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园条例

合集下载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园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并逐级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规模、功能、位置等对城市公园进行分类分级,在养护经费、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园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开展城市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升城市公园品质和功能。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和健身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公园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园管理条例至关重要。

一、公园的开放与关闭时间公园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需求,合理确定开放与关闭时间。

一般来说,公园的开放时间应当在清晨,以便于晨练的居民使用;关闭时间则应在夜间,以确保游客的安全和公园设施的维护。

在特殊节假日或活动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但需要提前向公众公布。

同时,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园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开放与关闭时间,并设置提醒标识。

对于违反开放与关闭时间规定的游客,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引导。

二、公园的设施管理公园内的设施包括道路、桥梁、亭台楼阁、座椅、垃圾桶、健身器材等,这些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对于游客的体验至关重要。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对于容易磨损的设施,如健身器材,要增加检查的频率,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

游客在使用公园设施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故意损坏或破坏。

对于因游客不当使用导致设施损坏的,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公园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园的环境卫生是公园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公园内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清运,确保垃圾不堆积、不散发异味。

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公园的清扫工作,包括道路、草坪、花坛等区域,保持公园的整洁干净。

同时,鼓励游客文明游园,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共同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

公园内的公共厕所也应当保持清洁,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并定期进行消毒和除臭处理。

四、公园的绿化管理公园的绿化是其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科学的绿化养护计划,定期对树木、花草进行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

游客不得擅自采摘花朵、践踏草坪、破坏树木,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和教育。

五、公园的安全管理公园的安全是游客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制定了《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门店招牌、城市照明、城市道路(含桥涵)及其井具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方面的监督管理;(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五)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堤防、河道、湖泊、水系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六)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设施、占道停车、城市养犬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秩序;(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客运、货运及其场站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九)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十)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地名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十一)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及要求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及要求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技术标准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城市绿化条例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五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面积计算.三、绿地率绿地率=建设项目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该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四、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执行标准1、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达到:组团、小区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每人不少于平方米.组团为300-700户,小区为2000-4000户,居住区为户,每户按人计算.2、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30%.3、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4、机关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科研和公共文化场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5、城市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不低于30%,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不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不低于20%.6、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执行.五、居住区公共绿地规模居住区公园每处规模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每处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每处规模不小于400平方米.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六、建设项目绿地计算:一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小区路、城市道路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起计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2、组团绿地、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起计算.3、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的计算,但是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绿地用地面积的80%.二道路、孤植乔木、树阵绿地面积计算1、单株行道树、孤植的乔木,绿地面积按1.5m×1.5m计算.2、成排种植且株距小于等于6m的乔木,绿地面积按总长度乘以1.5m计算.3、树阵绿地面积据实际种植情况按上述两种方法计算.三生态停车场绿地面积计算1、停车场全部为植草砖铺设并植草的,按停车场总面积的10%计为绿地面积.2、停车场采用植草格新材料铺设,地面草坪效果好, 在每个车位后方种植一株10㎝以上乔木,并每3个车位中间种植一株10㎝以上乔木的,按停车场总面积的20%计为绿地面积.平均每个车位种植两株10㎝以上乔木的树冠绿荫能覆盖、地面草坪效果好不斑驳的停车场,按停车场总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积.3、立体停车场按100%计入绿地面积须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且绿荫全覆盖效果好.四地下构筑物顶绿地面积计算地下构筑物顶绿地是指在全地下或半地下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根据覆土深度,按以下标准计入绿地面积: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100 %计入绿地面积.2、种植土层深度-1.5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80 %计入绿地面积.3、种植土层深度-1.0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60 %计入绿地面积.五立体绿化面积计算1、屋顶绿化:屋顶绿化的覆土厚度达到30㎝的,按以下标准计入绿地面积:1一层至三层的,按绿化覆盖面积的30%折算绿地面积.2四层至六层的,按绿化覆盖面积的20% 折算绿地面积.3六层以上或距地面40m以下的,按绿化覆盖面积的10%折算绿地面积.2、墙体绿化:挡土墙、墙体应进行垂直绿化,垂直绿化按绿化覆盖面积的10 %计入绿地面积.利用立体绿化新技术,采用种植土种植,施工后绿化效果即可显现,覆盖面达到95%以上的垂直绿化按覆盖面积的100 %计入绿地面积.六水体面积计算:采用地栽,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按100%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游泳池、消防水池、喷泉等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七、附则一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南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计算方法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作为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健身的重要公共空间,对于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身心健康、增强社会凝聚力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确保公园能够持续、有效地为公众服务,维护公园的良好秩序和环境,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公园管理条例至关重要。

一、公园的开放与关闭时间公园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需求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放与关闭时间。

一般来说,在正常工作日,公园可以在早上六点至晚上八点开放;在周末和节假日,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比如从早上五点半至晚上九点。

这样的安排既能满足上班族在工作之余享受公园的需求,也能让更多居民在休息日有充足的时间在公园内活动。

同时,为了保障公园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以及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公园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特殊时期(如恶劣天气、设施维修等)临时调整开放时间,并提前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二、入园规定1、为了维护公园的安全和秩序,所有入园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2、禁止携带宠物入园,除非是专门为残疾人士服务的导盲犬等工作犬,并需提供相关证明。

3、不得在公园内从事非法活动,如赌博、卖淫嫖娼、贩卖毒品等。

对于违反入园规定的人员,公园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三、公园设施管理1、公园内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用性。

例如,游乐设施、健身器材、休息长椅、路灯等都要保持良好的状态。

2、对于损坏的设施,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识,并尽快安排维修或更换。

3、鼓励游客爱护公园设施,发现损坏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四、环境卫生管理1、公园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保持垃圾桶的清洁和无异味。

2、游客应当自觉将垃圾投入垃圾桶内,不得随地丢弃。

3、公园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清扫公园内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4、禁止在公园内随地吐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

公园管理规定

公园管理规定

公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公园使用范围
1.1 公园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活动、文化交流的场所。

1.2 公园可以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展览、演出等,但需提前经公园管理部门批准。

1.3 公园可以设立游乐设施、健身区域、花坛以及公共休息区等,以提供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给市民。

第二章:公园游园须知
2.1 游客在进入公园时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2.2 游客需保持公园内秩序,不得随地乱扔垃圾,不得涂写、刻画或毁坏公园设施。

2.3 游客需尊重公园花草树木,不得采摘或破坏花草树木。

2.4 游客需注意个人和他人的安全,不得在公园内从事危险行为,如高空抛物、攀爬禁止区域等。

第三章:公园管理部门职责
3.1 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公园的安全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维护和绿化造景等工作。

3.2 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公园内各类活动,并指导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3.3 公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园规划、建设和改造工作,并向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违规处理
4.1 对于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游客,公园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劝告、警告、罚款等。

4.2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损坏公园设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
安全等,公园管理部门有权报警并配合执法机关处理。

4.3 公园管理部门将定期巡查公园内情况,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公园管理意识。

结束语
本文所述规定旨在维护公园的秩序、保护公园环境、提供良好
的游园体验,希望市民积极配合并共同建设美丽的公园。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的绿洲,为人们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为了保护公园环境,维护公园秩序,提高公园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公园管理条例。

所有进入公园的人员,无论是游览、散步、锻炼还是休息,都需要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一章公园开放与关闭1.1 公园的开放时间为每日早上6点至晚上10点。

1.2 太阳公园将于每周一闭园,进行清洁和维护工作。

1.3 如遇特殊情况,如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管理部门有权关闭公园或限制公园的使用范围。

第二章公园秩序2.1 进入公园的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和环境意识,不得违反公园规定。

2.2 禁止在公园内吸烟、乱扔垃圾、随意破坏公园设施和绿地,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3 公园内禁止擅自采摘或破坏花草树木和其他自然景观,保护公园生态环境。

2.4 喂养公园内的野生动物是禁止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环境污染。

第三章公园设施的使用3.1 游客在使用公园设施时,应按照规定进行预约和使用。

3.2 在公园设施使用期间,使用者应爱护设施,禁止损坏和乱涂乱画。

3.3 公园设有儿童游乐区,使用儿童游乐设施的人员应提供有效监护人陪同,并确保儿童的安全。

第四章公园活动4.1 举办公园活动前,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4.2 举办公园活动期间,应保持活动场地的清洁和秩序,禁止违规使用喇叭、扩音器等设备扰乱公园的宁静。

4.3 举办公园活动的组织者应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公园安全5.1 公园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园的安全巡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公园内的安全。

5.2 公园内设置了监控设备,用于监测和记录公园内的安全状况,确保公园内的秩序。

5.3 游客在公园内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园管理人员求助或报警。

第六章违规和处罚6.1 对于违反公园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园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罚款等。

6.2 对于严重违反公园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园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公园的范围和时间。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园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利益,提升公园环境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绿色、环保、文明、和谐”的原则,促进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园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公园的设立应当遵循城市规划,适当地布置于市区或者城乡结合部。

第五条公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并设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

第六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公园的管理职责,确保公园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公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公众的利益。

第三章公园的开放与服务第八条公园应当定期开放,并制定开放时间,确保公众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休闲活动。

第九条公园应当提供基础服务设施,如公厕、休息区、饮水机等,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

第十条公园应当制定管理规定,禁止擅自破坏花草树木、乱涂乱写、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一条公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识,并配备专职保安人员,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公园的维护与保护第十二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植被的保护,合理规划种植,防止滥伐滥砍。

第十三条公园应当加强对公园水体的保护,禁止乱倒污水、乱丢垃圾等行为,保持水体干净清澈。

第十四条公园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的保护,及时维修损坏设施,确保公众的使用权益。

第五章公园的文化与活动第十五条公园可以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如音乐会、舞蹈表演等,丰富公众的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公园应当开展环保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第六章公园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定期对公园管理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公园管理部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公园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公园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利益,提升公园环境质量。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锻炼身体和享受大自然的宝贵空间。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园,保障市民的权益和提供良好的环境,制定公园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本条例旨在规范公园的管理与使用,促进公园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园的服务质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发挥公园的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本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内的各类公园,包括市区公园、社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园等。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推动公园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

第四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与服务能力。

第五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公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互动,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第二章公园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公园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和设计。

公园的功能定位应当明确,建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园的定位和使用需求。

第八条公园应当建设和维护良好的绿地环境,保持植被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应当合理规划公园的植被种类和布局,注重植物的生态适应性和景观效果。

第九条公园的景观设施和游乐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市民的安全。

第十条公园的交通设施和停车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建设,确保市民的出行便利和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公园内的污水、垃圾、噪音等污染物应当及时处理,保持公园的环境整洁和宜人。

第三章公园的使用与活动第十二条公园应当按照合理的时间段对市民开放,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合理的服务。

对于特定的活动或者场所,应当进行适当的管理和限制。

第十三条公园内禁止野餐、烧烤、宰杀动物等违规行为。

市民在公园内应当文明用餐,保持公共卫生。

第十四条公园内禁止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乱停乱放等破坏行为。

市民应当爱护公园设施和环境,自觉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及要求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及要求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及要求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技术标准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城市绿化条例》(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五)《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面积计算。

三、绿地率绿地率=(建设项目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该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四、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执行标准1、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达到:组团、小区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每人不少于平方米。

组团为300-700户,小区为2000-4000户,居住区为户,每户按人计算。

2、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30%。

3、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4、机关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科研和公共文化场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5、城市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不低于30%,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不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不低于20%。

6、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执行。

五、居住区公共绿地规模居住区公园每处规模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每处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每处规模不小于400平方米。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绿地计算:(一)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小区路、城市道路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起计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9)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9)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规划第三章资源培育与保护第四章利用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业,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设立与规划、资源培育与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划定的地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建设森林公园应当保持森林风景资源的完整性,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江滩公园管理制度

江滩公园管理制度

江滩公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滩公园的管理,保护公园环境,提升公园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江滩公园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公园环境保护、游客服务、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园管理部门是江滩公园的管理主体,负责公园内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四条游客在公园内应遵守公园管理规定,文明游览,不得破坏公园环境和设施。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并不断完善和调整。

第二章公园环境保护第六条为了保护江滩公园的环境,游客在公园内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乱扔垃圾,保持公园的清洁; 2.不擅自破坏花草树木,保护植被资源; 3.不乱涂乱画,保护公园景观。

第七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园环境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公园的清洁整洁。

第八条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游客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

第九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游客,公园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警告、劝阻,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游客服务第十条公园管理部门应根据游客的实际需求,完善公园内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公园服务项目应包括导览服务、有偿游览、文化演艺等项目,满足游客不同的需求。

第十二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培训游客服务人员,提升他们的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三条游客服务人员应热情周到的接待游客,为他们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游客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根据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项目。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逻和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公园内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游客在公园内不得随意攀爬高墙、护栏等设施,不得进入禁止区域。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游客,公园管理部门应立即予以劝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公园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园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西湖公园管理制度

西湖公园管理制度

西湖公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西湖公园的生态环境,维护公园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西湖公园管理制度遵循便利、安全、文明、和谐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园环境,提高公园服务水平,加强公园管理,使公园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健康场所。

第三条西湖公园管理制度适用于西湖公园辖区内的各类设施、设备及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及时修订,并在公园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章:公园开放时间第五条西湖公园每天的开放时间为早上6点至晚上10点,长假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各类设施、场所的开放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章:公园秩序第七条公园内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垃圾。

第八条公园内禁止擅自破坏花草树木,禁止摘取花朵。

第九条公园内禁止滋扰动物,禁止捕捉、伤害动物。

第十条公园内禁止乱喷乱涂,禁止写字、贴画在公园内的墙壁、栏杆上。

第十一条公园内禁止在草坪上游玩、举行集会和活动。

第十二条公园内禁止爬树、攀岩等危险行为。

第十三条公园内禁止吸毒,禁止酗酒。

第十四条公园内禁止在湖中游泳或垂钓。

第十五条公园内禁止携带宠物。

第四章:公园设施及场所使用第十六条公园内儿童游乐设施只能由年龄在12岁以下的儿童使用,未成年人需成年人陪同。

第十七条公园内停车场使用需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八条公园内广场、活动场地如需举办活动需提前向管理机构申请,并经批准。

第十九条公园内运动场地、健身器材使用需注意安全,遵守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公园内绿化带、景观设施需爱护,不得随意破坏。

第五章:公园安全第二十一条公园内设防护设施,如栏杆、护栏、警示牌等,游客应当遵守规定,不得随意攀爬或破坏。

第二十二条公园内发现可疑物品或者行为应及时报警。

第二十三条公园内遇到紧急情况如火灾、交通事故等应当及时撤离,并向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章:公园卫生第二十四条公园内游客应当遵守卫生规定,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年)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年)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8年4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次修正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二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三次修正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四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正文:---------------------------------------------------------------------------------------------------------------------------------------------------- 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8月3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梅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梅岭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梅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梅岭-滕王阁风景名胜区除滕王阁片区以外的景区,其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梅岭-滕王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梅岭片区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在风景区范围内居住以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风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在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必须服从风景区管委会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景区的保护工作,加大对风景区保护经费的投入。

第七条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南昌公园扫黄行动实施方案

南昌公园扫黄行动实施方案

南昌公园扫黄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南昌市公园内发生了一些涉黄、涉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市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

为了加强对公园环境的管理,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南昌市决定对公园内的扫黄行动进行实施。

二、目标本次扫黄行动的目标是清理公园内的涉黄、涉黄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公园环境,提升市民的休闲娱乐体验。

三、实施方案1. 加强巡逻检查加大对公园周边和内部的巡逻检查力度,建立定点巡逻、不定时巡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园内各类娱乐场所、商贩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涉黄活动。

2. 宣传教育通过悬挂标语、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向市民宣传扫黄行动的重要性,呼吁市民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公园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3. 加强联合行动公安机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城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扫黄行动。

对于发现的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4. 增设监控设备在公园内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对公园内各个角落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涉黄活动。

5. 强化惩处措施对于发现的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进行处理,对涉事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形成震慑效果。

四、保障措施1. 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大对扫黄行动的人力、物力投入,确保扫黄行动的顺利实施。

2. 完善制度规定完善公园内管理规定,明确对于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程序和惩处措施。

3. 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定期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扫黄行动的督导和检查,确保扫黄行动的有效实施。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次扫黄行动的实施,预期能够彻底清理公园内的涉黄、涉黄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公园环境,提升市民的休闲娱乐体验,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市民的身心健康。

六、总结南昌市公园扫黄行动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公园环境的管理,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提升。

希望通过本次扫黄行动的实施,能够为南昌市民营造一个更加清洁、安全、和谐的公园环境。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赣江市民公园游乐设施(滨江乐园摩天轮、冲浪浴场、网球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赣江市民公园游乐设施(滨江乐园摩天轮、冲浪浴场、网球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赣江市民公园游乐设施(滨江乐园摩天轮、冲浪浴场、网球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4.18
•【字号】洪价经字[2006]20号
•【施行日期】2006.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赣江市民公园游乐设施(滨江乐园摩天轮、冲浪浴场、网球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洪价经字[2006]20号)
市红谷滩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赣江市民公园游玩游乐设施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公园投资兴建了赣江市民公园,园内滨江乐园摩天轮、冲浪浴场和网球场等游乐设施,极大地丰富了市民的业余生活,为我市增添了新的旅游景区,促进了旅游事业的发展。

现参考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赣江市民公园滨江乐园摩天轮等门票价格的认证报告》(洪价认字[2006]第007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1、滨江乐园摩天轮门票价格为50元/人·次;
2、冲浪浴场门票价格为10元/人·次;
3、网球场门票价格为:白天租用场地每小时30元,晚上租用场地每小时40元。

团体优惠政策为:50人以上(含50人),享受九折优惠,现役军人享受九折优惠。

上述门票价格请按照我局收费公示栏制度予以明码标价。

接文后,请速来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

此复。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南昌市滨江公园绿化设计(全文)

南昌市滨江公园绿化设计(全文)

南昌市滨江公园绿化设计(全文)南昌市滨江公园的绿化使滨河长廊成为南昌的“绿肺”,同时为城市的视觉景观增加了可圈可点的一笔。

在城市建设中应按照可持续进展观念,认识自然、尊重自然、善待自然,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处理好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的关系,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模拟地带性植物群落种类组成、结构特点及演替规律,科学营造乔、灌、草多层结构的生态环境林,增加城市森林绿量和景观层次,提高人居生活环境质量,创建生态文明城市。

可持续的城市进展是可持续进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绿地环境设计中也要遵循这一点,崇尚自然、追求自然、力求人与自然的高度融合。

城市道路绿化的设计要体现和展示城市的形象和个性。

南昌气候地理条件优越,植物种类丰富,园林中耐阴植物种类多,极有条件在城市绿地中配置具有垂直层次的植物景观人工群落。

模拟地带性植物群落种类组成、结构特点,营造人工植物群落,构建乔、灌、草多层次复合的生态环境模式,增加绿量和景观层次,从而提高环境质量。

南昌滨江公园带状绿化的“线”性可以美化河道景观,衬托和改善城市面貌。

各个重要节点设计有广场、景观小品、休息廊架、休闲座椅等,给人们提供一个怡人的滨江休闲空间。

绿化设计中坚持以乡土树种为主,同时大力推广适宜本地自然条件的树种,采纳多种多样的植物品种,形成生态、绿色空间,通过树种、树形、色彩的分段变化,令眼前的一道道风景也变得亮丽而富有韵律,结合人文景观元素,以展示“生态城市”的特色。

项目概况:南昌市位于赣江之滨,自古便有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的美誉,滨江公园的绿化建设将与赣江滕王阁景观对接,提升沿江的景观品质和旅游价值,改善区域内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车辆行驶的舒适性,改善区域的景观环境,对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将起着直接和间接的拉动作用。

该基地位于赣江东岸,南临二七北路,北接规划七路,西至赣江。

总用地面积约为7公顷,南北长约1000米,东西宽约50至250米。

江边码头、亲水平台、巡游步道、停车场的设置为市民江边活动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和开车出游的可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七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公园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
(五)恐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携带有碍人身安全的动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营火、烧烤;
(七)赌博、乞讨、卖艺、非法兜售物品;
(八)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九)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服务证上岗,热情服务,文明管理,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直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园的外围保护地带。
在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高度、造型、体量、色彩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时,应当实行方便残疾人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或者污染公园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擅自占用公园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损毁草坪植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营火、烧烤的;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五条 对在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或者县、湾里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公园总体规划,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组织编制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建设发展规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湾里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由县、湾里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湾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未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导游牌、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设施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法应当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31008(颁布时间)
20031201(实施时间)
南昌市公园条例
(200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二)攀爬、移动、涂污或者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三)恐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携带有碍人身安全的动物的;
(四)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的。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设计、施相应的资质。
第十三条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园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建设,规范公园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增进公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全社会开放,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户外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发展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八条 公园建设应当符合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提高文化品位和园林艺术水平。
第九条 新建、扩建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或者污染公园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控制规模、限制数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则设置公园内的商业经营点。
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经营范围合法经营,遵守公园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活动不得损坏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不得影响游客游园活动。
公园的开放时间、收费标准以及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儿童、学生等的优惠办法应当在公园入口处或者售票处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园收费必须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各类公园一律不得收费。
公园门票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门票收入应当提取不低于10%比例用于公园的维护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除老、幼、病、残者代步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
第十五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道路、亭、榭、坐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标识上的文字、图示应当规范。
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县(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行政管理工作,县(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公园行政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行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政府投资的公园应当保证其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二十五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丢瓜皮果壳、烟蒂、口香糖、纸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废物;
(二)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或者损毁草坪植被;
(三)攀爬、移动、涂污或者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
(四)躺占凳、椅,妨碍他人休憩;
第二十一条 公园出入口的设置应当与城市交通和游客走向、流量相适应。公园主要出入口外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设置游客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停放处。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大门外游客集散广场的管理,保持畅通、洁净、车辆停放有序。
公园大门外游客集散广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 定时开放的公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3天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赣常备[2003]43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