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永政办〔2017〕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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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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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2017〕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维护我市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力量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23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市粮食、工商、食品药品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明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充实人员力量,强化监督检查职能,有效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善打硬仗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队伍。
二、认真履行粮食行政执法职责
市粮食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
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核查粮食收购资格;采取随机检查、突击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粮食库存检查,提高检查效率,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防止出现“打白条”,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抓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及时投放市场。
三、落实粮食执法专项资金和执法装备
市财政局要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统计调查和“放心粮油”监管、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管理等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市粮食局要配备执法车辆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的取证设备,保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
四、严肃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健全行政管理部门在落实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人、财、物等要素的投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力量、所需资金和装备落实到位,对粮食流通执法管理落实不到位以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17年12月28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