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办规章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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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办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公司在工程项目业务活动中面临的业主或发包方迟付、拖欠、拒付工程款项,造成公司流动资产严重短缺,制约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工程款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欠,是指对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回收。

即包括合同内正常应收款项,也包括逾期(超过合同期)应收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清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收款项清欠小组,组长由公司陶总担任,副组长由。

担任,组员由各项目责任人或指定责任人组成,公司法律顾问、各部门会计、财务经理协助清欠工作。

清欠小组设在项目部,负责清欠工作日常业务。

第三章清欠责任制
第五条未完工项目或以后新上项目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财务要分责任人建应收账款台账,公司遵照“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清欠责任终身制。

无论工程项目是否竣工清算,是否完工并账,项目经理均为应收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应收款项终身
负责,负责清收全部应收款项;合同签订人、清欠小组副组长、套帐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公司法律顾问,均为为清欠相关责任人。

此项应收账款的收回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1进行考核、奖惩。

第六条对于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形成的老应收账款,要召开专门会议,将欠款划分到具体责任人分管,财务人员要按会议指定的责任人建立台账。

此项应收账款的收回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2进行考核、奖惩。

第七条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调离时,必须与财务进行应收款台账核对,并将项目应收款同业主或发包方核对、确认无误,并取得业主或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交予继任者。

清欠办规章制度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清欠办的工作,提高清欠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清欠办是指依法依规组织和协调债权人对欠债人进行清欠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清欠办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公正、高效、协调。

第四条清欠办的任务是协助债权人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妥善处理债务人的债务问题,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清欠办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清欠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组织实施;
2. 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债权纠纷;
3. 与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加强合作,推进清欠工作;
4. 开展欠债人的资产调查,妥善处理债务人的财产问题;
5. 督促欠债人及时偿还债务,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6. 整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相关资料,建立健全清欠档案管理制度;
7. 开展清欠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8. 完成上级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清欠办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与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清欠工作中获取的各类机密信息。

第七条清欠办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清欠办设机构正处级负责人一名,副处级负责人若干名,各类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九条清欠办下设办公室、立案部、调查部、执行部、培训部等专业部门。

第十条清欠办的机构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清欠办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开展清欠工作。

第十二条清欠办应当及时了解债权人的情况,并与债权人沟通、协商,确定清欠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第十三条清欠办应当及时与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债务人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调整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清欠办应当组织对欠债人的资产进行调查,并保守调查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机密信息。

第十五条清欠办应当依法制定清欠工作的流程和操作规范,并确保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清欠办应当依法处理欠债人的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七条清欠办应当及时通报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债权人的监督。

第十八条清欠办应当建立健全清欠案件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案卷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工作措施
第十九条清欠办应当建立债务人的信用档案,记录债务人的债务信息和工作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清欠办应当与债权人加强协作,共同制定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并推动实施。

第二十一条清欠办应当积极发挥媒体的作用,提高清欠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舆论支持度。

第二十二条清欠办应当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第二十三条清欠办应当及时了解清欠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确保工作的合规性。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清欠办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行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五条清欠办发现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二十六条清欠办应当建立健全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清欠办工作人员在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情况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由清欠办负责解释和适用,并提请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期已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与本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清欠办提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清欠办所有。

以上是清欠办规章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实际制定规章制度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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