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实验室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国家以《特种设备目录》形式规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仪器设备及其部件和配套装置。
我校实验室涉及的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相应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其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不含气瓶)的购置、安装、登记、使用、维修、保养、检查、检验、改造、报废等环节,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复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使用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直接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使用单位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使用登记、经常性维护、定期检查与检验、人员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安全工作。
第五条使用单位确定专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与管理制度,持证上岗,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二章购置、安装和维修改造第六条使用单位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与制造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
购置特种设备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察检验证明等文件。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并检验合格,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采用中文。
进口的特种设备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第七条使用单位在购置特种设备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对未通过论证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装地点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等。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做到明确职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室内天车、汽车起重机、龙门吊、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承揽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清洗等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和老、旧气瓶、更不允许液化石油气瓶替代焊割气体气瓶。
焊割气体气瓶必须按国家GB7144的规定在瓶体上标明瓶内介质名称。
气瓶检验一律送气瓶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第七条领导组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2、要定期组织召开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各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查出的隐患要具体安排责任人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矿安全办公会,对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5、办公室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等规定,对所有矿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6、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检查记录档案,及时安排专人对全矿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对于一般问题必须盯在现场处理,现场难以处理的问题进行“三定”,并跟踪整改结果,对于使用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组由领导研究解决。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1.1 为进一步加强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推进标准化作业,确保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合法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 (以下简称各单位),子公司参照执行。
2.2 所涉及的特种设备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3.1 运行与安全管理部运行与安全管理部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3.1.1 负责制 (修) 订本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特种设备操作、检修、检验、报废各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并实施安全检查与考核。
3.1.2 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检验记录的汇总工作。
3.1.3 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3.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3.2.1 配备专 (兼) 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制定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3.2.2 建立健全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和台帐。
及时汇总、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年度计划。
3.2.3 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检验计划申报工作。
3.2.4 定期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专业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并跟踪处置结果。
3.3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职责3.3.1 特种设备管理人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xx0012 共 3页第 1页3.3.2 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和特种设备资料档案,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报验工作。
3.3.3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工作。
3.3.4 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3.3.5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习。
3.3.6 配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汇总、统计工作。
3.4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职责3.4.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549号令)和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及铁道部安全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强化特种设备源头管理、过程控制为手段,以落实特种设备质量和人员素质达标为保证,建立“使用单位负责、设备部门管理、检验单位把关、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工作程序,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逐步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具体设备参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确定。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指按国家法规规定,对特种设备购置、更新、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保养、检验、报废和事故处理等环节,实施全面的环节管理、过程控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各单位、多经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在路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系统负责、岗位负责制,路局物资部门负责全局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路局安监部门负责全局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路局职教部门负责全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工作的组织落实;路局计划和财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更新改造和修理费用的落实;各业务部门负责本系统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和日常使用、维修、保养等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全部管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责是:1.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文件、规程及规则,并制定具体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质量检查考核标准。
2.建立全局特种设备台账并根据动态及时更新。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标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特种设备的选型与购置 (3)第三章设备的检验和注册登记 (3)第四章单位各级人员的职责 (4)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第六章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9)第七章特种设备变更及报废 (10)第八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1)第九章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12)第十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办法中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本办法不适用于各类移动式压力容器。
各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主要专业用语的含义(一)安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安全技术项目和指标,即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的总合。
安全性能是特种设备应该具备的基本属性。
(二)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任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三)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四)验收检验:是指对特种设备经安装、大修、改造后,经授权监督检验机构所进行设备检验的特定称呼,既不是对工程项目的行政验收,也不代替使用单位对工程项目的验收。
(五)维修单位:是指从事特种设备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的专业单位或具备维修资格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办法1 目的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促进公司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使用于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管理。
3 引用文件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3.2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3.3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3.4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号3.5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103.6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3.7 <<工业锅炉水质〉〉国家标准GB/T1576—20083.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4-20093.9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043.10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3-20073.11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3.1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3.13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3.14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001-20093.15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3.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5-2008 3.17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6-20083.1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002-20083.1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5001-2009 3.20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3.21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6-2009 3.2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3.23 《山东金岭铁矿文件》金铁发【2005】50号3.24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010 3.25 〈〈山东金岭铁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山东金岭铁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4 定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特种设备的公道使用,满足建设和生产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畴1.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触及生命安全和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
2.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两种设备的管理3(1)附属于空气紧缩机的压力容器:17米/分钟或以上的内燃机空气紧缩机3(2) 20 m/min以上电动空压机(2)起重机械:(1)桥式起重机30T以上20吨以上龙门起重机(3) 60TM以上塔吊30吨以上轨道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20吨以上16吨以上轮胎或汽车起重机。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1. 特种设备由公司设备部、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监管,用户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
2. 管理部门职责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转让和使用、检验、报废等设备管理。
安全质量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安全状态检查监督,负责特种设备拆装及装配技术方案审核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及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人力资源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及操作证书管理。
使用单位:根据专用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保护设备。
做好特种设备检查,认真落实公司的设备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顺利完成施工和生产任务。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置第四条购买专用设备应由投标依照实际项目和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通过仔细调查,公道挑选类型,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收购。
第五条特种设备采购除实行《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 购买设备前,应当认真审查生产企业的资质,并由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具有生产资格的供应商进行评估,并将合格供应商的资质复印件存档。
2. 特种设备的购置应优先推敲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设备。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制度1、特种设备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要求,具有完好、齐全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3、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按月检查,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各分部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检验,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6、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整装置、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各分部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机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做到按期复审。
无证不得上岗。
10、各分部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1、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13、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 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订货选型、安装验收、登记建档、注册办证、使用维护、修理(改造)、定期检验和过户报废等全过程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单位。
异地分(子)公司按照“属地划分、自主管理、集团督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3 术语/定义3.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各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8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医用氧舱等。
3.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5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第三节经营第四节使用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令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富平安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施行分类的、全过程的平安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平安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使用和管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特种设备目录》以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公布为准。
第四条特种设备是国家法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
国家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报废处置等各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安全保卫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单位,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特种设备采购,所采购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是学校电梯和锅炉安全责任主体单位,承担学校办公、教学、科研、住宅等各类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维修和定期检验等职能;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负责制定电梯和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逃生预案、专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安全运行、定期检验等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教务处、科技处是实验室压力容器(含气瓶)、煤气管道等教学、科研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管理单位,是特种设备核准进入实验室的审批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准入门槛,组织相关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1.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避雷设备。
2.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等。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登记、检验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设备管理部门应向区技术质量监督局进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定期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五条建立特种设备登记台账。
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设备标号、购入时间、使用地点、检测维修情况、操作人员等。
第六条特种设备管理1、使用部门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同时做好记录。
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部门应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考核。
2、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基地、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一、特种设备分类与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其结构、性能、使用场合等因素,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本管理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生产销售管理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许可,并按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活动。
销售特种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安全附件。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使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检验监管制度特种设备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性能和安全指标符合要求。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五、责任与法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依法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作业人员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操作、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七、日常维修保养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维修保养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
维修保养记录应详细、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
八、定期检验与标志更新特种设备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安全性能达标。
检验合格的设备应粘贴相应的安全标志,并在有效期内更新标志。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4)1100-2022(指导)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合法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特种设备,受托人是2023-01-28 国网甘肃究院陇能公司张玉2023-01-28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陇能公司张玉2023-01-28国网023-01-28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陇能公司张玉2023-01-28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1-28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陇能公司张玉2023-01-28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陇能公司张玉2023-01-28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陇能公司张公司张玉2023-01-28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陇能公司张玉2023-01-28电力公司电力科使用单位;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使用单位负责、专业部门管理、安全监督部门监督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机制和安全责任体系(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特种作业人员是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经理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营和特种作业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项目经理履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的领导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三)组织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决定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四)组织编制和实施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五)审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管理报表、总结。
第六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是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特种设备运行、检修规程;(二)编制特种设备维修、定检计划,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四)办理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报废;(五)组织编制特种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整改设备隐患;(七)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八)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事故,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第七条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练;(三)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四)监督特种作业人员规范作业情况,纠正和制止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五)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六)负责特种设备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和填报等。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一、前言旨在规范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使用设备前、中、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得以及时、有效地执行。
合用于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并且的内容和规定是强制性的。
二、设备的基本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或者运输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的气体、蒸汽、液体、固体等介质,以及其他危(wei)险性质或者危(wei)险程度高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设备。
三、设备管理的职责1、设备负责人:设备负责人必须对该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详细的规划,并确保所有的维保计划都得以落实,并且记录详实。
2、设备维保人员:设备维保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要求,确保设备定时进行检查和维护,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调动必要设备对设备进行检测。
3、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是设备的监管和监察部门,必须对所有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和监察,并确保设备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得到适当的维护和更新。
四、设备的定期检验1、设备的定期检验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检验记录必须详细,记录中必须包括检验人员的姓名、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日期、检验结果及处理措施等信息。
2、检验后,设备必须需得到有关部门检查并通过后才干继续投入使用,否则需先进行必要的修理及更新工作。
五、设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1、设备使用单位应向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维修技术培训、操作技术培训以及有关安全方面的培训。
培训并纪录,并对员工在培训之后进行考核。
六、设备的日常养护1、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设备的液位标志及液位计,并进行记录。
2、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压力表及压力告警系统,并进行记录。
3、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卫生清洗及定期抽样检验。
七、设备的异常情况处理1、设备使用过程中如遇到报警情况,应即将停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设备浮现故障或者危及安全时,应及时报告负责人并寻求技术支持。
3、设备液位或者压力指示超过正常工作范围时,应即将进行处理。
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 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安装、修理、检查、检验、培训等管理。
第 3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 4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二章职责第 5 条为全面加强特种设备管理,集团公司成立特种设备管理领导组。
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机电、燃气、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成员:机械动力部,燃气管理部,安全监察局,基建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管理部,供销分公司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机械动力部。
(一)领导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标准;(2)协调、指导各单位、部门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3)启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二)办公室职责:(1)及时修订《特种设备管理办法》;(2)完善各种基础资料;(3)对特种设备登记、检验进行监督管理;(4)对现场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 6 条成员部室职责(一)机械动力部:负责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业务技术管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行使服务、指导、协调、监督、推广应用新技术等职能,参与特种设备的选型论证、招标和技术方案审查,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使用、维护、注册登记、检验检测、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二)燃气管理部:负责燃气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三)安全监察局:负责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牵头组织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四)计划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资金安排、项目落实;(五)基建管理部:负责基建安装工程中特种设备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基建施工单位用于施工的特种设备管理;(六)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七)供销分公司:负责特种设备的购置、到货验收;第 7 条使用单位职责(一)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二)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三)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五)建立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档案;(六)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演练;第 8 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明确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电瓶车等厂内车辆等。
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工和行、吊车司机及厂内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停、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复审等。
第二章相关单位管理职责第四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全校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使用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资处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要求;(二)组织编写、修订学校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建立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资料档案,做好对外注册登记、报停、报废、年审等相关工作;(四)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五)组织调查和处理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建立事故档案,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第六条使用单位管理职责:(一)各院(系)、机关部、处、直附属等二级使用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对所属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负管理责任。
按规定对所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检验,确保其安全运行;(二)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单位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三)使用单位在购置、安装、使用、报废等过程中应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档案资料内容详见附件);配合国资处做好特种设备的对外注册登记、报停、报废、年审等相关工作;(四)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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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549号令)和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及铁道部安全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强化特种设备源头管理、过程控制为手段,以落实特种设备质量和人员素质达标为保证,建立“使用单位负责、设备部门管理、检验单位把关、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工作程序,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逐步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具体设备参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确定。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指按国家法规规定,对特种设备购置、更新、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保养、检验、报废和事故处理等环节,实施全面的环节管理、过程控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各单位、多经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在路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系统负责、岗位负责制,路局物资部门负责全局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路局安监部门负责全局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路局职教部门负责全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工作的组织落实;路局计划和财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更新改造和修理费用的落实;各业务部门负责本系统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和日常使用、维修、保养等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全部管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责是:1.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文件、规程及规则,并制定具体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质量检查考核标准。
2.建立全局特种设备台账并根据动态及时更新。
3.负责局管内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及改造单位的资质审核,做好全局特种设备生产、施工单位的准入管理。
4.负责局管内各单位特种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大修建议申请的审核批复。
5.对全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或不定期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考核,针对发现较大严重隐患和问题,及时记录备案,责令整改,跟踪落实。
第八条基层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责是:1.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路局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文件、规程及规则,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特种设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账并根据动态及时更新。
4.按时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并按时组织实施。
5.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大修建议申请的上报及批复后的具体落实。
6.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工作。
7.做好特种设备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安全质量准入管理第九条路局对进入局管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施工队伍进行资质准入管理,每年初由局物资、财务、计划、业务、安监部门,在共同征求使用单位对产品安全质量评价、安装维保修理、售后服务及信誉度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考证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附件1),核准入围。
每年3月底前,在局管内公布准入我局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取得我局特种设备施工准入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允许范围内进行相应的施工作业,一律不得越级施工。
各使用单位一律不得与未取得《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准入证》的单位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施工单位的准入管理实行基层单位、各业务处推荐,路局集体审核确定的方式对申请入围的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同时实行优胜劣汰,对已取得《准入证》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信誉问题的施工单位及时清除,取消其准入资格。
第十二条路局对进入局管内销售的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单位实行资质准入管理,每年底由局物资部门牵头,与计划、业务、安监部门共同对申请入围的生产单位规模、产品质量、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准入范围。
第十三条路局每年对进入渠道的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业绩、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四章安全基础管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在特种设备购置前,应根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各种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2.常规检查制度;3.维修保养制度;4.定期报检制度;5.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6.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及定期演练制度;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第五章安装、改造及维修管理第二十三条路局计划部门、财务部门依据使用单位的专题申请报告、年度更新、改造及大修申请,根椐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部、局安全监察部门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下发的安全监察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结合业务部门的审批建议适时安排特种设备的更新、改造及大修计划。
第二十四条进入我局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填写《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开工申报表》(附件4),并将施工组织方案、人员资证、进度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局安监部门、业务部门各一份备案,由路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所安装、改造及维修(保养)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施工中严格按照审批方案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总体检验检测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局安监、业务部门进行抽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施工单位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六章日常使用管理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要及时将特种设备日常大修、改造、检验报告、事故及故障内容归档,做到资料完整齐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要认真填写特种设备日常运行记录及检修记录,准确反映设备运转及检修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要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处理不安全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好记录;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的调拨、转让手续一律由物资设备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存在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根据检验报告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表》(财固8),送交物资设备部门审批报废。
第三十三条批准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不得继续使用和转让。
第三十四条批准报废的特种设备由路局物资部门确定单位回收。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椐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专项预案,快速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按程序报告路局安监室及当地相关安全管理部门。
第七章检验检测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定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八条不同种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见附件5。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由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其它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由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第四十条使用单位接到“定期检验报告”或“整改通知书”后,对所提出的问题要及时修复或整改,取得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合格证(或复印件)应揭挂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第八章安全监督第四十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全局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在局管内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路局由安全监察、物资、机务、车辆、土地房产管理、货运、多经部门等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局管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由安全监察部门牵头,每年至少对全局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平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路局安全监察、物资、机务、车辆、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十五条前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地方政府和铁道部有新的规程、规定和政策要求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准入证2.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自行购置审批表3.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台账4.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开工申报表5.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6.特种设备参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