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园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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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公园管理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3〕73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加强城市公园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抓好城市公园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公园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范。我市城市公园应按本规范进行管理。
一、公园环境管理
(一)园容卫生管理。
1. 公园内公共卫生工作应分工定责,卫生清扫工作应做到全日立体保洁,清扫时间应与游人晨练时间错开,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无焚烧垃圾树叶污染环境现象。
2. 公园内道路和游览区无袋装垃圾和零散垃圾堆放,地面整洁干净,无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痰迹或其他污物;各类建筑物墙面整洁,无乱图画、乱张贴,无明显污渍,墙角无蛛网。
3. 湖、池水面清洁,无飘浮杂物、无异味、无蚊蝇孳生,无各种污水、废弃物等排放到公园湖、池等水域内的现象,水体水质达到国家景观用水标准。
4. 垃圾箱定置摆放,完整无破损。垃圾箱定时清理,无污物外露,无乱张贴乱图画,箱体干净整洁无锈迹,周围地面无污渍。
5. 公厕标志规范,冲洗设备、洗手设备、水电等设施完好;蹲位手纸筐、挂衣钩等设施齐全;便池洁净无污垢、无堵塞、无异味;地面干净、干燥;立面(包括蹲位)无乱张贴乱图画,无蛛网。
6. 公园应做好除“四害”及卫生防疫工作,定期喷药清毒,基本达到无鼠、无蝇标准。
7. 公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噪音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噪音,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乱设广告、乱设招牌;餐饮服务设施采用清洁能源,坚持每天清理废油和定期清渣;茶园、游乐园等经营设施应采用绿化手段软隔离达到美化的效果。
(二)园容植物景观管理。
1. 公园绿化美化要突出各自特点,古典园林要保持历史风貌;新建园林提倡因地制宜安排树种,达到植物景观有特色。
2. 公园的绿化工程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范进行。
3. 公园根据自身性质、风格、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管养计划,并逐步完成设计的后期创造;各项养护措施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等严格按照规程规范进行操作,可充分利用自然降水,推广利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
4.除满足特定需求外,公园绿地内不应有裸露地面,各类植物修剪及时,基本无病虫害危害,无枯枝败叶、无缺株断行;草地修剪平整、清洁、无杂草和明显践踏痕迹;植物配置合理,植物栽植、调整、养护均保持最佳景观状态;园内所有乔木和大型灌木均有普查登记资料。
5. 公园绿化应按照《成都市城区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的一级养护标准进行养护。
6. 公园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应严格执行《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三)园庭设施管理。
1. 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公园内文物古迹及艺术品应重点保护,保持完好无损。
2. 公园内建筑物、游艺设备、各种橱窗牌示、雕塑、座椅、石桌石凳、垃圾箱、路灯、广播系统等设施应与公园景观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3.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制作规范、位置醒目、完好常新。各类指示牌、导游牌、公园简介和游园须知、动、植物介绍牌、宣传栏等制作规范美观,醒目协调,无错别字,无破损残缺。公共信息标志应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等标准。
4. 道路、路沿、梯踏台阶、护栏平整完好,无坑洼、无缺损倒伏现象。
5. 园椅、园灯、亭、廊等园庭设施功能齐全、外观完好、整洁干净、无残损,无乱涂画。
6. 各种园林机具、喷水装置应专人维护,使用人应培训上岗,喷水装置保持定时开放。
7. 公园内依法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保证畅通。
8. 公园主要进出口设有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设施及标识牌;公厕无障碍设施(缘石坡、残疾人专用厕位等)齐全,残疾人座便器有扶手;主要景区、景点均有方便残疾人通达的无障碍设施,且管理、使用良好。
二、公园秩序管理
(一)游园秩序管理。
1. 园内无游客携带危险品游园,无利用公园场所从事占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和擅自兜售商品,牟取利益的行为。未经允许游客不得携带宠物入园。
2. 公园内游人无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树木、践踏草坪、吵架斗殴等有损文明形象的行为。
3. 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标牌,防火区、禁烟区和禁止游泳、攀爬、钓鱼等区域要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4. 公园开展各类文化娱乐活动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园林景观、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活动结束后应按规定及时恢复景观。
5. 公园应根据噪音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加强对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和文体娱乐活动的管理。
6. 临时施工现场应做到打围作业、文明施工、公示和标志规范,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并恢复景观。
(二)经营服务管理。
1. 公园内经营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严格控制规模,不得超范围经营。小卖部、餐厅、茶铺、游乐设施及各类经允许引进的经营项目,必须规范集中、有序定置定位,并负责门前三包(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不得临店摆放广告牌。所有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持证经营;服务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要求着装、佩证、文明经营、诚实守信、明码实价,无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行为;经营性公共场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齐全有效,且醒目位置悬挂。
2. 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要求进行亮证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持证(健康证)上岗;食品经营点的各类食具定期消毒,不出售过期、变质、代销食品。
3. 各类游乐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每日对设备运营状况有检查、有记录,坚持持证上岗制度,每个游乐设施均应设置有“游客须知”、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坚持对游乐设备(施)进行日检、月检、定检和年检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游乐设备(施)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统一实施安全质量管理。
(三)园内及周边秩序管理。
1. 公园建设应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规范要求,园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停、乱挂现象。汽车、自行车不能在园内草坪、绿地、游览区及主要道路上停放。
2. 公园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警署(派出所)密切联系与协作,共同维护好公园及大门周边环境秩序。重点治理大门区域影响交通的摆摊设点,违章停放车辆等影响公园正常游览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