市:修订《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住宅与房地产》
【年(卷),期】2016(000)012
【摘要】11月18日,《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其中规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总页数】1页(P62-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2
【相关文献】
1.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电梯安全管理意见 [J], ;
2.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蜥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J],
3.陕西省电源学会、西安市电源学会换届改选公开征集候选人的公告 [J],
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J], ;
5.西安市:物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开始公开征集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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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陕西省制定了电梯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意义,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一、电梯管理背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电梯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其数量不断增长。

然而,一些电梯事故的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电梯的管理与维护,保障乘客的安全,陕西省制定了电梯管理办法。

二、电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严格的安全要求:电梯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安装、维修和检验电梯。

其中,电梯的建设、维护和停用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确保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2.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陕西省将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平台,对全省范围内的电梯进行实时监控。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相关部门将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3. 加强电梯维修工作:陕西省规定电梯维修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此外,电梯维修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维修记录,并按照规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修和保养。

4. 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电梯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员工参加相应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此外,每个电梯上必须配备一台有效的通讯设备,以备紧急情况的发生时能够及时求助。

三、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的意义1. 保障公众安全:电梯的管理办法确保了电梯的安全运行,减少了电梯事故的发生。

这对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保护作用。

2. 规范电梯建设和维修市场:电梯管理办法规定了电梯建设和维修过程中的相关要求,使得整个市场更加规范、有序。

这有助于提高电梯行业的整体水平,降低了潜在风险。

3. 加强监管能力:通过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平台,陕西省能够对全省范围内的电梯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这提高了监管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和事故处理效率。

四、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评估自陕西省电梯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电梯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

此外,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得到了提升,电梯的维修质量得到了有效控制。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机构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技术支持等措施,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四条国家及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在经营使用电梯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七条国家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权责,人员配备要合理,确保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二条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修订电梯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下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报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报上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提出整改要求。

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电梯平安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察,并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平安监察。

电梯平安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催促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落实电梯平安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第四十二条电梯平安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平安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电梯平安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电梯平安监察,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向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规定的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情况;〔二〕查阅、复制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说明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电梯或者其主要部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十四条电梯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电梯平安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电梯平安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调查处理。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电梯销售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销售台账的,由电梯平安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写字楼、商场等公共场所内使用的电梯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区、写字楼、商场等公共场所内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第五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记录。

(二)具备相关的技术人员,能够熟悉电梯的使用、维护和紧急事故处理方法。

(三)配备必要的维护和紧急事故处理设备,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六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电梯维护和使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电梯的安全运行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维修、保养情况。

第八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警示标识和紧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

(二)电梯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电梯的紧急救援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第十条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电梯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发生电梯事故后,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人员的安全,并及时报警、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确保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工作的进行。

第十三条安全使用单位在处理电梯事故后,应当对电梯进行全面维修和检测,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电梯的安全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市政办发〔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6〕17号)等文件和《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切实提高我市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电梯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百姓特别关心、社会特别关注、各级政府特别关切。

确保电梯质量安全,保障群众安全出行,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对各级政府城市综合治理水平的检验。

为此,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认真领会中省市相关法规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充分认识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抓好各项安全制度落实,确保全市电梯质量安全,严控电梯事故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辖区、行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要充分认识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复杂性和问题社会性,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功能和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难点问题,着力促进电梯安全联合监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市政府14届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宝根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与节能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能效测试、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内安装的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及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及各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规划、建设、房屋、工商、价格、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与节能全面负责。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226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市政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市民安全乘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8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明确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核心,强化系统化思维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日常维保、改造更新、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综合防范等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单位等。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监督、指导各住宅小区选聘和落实物业服务企业。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所有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房管部门应当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无物业管理、无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办法,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电梯,其管理机构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7年12月7日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生产第三章电梯使用第四章电梯维护保养第五章电梯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电梯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发展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做好建筑物电梯井、电梯机房、电梯底坑等土建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17.03.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4日起实施。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2月4日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工商、公安、安监、城(棚)改、价格、交通运输、市政、教育、卫生、商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电梯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电梯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梯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电梯设备安全节能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电梯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工作。

2. 电梯设备安全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电梯设备安全节能检查、考核和整改工作。

3. 电梯设备操作人员:负责电梯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和保养,确保电梯设备安全运行。

三、安全管理制度1. 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电梯设备安全运行。

3. 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具备操作电梯设备的能力。

4. 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电梯设备的技术参数、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应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电梯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 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应发现电梯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及时进行处理。

7. 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好电梯设备运行记录,定期分析运行数据,为电梯设备安全节能管理提供依据。

四、节能管理制度1. 电梯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的设备,降低能耗。

2. 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应合理调整电梯运行参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电梯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降低能耗。

4. 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应加强对电梯设备的维护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更换成本。

5. 电梯设备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节能培训,提高节能意识。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1. 电梯设备安全节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 电梯设备安全节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梯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3. 电梯设备安全节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节能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电梯规定

电梯规定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西安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增设视频监控导读:经陕西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全面开始实施。

该《办法》的实施,通过细化电梯生产和销售、设置与使用、日常维护与保养、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职责,规范了电梯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提升了电梯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水平。

经陕西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全面开始实施。

该《办法》的实施,通过细化电梯生产和销售、设置与使用、日常维护与保养、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职责,规范了电梯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提升了电梯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水平。

该办法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电梯困人故障或伤害事故的及时有效处置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电梯应急处置不到位,电梯事故的危害程度就会加大。

为了强化西安市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办法》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四条要求:应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新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援,并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

对维保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办法》则有三条要求: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抵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安全和文明乘梯是质监部门对广大读者的温馨提示。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敬请广大乘客一定要按乘梯须知正确乘用电梯。

切勿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不要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进出电梯要快进快出,勿在电梯层面、厅门间停留。

不要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要保护和爱护好电梯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

西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西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西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梯的安装、使用、维护、检验和监督管理。

1.3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2.1 电梯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2.3 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安全管理3.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所有使用人员熟悉并遵守。

3.2 电梯应配备有效的紧急报警装置,并保持畅通。

3.3 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梯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维护保养4.1 电梯维护保养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不得私自拆解或维修。

4.2 维护保养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4.3 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应急处理5.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故障和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2 发生电梯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3 电梯故障或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6.1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6.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6.3 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西安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3 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西安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对本模板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使用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护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达到国家安全要求。

第五条电梯安全检测1. 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电梯安全检测,确保电梯的运行状态和安全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2. 电梯安全检测由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不合格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电梯安全维修1. 每台电梯都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护保养队伍,定期进行电梯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2. 电梯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维修工作。

3.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经常性开展技术培训,提升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维修水平。

第七条电梯事故应急救援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电梯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被困人员的安全。

3. 电梯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八条电梯安全信息公开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电梯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电梯事故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的公开透明。

电梯安全节能管理制度规范

电梯安全节能管理制度规范

一、总则为保障电梯使用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电梯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改造等环节。

三、安全管理制度1. 电梯安装与改造(1)电梯安装和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安装和改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施工安全。

(3)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电梯使用管理(1)电梯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2)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使用档案,记录电梯的运行情况、维护保养记录等信息。

(3)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电梯维护保养(1)电梯的维护保养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确保维护保养质量。

(3)维护保养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确保电梯运行正常。

4. 电梯安全教育与培训(1)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入职的电梯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节能管理制度1. 电梯设备选型(1)在选购电梯设备时,应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安全性能优良的电梯产品。

(2)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选择电梯设备容量,避免过大或过小。

2. 电梯运行优化(1)合理设置电梯运行参数,降低电梯能耗。

(2)加强电梯调度管理,减少电梯空载运行时间。

3. 电梯节能改造(1)对老旧电梯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改造过程中,确保电梯安全性能不受影响。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

2. 电梯安全节能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电梯节能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节能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节能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节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指导,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和节能使用,提高电梯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电梯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使用于各类电梯的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的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电梯,是指由电动机驱动、运行在固定轨道上的升降机械设备,用于运输人员和物品的垂直交通设备。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五条电梯节能管理的目标是降低电梯的能耗、提高电梯的能效,为用户提供更加节能环保的乘梯体验。

第六条电梯企业应加强对电梯节能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提高电梯的节能性能。

第七条电梯企业应定期对电梯进行节能检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应对,确保电梯的节能效果。

第八条电梯企业应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的管理,保证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提高设备的整体节能性能。

第九条电梯企业应向用户提供节能使用指导,教育用户正确操作和维护电梯设备,提高用户的节能意识。

第十条电梯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梯节能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持续改进节能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障电梯运行的安全、可靠,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电梯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有序。

第十三条电梯企业应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电梯的安全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

第十四条电梯企业应加强电梯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电梯企业应加强对电梯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的安全操作行为。

第十六条电梯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事故,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电梯企业应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

电梯安全节能管理制度规范

电梯安全节能管理制度规范

电梯安全节能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1.1 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提高电梯使用效率,降低能耗,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梯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1.3 电梯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和更新。

第二章安全管理2.1 电梯使用人员应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超载使用电梯。

2.2 电梯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3 电梯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4 电梯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三章节能管理3.1 电梯管理部门应制定节能计划,合理调配电梯使用,减少空载运行。

3.2 鼓励使用人员合理安排乘梯时间,避免高峰时段过度集中使用。

3.3 电梯应采用节能型设备和技术,如变频调速、LED照明等。

3.4 电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梯能耗进行监测和分析,优化运行模式。

第四章维护与检修4.1 电梯应按照制造商的推荐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4.2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4.3 维护和检修记录应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4.4 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

第五章应急处理5.1 电梯管理部门应制定电梯故障和事故的应急预案。

5.2 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流程。

5.3 电梯内应设置紧急通讯设备,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求助。

5.4 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

第六章监督检查6.1 电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和节能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3 监督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电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3 本制度的修改和更新由电梯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电梯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梯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用于垂直或近乎垂直运输人或物的机械设备。

第五条电梯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六条电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梯的设计和安装第七条电梯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保证电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应当根据设计和使用需要确定,并在电梯上明显位置标示。

第九条电梯的井道、轿厢和设备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保证电梯的安全和舒适性。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资质和经验,对电梯的安装工作进行专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电梯的设计和功能。

第十三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维修人员和设备,确保电梯的维修工作及时有效。

第十五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确保电梯事故的及时处理和救援。

第四章电梯的监督和检验第十七条电梯的监督和检验应当由电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电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监督管理数据库,记录电梯的基本信息和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电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电梯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电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监督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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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市政府14届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宝根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与节能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能效测试、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内安装的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及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及各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规划、建设、房屋、工商、价格、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与节能全面负责。

第六条学校、媒体、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鼓励推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促进电梯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和节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九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禁止伪造、变造、出借、出租或者转让许可证书、作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条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随机文件,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禁止伪造、变造、出借、出租或者转让监督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

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应当由原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同意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安装、改造和维修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改造、维修时,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改造、维修单位无法取得原制造单位委托、同意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和维修。

并在电梯改造、维修完成后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维修的日期,以及改造、维修单位的名称和电梯制造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

施工人员作业时应当携带作业人员证书,按章操作。

用于电梯改造、维修的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和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四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制造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应当提供不少于一年的维护保养服务。

第三章设置与使用第十五条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第十六条电梯的数量、容积、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电梯报废、拆除或者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报废、拆除、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三)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有效的安全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说明和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五)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六)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救援演练;(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援,并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八)监督并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九)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在用电梯应当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电梯暂停使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一次定期检验日期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申请进行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用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二)发生安全事故;(三)电梯故障率较高,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被投诉举报三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四)可能影响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超过标准面积的载货电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需要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二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日常巡视,确保电梯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齐全清晰,紧急报警装置有效畅通,并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三)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决定暂停使用,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采取相应措施;(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

第二十五条电梯乘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警示操作电梯;(二)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四)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电梯部件;(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用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并在之后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评估。

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提出改造、维修或者报废的建议。

评估报告建议报废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报废的电梯应当现场解体,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第二十九条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应当用于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相关费用,并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费用收支情况。

第四章日常维护保养第三十条在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和承诺不得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禁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分包或转包。

禁止超越许可资质承揽维护保养业务。

第三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电梯使用地区、县或者开发区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前,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签字确认,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有能力保障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执行的标准和要求;(二)日常维护保养的起止日期和保养频次;(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故障报修及应急救援到达时限。

第三十三条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四)建立每部电梯如实、详细的维保记录,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不得做虚假维护保养记录;(五)协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六)对承担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记录应当存档备查;(七)每年度至少对本单位维保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出具有检查和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报告;(八)安排维保人员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九)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在用电梯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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