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程序化改良
取保候审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取保候审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取保候审是一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保释方式,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证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但是,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执行效果不佳、操作规范性不足等,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优化改进措施。
本研究旨在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本质特征、历史演变、实践应用和存在问题等方面,以期为优化取保候审制度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支持。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本研究的主要目标是分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探寻其优化思路和实践途径。
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本质、分类和功能;2. 取保候审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3. 取保候审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4. 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5. 取保候审制度优化的思路和实践途径。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实地调研法等综合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主要用于搜集和分析相关法律文件、案例资料、学术论文、政策文件等相关文献资料,以深入了解取保候审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比较研究法主要用于比较我国和国外取保候审制度的异同点,以便发现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可能途径。
问卷调查法主要用于了解各界人士对当前取保候审制度的认知、态度、体验和建议等方面的情况,以提供实证依据和理论支持。
实地调研法主要用于走访相关机构和人士,直接获得一手资料和实践经验,以深入了解实际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研究预期结果通过本研究,我们将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深入挖掘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可能途径。
预期结果为:1. 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特点、历史演变和实践应用等方面有更全面的认识;2. 发掘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瓶颈,为其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3. 提出有针对性的优化思路和实践途径,促进取保候审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取保候审执行监督方面的经验做法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一些轻微犯罪嫌疑人。
执行取保候审时,监督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可以有效地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
下面将从执行监督的角度出发,探讨取保候审执行监督方面的经验做法。
一、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
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对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前的调查、审查案件材料、听取辩护人意见等环节。
只有严格遵守程序规定,才能确保取保候审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和培训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执行能力,而且要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必须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和培训,确保他们在具体操作中不偏离法律规定,不滥用职权,保证取保候审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建立健全的督导检查机制建立健全的督导检查机制,是保障取保候审执行监督的重要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对取保候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对取保候审中出现的监督程序不严、权力滥用等现象进行查处,确保取保候审措施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四、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取保候审执行监督方面,可以积极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做法,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这样有助于完善国内取保候审执行监督体系,提高取保候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取保候审制度不断得到规范和完善。
五、加强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维护取保候审执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舆论监督,可以及时关注和曝光取保候审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推动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整改和解决,促进取保候审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取保候审执行监督是确保取保候审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只有在不断完善和规范取保候审执行监督的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对取保候审执行监督的建设和改进,使取保候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裙众。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新法新规总第六十三期关于对“两高两部”新修订《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2023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规定》共六章四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内容,现就修订后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1.明确了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为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其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2.强调了取保候审期间办案要求《新规定》第三条,将《旧规定》中“不得终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的表述调整为“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防止出现保而不侦、以保代侦问题,对推动诉讼进程提出了更严格要求。
3.明确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特殊要求《新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增加了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规定,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如果采用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4.新增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情况规定《新规定》第六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如果前述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关于取保候审决定1.细化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规定,《新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围绕“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和“特定的活动”进行了内容细化,进一步明确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从保释制度到我国取保候审——借鉴与完善
2. 无罪推定 1 78 9 年法国 �人权 宣言 � 首 次从 法律 上确 定无 罪推 定原 则, 将 之表述为 :" 任何人在其被 宣告为犯罪人之前, 应当被推 , ��" "在法官判决之前, 定为无罪 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 的.只要还不能断定 他己 经侵犯 了给 予他公 共保 护的契 约, " 诉讼程序强调控, 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辩, 审 三方格局, 各司其 职, 控辩双方要求势 力均衡, 平等对抗, 而法 官则居中裁断.在诉 讼程序 中, 控辩 平等 则不能 过分 限制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法官居 中裁断则 只能将裁决 权交由法官行使.无罪推定要求在法官 没有判决一 个人有罪 之前不得任意剥夺其应当享有的人身 权利, 也就是说, 在判决 有罪之前不得任意羁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应尽 量保证其人 身自由, 但也需要考虑 打击 犯罪的 力度. 而保释 制度 正符合 了这样一种现实需求. ( 二) 保释制度基本内容
起源于英国的保释制度, 在经过了 不断的发 展演变之后 , 传统, 也越趋于完善 和健全.在人权保障不 断探索的过 程中, 立法已趋于完善, 司法实践也有了相当 的经验, 制度运作 的成 功, 使之成为了一种 似乎 普适的 标准. 我国的 取保 候审存 在 种种缺陷, 如取保候 审适用 率低, 保 证方式 欠缺, 决 定主 体分 工不详, 取保候审功能异化等; 另外, 还 存在重复取 保, 取而不 保等问题.这使得这一 保障犯 罪嫌 疑人, 被害 人人 身自由 权 利的制度形同虚设或成为侦查机关消化案 件的机制. 为了解 决这些问题, 有学者提出全面移植保释 制度的建议 , 认 为全面 移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在综 合考虑了各 方面 条件的情况下, 认为全面移植需要同时 变革各项相 关制度, 难 保释制度也就自然 地 发 展了 下 来.人 权 是人 与 生俱 来 的权 利, 不 容忽视更不许被 不当 剥夺.生 命权 及其相 关的 人身权 益, 如 生存权, 人身自 由权等 , 是人类 从事 社会活 动的 基本前 提, 是 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权益, 是现代 宪法和司 法保护的重 "第 一代 人权 " 心. 人身自由是 一项 基本 人权, 作为 已 早被 写入各国宪法和法律.英国是最早在宪 法性文件中 规定人身 保护的国家, 人身自由权在英国经历了不断 的发展完善 过程, 从 1 2 1 5 年�自 由 大 宪章 � 到 1 628 年 的�权 利 请 愿 书 � 再到 1 676 年的 �人 身保 护 法� , 都对 人身 自 由权 利 做 了相 当 的规 程序的时候, 都对限制公 民人身 自由 权利的 羁押 措施的 适用 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 件.在这些 国家也 就形 成了 "保 释为原
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差距...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规定的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这是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性方法。
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引发刑事诉讼程序尖锐的冲突。
其一,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是在审判开始前的个人利益所在;其二,保证公众远离犯罪的危害同样是社会利益所在。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的法定强制措施,其内涵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做出申请的前提下,做出决定或者批准依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职权来进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旦符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做到随传随到、不逃避责任、不妨碍侦查、不妨碍起诉和审判的前提条件,申请不受羁押必须要通过提供保证人、交纳保证会等手段来执行。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一方面要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等诸方面的原因,取保候审制度在我国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所以在落实取保候审制度,适用这种强制手段时并不理想,时常出现一些尴尬的局面,致使刑事立法的最初目的难以实现。
本文以取保候审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的实际和文化背景,在借鉴英国、美国等保释制度的基础上,借助文献分析和对比研究,为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本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及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明确了研究内容,总结了研究方法及研究路线;第二章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了阐述,分别概述了取保候审制度的内涵、特征和价值;第三章从司法和立法两个方面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剖析了原因;第四章与国外保释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通过比较,取长补短,对西方保释制度的优点及经验可以拿来所用,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五章提出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措施,从更新法律理念、构建配套措施和完善规章制度三个方面,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了深入细致的阐述。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9.21•【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与修改,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是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
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
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
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
同时,为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力度,《规定》还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功能和价值取向的反思
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功能和价值取向的反思摘要: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其本意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在实践中发生了异化,其价值取向也偏离了强制措施的轨道。
关键词:取保候审;功能;价值取向;反思每一项制度的建立都有着特定的立法目的及价值取向,而一种法律制度,它的功能的构建就建立在上述立法目的和其价值取向的基础上。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它的功能和价值取向本不应脱离强制措施的本源,但是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在实践中发生了异化,它所折射出的价值取向也值得我们反思。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及折射出的价值取向(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是对一些有可能判处比较轻的刑罚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比较重的刑罚但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一定程度限制他的人身自由,防止其实施逃避诉讼、威胁证人、毁灭证据等妨害诉讼的行为,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有序、正常进行。
这是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时的功能选择。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价值取向我国的取保候审在实践中适用率不高,有限有适用也更多地偏重轻刑案件、本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或者能够提供足额保证金的“有钱人”,取保候审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权利,而是以逮捕为常态下的特例,它是拘留、逮捕等其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补充,取保候审的价值取向偏向“特权”而非权利。
况且,我国的司法人员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或者有碍侦查、审判,通常从本能观念上倾向于拘留或逮捕,使得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的适用率极低,审前羁押已成为一种惯例。
以上是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实践中反映出的价值取向。
二、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功能的异化(一)取保候审制度异化为结案手段,“保而不侦”、“保而不诉”现象突出笔者在检察机关从事审查起诉工作,有些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在经过法律规定的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穷尽所有羁押期限后,证据标准仍然不能达到起诉标准,对于这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或者绝对不起诉的决定,但实践中能够左右案件的不仅仅是证据和法条,还有许多复杂的案外因素,按照规定案件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倘若作出不起诉决定,就会引发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超期羁押,取保候审就成了一剂良方。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王宏伟【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一种较轻程度的强制措施.充分地运用取保候审不仅对于公检法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根据"无罪推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具体执行上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被取保候审人串供或者毁灭证据、重新实施新的犯罪、监督机关执行监管困难重重等,这就造成了取保候审的适用难以取得其本应具有的效果.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和条件、执行方式以及救济和惩戒方式进行探讨,提出这些环节的完善建议.【期刊名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6)001【总页数】3页(P28-30)【关键词】刑事诉讼;取保候审;实践问题【作者】王宏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防止其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责令其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给予其限定的人身自由,但是要保证随叫随到的强制方法。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着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初衷,实践运行中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制度构建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实践中具体操作运用的不规范,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作用还有待发挥。
取保候审在实践的应用中,凸显出不少问题:适用对象和条件还存在很多语义不清、适用模糊的空间,决定机关针对取保候审决定适用自由裁量度过大;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监督和执行难度过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力不从心;被取保候审人的权利救济缺失等。
笔者将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项提出的“严重疾病”,对于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上,问题在于到底什么是“严重疾病”,对此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和解释。
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机关对于何为“严重疾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取保候审调研报告
取保候审调研报告《取保候审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取保候审制度的运作情况,分析其优缺点,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向刑事律师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发放问卷,以及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获取相关数据和意见。
三、调研结果1. 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点:(1)便于取得证据——取保候审可以确保嫌疑人在取保期间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收集证据,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效率。
(2)保障人权——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有权继续履行正常的家庭和工作职责,减少因长时间羁押而造成的损失。
(3)促进社会稳定——取保候审可以减少刑事犯罪嫌疑人与社会的冲突,降低了社会混乱程度,起到一定的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2. 取保候审制度的缺点:(1)监督不完善——由于人力、财力和制度上的原因,导致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措施不完善,容易出现漏洞。
(2)存在逃避侦查风险——取保候审人员容易利用受限的条件逃避调查,给案件侦查带来困难。
(3)取保候审期间可能发生二次犯罪——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通过利用取保候审期间的便利条件,实施其它违法行为。
四、改进建议1. 加强监督与管理——加大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取保候审程序,加快取保候审的办理速度,避免过长的取保候审时间。
3. 增加配套措施——为取保候审人员提供更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加相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4. 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进程,针对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
五、总结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
在发展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现有制度,提高制度的适应性和科学性。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使取保候审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注:本调研报告将不会公开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取保候审制度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此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应该强化对取保候审手续的规范性要求。
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法官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解不同,对于取保候审的手续要求也存在差异。
有些地方可能存在“随意取保”的情况,这样就可能导致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应该建立起明确的规范性要求,比如要求法官在取保手续中必须告知被告人其权利和义务,告知其违反取保规定将面临的后果,等等。
其次,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管理和监督。
在取保过程中,取保人的行为可能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影响。
因此,应该建立起严格的取保人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取保人不会过度干涉被告人的生活和工作。
比如,可以规定取保人必须遵守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区管理规定,不得在被告人居住区域内开展商业活动,不得在任何场合公开谈论被告人的案件等。
第三,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具备保证被告人出庭的能力,甚至可能与被告人存在其他关系。
这样一来,取保人可能会受到其他利益的影响,对被告人的案件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取保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确保取保人具备出庭保证的能力,并且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最后,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了解取保的程序和规定。
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取保人在取保过程中犯错,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因此,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熟悉取保的程序和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建设任务。
我们应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改进,不断提高取保手续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问题浅析
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保证金 , 以保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 检法三机关其中一个机关或先后被三个机关取保候审 , 那么被取保 候 逃避侦查和审判, 并随传随到的一种 强制措施 。 二、 当前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 在的问题解析 ( ) 一 取保候 审的适用 范围问题 . 审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月 , 也就是说一个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一个 案件 中只 能 在 l 月 以 内被 取 保 候 审 , 不 能超 过 这 个 时 间 , 以三 2个 而 所 机关对十二个月应该是“ 期限共用” 。公安部规定 “ 的 取保候审最长
定, 每个机关都可 以重新计算期限, 结果就变成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 是三年。这样把取保候 审这种较轻 的强制措施变成一种长期限制人 身 自由的严厉措施 。 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长期处于被取保
候 审 的 地位 。
一 一
取 保 候 审 的 概 念 般认为,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 民检察院、 人 人民法院责令犯
、
从 刑诉 法 的 规 定字 面 含 义 到 立法 本 意 , 机 关适 用 取 得 候 审 者 最 三 长 不得 超 过 十 二个 月 , 该理 解 为: 个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如 果被 公 应 一 被
( ) 保 候 审程 序 的 正 当化 三 取
Ⅸ 刑事诉讼法》 5 第 8条规定: 人 民法院、 “ 人民检 察院和 公安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 过 l 月。按照字面的 2个 ” 含义, 该是为 了保障犯罪嫌疑人、 应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无论是哪个机 关或者是几个机关重复适用取保候审, 合计的最长的期限都不得超过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历经数次变革 , 吸取 了其他 国家类似制度 的可取之处, 也有符合我国国情 的特 点, 但我们无法 回避现有制度在
论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最后为结论.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主要观点,保释是一种成熟的非羁押措施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取得成功践行.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需要在借鉴保释制度的基础上,以扩大适用为基点,分阶段进行改革,最终目标是建构全新的取保候审制度.
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借鉴英国保释制度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具体构想。宏观上,要实现立法司法观念的转变。微观上要完善具体制度的设计。结合我国实践并借鉴国外强制措施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要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必须从宏观和微观、总体思路和具体细节、制度内和制度外等多个方面
,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努力。
9.期刊论文曲锋从西方的保释制度看我国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运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6)
6.会议论文廖军民反思与重构:从取保候审到保释制度2007
保释制度(the bail system)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也有学者将其解释为:“被羁押待侦查、审判的人提供担保,并履行必要的手段后而获得释放的制度。”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的性质更多的是一种“权力制度”,而保
的出路2003
本文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进行了分析。文章围绕保释制度的历史演变、保释制度的理念基础、保释与中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对比等进行了论述。
2.学位论文杨箫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研究2007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
湖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姓名:谭宇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刑事诉讼法指导教师:罗智勇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在英美国家刑事诉讼中, 保释具有普遍性 , 立法在保释概念限制 较少 。 除非有足够的理 由证 明继续关押他 足合法 的, ~般都可 以很快 被保释出去等待 审判 。 国由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和方式的限制, 我 取 保候审的适用比例很低 , 且取保候审决定程序的行政化, 取保候审的
适 用 对象 范 围狭 小 化 。 ( ) 它不 同 三 其 诸如准予主体 、 条件、 救济措施 、 期限、 律师的作用 、 适用的配套措 施 和 保障 机 制 等 方 面均 存 在 不 同 。 相较而言, 保释制度明显存在优越性, 表现在: 一) ( 重要的权利保 障功能:二 ) ( 能保护国家机关威信 , 避免国家机关与公民直接对立或 削弱这种对立的程度 ;三) ( 在对国家监管羁押资源的节约及诉讼经济
、
原 则, 利于取得最优 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四) ( 可以使被保释在外 的人避免因集中关押而受到“ 交叉感染”利于 自我改造和回归社会 。 , 三、 如何完善我 国的取保候审制 度 充分借鉴保释制皮 , 紧密结合我国礼会实际麻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完善:
承 认取 保 候 审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一项 权 利 , 前羁 押是 例 外 , 放 是 原 审 释 贝 的, 础 【。 0 毒 二 ( ) 保 候 审 的程 序 缺 乏正 当性 三 取 我 刑 诉法 及 司 法解 释 虽 然对 取 保 候审 的审 批程 序 、 用 的 法律 使
( ) 二 建立适用取保候 审的司法审查和救 济机制 “ 订权利就有救济” 从程序公正和诉讼文明的价值观 出发, , 将取 2 中 请取 保 候 审 方 无权 参 与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作 出 的过 程 ;3 我 国的 取 保 候审的程序化,以中立 的司法审查机制作为 目前其适用的保障措 、 、 保候审制 没仃 为中请方设置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 施 。在过程 更多地 允许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律师的参与, 以使 ( ) 保 候 审 的期 限 不合 理 四 取 当事方有足够的力量影响取保候市决定的作 出。对于被拒绝取保候 根据 刑 诉 法 矛l 关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三 机 关 都 有权 决 定 取 保 候 审 的 , 明确 、 【 相 应 详细 地 告知 理 由 , 设置 救 济 途 径 。 并 审, 取保候审期问不超过 1 2个月。这样就可能出现一个案件中一个 ( ) 三 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的相 关责任, 加强制约和监 犯罪嫌疑人被重复取保候审, 重复收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时间可以长 督 达 三 年 的现 象 。 这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合 法 权 利 的保 障是 非 常 不利 。 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在充分享柯取保候审权利的同时认真遵 守其 ( ) 五 对取保候审的对 象监督乏 力, 责任不严 法律义务规定, 不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如果出现脱逃 行为。 则 对被取保人在取保J 问故意晕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五十 在没收保证金 的I f } 】 司时追究其潜逃罪责任 ; 对保证人不负责任 , 于监 疏 六 条 规 定 的 行 为 , 规 定没 收 保 证 金 、 缴 国库 , 少 限 制 性较 大 、 仅 上 缺 操 督的{ 为追究失职罪, _ j : 以强化保证人的责任感, 促 真正起到监督保 作 性 较 强 的 惩 处 措施 。 u , 于 弁 保 行 为 , 多是 没 收 保证 金或 者 采 证 作用 而 不 疏 忽 大 意 。 『对 J 最 取 强 制 措 施 , 没 有 实体 J的法 责 任 。 并 ( ) 强 对取 保 候 审 的法 律 监督 四 加 二、 我国取保候 审制度与国外保释制度 的异同 充 分 发 挥 榆 察机 关 的监 督 职 能 , 强对 取 保 候 审 的法 律 监 督 。 加 从 保释制皮 ( e a s m) t i yt 足指“ hbl e s 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 申请 、 决定再到执行建立全方位 , 系统性的监愣机制 。坚 决杜绝那些 特 定 条 什 的情 况 下 将 其 释 放 的 制 『” 韭 。它 起 源 于 英 国 , 是作 为 犯 罪嫌 不应被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在外,而那些符 合条什 的人却被关押的现 疑人 的 “。 权 利 而 设 置 的 。 英 困 保释 的适 用 范 围很 广 泛 。 从 理 论上 象 , 绝 “ 。 种 杜 金钱 换 自由” 现 象 。 的 说 , 论t‘ 性 质 的 案 : 可 以保 释 。 目前 , 制度 为 英 国 、 国 、 无 t 么 邯 该 美 法 ( ) 五 建立超期羁押的责任 追究制度 I 德 闲、 、 日本 等 多 数 国 家 广泛 采 用 。 超 期鹎 押 责任 追 究 的 主 体 可 由 公 安 司法 机 关 内部 的 纪 检 监 察 部
取保候审的司法实践与经验总结
取保候审的司法实践与经验总结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采取限制措施,同时保证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防止可能对案件调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对取保候审的司法实践和经验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取保候审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程序:1. 适用对象:取保候审适用于初次犯罪、犯罪事实较轻、不具有潜逃、继续犯罪或者干扰案件侦查的风险的犯罪嫌疑人。
2. 取保候审的具体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担保人,并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出境、改变住所、接触其他犯罪嫌疑人等。
3. 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取保候审的决定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作出,通常在案件初审阶段进行审查。
4. 监督和改变强制措施:一旦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要求,需要重新评估并可能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的问题1. 取保候审限制较宽松:由于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措施,其限制程度相对较低,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逃离或者继续犯罪。
2. 担保人和保证金制度不健全:取保候审需要有担保人和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但在实践中,很多担保人没有承担起相应的义务,保证金多次迟延支付。
3. 对取保候审规范和要求的监督不到位: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规范和活动范围等方面的监督不够,导致一些嫌疑人利用取保候审的机会继续从事非法活动。
三、改善取保候审的建议与经验1.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加强对取保候审的监督,确保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同时,加大对担保人和保证金制度的监督力度,规范担保人的义务,并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
2. 强化法律教育和安全教育: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要加强对担保人的安全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担保责任的重要性。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条建议
( 一 )立法 上未规定 取保候审 的审查决定期 限及取保候 审申请被拒绝的法律救济程序 ,客观上阻碍 了取保候 审制度 发挥 更大的作用。 申请人递交 了取保候审 的申请后 ,一切 由 司法 机关 掌握 ,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成为决定 因素 ,缺乏必 要的法律救济程序 , 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的人往往被羁押 。
现刑 罚与保 障人权 的对 立统一 关系。虽然新 《 刑诉 法修正案 》对取保候审也作 出修改和 完善 ,但仍有值得完善的空间。 【 关键词 】 取保候审 ;刑诉法修 正案 ;强制措 施
取保候审是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 指公安机关 、人 民法院 、人 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
( 一) 扩大 了取保候 审的适用 范围。将 “ 患有严 重疾 病 、 生活不 能 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 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性的、 羁押期 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 结 ,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的” 两种情形纳入了取保候审的适 用范围。 ( 二 )对保 证金 的数额 确定 及缴纳 方式 作 了相应规 定。 明确 了确定保 证金数额时应 当综合考虑各种 因素 ,充分体现 了保 障人 权以及罪刑相适应 的原则 。保证金 由提供者存人执 行机关 指定银 行的专门账户 ,使得保证金缴纳 的方式更 为公 正透 明。此外 ,还增加规定 了保证金 的交纳与退还程序 ,使 保证 金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 三 )对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做 了具体规定 。 对保 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 的,除 了罚款外 ,还增加 了 “ 构成 犯 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通过对 保证 人责 任 的规 定 , 促使 保证 人认 真履 行保证及 监督被保证人 的义务 。 ( 四 )增加 了被 取保候审人 的义务规定 。除了现行 刑诉 法 的规定外 ,增加 了 “ 住址 、工作单位 和联 系方式 发生变动 的 ,在二十 四小时 以内向执行机关报 告”及 “ 责令 被取保候 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遵守不得进 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
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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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审核,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院取保候审程序是怎样的。
再由承办⼈员向犯罪嫌疑⼈、被告⼈及保证⼈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名或者盖章。
取保候审的执⾏。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在决定对犯罪嫌疑⼈或被告⼈取保候审时,需要犯罪嫌疑⼈或被告⼈提供保证⼈或交纳保证⾦。
如果犯罪嫌疑⼈或被告⼈没有妨碍侦查、逃避起诉的情况,交纳的保证⾦是要全数退还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五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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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反思
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反思
肖进成
【期刊名称】《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8(028)004
【摘要】取保候审难是困扰我国刑事诉讼的痼痰,其在适用上的无序、不当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诉讼观念的滞后、立法的不完善、正当性差是目前取保候审制度缺陷的根源.应变革诉讼观念,完善相关立法,强化对取保候审的程序性保障.【总页数】5页(P94-98)
【作者】肖进成
【作者单位】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银川市马力律师事务所,宁夏,银川,750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反思借鉴构建——程序化的取保候审制度 [J], 贺夏熙
2.对中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反思及完善 [J], 朱玉玲
3.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J], 方润龄;杨德莲
4.取保候审制度运行现状及反思——对H市L区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 [J], 蒋仕梅;洪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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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程序化改良摘要:保释作为无罪推定原则衍生的重要诉讼制度,在维护人权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无罪推定、权利保障和控辩平衡等是保释的基本理念。
在比较分析保释与取保候审的差别后,可知我国的取保候审不能从根本意义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原因是其程序的制度化设计不合理,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基本理念与现代意义上的人权保障相冲突等。
在吸收保释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对我国取保候审中存在的不合理方面进行改革并使之完善,以便推动和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得到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保释;人权保障;取保候审审前释放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之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非羁押措施是保释制度。
在欧美各国刑事司法中,“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保释制度,有一种形似的非羁押措施——取保候审。
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率非常低,未决羁押比例居高不下,并伴随屡见不鲜的“超期羁押”、“非法羁押”、“久押不决”[1]。
在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得到普及和重视的今天,我国应该结合本国的国情并借鉴国外普遍采用且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释),改革并完善本国制度(取保候审),以期改进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的现状,推进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保释与取保候审的差别从形式上看,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如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且保证随传随到,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制度。
这与国外的保释很相类似,都是在审判前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但是,只要我们稍加分析便发现其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保释是国外的典型的审前释放机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人身自由权利。
在国外保释是原则,羁押是例外。
而取保候审仅仅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诸种非羁押措施中的一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羁押是原则,释放是例外。
具体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差别。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这表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的审批机关分别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未明确规定监督机关,仅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公安内部有复核程序。
国外的保释制度中,除英国的警察局有一定的批准权外,其他国家都规定只有法官才拥有审理决定的权力。
自由、无罪推定和权利保障是保释的基本理念。
保释作为一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最主要制度之一,无罪推定是其基本内核,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受到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应该被视为犯罪人来对待,拥有无罪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可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与追诉者展开程序上的对抗与辩论。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视为有罪的人来对待的。
综观西方法治国家在保释制度上的保证方式有:1、英国保释制度主要有无条件保释和有条件保释两种。
无条件保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任何条件就可以获得保释,但是须有被保释人具结保证书;有条件保释是指如果决定保释而不附加条件将导致危险时,可附一个或者多个条件。
2、美国保释制度主要有财产保释、具结保释、无抵押“出庭保证书”释放和附条件释放四种方法。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保证方式有:保证人担保;保证金担保,仅限于金钱这一种方式,规定了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并未规定上限是多少。
这往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权利难以得到实现,许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不能被取保,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措施,其在实践中的使用率是非常低的。
它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作为强制措施来适用,而是作为结案手段和“创收”工具来适用。
对案件“冷处理”一段时间,再行解除取保候审,作撤案处理,从而使取保候审承担原本不应当承担的消化案件的功能,取保候审成为对嫌疑人无据或嫌疑难以认定的案件“下台阶”的手段[2]126。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被侵犯后,不但得不到应有的国家赔偿,而且还应该对“不了了之”这种结案方式“心存感激”。
取保候审这种功能上的异化从另一个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规定的过于宽泛直接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取保候审时有法不能依,完全凭自己的主观臆断,缺乏相应的操作标准。
公安司法机关还从“秩序需要”出发,考虑被害人的方的情绪、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等,权衡是否取保候审。
由于司法至上观念的缺乏,我国侦查程序的行政化趋势十分明显,侦查程序由侦查机关自行控制,法院不介入侦查,也不对侦查机关的强制侦查行为实行司法审查,这种行政化模式的重大缺陷在于,由于采用了同体监督的形式,因而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3]。
司法权是保障和救济公民权利最适当的手段,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背离了这一基本法治原则,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遭到严重侵犯后得不到救济。
三、借鉴保释制度改革并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我国取保候审没有发挥其应有功效,与之相对应的便是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的大量使用,造成我国的刑事羁押数量过多,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现象严重,冤假错案是司法实践中的“家常便饭”[2]89。
鉴于此,笔者对改革并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如下建议。
无罪推定原则是国外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这一理论基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前享有人身自由权的依据。
根据陈瑞华教授的理解,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解释:一是它规定了对被告人或任何人加以定罪的程序条件。
二是它规定了受到追诉或审判的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待遇:不应被视作为犯罪人来对待,拥有无罪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可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追诉者展开程序上的对抗和论辩[4]。
我国的取保候审是以有罪推定为理论依据,因此,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角度出发,首先就要彻底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并将它确定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王牌”原则,尤其是在适用取保候审这种非羁押措施时就更能显示出其优越性。
引入并将其确定为刑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看似我国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范围规定的很广,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社会危险性的限制,绝大多数犯罪都被排除在取保候审之外。
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建立一套有效且易行的管理机制。
第一,建立一种由“第三方”作为担保人的制度,且该担保人负有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状况的义务;在发现其有再次作案的动机或试图逃跑时告发的义务;若该担保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应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加强我国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内部机关的管理制度,赋予它们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力。
建立起健全的管理机制,公安司法机关就找不到“借口”拒绝适合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这样就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得到充分的实现。
众所周知,我国的司法审查机制不完善是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性缺陷造成的,而在我国的取保候审中这一缺陷体现的较为突出。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缺陷就必须要在取保候审阶段引入“中立性因素”,建立是否取保候审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由中立的第三方来控制和监督。
适当借鉴国外保释中将取保候审的决定权统一交由法院行使,其他机关不再享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
但检察机关应该派员在一定的期限内对那些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或了解,以期从源头上杜绝执行机关的权力滥用。
另外,我们在决定是否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上,应该设立一个羁押听证会。
这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免于审前羁押的痛苦,避免审前羁押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还可以避免审前羁押带来的作出有罪供述的压力,增大判处监禁刑的风险,延长监禁刑的刑期等不利后果[5]。
这样就能从源头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对于我国刑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英美国家的保释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比较充分,为他们在庭审前提供了较多的免于羁押的机会。
在英美国家,保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依照“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对于不准予保释的决定,各国都设立了一定的救济措施,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通常有两类:一是向更高一级的法庭直接申请保释或上诉;另一类是可以依照普通法传统申请人身保护令[2]89。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本就极其脆弱,司法救济是其可以凭借的有限的权利救济途径之一,如果连这为数不多的救济途径也被切断,那么公民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地位就会更加的无助。
确定取保候审的司法救济方式,最主要的是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这样他们的人身自由权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1]周伟,邵尔希.释放还是羁押-扩大适用取保候审的困难与选择[J].现代法学,2007,(1).[2]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侦查程序的改革与完善[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26.[3]冀祥德,王辉.英国保释制度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借鉴——兼议刑事诉讼法之再修改[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3).[4]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48.[5]孙连钟.刑事强制措施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