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分类复习
2018一建法知识点总结
2018一建法知识点总结一、建筑施工法规1. 建筑工程法建筑工程法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包括了建筑工程的承包、监理、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的规定,保障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
2. 建筑法规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一系列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建设标准、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对工程建设起到了规范化的作用。
3.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中要严格遵守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性。
4. 公共安全管理法规定了大型公共建筑、场所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了消防安全、建筑结构安全、设备安全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中质量管理的要求和标准,保障了工程质量的可控性和可靠性。
6.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规范,确保了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性。
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主要包括了工程的整体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计划等要素,确保了施工过程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2.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是指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场地、设备、人员等的管理,包括施工现场布置、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
3. 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指对施工现场工人的劳动安全和健康进行保护,包括了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施工工艺的安全性、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等方面。
4.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包括了质量检验、质量记录、质量整改等一系列措施。
5. 进度管理进度管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计划和跟踪管理,确保工程的按期完工。
6.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是指对施工机械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管理,确保设备的使用安全和保障工程施工进度。
7.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了建筑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咱要考一级建造师的朋友们,法规这部分可得好好准备呀!今儿我就给大家唠唠 2018 年《法规》考前那些必背的知识点。
先来说说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这块儿。
咱们得清楚法人成立的条件,就像开一家公司,得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我之前就碰到过一个事儿。
有个朋友想创业开公司,结果啥都没准备好,名字起得也乱七八糟,连个固定的办公地方都没有,最后折腾了好久也没弄成。
所以这成立条件咱得记牢喽!还有代理的法律特征和种类,得明白代理行为得有法律意义。
比如你委托别人帮你签个合同,这就是代理。
这里面还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情况,别弄混了。
再说说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那可是条条都重要。
比如要有用地批准手续,得保证工程是在合法的土地上建。
我曾经见过一个工地,因为土地手续没办好就开工,结果被责令停工,损失惨重。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也不能马虎。
招标的基本程序得清楚,从招标、投标到开标、评标和中标,每一步都有严格的规定。
还有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得公平、公正、公开。
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这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撤销等等,都有一堆知识点。
像合同的解除,得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件。
环保、节能、文物保护这些法律制度也别忽略。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得知道,什么时段能施工,什么时段得安静,都有明确要求。
说到这儿,想起之前在一个小区旁边的工地,大晚上还在施工,那噪音吵得居民都没法睡觉,居民一投诉,工地就被处罚了。
所以这些规定可不是闹着玩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更是重中之重。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的规定得记住。
还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从主要负责人到项目负责人,都得清楚各自的职责。
质量法律制度这里,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不能忘。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也得心里有数。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方面,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仲裁和诉讼的特点要搞明白。
(完整版)一建法规知识点2018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①宪法: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②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③行政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④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⑤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⑥刑法2.法的形式:①行政法规:《XXX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地名XXX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③部门规章:《XXX规定》、《XXX办法》④地方政府规章3.商标专用权包括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4.下列人员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届满、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制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无权代理: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5.表见代理——特别构成要件: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
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担保方式是约定担保,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保证人(无法律直接规定)。
7.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018一建法规知识点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一、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p22以下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各级机构、制度、税相关、犯罪与刑法、公民基本政治权,人身自由权、征收征用和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p2 3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各法规、条例。
条例是行政法规p3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地方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p3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届机构制定,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p36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p47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不一致时:相同立法机关制定的由立法机关裁决(谁制定谁裁决);不同立法机关制定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规章之间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p58法人有法定代表人,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p99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别法人。
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执照签发日为营利法人成立日;非营利性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是(人民政府)机关法人、城镇农村各种组织法人p9 10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p1111代理的法律特征: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p1212代理行为的终止:任务完或时间到,辞或被辞,一方死亡,雇主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更高级人物终止p1313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若追认就有效,否则无效)自始未经授权;超越权限;权已终止但仍被用p1514表见代理(无权但有效,表面上看起来合理)代理人有让第三人相信的行为或证据,被代理人存在过错如未告知第三人,第三人是善意的p15 15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民事责任,如果是申通第三人,则代理人与第三人需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找谁赔偿都行,过错双方对无过错方连带)p1616物权包括所有权(最重要最完全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最基本权利,也是权利核心),用益物权(都有个地)、担保物权。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总结(2018版)
2018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目录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3)第一节法律体系及法人制度 (3)第二节代理制度 (4)第三节物权制度 (5)第四节债权制度 (6)第四节知识产权 (7)第五节工程担保 (8)第六节保险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 (10)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1)第一节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及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1)第二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3)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5)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15)第三节建设工程承包制度与信用体系管理 (17)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法律制度 (18)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8)第二节劳动合同 (21)第三节买卖合同 (24)第五章环境保护、节能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25)第一节环境保护 (25)第二节节能规定 (25)第三节文物保护 (26) (28)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责任和培训制度 (28)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29)第三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专项施工方案 (30)第四节安全事故及责任 (31)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34) (38)第一节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解决途径 (38)第二节仲裁制度 (42)第三节行政许可 (44)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一节法律体系及法人制度1、法的形式2、法的冲突纵向:横向: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应在公布后(1)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备案(2)省、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法规——全国人大、国务院备案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法规——经省人大批准由省人大报——全国人大、国务院备案(3)部门规章——国务院备案(4)省政府规章——省人大、国务院备案(法规——报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备案,规章——报国务院及同级人大备案)、法律部门34、设区的市可以自行制定地方法规及规章的事项:①城乡建设与管理、②环境保护、③历史文化保护5、法人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③有自己的名称、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法人资格的取得包括:①登记取得②成立取得第二节代理制度【代理的基本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归纳
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归纳哎呀,一提到 2018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的必考知识点,我这脑袋里就像装了个乱麻团,各种条文规定搅和在一起。
不过别急,让我慢慢给您理一理,说不定能让您眼前一亮。
先来说说建筑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这块儿。
那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部分,但咱不怕,一点点来。
就说招投标吧,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不少。
比如说,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那可得搞清楚,不然一不小心就违规了。
有一次我朋友所在的公司参与一个项目投标,他们信心满满,准备得那叫一个充分。
结果呢,因为没搞清楚招标的规模标准,白白浪费了好多人力物力,最后连投标的资格都没有。
这可给他们上了深刻的一课,也让我深深记住了,这规模标准可不能马虎。
再说说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这在如今的建筑行业里那可是相当重要。
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就像是一张名片,好信用能让你在这个行业里顺风顺水,不好的信用那可就寸步难行啦。
我就碰到过这么个事儿,有个建筑公司,之前因为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被记了不良信用记录。
结果呢,后来再去投标,人家甲方一看这信用记录,直接就把他们给拒之门外了。
这公司的老板那叫一个后悔呀,可这世界上哪儿有后悔药卖呢?还有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这东西,那就是约束双方的“紧箍咒”,得仔仔细细地看清楚每一条款。
我记得有一次,一个工程项目的合同在结算条款上写得模模糊糊,结果到了结算的时候,施工方和发包方为了那点钱争得面红耳赤。
施工方觉得自己吃了大亏,发包方又觉得施工方狮子大开口,最后闹得不可开交,还差点对簿公堂。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也是必考的重点之一。
这可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生死存亡。
有个小工地,因为老板心存侥幸,没有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就开工了。
结果被监管部门查到了,不仅被责令停工,还被罚了一大笔钱。
老板那时候的脸色,比苦瓜还难看,真是得不偿失啊。
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也不能忽视。
质量就是建筑的生命,这可一点都不夸张。
一建法规知识点2018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①宪法: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②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③行政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④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⑤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⑥刑法2.法的形式:①行政法规:《XXX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地名XXX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③部门规章:《XXX规定》、《XXX办法》④地方政府规章3.商标专用权包括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4.下列人员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届满、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制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无权代理: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5.表见代理——特别构成要件: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
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担保方式是约定担保,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保证人(无法律直接规定)。
7.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大全
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大全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 三个重要概念法的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部门调整关系包括的主要法律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宪法,再加6个相关法(3个组织法,1个选举法,1个国籍法,1个区域自治法)2 民法商法(民商合一原则,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一部分)■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公民间☆法人间☆公民与法人间■两类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 行政法■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四种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4 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5 社会法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关系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6 刑法犯罪和刑罚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流程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个非诉讼法:仲裁法3. 法的形式(7类)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制定法形式,共七类)制定单位名称法律地位宪法全国人大《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法律)《XX法》特例:民法通则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其它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常委会《XX地方XX条例》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属于地方性事务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国《XX办法、规多部门可联合制定务院各部委定、实施细则》地方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XX地XX办法、规定、实施细则》4. 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注意不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2018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点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概念:指把已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既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注意:设区的市仅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法规,且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法的效力等级:(1)法的纵向效力等级:①宪法至上;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需要有机关裁决)地方政府规章。
(3)法的横向效力:总结:系统内冲突自己决定,系统外冲突回避。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
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两基一农)3.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1)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但有时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其他组织。
4.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章节考点完整版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复习要点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我国,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7个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注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签发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发布公告规定。
法的效力层级,指的是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不同的效力等级体系。
我国法的效力层级是: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
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要内容。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点击【一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category/jzs1?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在监督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形成民商事法律关系。
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有:第一,该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权利和民商事义务关系;第二,该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该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第四,该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复习资料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复习资料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部门)
1-2、法的形式
1-3、法的效力层级
1-4、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5、法人
1-6、法人与项目经理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根据项目需要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7、代理制度
代理: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意义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8、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9、无权的特征与种类
1-10、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11、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12、债的内容与发生根据
1-1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14、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与法律特征
1-15、专利权。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总结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总结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 三个重要概念法的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部门调整关系包括的主要法律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宪法,再加6个相关法(3个组织法,1个选举法,1个国籍法,1个区域自治法)2 民法商法(民商合一原则,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一部分)■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公民间☆法人间☆公民与法人间■两类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 行政法■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四种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4 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5 社会法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关系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6 刑法犯罪和刑罚刑法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流程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个非诉讼法:仲裁法3. 法的形式(7类)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制定法形式,共七类)制定单位名称法律地位宪法全国人大《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法律)《XX法》特例:民法通则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其它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常委会《XX地方XX条例》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属于地方性事务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多部门可联合制定地方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XX地XX办法、规定、实施细则》4. 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注意不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资料完整版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资料完整版法律基础一、法律体系-法的分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民法商法《合同法》、《公司法》、《招投标法》3)行政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4)经济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节约能源法》5)劳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二、法的形式——法的来源(一)宪法——全国人大,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和一般法律(专门法,如城乡规划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常委会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地方××办法、规定如住建部发布的(六)地方规章——省和较大市政府制定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七)国际条约一定要是我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
如加入WTO。
三、法的效力层次(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非执行优先,一般执行严格的)(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新法优于旧法(五)需有有关机关裁决的特殊情况1、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用地方法的用,认为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四、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缺一不可。
2)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等形成的关系。
如质监管。
3)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关系五、案例分析知识点1)审计活动中,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完整版)一建法规知识点2018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①宪法: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②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③行政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④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⑤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⑥刑法2.法的形式:①行政法规:《XXX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地名XXX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③部门规章:《XXX规定》、《XXX办法》④地方政府规章3.商标专用权包括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4.下列人员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届满、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制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无权代理: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5.表见代理——特别构成要件: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③须相对人为善意。
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担保方式是约定担保,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保证人(无法律直接规定)。
7.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2018年度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点资料库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概念:指把已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既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注意:设区的市仅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法规,且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 法的效力等级:(1)法的纵向效力等级:①宪法至上;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需要有机关裁决) 地方政府规章。
(3)法的横向效力:总结:系统内冲突自己决定,系统外冲突回避。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 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两基一农)3.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1)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但有时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其他组织。
4.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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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分类复习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1)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
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
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宇。
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
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屑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
但是,即使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
根据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解析]
上面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很好地掌握,曾出现在试题中。
这几个类型需要注意与下文的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区别开来。
一级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资料: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下文择其中重要的分类,分述如下。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成立,此“批准”即为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合同实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某些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形式,可能不产生合同效力。
[重点解析]
理解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其区别在于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
需要采用的,就是要式合同,不需要采用的,就是不要式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例如无偿借用合同。
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德,不侵害他人利益,允许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愿订立任何形式合同。
因此,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重点解析]
合同的分类会存在一定的交叉,例如赠与合同就属于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也属于有名合同。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2)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要约的概念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如果不特定,则受要约人无法对之作出承诺,也就无法与之签订合同。
这样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例如,某承包商在街头见到一张出售建筑材料的广告,但是广告上面并没有材料供应商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则即使该承包商计划购买这批材料,也由于无法找到材料供应商而不能签订购买材料的合同。
所以,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集者退散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因此,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不能是要约。
例如,某承包商与某材料供应商聚会,交谈之中,材料供应商向承包商介绍了自己目前存有大
量的建筑材料,并对该批材料的性能进行了详细地描述。
这不能认为是要约,因为材料供应商并没有将这批材料出售给承包商的意图。
所以,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
如果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就无从知道要约的内容,自然也就无法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
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例如,某投标人计划对某开发商的建设项目进行投标,但是在投递标书的时候却误将标书送给了另一个开发商。
尽管要约已经发出,但是由于该受要约人不是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因此,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这是《合同法》对要约的明确规定。
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具体明确,受要约人就无法对之作出承诺。
如果受要约人对之进行了补充修改而做出了承诺,就要认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其承诺也就不能是承诺了。
所以,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重点解析]
1.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
2.合同订立的方式是要约、承诺;而合同订立的形式则包括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
3.注意掌握要约的概念。
4.注意掌握要约应当满足的两个要件。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