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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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

成都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

成都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依法促进旅游业发展,维护游客权益,保障市民合法合规住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川省旅游度假服务管理条例》、《成都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1.民宿:指以住宿服务为主要服务类型,以住客合法入住、为游客提供旅游辅助服务为目的,经取得登记证的成都市范围内的个体户、企业、机关单位、社会组织等有权进行民宿服务的住宿单位。

2.私人民宿:指以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经营个体、企业负责人为主,以住宿服务、向游客提供辅助性服务为目的,以旅客租赁当地独栋住宅内部及外处自住或家庭式设施为形式的私营性民宿服务。

3.旅店类民宿:指以住宿服务为主要服务类型,主要针对游客,客房规格、标准设施的配置有一定的规范,提供诸如客房服务、娱乐服务、舞台表演服务等多种服务的民宿服务。

三、管理1.营业执照民宿经营单位需具备营业执照,并满足下列条件:(1)实行旅游行业标准;(2)为客户提供合理的价格、服务和选择;(3)保证客房洁净卫生,满足住店客人的日常需要;(4)保证客房卫生洁净,确保安全健康;(5)遵守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6)实行电子及无纸化管理,保障服务安全。

2.登记民宿经营单位应当在其营业执照发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市有关旅游行业登记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后,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民宿登记证。

3.监督管理四、法律责任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本市旅游行业登记证的民宿经营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款项罚款最高不超过总经营收入一倍的罚款,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注册许可证,由主管部门依法关闭。

2.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的民宿经营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扣留或者吊销单位注册许可证,关闭并由主管部门处罚。

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

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

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3.27•【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7日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第一条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旅游业务、进行旅游活动和旅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服务质量,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景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便捷原则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旅游投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服务质量的内部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旅游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障安全。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岗位和工种,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安排合格的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约定或者规定标准的服务。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设立3第三章规划4第四章保护5第五章建设6第六章利用和管理7第七章法律责任8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六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省内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控告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帮助和照顾。

. 编辑本段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四川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试题(政策法规)

四川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试题(政策法规)

四川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试题(政策法规)导游综合知识(时事政策、职业道德、法规常识三部分150分)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指出,要把——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A、发展B、经济建设C、改革开放D、保持稳定2.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于————召开。

A、10月8日B、11月6日C、11月8日D、12月8日3.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A、人民代表大会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纪律检查委员会4.合同转让是指————的变更。

A、合同主体B、合同标的C、合同内容D、合同权力5.我国第一部旅游行政法规是————。

A、旅游管理条例B、旅行社管理条例C、导游人员管理条例D、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6.旅行社责任保险国内旅游每人赔偿限额不得低于————。

A、5万元B、8万元C、10万元D、16万元7.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

A、1年B、3年C、5年D、10年8.导游索要小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

A、罚款5000元B、将被索要的小费返还C、将被索要的小费双倍返还D、暂扣导游征6个月9.省委、省政府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决定我省旅游业发展分两部走是————。

A、西部旅游大省、中国旅游大省B、2005年旅游经济大省、2010年旅游经济强省C、旅游总收入相当于当年GDP的8%以上D、2005年旅游总收入翻一番,2010年旅游总收入翻两番10.游客张某要求旅行社赔偿其经济损失,他请求赔偿的时效是————。

A、30天B、60天C、90天D、120天11.根据《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意外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内向公安、旅游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A、8小时B、12小时C、24小时D、48小时12.根据《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被投诉者应该在接到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内,就与投诉事项有关情况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风景名胜区。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工作和活动,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观赏、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冰川、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和宗教寺庙、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监督规划的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审批。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导言:旅游业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它不仅为国家经济增长提供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对文化交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旅游管理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探讨旅游管理管理条例,通过分析不同行业的规定和要求,旨在为确保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

一、旅行社管理旅行社是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旅游线路的策划、组织和销售。

为了保障旅行社的正常运营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制定了旅行社管理规定:1. 旅行社的设立程序和资质要求。

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确保旅行社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2. 旅行社市场行为规范。

要求旅行社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通过虚假广告、低价陷阱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3. 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

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旅行社的服务态度、线路规划、导游服务等进行评价和监督。

二、景区管理旅游景区是游客观光和游玩的重要场所,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游客的安全,国家制定了景区管理规定:1. 景区规划和开发。

确保景区规划合理,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2. 景区质量标准。

对景区的设施、服务、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监管,提高景区的服务质量。

3. 景区安全管理。

对景区的道路、设施、旅游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三、导游管理导游是旅游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他们将景区的历史、文化等信息传达给游客,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为了提高导游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国家制定了导游管理规定:1. 导游资格要求和考试制度。

要求导游具备一定的知识、语言能力和服务意识,并通过考试获得导游资格证书。

2. 导游行为规范。

要求导游在服务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向游客索取小费、强迫购物等行为。

3. 导游培训和评估机制。

建立导游培训体系,提高导游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同时建立导游绩效评估机制,激励导游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酒店管理酒店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住宿和休息的必要条件。

旅游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旅游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一、适用范围《旅游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的单位、个人及旅游者。

二、旅游管理部门职责1. 丽江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2. 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

3.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老君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旅游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三、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1. 旅游经营者应依法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2. 旅游从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旅游者权益保护1. 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维护旅游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3. 旅游经营者应按照规定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欺诈、强迫消费。

五、旅游市场秩序规范1. 严格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打击非法旅游经营活动。

2. 加强旅游行业自律,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3. 对旅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护消费者权益。

六、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1. 加强旅游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2. 严格旅游项目审批,确保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3. 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旅游产品附加值。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旅游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总之,《旅游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社会各界人士应积极参与征求意见,为丽江旅游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 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 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您的意见发至:1、信函请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财贸法规处邮编:6100162、传真:(028)866045793、电子邮箱:**************附件:《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代拟稿)》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的保障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旅游行政执法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投诉的处理,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执法装备,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开展旅游行业诚信建设和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涉旅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等级评比、争议协调等行业服务。

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正文:----------------------------------------------------------------------------------------------------------------------------------------------------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旅游业务、进行旅游活动和旅游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改善旅游环境,开拓旅游市场。

第五条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市(州)、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计划、建设、工商、林业、公安、交通、物价、贸易、文化、卫生、环保、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管理暂行办法篇一:四川旅游景区价格一览表(2015年9月)四川省旅游景区价格一览表四川5A景区门票价格一览:世界自然遗产:九寨沟:门票:旺季220元、淡季80元观光车:旺季90元、淡季80元世界自然遗产:黄龙:门票:旺季200元、淡季60元索道:上行80元、下行40元(不分淡旺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都江堰:门票:90元(不分淡旺季)观光车:15元(往返/碑亭至鱼嘴)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青城山:前山门票:90元后山门票:20元前山索道:单程35元、往返60元后山金骊索道:单程30元、双程55元后山白云索道:单程35元、双程60元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峨眉山:进山门票:旺季185元、淡季110元寺庙门票:万年寺10元、报国寺8元、伏虎寺6元金顶索道:(旺季)上行65元、下行55元(淡季)上行30元、下行20元万年索道:(旺季)上行65元、下行45元(淡季)上行30元、下行20元观光车:全山往返90元、半山段往返40元市民票:乐山市民凭身份证享受10元优惠票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乐山大佛:门票:90元/人(不分淡旺季)市民票:乐山市民凭身份证享10元优惠票(仅周六周日)广元蜀道剑门关:剑门关景区门票:115元/人翠云廊景区门票:50元/人阆中古城:景点一票通:120元张(含张飞庙、贡院、中天楼(或华光楼)、文庙、风水博物馆)天宫院风水文化景区:40元汶川特别旅游区:无门票(区域内部分景点会收费)北川羌城旅游区:无门票(区域内部分景点会收费)邓小平故里旅游区:无门票四川知名景点收费情况一览:成都大熊猫繁育基地:58元成都武侯祠博物馆:60元金沙遗址博物馆:80元杜甫草堂博物馆:60元温江泰迪熊博物馆:60元邛崃天台山:65元保利石象湖:80元新津花舞人间:80元双流香薰山谷:60元大邑刘氏庄园博物馆:40元天堂岛海洋乐园:140元浩海立方海洋馆:260元麦鲁小城:成人票50元、亲子套票:200-230元邛崃田园迪士尼乐园:成人票28元、儿童18元郫县川菜博物馆:60元新津亚特兰蒂斯乐园:120元平乐古镇金鸡谷:30元大邑鹤鸣山道源 蓬勃范文网: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管理暂行办法)圣城:80元成都锦绣天府塔(四川电视塔):高速电梯门票:80元观光电梯门票:100广汉三星堆博物馆:博物馆门票:80元(普通票)、82元(邮资明信片型)游园票:5元(含《雒城风华》展览和园区)自贡恐龙博物馆(全年无休):成人门票42元、未成年人票22元自贡燊海井:22元自贡荣县大佛:60元大邑建川博物馆聚落:通票:100元(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特别优惠票价60元)单馆票:20元、园区观光车:10元成都海昌极地海洋世界:门票:150元(包括动物秀、4D影院)套票:200元(包括动物秀、4D影院、深海金刚)年卡:单人行468元、情侣行628元、合家欢年卡728元成都华侨城欢乐谷:全价票200元、学生票170元、夜场票80元年卡:单人行598元、情侣卡1059元、合家欢1288元阿坝理县毕棚沟:80元、门票+观光车:140元茂县叠溪松坪沟:80元阿坝州九寨神仙池:100元稻城亚丁景区:门票150元、观光车120元亚丁冲古寺午餐:40元康定情歌(木格措)景区:门票:旺季105元、淡季75元观光车:90元(不分淡旺季)松潘牟泥沟:扎嘎瀑布和二道海景区均为70元扎嘎瀑布+二道海套票:100元阿坝理县桃坪羌寨:60元阿坝三江生态旅游区:50元黑水色尔古藏寨:30元(不分淡旺季)马尔康卓克基土司官寨:旺季60元、淡季30元小金四姑娘山:双桥沟门票:旺季80元、淡季50元篇二:四川各景点门票价格四川成都旅游景点门票大全篇三:景区合同范本汶川县人民政府XXXXXX公司关于汶川XXXX景区经营管理合同书合同双方: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XXXXX (以下简称乙方)为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利双赢的投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汶川县XX 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景区范围:XX景区指评审通过的《XX总体规划》“XX景区”所指范围。

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1999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的侵害,或者旅游经营者之间违反合同或承诺,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投诉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投诉;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投诉:(一)省内重大的旅游投诉,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二)对旅行社的投诉涉及旅行社赔偿的,由收取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对旅游投诉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受理。

第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办法。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

第六条旅游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者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本规定所列的投诉范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者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一)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二)旅游经营者未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三)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旅游者行李物品损坏、丢失或人身伤害;(四)旅游经营者有胁迫、欺诈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五)旅游从业人员索要小费、收受回扣;(六)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或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七)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投诉者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电话)方式提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52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旅游局。

省旅游局是省政府主管旅游业的直属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下放的职能。

将核准旅游餐厅、饭店、车船、商店、娱乐场所等定点单位的职能下放给各市地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二)转变的职能。

1、不再保留对旅游外汇的管理职能。

2、不再保留指导旅游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职能。

3、将实施旅游行业技术等级考核、行业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省旅游管理的地方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对全省旅游业(含省旅游集团)进行行业管理。

(二)研究拟定培育旅游支柱产业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培养和完善全省旅游市场;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组织、指导全省旅游统计工作。

(三)研究拟定我省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实施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内对外宣传和国内外旅游市场重大促销活动;管理旅游涉外事务和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管理制度)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目录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8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编辑本段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风景名胜区。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工作和活动,进入风景名胜区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系指县之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观赏、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冰川、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和宗教寺庙、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壹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县之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方案;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监督规划的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审批。

第七条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设立第八条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有壹定规模,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能够设立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按其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暴名胜区和市、地、州、县级风景名胜区。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

旅游管理管理条例一、导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促进经济增长、提高民众生活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旅游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旅游市场开放、旅游企业经营、旅游产品质量以及旅游安全等方面,介绍旅游管理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旅游市场开放旅游市场的开放对于吸引国内外游客、促进旅游消费和推动旅游业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旅游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开放的相关规范和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旅游市场准入规定:制定旅游企业经营准入的规定,明确资质要求和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

2.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建立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对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和违规经营行为。

3.旅游市场信息公开:加强旅游市场信息的公开,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旅游信息,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选择,推动旅游市场的透明与公正。

4.旅游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公平竞争,促进旅游企业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创造旅游市场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环境。

三、旅游企业经营旅游企业作为旅游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提供具有良好品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以下是旅游企业经营方面的规范要求:1.企业资质和管理规定:明确旅游企业经营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规定,鼓励企业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旅游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价格合规:要求旅游企业的定价行为符合市场规律,保证价格的合理、透明,严禁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竞争。

3.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员工培训和素质提升: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使其具备丰富的旅游知识和服务技能,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四、旅游产品质量旅游产品是旅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旅游者的满意度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旅游产品的质量,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1.旅游线路规划和设计:旅游企业在设计旅游线路时,应从旅游景点的优势、特色和情况出发,充分考虑游客的需求和体验,打造独具魅力的旅游线路。

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旅游资源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规划的编制和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活动、旅游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方针、政策,确定重点旅游资源和旅游区(点),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经济发展目标,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旅游发展与促进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申报评审、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定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旅游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

新建或改造重点旅游区(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完善旅游区(点)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消防、安全、医疗、环卫、停车等设施,提高旅游区(点)的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旅游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旅游经营、管理、营销、策划人才。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组织开展旅游服务规范、标准、技能的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管理条例(2024)

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管理条例(2024)

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旅游与生态的良性互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活动。

第二章旅游开发第三条旅游开发活动应当遵循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旅游开发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旅游开发活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

第五条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旅游开发方案,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六条旅游开发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旅游规划,合理选择旅游开发区域,合理布局旅游设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旅游开发单位在进行旅游开发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八条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建设完善的生态保护设施和管理体系,加强对游客的生态教育,提高其生态保护意识。

第三章生态保护管理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开发项目的监管,加强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十条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生态保护计划,并将其纳入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当中,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保护生态环境应当是旅游开发的首要任务,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非法旅游开发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对旅游开发单位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工作,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设立3第三章规划4第四章保护5第五章建设6第六章利用和管理7第七章法律责任8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六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省内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控告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帮助和照顾。

. 编辑本段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旅游政策与法规第八章四川省地方旅游法规

旅游政策与法规第八章四川省地方旅游法规

第八章:四川省地方旅游法规第一节:四川省旅游条例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旅游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

目的是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次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一、政府对旅游产业的主导四川省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1、各级政府及其旅游行政机关的职责四川省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定旅游发展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公民自助式旅游的发展,为公民自助式旅游提供方便。

旅游业发展统一规划,旅游业开发应当符合旅游规划。

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规划,旅游项目建设在立项时应当书面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川省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假日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四川省各级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对不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调解,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调解。

2、行业自律旅游行业协会:指旅游经营者遵循信用原则资源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旅游行业协会是旅游经营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组成,施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旅游经营者愿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自愿申请加入旅游行业协会的,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吸收其成为行业协会会员。

旅游行业协会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建立诚信经营管理制度;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由旅游行业协会诚信监理委员会依据行规行约作出诚信监理自律决定;建立旅游行业失信复议制度,行业协会会员对诚信监理自律决定不服的,可以像旅游行业协会诚信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省旅游行业协会对全省旅游行业诚信自律进行指导,市州旅游行业协会申请加入省旅游行业作为单位会员的,其诚信自律约定应当以省旅游行业约定为依据。

在规范中发展四川旅游

在规范中发展四川旅游

3 月正式颁布实施 了 《 四川省旅游管理条 例 》和 《四川 省 旅游 服 务质 量 管理 条 例 》.为规范 四川省旅游行业管理和旅游 服务质量管理 ,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提高 旅游服务质量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
合 法权 益 、优 化旅 游 发展 环境 、促 进 四川 I 省旅游业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
要的作用 ,亦标志着四川省旅游发展步入 了法制化 轨道 。 四川 曾先 后 出台4 部地 方 性旅游 法 规。然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四川省
旅 游业 的 迅猛 发展 ,旅游 业发 展 中却 出现
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旅游法律法
规 不完 善 。现 有旅 游 法律 法规 运用 不够 ;
已无法 解决 。 因此 。出 台一部 能 够规 范旅
角度 出发 ,减 少 景区 开发 的随意 性 。从 法 制 上 保 证 全 省 各 地 区要 对 旅 游 资 源做 到
馆、饭店应当依法赔偿 。而在旅游纠纷比 较频 繁 出现 的购物 问题 上 , 《 条例 》明确
规定 :购物 点 不得 直 接给导 游 回扣 。对 违 法 索要业 务促 销 费用 的 ,由旅 游行 政主 管
川新的经济 增长 点 ,实现旅游强省 的 目
标。 生态 旅游 要 注重 保护 资源 和 环境 .这

行 有益 的探索 。
整合资源要素强化法规
“ 下 山水 之 观在 蜀 ”。 四川 自古就 天
理念也 为四川各地逐步接受.并开始探 为防止盲 目和粗放型开发生态旅游.
索 “ 开发 与保 护 并重 ”的路 子。 四 川省 早就 先后 于 1 9 年 1 月 和2 0 年 97 0 03
成和保持四川旅游的持久吸引力。” 2 0 年初 ,由四川省 内法律专家组成 06 的立法起草小组开始工作。几易其稿之后, 这部地方性旅游法规草案先后三次提交四 川省人大常委会例会进行审议 ,并在四川 省各 主要 媒体 向全 省 公 民公示 后 先后 多次 进行修改。

四川省旅行社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旅行社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旅行社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川旅发〔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旅行社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旅行社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旅行社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旅行社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及分社。

第三条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组(接)团,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旅行社应当设立由法定代表人牵头的安全协调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本单位安全工作并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员工(指签订劳动合同者,下同)总数达50人及以上,或年组织接待人数达到5万人天的,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二)员工总数在10人及以上,不足50人或组织接待人数在1万人天以上、5万人天以下的,应明确具体部门兼管安全管理工作;(三)员工总数不足10人的,应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行社安全管理主要职责(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三)投入必要资金保障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四)制定安全防范及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和处理旅行社安全事故;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应当选择具备相应安全资质的交通、游览、购物、就餐、住宿、娱乐等供应商,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条款;(六)在旅游活动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七)定期组织旅游安全教育和培训、演练;(八)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台账,消除安全隐患;(九)建立完善的安全工作档案,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书、安全岗位职责、安全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记录、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十)预防交通、食物中毒、刑事和治安案件等旅游安全事故;(十一)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信息报送机制,按规定及时向旅游等相关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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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1997-10-17
颁布单位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旅游业务、进行旅游活动和旅游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业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综合性业务的行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改善旅游环境,开拓旅游市场。

第五条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旅游力实行行业管理。

市(地、州)、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计划、建设、工商、林业、公安、交通、物价、贸易、文化、卫生、环保、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

第七条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旅游发展资金,按照规划要求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

第八条建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大型人造旅游景区,应征得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景观。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不得在旅游区内采石、开矿、挖沙、毁林开荒、捕猎等,不得在旅游区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不得在景区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三章旅游经营者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主要经营旅游业务,直接为旅游者提供单项或多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可信、同质同价,为旅游者提供健康、文明、规范化的业务,不得擅自提高业标准或削减业务项目、降低业务标准。

旅游经营者有权按国家价格政策制定合格的商品或业务价格;有权拒绝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滩派。

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旅游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

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二条当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意外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缴纳质量保证金,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国内旅行社不得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未取得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国际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境外旅行社在我省申办旅游办事机构,应经省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宾馆、饭店申请经营涉外旅游业务,应经检查合格后,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旅游宾馆、饭店按国家规定实行评定星级和星级复核制度。

未评定星级的宾馆、饭店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称谓和标志。

第十八条星级宾馆、馆店的经理、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及导游,均应按国家规定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

第十九条旅游行业实行定点管理。

具备条件的景区(景点)、餐饮、住宿、商店、交通、文娱等旅游经营单位或个人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授予旅游定点标志,方可接待旅游团队。

定点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旅行社不得在非定点单位安排接待旅游团队。

第二十条旅游车(船)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定车(船)标志管理。

旅行社不得租用非定点车(船)接待旅游团队。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和团队运行计划提供业务。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而减少业务项目的,应当酌情减免相应的业务费用。

因旅行社的过失不能兑现旅游合同和团队运行计划,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必须按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和团队运行计划提供相应的业务,不得擅自减少业务项目或擅自改变团队运行计划。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索要小费,收受回扣。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安排境外旅游者到非对外开放地区旅游。

第四章旅游者
第二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业务内容、方式、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二)了解旅游商品及旅游业务质量的真实情况;
(三)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四)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业务;
(五)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第二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
(三)维护旅游秩序和安全;
(四)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保护环境,爱护公共卫生。

第二十六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因旅行社的过失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向旅游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可以直接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所在地或损害或行为发生地的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七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旅游景区实施分等定级管理。

其主要内容为:
(一)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游览秩序和治安状况;
(三)业务质量;
(四)设施、设备完好状况;
(五)安全、卫生状况。

分等定级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旅游景区、景点不得擅自提高门票价格;不得实行联票、套票和借园中园重复收取门票。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必须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

对境外旅游团队从批准调价之日起延迟3个月执行。

第二十九条旅游业务项目的收费应明码标价。

实行国家定价、指导价或价格监审的,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旅游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欺诈旅游者,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有偿业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圈占观景点进行出租垄断经营。

第三十一条全省建立旅游监督网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主要景区应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专(兼)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员。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的投诉。

第三十二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对旅行社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旅游定点单位或个人业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不具备旅游定点条件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旅游定点资格。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上级主管部应当责令景区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集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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