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5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域统筹、产业融合、共建共享、创新示范的原则,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管理、旅游安全和形象推广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区域的沟通协作,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开发,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推进跨区域旅游宣传推广、产品开发、市场共建、品牌共育等合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县域旅游协作,加快太行一号文旅康养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示范带建设,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晋政办发〔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6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新修订的《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0月29日印发的《山西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0〕94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5日山西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全省文化和旅游(包括相关的体育、文物等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就近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旅游条例》及《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突发事件分级按照伤亡人数、损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见附件2)2 应急指挥体系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组成。
《旅游法》总则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四条】
社会 效益
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 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气象局、铁路局、民航
局、文物局、中医药局、扶贫办共28个部门组成,旅游局为牵头单位。
(2014.9)
国务院
Safe Healthy Hygienic Convenient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
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旅游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
举例 《宪法》 《合同法》、《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山西省旅游条例》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旅游法》10章
29 19 16 11 8 8 7 8
4
2
1 2 3 4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旅游者
经济 效益
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 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第五条】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晋财行[2007]339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07]339号)各市财政局、旅游局:为推动我省旅游产业的发展,规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旅游局2007年11月14日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确保旅游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规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筹集的用于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资金投向第三条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景区开发、线路整合升级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景区旅游道路、给排水设施、通讯设施、供电设施等项目;(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旅游交通标示牌、自驾车营地建设等;(四)旅游精品线路(古建宗教线路、晋商文化线路、寻根觅祖线路、黄河风情线路、太行山水线路、红色经典线路等)服务设施的配套、改造、升级、完善,包括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引导标识、环境整治等;(五)重点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
包括重点景区建设、重点旅游饭店的建设改造、旅游购物设施的建设改造等项目的贷款贴息;(六)重点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研制等项目;(七)其他省级重点公益性旅游项目。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财政厅文件 关于印发《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晋文旅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文旅发〔2021〕42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省文化旅游业消费潜力,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省文旅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财政厅2021年7月5 号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拓宽境内外旅游客源市场,提升我省文化旅游业消费潜力,推动我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及标准(一)接待累积奖1.旅行社一年累积接待境外游客2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30元。
2.旅行社一年累积接待省外过夜游客3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10元。
3.旅行社一年累积接待省内过夜游客5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3元。
(二)大宗旅游奖1.包机奖游客50人以上的境外来晋包机,游览1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40元;连续住宿三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60元;连续住宿五晚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80元;连续住宿七晚以上,游览5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200元。
游客50人以上的省外来晋包机,游览1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60元;连续住宿三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80元;连续住宿五晚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00元;连续住宿七晚以上,游览5个以上A级收费景区,每人每住一晚奖励120元。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了《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旅游行业应当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指导旅游商品生产、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六)负责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或参与查处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七)组织、管理和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晋文旅办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晋文旅办发〔2021〕102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了维护文化市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现将《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2021年7月6号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文化市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文化市场投诉举报,是指消费者对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投诉和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坚持统一受理、分流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具体承担各级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消费者投诉;(二)受理对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三)对以上六个市场投诉举报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办理,汇总投诉举报相关信息并进行大数据分析;(四)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山西文物旅游资源开发的法律保护
力 量 对 全 省 的 文 物 资 源 状 况 进 行 系 统 深 入 的调 查 研 究 和 科 学 论 证 , 并 根 据 旅 游 市 场 需 求 及 开 发 经 济 技 术 条 件 确 定 是 否 对 其 开 发 及 如 何 开 发 , 明确 文 物 资 源 保 护范 围。 3 保 证 开 发 主 体 的合 法权 益 。 文 物 . 旅 游资源开发不 可能单靠政府 , 目前 , 山 发 , 且 取 得 了明 显 的经 济 效 益 , 并 因此 要
主体 为抢先夺得 开发具有较 高旅游禀赋
的重视。 西省是一 山 个文物大省, 丰富的
文 物 资 源 为 山 西 创 造 了 可 观 的 经 济 效
法律保护
文物旅 游资源为 山西 带来 了可 观的
经济效益 , 为有 效 开 发 文 物 旅 游 资 源 , 应 以 法 制 手 段 对 文 物 旅 游 资 源 加 以科 学 规 划 , 时 , 山西的 实际 出发 , 定 和颁 同 从 制 布 有 关 文 物 旅 游 资 源 的规 章 制 度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机 制 ,使 文 物 旅 游 资 源 的 开 发 走上 一 条健 康 的发 展 之 路 。 1 加 强 法 制 建 设 , 善 旅 游 环 境 。要 . 完 加 快 山 西 旅 游 业 的 发 展 步 伐 , 必须 有 法 律 作 保证 , 行 依 法 治 旅 。 目前 , 管 已 实 尽
盲 目追 求高投入 、 回报、 高 迅速 见效 的短
期 开 发 方式 。因 此 , 用 法 律 手 段 加 以规 利 范和 保护 开 发主体 的合 法地 位和权 益 , 可 以激 发 其 开 发 热 情 ,保 护 其 开 发 积 极 性 ,使 更 多 更 具 实 力 的 开 发 主 体 能 从 其 长远投资利益来开发文物旅游资源。 4 加 强 执 法 力度 ,依 法 打 击 文 物 犯 . 罪 。随着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 物 作 为 一 种 文 特 殊 的 商 品 , 引 起 了社 会 上 更 多 的 人 关 注 。一 些 不 法 分子 大 肆 盗 掘 古 墓 葬 、 遗 古
2024年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维护旅游安全,保障广大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旅游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旅游活动,包括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旅游交通和旅游住宿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旅游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全面提升旅游安全水平。
第四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安全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健全旅游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旅游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合格方可从事旅游工作,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旅游者的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第六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旅游安全工作。
第七条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本地区的旅游安全标准和规范;(二)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建立旅游安全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和风险提示;(四)组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五)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章旅游景区管理第八条旅游景区应定期评估旅游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旅游景区应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安全警示标示,对潜在危险区域进行有效标识。
第十条旅游景区应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监控设备、安全网和护栏。
外来人员进入景区需进行身份验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设置专业的安全巡逻人员,加强对景区的监控和管理。
第四章旅游线路管理第十二条旅游线路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旅游线路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线路经营者应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安全管理方案。
第十四条旅游线路经营者应定期对旅游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的安全驾驶技能和经验。
第十五条旅游线路经营者应向旅游者提供详尽的旅游线路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景点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联系方式。
太原市旅游条例
太原市旅游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旅游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8日太原市旅游条例(2008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21年5月13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五章旅游宣传、经营与服务第六章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与建设、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宣传、经营与服务、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旅游相关活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统一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放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效应,彰显“锦绣太原城”内涵,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旅游业的规章制度
旅游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经营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旅游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加强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旅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经营许可证照,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游服务第五条旅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安全、文明的旅游服务,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第六条旅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如有变更应当提前通知游客,并经游客同意。
第七条旅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八条旅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游客的隐私信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旅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质量保证,对于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和赔偿。
第十条旅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素质,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章旅游合同第十一条旅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旅游合同应当包含旅游产品和服务内容、价格、旅行日期、退改及取消规则、投诉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旅游合同应当为正式文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四章旅游投诉第十四条旅游服务投诉应当向当地旅游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旅游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西差旅费管理办法山西对差旅费有什么规定?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下文是山西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山西差旅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委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费。
第三条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山西差旅费管理办法: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
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山西差旅费管理办法:住宿费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山西省旅游条例(2017修订)
山西省旅游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山西省旅游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旅游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产业促进、旅游活动、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发展全域旅游,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监管、旅游安全和旅游形象推广等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17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风景名胜与煤炭资源,是我省的两大优势资源。
为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和服务业的发展,实现全省经济转型发展与和谐发展,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以下简称《体系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
现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与基本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以保护资源为前提,以开发利用为目的,通过申报省和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合理配置各类基础设施,打造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景区,促进旅游产业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发展目标。
为构筑“空间布局合理、等级层次分明、资源特色明显、文化内涵丰富、观赏性能较强、旅游功能完备”的全省风景名胜区体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体系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于具有区域性代表价值的,申报设立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对于具有国家代表性价值的,申报设立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并积极申请列入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
已经批准为自然保护区的,不再新设立风景名胜区。
到2012年,省级风景名胜区要发展到3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发展到10个,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要发展到5个。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6]16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1.14【实施日期】2016.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促进我省旅游投资和消费管理服务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消费环境(一)着力改善旅游消费软环境。
建立健全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宾馆饭店、景区、旅行社等管理服务水平。
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
鼓励在有条件的市县、重点旅游县及4A级以上旅游景区探索建立“旅游警察”,加强景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可以增设人民法庭或设立审判点,标本兼治,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加大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价格欺诈、欺客宰客、不合理低价游、非法“一日游”等旅游市场顽疾,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制度,完善A 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深化景区门票价格改革,推动全省各类景区落实门票减免优惠政策,鼓励旅游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给予旅游者优惠,激发旅游消费热情。
大力弘扬文明旅游风尚,提高游客素质,提倡文明出游。
(二)完善城市旅游咨询中心和集散中心。
各市、县根据实际需要,在3A级以上景区、重点乡村旅游区以及车站、机场等建设旅游咨询中心。
鼓励依托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和道路客运站点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游客集散中心。
太原市要发挥省会城市和全省交通枢纽中心综合优势,强化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和游客集散功能,建立集游客集散、信息咨询、交通辐射作用于一体的一级旅游集散中心。
太原市旅游管理办法
(二)将旅游团队安排在非星级饭店或非旅游定点经营单位消费,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三)使用不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的车辆运载旅游团队的;
第二十五条 旅游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太原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01027(颁布时间)
20)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文号)
太原市旅游管理办法
已经2000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一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和疾病救护等情况,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卫生、保险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为紧急救援提供方便。
旅游经营者在事故处理后,应当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理赔情况报告,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2001年2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八)按时上报统计、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具备旅游定点经营条件的饭店、餐馆、商店、文娱游乐等单位,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按规定颁发旅游定点标牌。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具备客运汽车营运资格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的,方可经营旅游团队营运业务。
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
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五台山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维护自然地貌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确保文化景观的真实性、完整性、协调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忻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协调机制,落实省人民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制定保护措施。
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台山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五台县人民政府、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忻州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五台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繁峙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和草原、宗教事务、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佛光寺保护管理机构,开展保护、利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
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11.30【实施日期】1999.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2018修订)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保存、保护、恢复和展示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平遥古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平遥古城是指平遥古城墙及其以内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街巷风貌、古树名木,以及古城墙以外的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包括镇国寺、双林寺在内。
前款所称传统建筑是指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宅、商号、寺庙、祠堂等建筑物、构筑物。
传统建筑由平遥县人民政府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鉴定确认,并设置明显保护标志。
第三条平遥古城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及进入该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平遥古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平遥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平遥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省建设、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平遥古城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六条平遥古城保护应遵循“永久保存、永续利用”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平遥古城保护应注重对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的保护、挖掘与发展。
第七条平遥古城保护、维修、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山西省、晋中地区行署、平遥县财政预算,并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资助。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平遥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平遥古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对保护、维修、研究、开发、利用平遥古城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平遥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平遥古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旅游法执法检查报告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关于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运人民发〔2016〕2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推动旅游业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由县人大副主任李玮带队,教科文卫工委抽调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在乡镇人大主席团以及县旅游、发改、财政等部门配合下,通过听汇报、实地查看、座谈了解,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对全县贯彻实施“一法两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实施“一法两条例”基本情况近年来,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旅游“一法两条例”,主攻“农副产品加工、文化旅游”两大产业,全面推进“夏县—运城同城化”发展,积极响应运城打造以“古中国”为标识的国际旅游目的地的口号,着力推进夏县“华夏第一都”文化旅游目的地的创建,不断整合旅游资源,发展旅游文化产业,有效提升旅游文化产业经济效益。
截止2015年,全县接待游客达到155.88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12.25亿元。
(一)政府主导,项目支撑,促进旅游跨越发展。
一是政府主导引发展。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的分离。
在体制改革方面,成立了文物旅游局,把全县旅游资源进行重组,把司马光祠、堆云洞景区从文化部门分离出来,归入新成立的文物旅游局,理清了景区管理体制上的障碍;在企业主体方面,实行了“三权分离”,即旅游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管理权属于政府,经营权授予旅游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道路交通等投资大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投入,组织实施;在激活民间资本方面,县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开发的意见》,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旅游领域,从而促进了旅游业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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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7.30
【实施日期】1997.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了《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30日
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旅游行业应当树立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
(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指导旅游商品生产、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或参与查处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组织、管理和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旅游业、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旅游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旅游资源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观赏和游览价值,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旅游资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上级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本行
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兴办旅游企业,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情况制定具体的开发办法和措施。
第十三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