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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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园条例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批准部门】8;821;82101;

【批准日期】2006.05.26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05.3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公园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4月13日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批准,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31日

成都市公园条例

(2006年4月13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休憩娱乐、游览观赏和防灾避险功能,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并向公众开放的具有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负责维护和管理的公园,其维护和管理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投资公园建设或以资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公园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园的有关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范围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七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土地、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园发展规划确定公园建设用地范围,并予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确需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应制定调整方案。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范围内应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应由区(市)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地、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和区(市)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整公园用地性质方案进行论证时,其方案应事先向社会公示,并组织听证。

第九条新建公园应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自然景观资源的区域、地点。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建造公园。

公园选址定点,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土地、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踏勘,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实施控制管理。公园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物风格应与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符合本市公园发展规划。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五城区范围内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区(市)县由其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公园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的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第十四条公园建设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进行施工和监理。

第十五条公园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应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报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应隐蔽设置,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设置在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已建成公园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进行改建。

第十八条公园内各类设施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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