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1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限制自由、限制人身权利等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关系到涉案证据的保全和案件审理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强制措施的各种类型及其主要内容。
一、拘留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嫌疑;2.可能逃跑或者销毁、伪造证据;3.需要取保候审。
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可以有律师代理和与家属联系的权利。
二、逮捕逮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方式。
逮捕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有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等情况的危险。
在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权利均被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由检察机关批准。
三、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不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的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方式有签署保证书或者缴纳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住所或者落脚处;2.无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等危险;3.确保到达法院受审的能力。
四、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不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的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主要区别是,监视居住是在一个固定的地点进行限制,而取保候审可以任意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实施监视居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嫌疑;2.被判刑、拘留或者逮捕过;3.无法取保候审;4.对社会危害较小。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性质
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必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 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种类与适用范围
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 逮捕五种。
适用范围
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 。具体适用范围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担保,保证其随传随 到,等待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
特点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可以减轻犯罪 嫌疑人的精神压力,同时有利于案件 的侦查和审判。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 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适用原则与程序要求
适用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遵循必要性、合法性、比例性和保障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要求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强制措施;合法性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例性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度应当与案件的 性质和情节相适应;保障性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措施
第三,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能伤害其身体。 第四,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而不具有惩罚 性。这是强制措施和刑罚以及行政处罚的显著区别。
3、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强制措施的目的有两个: 一是防止被追诉人的人身方面发生危险;二 是防止证据方面发生危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节 拘传
第三节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 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 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取保候审有两种途径:一是由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二是被羁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
三、拘留的执行 (一)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的执行 (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具体程序 (三)拘留后的通知和讯问 A、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B、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四、拘留的变更 (一)拘留转为逮捕 (二)拘留转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拘留的解除
第六节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对于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判决生效前剥夺其人身自由,较长时间地羁押在 看守所内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的逮捕实际上是指审前羁押(pretrial detention),既包括逮捕行为,又包括逮捕以后的 羁押状态,而不仅仅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抓住 的动作。这与英文中的逮捕(arrest)的概念是不 同的。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概述
1、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 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 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2、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 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刑事诉讼法课件之 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针对上述4、5两 项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拘留措 施。
三 、拘留的程序
(一)拘留的决定
有决定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有执行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
(二)拘留的执行
1、 批 准
《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必须出示 《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 证》上签名或盖章、按指印。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二 、拘留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 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 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的。
五、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取 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 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 理。
第四节 监视居住
一、概念和适用条件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 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 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 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3)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 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 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我国刑诉中的逮捕与西方国家的逮捕在含义上 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的逮捕仅指逮捕行为,而 不必然引起羁押,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则 既包括逮捕行为又包括逮捕以后的羁押状态。 所以,在理解逮捕的证据条件时,应当从严拿 捏,不管对逮捕的证据条件作何种解释,都必 须达到能够证明被逮捕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程 度,否则容易造成错捕、滥捕。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3)适用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规”适用于 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4)事由不同。被拘传人涉嫌违反的是刑 事法律,而“双规”人员则是涉嫌违反行 政纪律。 (5)拘传具有强制性,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械具,“双规”行为则不具有强制性。 (6)时间限制不同。《刑事诉讼法》明文 规定,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 “双规”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的时间限制, 这也是备受争议之处。
(二)拘传与“双规” 1、双规:根据1997年5月 通过的《中华人 们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 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 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 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双规”是行政监察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拘传可以由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而“双规” 则是纪检监察机关。
7.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期限内 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 险性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 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 以取保候审。 排除规定: 1、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 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 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 人,不得取保候审。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留置是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 (3)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留置适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4)适用条件不同 (5)时间限制不同。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 过12小时,而留置是从被留置人带至公安机 关时起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六讲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 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办案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 料。
保证方式
为了保证取保候审的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保证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办案机关审查认可;保证金应当按照规定的 标准缴纳。
逮捕的程序和实施方式
程序
逮捕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申请,由法官 或者检察官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 由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再补办申请手续。
实施方式
逮捕通常采取手铐、脚镣等械具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 自由,并采取拘留、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辅助实 施。
逮捕的变更和解除以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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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执行拘传:执行拘传的机关应当由2名以上的司法警察或者侦查人员执行,并向 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拘传的程序和实施方式
• 强制到案:被拘传人应当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 被拘传的原因、时间和地点。如果被拘传人拒不到案,可以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拘传的程序和实施方式
拘传的实施方式
拘传的注意事项和法律规定
注意事项
1. 不得连续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应 当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看护;
拘传的注意事项和法律规定
3.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
4. 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 通知女工作人员协助看护。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行拘留,以保证 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是什么?
A successful corporate leader is not only a master of authorization, but also a master of contro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是什么?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办法。
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包括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等,其中要数逮捕最为严厉。
公安机关接到有关刑事案件的报案后,会组织警力展开侦查,对于发现线索的犯罪嫌疑人,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这样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给破案带来困难。
那么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是什么?下面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一、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是什么?1、拘传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首先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后方可执行。
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时,采用监视居住的方法。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对未成年人和经济困 难的,只能够采用保 证人保证。
只规定了最低限额, 上不封顶,最高由决 定机关决定; 只能缴纳人民币。
保证人 保证
保证金 保证
两种取保候审的方式 不能 同时使用。
(一)保证人担保
1、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2 3 4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重点、难点提示
1 2 3 4
取保候审期间,对故意重新犯罪的, 应当没收保证金 对没有违反规定、过失重新犯罪或者 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被罚款的,可以申诉和复核, 但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五、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人员包括: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 请的律师。 2、保证人或保证金: 3、取保候审的决定: 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审批。 4、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刑事强制措施按照强制方法的类型按强制的力度由 低到高排列是:
强制力度最强
逮捕 拘留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强制力度最低
拘传
刑事 强制措施 与刑罚的 区别
与行政处 罚的区别
二、适用强制措施应考虑的因素
1
2
3
4
犯罪嫌疑 人、被告 人所实施 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 大小。
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 被告人是否 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 有逃避侦查、 对案件事实 起诉和审判 的调查情况 的可能性及 和对案件证 可能性大小。 据的掌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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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21316强制措施、附带民事、立案
刑事诉讼法重点第十二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方法。
2、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睚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诉讼强制方法。
1)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2)对象: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以及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
(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住区域,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方法。
1)监视居住适用条件:A.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不适合羁押的特殊情形。
(替代逮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B.既无法提供保证人,也无法缴纳保证金。
(替代取保)(1)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还有拘留和逮捕。
发生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就应该进行立案侦查。
发现犯罪嫌疑人踪迹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这是破案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用了一个章节对强制措施进行了说明,那么,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哪几种?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大致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哪几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2、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3、监视居住: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4、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5、逮捕:公、检、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二、哪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罪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一条规定。
本条规定了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以下是对该条的详细解读。
第一段:原则本条第一段规定了指控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控人在侦查阶段有权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以确保侦查工作的进行和案件相关人员的出庭参与。
第二段:适用条件本条第二段规定了适用强制措施的条件。
指控人在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犯罪嫌疑。
指控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据,足以支持对被调查人的犯罪嫌疑。
2.存在逃避、毁灭证据或者阻碍侦查的危险。
指控人必须能够证明被调查人存在逃避、毁灭证据或者阻碍侦查的危险,从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
3.适用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
指控人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报告程序。
第三段:限制本条第三段规定了对采取强制措施的限制条件。
指控人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合理、必要。
指控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适当的强制措施,并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以确保案件的侦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强制措施的期限应当严格执行。
指控人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明确规定措施的期限,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权利应得到保障。
指控人在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予以限制自由时,应当保障其基本人权,不得侵犯其人身尊严和其他权利。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享有救济权。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有权依法申请申诉、监察等救济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充分保护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了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实践中,相关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该条的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确保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以上是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简要解读。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程序
• 监视居住的决定 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 视居住,应当有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 法院院长批准 • 监视居住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 • 监视居住的撤销或解除 • 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公、检、法机关对同一对象可以重复采取监视居 住措施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取保候审的方式
• 保证人保证的条件: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 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5.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又是附带民事诉 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有代偿能力
拘传的特征
• 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 讯问的强制方法。
• 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
• 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 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 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 是强制到案 • 适用对象不同,传唤适用所有当事人, 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传唤并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公 安 机 关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 察 机 关
刑事拘留
• 羁押与拘留、逮捕的关系: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羁 押"一词,是指将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人关押于看 守所进行严格监管,使其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它 是执行拘留、逮捕的结果,是拘留、逮捕应有的 内容,而不是与拘留、逮捕相并列的独立的强制 措施。 • 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 3)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强制措施的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诉法第95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高法解释第133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高法解释第134条第2款)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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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六章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
【本条释义】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本条中所说的“根据案件情况”,是指要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和办理案件、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需要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指采用强制方式,包括使用戒具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本条未规定拘传的具体条件,实践中一般掌握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拒不到案的;二是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
这种强制手段只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或者审判。
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取保候审”是以保证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审判时及时到案并且不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的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里活动,但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监视居住”是指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在自己的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限于无固定住处和涉嫌特定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进行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本法其他条文对于它们的适用条件、期限,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在现实⽣活中很多时候⼈们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那样的话根据法律规定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且很多时候为了案件正常实施,公安机关可以实施强制措施。
那么关于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什么呢?⼀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1、⼀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拘传: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种强制⽅法。
取保候审:⼈民法院、⼈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刑事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保证随传随到的⼀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
监视居住:⼈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为加以监视、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犯或重⼤嫌疑分⼦,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民检察院、⼈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的⼀种,在⼀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由并解送到⼀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民法院依法决定;⼈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原判决、裁定的执⾏。
第六⼗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种⽅式,其中包括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在符合⼀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2021/5/27
23
拘留的解除和变更
解除拘留: ▪即发现对被拘留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 定,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不应当拘留的情形应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6种情 况之一。
2021/5/27
24
拘留的变更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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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取保候审包括:
▪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69条规定;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 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94条之规定。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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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
根据《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的第129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 逮捕: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 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 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 视居住。
2021/5/27
17
监视居住的变更和解除
解除监视居住包括: 一是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期 限届满,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二是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2021/5/27
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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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1.特点(适用主体;对象;目的;法定性;时间上的临时性)
2.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
3.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对象: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
总结为:现行犯或在逃的)
二、拘传
1.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二者的关系)
2.拘传适用的程序(《解释》第63条、第64条)
(1)负责人批准;
(2)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
(3)2人执行;
(4)辖区以外执行——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3.时间
三、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方式
(1)人保
A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54条)
B义务:监督;及时报告
C责任
a.行政责任:罚款(1000——2万);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前提: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提供;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解释》第73条)
(2)财产保(人民币;起点)
注:不能同时适用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第56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
(2)决定机关(决定数额;变更)
(3)执行机关(没收、退还保证金、罚款)
(4)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监视;逮捕)
变更逮捕的情形:企图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擅自离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
(5)在取保期间涉嫌新的犯罪,保证金的处理
(6)对没收保证金不服的救济(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5.期间(计算;三机关分别适用;需要重新办理手续)
四、监视居住
1.适用的对象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第57条)
注意:与被取保受审人义务的区别
(1)自由范围不同。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
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注意:会见不需要批准的人:聘请的律师、同
住的家属。
3.期限
五、拘留
1.适用的条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拘留程序
1)决定权(检察机关的权限);
2)执行权
3) 2个24小时
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应当将拘留的原因和场所,告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在拘留的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拘留错误的,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书。
当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去执行,检察机关讯问、通知。
4)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乡镇人大代表
5)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3.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的关系)
1)公安机关 A 3+7=10 B 3+4+7=14 C 30+7=37
2)检察机关 A 10 B 14
4、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区别
区别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
1.法律性质不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是一种审判前的羁押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的性质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
2.法律依据不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
3.适用对象不同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构成犯罪的人
4.采用的机关不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5.适用目的不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
6.羁押期限不同一般10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15日以下15日
7.法律后果不同先行拘留一日的可以折抵刑期一日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可以提前释放。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人的处罚
六、逮捕
1.有权逮捕的主体
(1)批准逮捕权
(2)决定逮捕权
(3)执行逮捕权
2.逮捕的适用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1)证据因素(《规则》第86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2)刑罚因素
(3)必要性(人身危险性因素)
(数罪中的一罪符合此条件即可)
3.逮捕的程序
(1)决定期限(拘留的,7天;未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超过20天)
(2)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批准与不批准(没有退回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规则》第103条)
(3)逮捕执行
A 2人;
B 2个24小时;
C 异地执行;
D 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4)不批准逮捕的救济: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此期间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人)
(5)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人大代表;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的案件——市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其他的案件,省检征求省级外事部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外案件、自侦案件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接受监督。
)(《规则》第93、94条)
4.逮捕的变更1)逮捕变更为其他措施
A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情形(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B应当变更或解除(《解释》第81条)
a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b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c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2)其他措施变更为逮捕
对于被取保或者监视的人,如果有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哺乳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变更为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