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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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医务人员、患者及医院财产的安全,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安全生产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医院院长是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医院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科室、班组负责人是本科室、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科室、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医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医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九)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医院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医院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医院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上报、调查、
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医院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医院禁止在病房、办公室等场所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医院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应急能力。
第五章职业健康安全
第十五条医院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医务人员、患者及医院财产
的安全。
第十六条医院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定期对员工进行
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医院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医院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