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设计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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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园林法制是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园林法规就是通过对园林行为的预测为行业发展清除障碍,同时通过执法保证园林建设的顺利实施。所以,客观地讲,园林法制为园林事业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园林设计法规体系”是指我国园林设计行业全部法规、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规范领域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园林设计法规体系是园林设计行业制度的核心,为园林设计行业执业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本文所言的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在城市建设系统中,《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分别规范着与园林设计相关的建设活动。城市建设系统外的园林设计法规相关法,有与城市物质环境的公共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所依据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知识产权法》等园林设计法规体系应保持与相关法的协调性,从而使园林绿化建设能够更为顺畅、高效的开展。园林设计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法律上涉及各相关法律关系的制约和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

我国园林法规发展概况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一1952年)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旧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制度的覆灭和社会主义新制度的诞生。从此城市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1951年发布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一1957年)

1956年的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议将城市绿化工作的重点放在普遍植树上:增加城市的绿色,逐渐改变城市的气候条件,重点进行街坊绿化。

“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一1965年)

1958年第一次全国园林绿化工作会议,会上强调了“植树造林包干到户”,“城市绿化必须与生产相结合”;但同时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协调问题,以及苗圃的苗木保障问题都很客观地显现出来。

1962年第一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财政部与建工部根据《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指出园林绿化设施:系指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风景区绿地等设施。1963年《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若干规定》,是建国后第一部对园林绿化事业进行总结和展望的法律文件。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一1976年)

国家主管城市建设的工作机构停止了工作,各城市也纷纷撤销城市建设管理机构,下放工作人员,城市建设的档案资料被大量销毁,使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形成了极为混乱的无政府状态,乱拆乱建、乱挤乱占的情况随处可见。园林、文物遭到大规模破坏,私人住房被挤占,工厂进山、入洞,不建城市,给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改革初期(1977一1984年)

1978年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编制和修订城市的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以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1979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1981年颁发了《关于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1982年,颁发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1982年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城市园林苗圃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并形成了《关于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报告》。1984年发布了《全国城市草坪及地被植被工作座谈会纪要》,《城市建设技术政策》,后者提到“大力发展城市绿化、建设城市公园,”涉及到园林绿化的功能、规划、建设、植物材料以及技术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总结了建国以来园林行业的各种经验,针对实际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设技术政策。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发展阶段(1985一1991年)

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对应,前后还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国家大法,

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与《城市规

划法》一道,共同担负起规范城市土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

产等各方面的责任,是与园林法规体系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其法律内容互为补充,

相互弥合,逐渐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网络。

《城市规划法》的诞生,反映出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己步入法制化轨道,

城市对国家整体发展的影响度和重要性明显增强,城市规划工作已明显的成为政府职

能,且其重要地位开始为国家的立法机构所认识。

2.1.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1992一1997年)

除了行政立法外,建设部还加强了技术立法,1991年颁布了城市园林绿化标准

体系表,为此后园林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颁布提供了依据。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环保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近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设部于1992年5月27日发布了《城市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将园林行业通盘考虑,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一个重要产业来引导,有利于扭转个别园林部门片面重视经济效益的状况,有利于全面发挥园林行业的综合效益。

国务院1992年颁布了《城市绿化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直接对城市绿化事业进行全面规定和管理的行政法规。根据《条例》的授权,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建设部于1992发出了《公园设计规范》,1993年颁布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4年,建设部发出了《关于检查城市绿化条例执行情况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1995年发出《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1997年发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条例》针对我国城市绿化管理的实际情况,总结了城市绿化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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