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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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
一、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等。

(二)部门规章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监管检验管理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等。

(三)食品安全标准
1、食品产品分类卫生标准(如水产品、酒类、食用油、蜂蜜、蛋制品、乳制品等)
2、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3、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5、食品中生物毒素限量标准(如黄曲霉毒素、贝类毒素)
6、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多氯联苯等环境污染物)
7、辐照食品卫生标准
8、预包装标签通用标准GB7718-2004
(四)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1、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
2、食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3、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4、保健食品功能性评价程序和检验方式
二、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程序
报检→现场查验→抽样→检验→出证放行→后续管理
(一)报检
食品在进境前,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二)现场查验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主及其代理人的申报,对申报货物实施现场查验,查验主要内容包括:货证核对,以确认货物与随附证单材料相符;对申报食品实施现场卫生学检查,以确认报检食品符合卫生要求。

(三)抽样
根据进口食品的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抽取代表性样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定针对性检测项目送具有检验资质的指定实验室实施检验。

(四)检验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准确地进行检验。

凡国家没有统一检验方法的进口食品,可参考有关检验方法进行。

实验室检验一般包括:理化检验、营养成分分析、微生物检验、急性毒理试验、放射性物质检验、病虫害检验检疫等。

(五)出证放行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出具《卫生证书》(9-2)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主凭上述证书销售/使用。

判定为不合格的进口食品,签发不合格《卫生证书》[e -2]和《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及时将不合格情况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并监督货主进行退货、销毁、该做他用或再加工等处理方式。

(六)后续管理
留样规定: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自卫生证书发出后保存1个月。

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卫生证书发出后保存6个月或本案结束。

不合格处理:不合格食品处理,检验检疫部门监督货主
进行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再加工等处理方式。

三、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特别要求
1、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向我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目前已实施注册的为肉类产品。

根据双边协议目前已向我国备案水产品企业的国家有印尼、韩国、越南、俄罗斯、泰国。

2、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3、检疫审批制度
进口可能传播动植物疫情的动植物源性食品需事先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需办理审批的动物源性食品:鲜蛋、鲜奶、非熟制肉类产品。

需办理审批的植物源性食品: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4、双边检验检疫议定书
向大陆境内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应当与国家质检总局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政务公开>
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许可。

5、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应符合GB7718-2004标准,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
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提交安全性评估资料
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7、进口商管理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8、进口肉类、水产品特殊要求
进口肉类、水产品进境报检时须提供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

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水产品,应当运往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水产品存储库存放,以备实验室检测。

9、进口保健食品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进口保健食品须向卫生部申请注册,并获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方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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